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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鴻薇 @ 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王委員鴻薇:(10時5分)謝謝主席,請副秘書長。
1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
2 王委員鴻薇:副秘書長早。昨天有一個社會比較矚目的新聞,就是很多位藝人涉及假造體檢報告,事實上是要逃兵,所以做了閃兵,昨天相關的新聞畫面一直不停地播送,可以看到這些知名的藝人,包含陳柏霖大仁哥,或者是像修杰楷等等,好幾位的藝人都是被上銬,然後到案,昨天好像一共是4個藝人被拘提到案。在這邊要討論一下,當然逃兵就是違反相關的法律,而且他們自己也承認他們確實是找人去修改、去假造他們的病歷,但這其實不是第一波去偵辦這些藝人閃兵,過去幾個月來分波有不同的藝人……當然可能因為昨天這一波藝人的名氣比較大,所以引起社會比較高的關注。
3 我在這邊提出來的畫面就是昨天這幾位藝人都是被上銬拘提到案,甚至傳出修杰楷是在家中被上銬,家裡面還有小孩在,然後小孩都很害怕。但是另外一方面,我在上面提出來的這個新聞畫面是在今年5月,其實就有一波藝人也是同樣的案子,也是閃兵,也是假造相關的體檢報告,這裡面包含陳大天、陳零九,還有李銓。這個畫面就可以看得出來,當時他們沒有被上銬,有的就這樣子很輕鬆……我想也不是輕鬆啦,心裡不會輕鬆啦!可是就不會像昨天大家看到的畫面,很狼狽,故意用外套把它遮起來。所以我想請教一下,你們在拘提相關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被告相關的戒具使用,當然這裡面有警察、有檢察官,也有法院,我想請問一下副秘書長,你們使用這個戒具上銬到底有沒有一定的標準?因為我在看這同樣的一個案件,同樣也是藝人,只是也許他的名氣大或名氣小,不一樣。當然,可能以警察來講,要看現場的狀況,他會不會抗拒,或者他會不會傷害、攻擊警察,但是看起來這幾波都沒有這樣的狀況,所以我想請問副秘書長,你們是否曾經針對使用戒具來逮捕、拘提,有一個比較一致性的作法?
4 王副秘書長梅英:首先向委員報告,有關使用戒具的實施辦法,是由法務部所訂的。
5 王委員鴻薇:對,我知道。
6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這是法務部所訂的。委員剛剛垂詢的相關案例,都是在偵查階段,就是在警察逮捕人時的情況,所以這跟……
7 王委員鴻薇:在你們法院也會使用戒具啊,你們法院使用戒具的相關標準是什麼呢?
8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請廳長回答。
9 王委員鴻薇:好。
10 李廳長釱任:謝謝委員的垂詢。我知道法院使用戒具的部分,只有在法警的執行辦法裡面有,要看當時的情形,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是當時的狀況他可能有有脫逃的情形要來使用戒具,原則我們對……
11 王委員鴻薇:可是我現在看起來,因為有很多知名案例在新聞影片上都播出來……
12 李廳長釱任:但是在法警提解的時候,一定要使用戒具,因為他是從監所或是看守所裡面提帶。
13 王委員鴻薇:所以你們現在在法院裡面,法警提審的時候……
14 李廳長釱任:提解的時候是一定使用戒具的。
15 王委員鴻薇:一定都要使用戒具?
16 李廳長釱任:對。
17 王委員鴻薇:在法院以內都是一定使用戒具嗎?
18 李廳長釱任:對,在提解這個階段使用戒具,等他入庭之後要開始應訊,我們會把戒具打開。
19 王委員鴻薇:所以基本上在司法院裡面上不上銬,你們的標準是完全一致的嗎?
20 李廳長釱任:是,一致的。
21 王委員鴻薇:沒有例外?
22 李廳長釱任:沒有例外,因為他是從看守所或者是監所裡面提解出來的人犯,我們一定上銬。
23 王委員鴻薇:好,所以你們是完全沒有例外?
