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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豪 @ 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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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2,148 00:00:19,215 好謝謝主席我們各部會的長官我想這個今天提案的是民用航空法第119之一條的提案說明那我想今年來所謂超輕型載具的活動它逐漸成為一種熱門的休閒活動那我想交通部也因應超輕型載具的發展所以在民用航空法裡面也訂立了針對
00:00:19,995 00:00:41,073 超轻型载具的管理的规章那当然在鼓励活动的多元化的同时呢我们也觉得说要必要持续来检视现行的制度是否完善来确保活动安全那我想这个轻型载超轻型载具它是属于新形态的休闲的运动的活动那它的使用者目前呢也是非常的多元那所以涵盖个人协会跟学校的单位
00:00:41,653 00:01:06,912 那活動本身當然它的專業跟一定程度的風險依照民航局的統計近五年通過檢驗合格的超新型載具的數量每年大約介於33到44家之間那持有合格的操作證的人數每年維持在250到280人的規模那我想這樣子的人數它是具有一定的成長性那我們希望說未來在相關的法規上面應該兼顧輔導跟改善的策略
00:01:07,472 00:01:28,738 那進一步檢視違規樣態的話民航局的資料顯示說近五年違規案件就我們看到說大概十一件那這十一件裡面多數都是屬於未完成行政程序或文件未更新或者是沒有在合法場地空運活動等等的技術性違規或者行政上的違規它並不是直接造成飛航安全事故的這種重大危害行為
00:01:29,518 00:01:58,838 但是因為現行的法令是只有規定直接裁罰的方式沒有賦予主管機關命期限期改善的法定權限所以在這次修法的精神跟條文裡面我們是加上了說希望主管機關有限期改善的法定權限除了罰還之外把它輔導到完善讓它在限期之內能夠改善到安全完全符合到相關的行政規範我想應該也是當初修法的目的性之一所以我們把這個相關的提案來把它放進去
00:01:59,438 00:02:13,955 那這次修正就是賦予主管機關能夠命這個超進行載具的所有人操作人 活動團體 或者是製造廠商限期改善的權限那藉其未改善當然還是按次處罰那如果多次處罰如果還是沒有改正的話
00:02:14,515 00:02:30,537 就采取停止活动或废止它的操作许可证这样的严厉处分希望是透过先改善后处罚最后退场的分级管理机制让这样的行政手段更具有弹性跟时效才能够落实超新型载具活动的安全管理目标以上说明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