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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豪 @ 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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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3,547 00:00:15,842 好 謝謝主席以及各位官員 今天在場的官員今天本席提的是道交條例第90條修正的草案那這個問題本來是針對所謂的毒價的問題毒品價值的部分那當然毒品價值相關規範是規範在35條但是因為35條的規範寫得很明確問題是
00:00:21,828 00:00:47,444 實務上面對這個毒價問題會卡在我們第九十條有一個於兩個月查獲於兩個月後沒辦法檢舉沒辦法舉發的實際上問題所以我們跟很多第一線的警察都有聊到這個問題就是我們雖然警察很積極的檢舉去查獲光是今年一到九月份全國就查獲了將近五千五百件那這個數量也是去年的兩倍可是依照目前的毒品的毒價的取締流程
00:00:47,884 00:01:10,224 他查獲這個疑似是用毒品的汽車駕駛人之後他還是需要以尿檢的這個結果為主但實務上如果把這個尿檢結果再送去檢驗器官有時候一檢驗一來一往之間包含這個檢驗的量也好包含說送進程序也好很多時候會超過兩個月的這個檢舉期間所以如果當這個毒品駕駛的這個人員他的尿檢的這個結果兩個月後
00:01:12,526 00:01:37,515 警方才取得結果的時候 那相關的這個呃 舉發的期間 呃 舉發的期間就借滿了 他就沒辦法處分所以違規者有機會藉此來得以規避下報案 吊扣 吊扣 吊扣駕照 吊銷駕照相關的行政法環我想也造成了執法漏洞 也造成了我們的管理漏洞跟公安權的風險所以本期這邊提出的90條的這個放寬的規定就把這個獨駕排除在外 另外再針對
00:01:38,795 00:01:56,567 定義明確一點說針對的是測試檢定終結之日來起算來算所謂的兩月的期限而不是從舉發當下來算兩月的期限那另外在司法院的這個報告裡面提到說到底是尿液採檢日送驗日確認檢驗報告日還是確認檢驗報告送達舉發機關日還是復檢報告日還是復驗報告送達舉發機關日為準我想這部分還是要尊重我們主管機關的這個相關的討論實務上到底怎麼做比較好
00:02:08,755 00:02:35,166 那當然本席就目前的觀點跟我從這個警方第一線的了解的情況上來講應該是確認檢驗報告送達舉發機關日來當作本席認為的測試檢定終結之作為這個起算比較適當因為我想這個檢驗報告如果送達期間又延誤中間造成的行政上的延誤可能也像一樣造成本來無法取締完成的結果所以本席提出這個道交條例處罰條例第90條的修正案
00:02:36,668 00:02:38,562 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 以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