24 李廳長釱任:對。
25 王委員鴻薇:我覺得很多該辦的案子就要去辦,但是像這種眾人矚目的事,看到相關畫面的時候就有人提出為什麼同樣的案情,有人上銬,有人沒上銬?我覺得這就是在檢視我們執法的標準。
26 另外一件事,這個當然也是法務部在修法,但是最近也得到很多社會大眾的關切,也就是微罪重罰。我們最近有一些案例,清潔隊隊員把人家不要的電鍋轉送給一個老婦,最後被以貪污治罪條例來起訴,因此現在正在跑法院。過去也有比如警察,像交警的部分,也是受到上層的壓力或上層的要求,然後他可能將罰單用比較輕的罰則開立,讓民眾罰錢罰得少一些。雖然錢都沒有拿到他自己的口袋,可能基於上層人情的壓力,本來是比較重的,但是他開罰單的時候,就開一個罰款金額比較少的,因此也觸犯了貪污治罪條例,然後工作通通沒有了。所以這一連串的事情,現在被社會大眾,尤其是基層的公務體系開始討論,我們的司法資源也非常非常的稀少……照理講,我們的檢察官承受的案件量應該是很大,像這樣微罪重罰的,要不要符合相關的比例原則?現在網路上也開始看到有相關的公民提案,比如貪污金額在0到5萬應該減輕其刑或者免刑等等。我想請問一下司法院,針對現在社會上大家普遍在討論或關心的微罪重罰的狀況,你們有沒有什麼樣的立場?
27 王副秘書長梅英:首先跟委員報告,因為法官一定是依法獨立審判,所以我們一定要依據法律,至於相關貪污治罪條例現行的規定是不是周延,我想都有很多的討論。法務部在9月時發了新聞稿,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的主責機關是法務部,他們新聞稿也有說,針對小額的貪污案件,會去修貪污治罪條例來符合罪責相當,所以法務部他們有在啟動這個部分的修法。
28 王委員鴻薇:所以,你們同意嗎?
29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是贊同的。
30 王委員鴻薇:你們也贊同?
31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32 王委員鴻薇:也可以減輕在法院這一端的案件量,對於這種非常小的案件,搞不好像這樣的案件也許法官也是同情,對不對?
33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34 王委員鴻薇:但是他必須要去受理,因為像基層的公務員,只要他觸犯相關的規定,最後可能連工作都沒有了,連退休金都沒有了。像我剛剛講的,除了清潔隊員的案子之外,這個可能是最近觸動民眾討論最多的一個case,之前其實我也有收到陳情,小小的基層警察,他就是因為開一個罰單,上面有些……讓他不要罰那麼重,就這樣子,然後他就觸法了,變成他連工作都沒有。所以我覺得在執法者立場,人在衙門好修行啦!
35 同樣我們一直在討論的,如果要交保的話,交保金額到底是怎麼樣才是合理?還有無保請回的,它的標準又是什麼?而這樣子會不會成為一個犯罪的破口?最近監察院針對鍾文智逃跑的事件,彈劾你們的法官……另外,我本身非常關心,因為南京三民站就是我的選區,而最近臺鐵在眾目睽睽之下,有女性被性侵了,而且被害者還是一個外籍旅客。於此同時,晚上10點在南京三民站,老實講晚上10點在臺北市不算太晚,因為她就是去倒垃圾,倒垃圾的時候,遇到一個街友脫褲子露鳥,然後就抓她要到暗巷去準備要性侵。但竟然這個案件最後是被無保請回,被裁定無保,這個案子我真的就不懂了,裁定無保請回之後,我們的選區居民大家就緊張,這個案子發生了,結果他被無保請回,是不是又讓他放回到街頭?會不會再有下一個受害人?這種無保請回,到底你們的標準是什麼?
36 還有過去我們一直說打詐、打詐,用釣魚簡訊詐騙的詐騙集團成員,他是專門開車的成員,最後也無保請回,這個案子也無保請回,我真的覺得這種所謂的無保請回……前一陣子發生在土城,直接殺了他的太太,殺了他的小姨子,也是一樣啊!違反家暴令,然後一樣無保請回!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有保、無保的標準?保釋金到底是多少?在法官、在法院這一端,你們的標準是什麼?
