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VOD_ID |
166070 |
| IVOD_URL |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6070 |
| 日期 |
2025-12-03 |
|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 |
委員會-11-4-15-14 |
|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會議資料.屆 |
11 |
| 會議資料.會期 |
4 |
| 會議資料.會次 |
14 |
| 會議資料.種類 |
委員會 |
|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0] |
15 |
|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str[0] |
內政委員會 |
| 會議資料.標題 |
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
| 影片種類 |
Clip |
| 開始時間 |
2025-12-03T09:11:13+08:00 |
| 結束時間 |
2025-12-03T09:13:45+08:00 |
| 影片長度 |
00:02:32 |
| 支援功能[0] |
ai-transcript |
| video_url |
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d5a4ce084af309d6c47186c0b54796bec7cefddca96be500ab4060e56b945967ccb487e2fda4bc7d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 |
| 委員名稱 |
黃捷 |
| 委員發言時間 |
09:11:13 - 09:13:45 |
| 會議時間 |
2025-12-03T09:00:00+08:00 |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一案、第十七案至第十九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第二十案至第二十一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12月3日及4日二天一次會】) |
| transcript.pyannote[0].speaker |
SPEAKER_00 |
| transcript.pyannote[0].start |
0.03096875 |
| transcript.pyannote[0].end |
151.43346875 |
| transcript.whisperx[0].start |
0.069 |
| transcript.whisperx[0].end |
26.962 |
| transcript.whisperx[0].text |
在這邊提一下我的提案說明我的提案其實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是針對這個最高法院4096號裡面裁定說詐欺犯只要找回個人犯罪所得就可以減刑這件事情那其實這件事情在社會上也引起嘩然覺得說哇原來現在不管你是車手還是說這個詐騙產業鏈裡面的任何一份子只要你可以繳部分的所得用非常少的錢就可以換減刑 |
| transcript.whisperx[1].start |
28.263 |
| transcript.whisperx[1].end |
43.506 |
| transcript.whisperx[1].text |
那這個對被害人來說非常非常的不公平所以我提案修正46跟47條嚴格規定如果被告要爭取減刑必須要把被害人因本案所交付的全部的財物都進行無條件的提存 |
| transcript.whisperx[2].start |
44.066 |
| transcript.whisperx[2].end |
70.172 |
| transcript.whisperx[2].text |
或者是你要必須支付這個進行調解或和解的全部的金額這就是這一次修法最重要的其中一條就是大家的立場都很清楚就是不能讓任何一個這個詐騙集團的任何一份子就算你是車手都讓你輕易的脫罪那另外一個部分跟大家比較不一樣的是我有加強網路廣告的透明化我是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裡面的精神 |
| transcript.whisperx[3].start |
70.692 |
| transcript.whisperx[3].end |
95.325 |
| transcript.whisperx[3].text |
修正第31條要求網路的廣告平台的業者必須要建置公開的廣告庫強制揭露你廣告的推播的參數例如說你的廣告推播的年齡性別地理位置等等還有刊登的時間跟觸及的數據讓相關的研究機構跟我們的執法單位都可以來分析你的詐騙的路徑跟你針對的對象是不是真的投其所好 |
| transcript.whisperx[4].start |
96.025 |
| transcript.whisperx[4].end |
121.742 |
| transcript.whisperx[4].text |
那还有另外一部分是因为很多诈骗其实都会伪装成他的试用心得啊或是什么投顾专家啊财经专家等等用这样的方式用网红的方式变成一个业配文但是这样的广告其实是没有规范的所以我也增订了31条之一建立创作者主动申报跟使用者的检举机制如果发现应该要标示而未标示的广告内容就像我说的 |
| transcript.whisperx[5].start |
122.122 |
| transcript.whisperx[5].end |
144.453 |
| transcript.whisperx[5].text |
他明明就是廣告可是他假裝是一般的使用心得假裝是投顧的專家財經的專家來告訴你說這是他的經驗那民眾其實可以通知平台來處理告訴大家這個就是業配這就是廣告這個明明內容就是涉及詐騙那如果平台沒有依規定來處置的話也可以面臨20到500萬元之間的罰還來杜絕這些假推薦真詐騙的情形以上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