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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1時8分)謝謝主席。主席,我先請交通部趙專委還有經濟部邱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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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邱署長、交通部趙專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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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專委、署長,我想行政院推動延長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政策,藉以來鼓勵民眾購買新能源車,也實現我們節能減碳,進而達成淨零排碳的目標。經濟部也設定2030年電動汽車占新售汽車的比重達到30%的目標,來扶植我們國內電動車產業的發展。我們修法延長5年,基本上大家都贊成,但是我比較關心的議題就是有關於油電混合車的部分,我們看環境部在112年所公布的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這個辦法提到關於油電混合動力車,只要該車輛於我國能源效率的標示中,但它的純電行程測試值達80公里以上者,可視為電動車,但這個辦法在去年12月31號已經廢止了。我比較好奇的是在環境部現在推出的車輛汰舊換新抵換媒合平臺中,溫室氣體減量汰換活動除同樣列入油電混合車輛外,也依據相同的油電混合動力車純電行車標準規定,就是對達80公里以上者訂有不同獎勵金辦法。所以我要請問趙專委和邱署長,你們是否贊同環境部的規範定義,也就是只要該油電車於我國能源效率標示中的純電行程測試值達80公里以上,即可視為電動車?你們贊不贊成?這個獎勵辦法現在還有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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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專門委員晉緯:跟委員報告,針對環境部的法規,建議請環境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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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知道,我是說辦法已規定在那裡、有獎勵辦法,你站在交通部的角度來看,是否贊同?因為法規明定視為電動車啊!也就是經過測試,純電行程測試值達80公里以下就是走電的,80公里以上才走油的車,環境部視為電動車,而且也有獎勵規定。那麼你認為這個視為電動車的規定合理嗎?請表達交通部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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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專門委員晉緯:首先跟委員報告,以我們的了解,針對油電混合車,依照現在的貨物稅條例,也有減徵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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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它有減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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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專門委員晉緯: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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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有減徵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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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專門委員晉緯:依照我的了解,應該是在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裡面,針對油電混合車有減半的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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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有減半的規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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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呢?我的問題是可以視為電動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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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署長求慧:報告委員,要分成兩種,一種就是油電混合車,剛剛專門委員提到貨物稅可以減半。另外一種就是Plug-in類型,也就是電力續航可以超過80公里者,在國際上,有些國家也把它視為電動車的一種,因為其性能是跟電動車比較接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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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啊!我看到相關規定,也就是對油電混合車不能免徵貨物稅、還是要徵貨物稅,雖然剛剛專委提及有減半規定,但總而言之就是不能視為電動車。所以我建議,為了達到節能減碳目標,油電混合車在民眾從油車完全轉換成純電動車的過程中,也是一種銜接選項,只要符合環境部相關獎勵辦法規定,實在沒有理由不把這種車輛依照環境部規定視為電動車。所以部長,是不是請財政部研擬其可行性?也就是在里程數達到80公里以上才用油、之下都用電這種情況之下,其實都跟電動車差不多啊!可不可以為了鼓勵、也視為電動車啊?有沒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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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謝謝委員。我想,能不能視為電動車還是要主管機關認定,不管是交通部、經濟部或環境部,他們可以認定這樣的範疇,接下來就可以適用法規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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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那要由誰研擬?可行性要由誰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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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交通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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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交通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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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因為上次對於氫能車也是由交通部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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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那我請交通部研議,好不好?研議可行性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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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專門委員晉緯:好,我們跟經濟部、環境部與財政部一起研議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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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個月內提供給本席,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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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專門委員晉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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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部長,我們今天一直提到電動車免徵牌照稅,但畢竟它屬於地方稅,所以大家關心如果延長這樣的政策,地方稅收會嚴重地減少。我看到新北市財政局預估,這個法令通過之後,未來五年會減少38億元,我想各縣市政府稅務局也一樣面臨這樣的問題。財政部對於各縣市政府未來五年會減少的稅損,有沒有與各地方稅務局討論?目前為止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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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都做過討論,包含這次法案修正,也都徵詢過地方政府的意見,他們對於延長5年這點基本上是支持的。至於這個部分稅收減少,這項法令主要還是授權地方政府、因為用「得」嘛!我想地方政府也會就自己的財政能力考量。以目前來說,執行上當然都是免徵使用牌照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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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就是為了達到政府的政策目標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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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要達到這個目標。對於他們城市的空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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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他們為了達到這個政策,應該會免徵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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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對,在目前執行上,他們也都是免徵的,對於城市的空氣也是有幫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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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部長,但是稅損呢?每一個縣市政府大概稅損多少?有沒有做過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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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各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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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可不可以把統計表儘速整理出來給本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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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好,我們整理出來以後提供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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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林德福委員跟我有一項提案,對於所造成的稅損,希望中央政府主管機關編列相關預算補足,所以我們在這次修正條文第三項增訂:「前項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因免徵使用牌照稅造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稅損,減少之稅收應由中央能源主管機關補足之。」在說明理由中,我們建議中央補足稅收財源可由相關基金,比如說經濟部的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還有環境部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或者編列相關公務預算支應。請問部長或經濟部、環境部,你們的看法如何?對於這樣修法,你們贊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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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委員所提的幾項基金大概都屬於相關部會所設置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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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先請經濟部說明,你贊同嗎?這樣修法你贊同嗎?表達你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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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署長求慧:能源基金是能源署主管的,而我是產發署署長,所以能不能容我帶回去,請能源署署長慎重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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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儘速提供給本席及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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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呢?從你們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補足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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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簡任技正澄洋:委員好,這個部分其實牽涉還滿廣的,而我們環境部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其實也才剛開始收,是不是也容我們帶回去,再補一份說明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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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對於相關修法建議,我希望你們儘速做出相關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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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位請回,請部長留下來。部長,剛才大家一直關心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明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我想這一條的立法理由是很清楚的,就是希望該車輛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一定要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以此作為要不要給他適用非常重要的依據。如果是具配偶身分者,即便不是同一戶籍,也就是身心障礙者跟配偶分居的話,根據現行法令,這輛車也可以免徵牌照稅,對不對?只要是配偶,不限制同一戶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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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對,本人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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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但是二親等以內親屬就限於同一戶籍啊!針對這個規定,剛剛有幾位委員也很關心,甚至認為要擴大親等範圍。為什麼大家會有這樣的想法?就是因為現在的少子化問題。去年八月統計的戶籍資料顯示,我國每戶平均人口數為2.51人,不要說三代同堂,現在連兩代同堂都可能非常少、愈來愈難,在這種情況之下,身心障礙本人與他的二親等親屬在同一戶籍者愈來愈少耶!所以原法律的美意就完全喪失了。如果是子女的話,子女要照顧其父母,而子女在外買房居住,為了照顧父母,買了一輛車給父母親代步,卻因為跟父母不在同一戶籍,就沒有辦法享受使用牌照稅免稅的優惠,這不合理嘛!所以本席提案刪除同一戶籍的規定,只要是二親等以內,且這輛車確實提供給身障父母或親屬使用,就應該予以免稅。部長,你贊不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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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委員所提跟現在社會的家庭結構有關係,但是在稅務課徵上也要考慮到執行的難易度。由於這部分實際上是由地方稅務機關課徵,對於委員這樣的提議,我們可能還要再徵詢地方政府未來在執行上有沒有相關困難,以避免發生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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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部長,我想要與時俱進,以免立法的美意完全沒有達到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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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了解,我們再徵詢地方政府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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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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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林思銘召委、謝謝所有與會官員,先休息1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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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11時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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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開會(11時3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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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委員思銘):繼續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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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王世堅委員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