37 我再舉一個閃兵的例子,昨天閃兵也有50萬、50萬、35萬不同的交保,我也不太懂為何不同,因為他們的案情都完全一模一樣,你是以他的財力嗎?還是以他的知名度嗎?我不懂,有50萬、50萬,有35萬交保的。至於館長陳之漢,因為他在直播的時候說要斬首總統,用15萬讓他交保,我就不懂你們這15萬到底衡酌的是什麼?衡酌他會不會跑掉,是嗎?還是衡酌他的財力嗎?像這些案子,我們在今年有很多政治性案件,國民黨的臺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偽造文書案,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萬交保。至於閃兵罪刑也不輕喔!最重可能被判7年,或者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50萬、50萬、35萬交保,所以我就不懂你們交保金額,是以他犯罪情節的重大與否來決定他的刑度?還是你認為他會不會跑掉?還是你可能認為他會跑掉,但是你要衡酌他的財力?我講到的這些人,你說他財力差很多嗎?沒有差很多啊!但是有人講黃呂錦茹是貴婦,可是演藝人員也有一定的財力,所以我的意思就是你們交不交保,以及交保金額到底差距在哪裡?以我來看,都已經露鳥在大街上試圖性侵了,你卻可以完全無保請回沒事。涉及詐欺集團、幫詐欺集團開車,也一樣無保請回!所以副秘書長,我可不可以請問法院,我們不是法律人,但是我們都關心法律,那我們看到,就是一般老百姓來看,我不懂啊!什麼樣的案件可以完全地無保請回?讓他下一次可能再犯,而且這是我們最關心的婦女安全或者詐欺,卻可以無保請回,請問一下你們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38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垂詢。首先就委員關心的南京三民那個案件,因為我們真的不是承審法官,我們手上現在完全沒有卷證,所以這個案件,當然第一個要看的是他涉及的罪名,現在依卷證所呈現的到底是公然猥褻還是有到性侵,這個我們並不知道。如果他涉及輕罪是三年以下的話,在刑訴第一百十三條,只要當事人聲請交保的時候,這是法律規定,並不是直接就會進入羈押。簡單來講,委員所講的這一些個案……
39 王委員鴻薇:沒有羈押,也完全沒有交保,就放回去,沒事了、放回去。我知道,你每個都講說:因為我們不是承審法官。但是我們看到一個又一個案例,而且這都是在我們身邊的喔!我今天跟你討論的還不是一些政治性的案例,政治性的案例交保、不交保……金額,我也看不出來你們的標準到底是什麼啊!但是我現在更在意的,南京三民站就在我的選區,就把他放掉了,放掉後大家就害怕了嘛!大家就害怕啊!所以我真的拜託,我們都尊重法官、司法獨立,但是你們獨立成這樣啊!獨立成司法沒有辦法保護良善的老百姓,基本的婦女安全都沒有辦法保護!最近連續發生的事情,有人會覺得婦女在臺北市安全嗎?然後都已經進入司法,還是可以直接這樣子無保請回、直接放回街頭!
40 所以我要拜託,就是請司法院,你們一直修這些法,這些法老實講我看起來不重要!因為跟我們人民的期待,跟人民的財產、人民的人身安全保障太遙遠了。以前說恐龍法官,到現在恐龍法官繼續存在啊!如果這是你的太太、如果這是你的女兒,你會這樣子嗎?所以請你們回去後,人民所重視的、希望司法對我們最基本的保護,我覺得法院要承擔起來,好不好?
41 主席(林委員倩綺代):謝謝王委員。
42 司法院,我想這中間的落差也請你們思考一下,最重要的是人民對於司法還有法律的看法,你們也可以作為參考,好不好?
43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
44 主席:謝謝。
45 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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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4-36-4
speakers ["翁曉玲","黃國昌","羅智強","吳宗憲","王鴻薇","沈發惠","王義川","陳培瑜","吳思瑤","林倩綺","張啓楷","林國成","莊瑞雄","賴惠員","傅崐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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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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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488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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