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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 @ 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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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5,841 00:00:21,394 本席請求土地法第25條修正草案提議案的一個說明首先我要講中央不要急遣又急遣尊重地方自治的一個權限
00:00:22,735 00:00:43,832 土地法第25條,記得,從民國25年3月1日實行到現在,除了民國89年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以此之調整,刪除省政府的部分以外,就沒有再加以檢討修正實質的內容。
00:00:45,953 00:01:06,140 當初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公有土地的監督避免土地資產流失或不當的處分但隨著地方制度的發展地方自治能力已經大幅提升而且地方制度法第18條
00:01:07,915 00:01:27,781 第十九條 會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財產的經營處於處分 處於地方的一個自治事項不用經過中央的同意 只要地方政府制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經過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00:01:29,451 00:01:56,908 依法自主管理很明顯的土地法第25條與地方制度法是相關的規定是衝突的是不合時宜的所以本席提出土地法第25條修正草案地方政府處分設定負擔或出資地方政府所有公有的土地經過地方
00:01:57,867 00:02:21,050 民力機關的同意後就不要再經過行政院的核整減少中央與地方重複的審查縮短行政的流程使地方政府能更有效的運用公有土地帶動地方繁榮呼和現行法治精神與社會期待懇請各位委員
00:02:22,357 00:02:38,129 能夠給予支持這裡面有一個觀點中央都常常講地方亂賣財產但是中央你有沒有亂賣財產不要指責別人你們的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要一個信賴的制度如果地方的支持那個那個
00:02:42,714 00:03:06,822 立法機關等於他們通過的話你就要相信他們也是有很多黨派在那邊不要用舊的思維23年到現在民國23年到現在幾乎都沒有修改你也要再修改跟著時代在變動這個是一個觀念的改變不要這樣自我潛力很大就擁有一切好不好拜託大家也拜託各位委員謝謝
00:03:10,568 00:03:12,278 謝謝陳超明委員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