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4114

王育敏 @ 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王委員育敏:(9時55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部長。
1 主席:請部長。
2 洪部長申翰:王委員好。
3 王委員育敏:部長好。部長,長榮航空的空姐,他因為身體不適,然後沒有及早送醫,最後導致他不幸過世,大家覺得這是一個讓人非常悲傷的消息。這樣一個情況,我覺得勞動部作為主管機關,對於這種違規大戶,你們的勞檢還有你們的敏感度,還有檢視我們現在的法令是不是還有所不足,然後罰款過低,我覺得這個通通都應該拿出來檢討。
4 我就讓各位看一下,從去年到今年長榮航空這邊列出來的,他們違反相關的法規有兩大類型,一個是勞基法跟工會法,另外一個是性平工作法。那在這樣的一個情況底下,你可以看到它的頻率是高的。我們先來看性平工作法的部分,去年你看到育兒減少工時遭不利處分的就有好幾件,到今年這樣的一個情況,還有育嬰留職停薪遭到不利處分、請生理假遭到不利處分、家庭照顧假也遭到不利處分,它的頻率真的是太高了,這麼高的一個情況底下,你可以看到它罰的錢是多少?每一次都是2萬塊,都沒有改變,這樣的一個情況對照一個營業額每年高達上百億的企業來講,你認為這樣的裁罰金額,對它來講是不是不痛不癢?它完全不會發揮任何你的裁罰效果嘛!所以它當然就是一再地忽視你整個性工法裡面所判定的內容啊!
5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我的確覺得以這個裁罰的紀錄來說,有一些裁罰的金額,以它發生的頻次來說的話,裁罰金額是太低的,這部分當然是地方政府罰的啦!
6 王委員育敏:我們的法令其實……
7 洪部長申翰:是地方政府罰。
8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
9 洪部長申翰:我認為我們會來跟地方政府討論……
10 王委員育敏:不只是這樣子……
11 洪部長申翰:我們會跟桃園市勞檢處討論,相關的裁罰應該要更慎重的來決定它的金額。
12 王委員育敏:我們來看第2頁,事實上現在為什麼地方政府是裁罰這樣的金額?它也可以再往上裁罰,但是我們比較現在的性工法跟勞基法,其實同樣是長榮航空,勞基法罰得比較重,在性工法裡面就罰得比較輕,為什麼?因為我們的勞基法裡面,它有多增加一個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的最高額二分之一,這個就是在原來的母法裡面,我覺得勞動基準法它給了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告訴主管機關,你要視事業的規模、違反的人數、違規的情節加重罰則,但是我們的性工法第三十八條完全沒有,這個就是我看到這兩個法令的落差,一樣是執行單位的主管機關,它其實就產生了不同的效果。
13 這個部分我要求勞動部應該回過頭來看我們的性工法,如果針對這種一再違反,事業規模又這麼大,它員工人數這麼多,事實上這幾次的裁罰,連續都是2萬塊,我個人覺得是過輕了,這個部分是不是有檢討的空間?我們是不是可以在性工法裡面比照勞基法,我們其實給出同樣的一個修法重點,然後讓未來地方主管機關在執行的時候,他們可以按照法的精神,就是予以適當的裁罰。
14 洪部長申翰:委員,其實按照這條文來看很清楚,當然地方主管機關不一定只能罰2萬塊。
15 王委員育敏:當然。
16 洪部長申翰:它當然可以提高啊!它可以視它嚴重的程度、頻率的程度、它的態度、它的樣態來往上罰。
17 王委員育敏:但是當我們的法令如果比照勞基法是這樣子寫的時候,在執法上面它就更敢去依法行政,它就更沒有任何其他的壓力了,所以我認為這個法的部分,其實應該是可以去做一些調整的。另外,我也希望勞動部去輔導地方政府,將來在面對這樣的法的時候,性工法按照現行還是2到30萬,如果它是累犯,本來就可以往上加,但是未來的修法,我覺得也很有必要,就是讓它在執法上面有一致性,大家不會各自去解讀,這個是我的建議。
18 第二個是有關於這次我們看到空服員生病不敢請假的這件事,這個的確我覺得是滿誇張的,因為基本的健康權應該是要被保障的。那現在有人在網路上po出來說,有某間公司生病是明碼標價的,就是平常生病扣1分,週末連續假日扣2分,跨年農曆新年生病扣3分,我覺得這個是非常誇張的,就是生病然後扣分。這件事情我要求勞動部應該要去查清楚,這個是有人放在網路上面的消息,如果這件事情屬實的話,我覺得這一間公司是完完全全違反我們的相關法令,這個是很嚴重的違反,如果他暗地裡有這樣一個制度在施行的話,這已經是違反人性了,這是完全不被允許的!
19 所以第一個,我要求這件事情要查清楚到底是哪家公司?有人在網路上這樣子寫、這樣子暗指,我覺得你們有調查權,你們就好好去把它查出來到底是哪一家公司。第二個,現在在性平法裡面其實有規定、有相關法條在講不得作出不利處分,但是我覺得現在性平法跟勞基法互相有需要去調整的地方,勞基法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九條有規定一定要給病假,但是給了之後就像這一個誇張的公司,我給你呀,但是我給你扣分、做不利處分!我們現行的法令在這個部分並沒有再更進一步的規定,其實是沒有的!
