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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倫 @ 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張委員智倫:(9時29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有請內政部吳常次,謝謝。 |
| 1 | 主席:請吳常次。 |
| 2 | 吳次長堂安:委員好。 |
| 3 | 張委員智倫:常次好。今天討論的主題是如何避免境外勢力或協力者影響國家安全,這邊我也要跟常次報告一下,本席今天也要為一群已經是我們的家人,卻被國家制度歧視的自己人發聲,就是之前內政部依照你們自己本身的解釋,用國籍法取消了一些已入籍的議員或者是里長的參政權。這邊我要先請教次長,臺灣人民到大陸拿的應該是臺胞證,大陸人民來臺灣是依照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入境許可證,所以這證明了我國現行憲法跟法律的框架,兩岸的關係本來就不是國與國的關係。所以我想要請教,為什麼當時內政部依照國籍法的規定,要求這些在臺灣已經生活很久,有二、三十年以上的這些入籍的朋友放棄國籍證明、辦理這樣的手續?這樣是不是會有一點自相矛盾、刻意刁難的問題?他們到底是應該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是應該要用國籍法?請次長回答。 |
| 4 | 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的指教,我想先說明一下,大陸人士如果嫁到臺灣就是所謂的陸配,陸配來講的話,第一個我們會讓他居留,然後依照一定的時間年限,就可以在臺灣居住。 |
| 5 | 張委員智倫:所以現在是居留滿10年,還要再取得戶籍跟身分證,然後再待10年才能取得參政權,對不對? |
| 6 | 吳次長堂安:是。在兩岸條例的規定就是只要滿10年以上,在我國都可以取得參政的資格,但如果是服任公職的部分,再依照我們相關國籍法的規定,其實他本來就應該要放棄在大陸的身分,這個在兩岸條例第九條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他要放棄中國大陸的護照還有戶籍,這個在規定上都是有的。也就是兩岸條例本身沒有反對他的參政權,但是如果要服公職的話,一定要有……只能二擇一啦,如果要到臺灣來、要服臺灣的公職,照規定就不可以具有中國大陸身分的國籍資料。 |
| 7 | 張委員智倫:沒錯,對,所以他之前就是依照規定,他有放棄戶籍的證明,這個的確有提供,但現在想請教次長,因為大陸地區的人民根本沒有辦法拿到這樣的證件,那為什麼內政部現在還要繼續堅持用國籍法的規定,無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選罷法的規定來剝奪他們的權利?次長,我這邊有一個活生生的案例,因為本席的選區也有一個陸配,嫁來臺灣以後,跟著她的里長老公辛辛苦苦的做了二、三十年,後來她老公因病離開了,她後來也是認真努力繼續擔任里長,也是民選出來的。我要跟次長報告的是,剛剛有特別講,不管是我國人民跟大陸地區的人,出入境都不是使用護照;第二個,他們其實已經不用提供放棄國籍證明,原因是因為他們這些里長在參選的時候,都把他們的資料清清楚楚的刊登在選舉的公報上,姓名、經歷跟所有全世界的選民公開宣示,其實這是可供檢視的,所以我不清楚,現在次長還是覺得這樣子不足以認定他已經選擇了臺灣、認同了臺灣嗎?所以我要再請教內政部的政策,現在還是要把這麼辛苦的陸配、這樣的人才,永久排除於臺灣的民主實現之外嗎?請次長。 |
| 8 | 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指教,我剛剛也有跟委員報告,在兩岸條例規定,他如果要符合10年以上,是可以有參政權。未來我們其實也針對公職選罷法的施行細則,已經有要求候選人,如果原本具大陸身分的,就要具結並沒有大陸的戶籍、護照或其他的國籍。我想參政是第一個部分,一旦選上了,就要檢附並沒有具大陸戶籍跟護照的身分,我們的規定目前就是朝這個方式處理。 |
| 9 | 張委員智倫:謝謝次長。其實次長剛剛講到我等一下要問的一個重點,因為陸委會最近的新聞也特別提出,就是您說的,只要具結放棄戶籍跟護照提出聲明,就有參政權。這就跟你們當時提的,要取得放棄大陸國籍證明,但是這一個資料是沒有辦法取得的,相關做法背道而馳。所以現在內政部是支持陸委會的想法嗎?是不是以後不用再取過去拿不到的、放棄中國大陸國籍的證明?因為根本就取得不到這樣的資料嘛!所以以後內政部也同意陸委會的看法,是不是只要具結了以後,他們的參政權在下一次選舉就可以恢復? |
| 10 | 吳次長堂安:具結只是他參政的一個說明而已,如果他一旦選上了、服公職,就還是要回到國籍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我想這個是很明確的,可以讓他參政,可是還是要附得出來。 |
| 11 | 張委員智倫:不是,我跟次長報告,陸委會為什麼會發這個聲明?原因其實就是要打臉內政部,叫他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放棄戶籍以及護照就可以了,你叫他取得一個完全沒辦法取得的證明,其實他們是沒有辦法去……我認為這是用行政手段要來達成政治目的的一個做法。是不是再請次長解釋一下,好不好? |
| 12 | 吳次長堂安:我跟委員報告,我們跟陸委會是合作關係,這是沒有疑問的,並沒有什麼互相打臉的問題。只要擔任國家的公職,就不可以有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我想這個在國籍法第二十條就講得很清楚了。 |
| 13 | 張委員智倫:我再提醒次長,其實就我了解大陸是不允許雙重國籍,所以他在臺灣已經宣示,用臺灣的身分,他是臺灣的公民來參選的話,其實對外的宣示就已經具有達到他放棄對岸國籍的證明,這是本席的意見。所以拜託次長這邊再想想看,是不是針對已經來到臺灣居住這麼久的這些陸配,幫他們想想看有沒有方法可以解套,好不好?好,謝謝。 |
| 14 | 主席:我們感謝張智倫委員。 |
| 15 | 現在請許宇甄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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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委員會-11-4-15-6 |
| speakers | ["王美惠","黃捷","牛煦庭","張智倫","許宇甄","張宏陸","麥玉珍","李柏毅","黃建賓","黃國昌","洪孟楷","吳宗憲","徐欣瑩","王鴻薇","徐富癸","丁學忠","高金素梅","蘇巧慧","吳琪銘","林楚茵"] |
| page_start | 123 |
| meetingDate | ["2025-10-20"] |
| gazette_id | 11485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8501_00006"]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針對「當前全國治安狀況與如何強化總統、副總 統、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作業,避免境外勢力或協力者影響國家安全」進行專 題報告,並備質詢 |
| agenda_id | 11485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