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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廷 @ 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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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6,144 00:00:29,072 你好我們請部長有請部長委員好部長好部長上次質詢的時候我們是針對這個詐欺能不能夠把詐欺的前科犯他把他的賬戶資訊提供給金融機構讓他們做重點的去勾結然後事先去防範
00:00:29,952 00:00:46,864 那時候我們得到回復是因為缺乏法源嘛包含這個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應該是不能夠提供給非相關人士那獄警中心的資料也要去識別化因此現在是比較保留那部長這個我剛才的論述是正確的嗎
00:00:50,482 00:01:06,304 這部分這個不能夠要去四倍化這個的確是沒有錯那那個疫警中心這部分我們會有把一些可疑的這些我們辦的可疑的賬戶跟那個同時那個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也會把他們發現可疑的
00:01:06,784 00:01:33,613 交易的資料也給我們那其實這一種的機制是相當好也有一些的重大的成果包括台北地檢署 預警中心他們經過這個機制他們有個斬金專案他也查獲了一百多 將近兩百億的這些的交易被害的金額高達一百六十幾億另外那個被害人高達好幾千人那這個陸續發生的這些的成效出來了
00:01:34,622 00:01:48,973 好 部長那我來講一下就是過去這一兩個禮拜我有分別去質詢警政署 警管會跟數位部那我們一起來想一個比較經濟的方案但是這些方案必須要合法要有法源那甚至是要
00:01:50,469 00:02:16,408 邏輯性也要有那才不會說我們我自己來去提案倡處立法但其實沒有符合任何的效益所以我質詢警政署跟軍管會的時候他們是有提到說如果說修法授權讓警方能夠提供有詐欺相關前科或者是通緝資料給予金融機構的話他們認為是可以大幅提升防詐的效率或者是協助金融單位在事前在事前識別高風險對象
00:02:17,609 00:02:44,050 那金管會是說如果有這個明確的法源授權的話他們願意導入他們的金融機構風險的系統去進行勾結那跟內政部跟警政署來進行資料交換跟機制那數位部他們是說因為有TRO的存在所以這些傳輸的話是可以在資安的前提之下把這些訊息來去傳遞那所以我們我自己的想法是沒有要求要全面公開個資因為這對主帳沒有幫助
00:02:45,871 00:03:12,057 我們是針對高風險就是我們剛剛提到的他有前科或者是他現在還在被通緝或者是他有起訴書的這些狀況之下先給金融機關或者是先給監管的機關這一些的資訊不是要用來職工內部做事前的做這個來去做勾結而已他並沒有說不讓他使用這些金融機構的服務
00:03:13,317 00:03:34,480 那如果在這樣子的前提之下不知道部長有沒有可能把這一些從帳戶擴大到已經判決確定的詐欺前科犯如果只是限縮在以判決確定的詐欺前科犯那這樣子的原則上是可不可以做可不可以有這樣子的修法你的這個法律的見解是怎麼樣
00:03:36,146 00:04:02,956 這部分我有關心事實上我目前在做的是在提供潛在被害名單給金融帳戶因為我們是主被害名單被害名單是主帳因為加害人如果說他有前科的我們不能夠預想說他就是會成為加害人現在我們潛在的被害因為這是行政監管但是在臨櫃的時候或者是在有些潛在的被害人我們發現有些被害的這些的
00:04:05,077 00:04:18,762 的名單的話我們是希望在前面監管單專業管單就把他攔阻下來不要他成為被害人所以不然我再重複一下你是說在你是用潛在的被害名單嗎對被害名單那我的意思是說
00:04:20,065 00:04:44,870 我們包含在辦率是23%這個我們之前有提過這一些已經有累犯的就甚至我們好我們把前科犯把他因為可能過於敏感我們再把他劃掉我們針對已經有累犯他已經有前科又累犯又是詐欺犯這樣子的狀況之下有沒有辦法做這樣子的修法讓他們可以做相關的提供這部分我們再來
00:04:47,279 00:05:12,035 另外最主要是因為這剛才委員關心的就是這個前科這是屬於個資法第六條的特種的個資是不是適合去提供給金融機構去做一些的醫學預防的措施或者是它開戶或者是風險的控管那這部分可能還要再研究因為我現在我們可以就是我就再把它限縮到
00:05:12,535 00:05:39,768 詐欺的累犯因為過去我們包含酒駕的這種重複犯罪的話我們是可以直接把他的這一個包含他的這個相片還有他的過去的作案的這種詳細的狀況直接在網站上面都給他揭露出來所以是不是有可能來去做一個特別的修法來去針對累犯的前科犯累犯的這個累犯的詐欺犯把這個東西的資訊提供給金融機構做監管這部分我們在
00:05:41,289 00:05:47,934 因為我是希望可以跟法務部來討論一下就這個法條上面能不能夠來一起來研究一下好不好好 謝謝好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