20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如果勞工明明就生病,其實該請病假休息卻硬撐著上班,我們覺得這不應該是被制度鼓勵的狀況,所以我們這幾天也做了一些內部研議。第一個,我們看到也不只是航空業,其實滿多公司會把請病假去跟全勤獎金……
21 王委員育敏:跟考績做連動。
22 洪部長申翰:跟全勤獎金做連動,在一些法院的判決裡面也提到,全勤獎金其實應該是勞工工資的一部分,所以我們接下來也會用比較制度性的要求,比方說勞工請病假不應該被沒收整個月的全勤獎金,像這個部分我們會用制度性的要求來保障勞工的權益;至於還有更多其他不利處分的狀況,因為不利處分的樣態其實滿多的,請病假的樣態其實也滿多的,有些部分我們願意來做綜合檢視。
23 王委員育敏:我希望經由這次事件,勞工生病請假是天經地義,這一定要保障,因為這涉及到他的健康權,這個部分經過這次事件,我希望整個勞動部通盤來檢討,未來怎麼樣在你的政策,甚至在勞基法裡面針對這種不利處分的情況,我們可以去要求這些不當的企業必須修正、改善,或他得到適當的懲處,這個是我們應該要去做的事情。你們檢討完之後,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一個比較完整的調整報告?
24 洪部長申翰:這確實會需要一點時間,因為我剛剛說……
25 王委員育敏:一個月好不好?
26 洪部長申翰:一個月應該可以……可以長一點嗎?
27 王委員育敏:好,你們一個月之後把你們這個……
28 洪部長申翰:兩個月好不好?因為我們是針對……
29 王委員育敏:兩個月就要很完整喔!
30 洪部長申翰:我們是真的有在檢討這件事情。
31 王委員育敏:對,從這個事件我想國人也希望勞動部要有一些作為出來,好不好?
32 洪部長申翰:是。
33 王委員育敏:那兩個月要提出來。
34 最後一個,我要問的是跟今天修法有關的,針對霸凌案的調查,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就是這一些委員,事實上勞動部自己也經歷過霸凌案的調查事件,第一版的調查官官相護,所以沒有人需要懲處、沒有人需要負責,在社會輿論發酵之後,你再重啟調查才真正把這個問題揪出來。在這一次的職安法修法裡面,我就特別針對職安法第二十二條之三,我認為外聘委員的比例至少要超過一半,我就是要杜絕官官相護,我也希望委員可以保有專業性跟中立性,我更希望的是,這個調查報告不是敷衍的報告而是能還原真相的報告!但是很遺憾看到你們的修法意見,你們其實不贊成在母法裡面訂定,為什麼?
35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因為原本職安法的體例其實有很多是框架性跟原則性的訂定,我們的確也看到滿多委員會關心,比方說希望雇主能夠啟動調查跟處理的程序,大家很關心裡面有些程序是不是有可能在母法訂定,其實我覺得我們可以接受的是,比方說到時候我們在審查的時候,把相關要求也許用一個附帶決議的方式,放在子法裡面。
36 王委員育敏:我為什麼堅持這一條?其他程序你們在子法可以訂定,我自己過去也待過地方,坦白講,我認為一個調查報告的關鍵就在這些委員身上,敢不敢深入調查、要不要深入調查、可不可以還原事實,委員至為關鍵!如果委員的比例亂訂一通、然後官官相護,其他以下的程序坦白講通通都無關痛癢了,所以這個其實是源頭。
37 洪部長申翰:我們在子法裡面也說明,基本上就是訂定至少要二分之一。
38 王委員育敏:對,我要求一定要二分之一。
39 洪部長申翰:對,要二分之一。
40 王委員育敏:因為這樣子你才能確保……霸凌案的調查報告至關重要,它關乎會不會成案,委員就非常的重要,好不好?這一點我是非常堅持的,就是一定要超過50%。
41 洪部長申翰:是。
42 王委員育敏:好,以上,謝謝。
43 主席:謝謝王委員。
44 接下來請邱鎮軍委員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204
meet_id 委員會-11-4-26-4
speakers ["劉建國","王鴻薇","羅廷瑋","翁曉玲","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林月琴","蘇清泉","廖偉翔","黃秀芳","涂權吉","林淑芬","王正旭","楊瓊瓔","牛煦庭","楊曜","張雅琳","洪孟楷","范雲","盧縣一","陳瑩"]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5-10-15"]
gazette_id 1148502
agenda_lcidc_ids ["11485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勞動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就「長榮空勤人員因病延誤就醫,應立即檢討航空業職場 健康保障飛行安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 委員廖先翔等18 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 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魯明 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 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 李昆澤等2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職業 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 委員翁曉玲等23 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 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三) 委員劉建國等17 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沈發 惠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職業安 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八)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 王鴻薇等19 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 委員郭昱晴等17 人擬具 「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綜合詢答】
agenda_id 1148502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