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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楚茵 @ 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林委員楚茵:(11時48分)謝謝主席。主席,有請法務部長。 |
| 1 | 主席:請法務部部長。 |
| 2 |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
| 3 | 林委員楚茵:部長好。第一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您,想透過對您的質詢來釐清一些事情。法務部是行政機關,這個行政機關的最高負責人就是部長,是嗎? |
| 4 | 鄭部長銘謙:對,是部長。 |
| 5 | 林委員楚茵:請問一下法務部的組成包括哪些成員? |
| 6 | 鄭部長銘謙:我們內部的組織嗎? |
| 7 | 林委員楚茵:是。 |
| 8 | 鄭部長銘謙:我們內部的組織有各司處,另外還有部外的機關,今天都有來,包括調查局、廉政署、執行署、矯正署等。 |
| 9 | 林委員楚茵:還包括一些公務人員。 |
| 10 | 鄭部長銘謙:法醫研究所、司法官學院,還有檢察機關。 |
| 11 | 林委員楚茵:好。所以在您剛剛說的這些機關當中,不是檢察官,不然就是公務人員,甚至是約聘僱人員,對嗎? |
| 12 | 鄭部長銘謙:是。 |
| 13 | 林委員楚茵:好。記者屬於法務部的成員嗎? |
| 14 | 鄭部長銘謙:記者不是,記者是媒體人員。 |
| 15 | 林委員楚茵:好,記者是媒體。本席這麼說好了,因為本席也是媒體出身,比如法務部有新聞,或者其他司法機關有新聞,記者就去跑新聞,所以為了讓記者採訪方便,會提供記者室給記者使用,是嗎? |
| 16 | 鄭部長銘謙:是的。 |
| 17 | 林委員楚茵:言下之意記者並不是法務部的成員,但是記者竟然可以鳩占鵲巢,拿法務部的地址做為通訊地址,甚至簽訂合約。 |
| 18 | 鄭部長銘謙:的確有發生謝姓記者簽訂合約的事,但這部分我們沒有授權,也不知道,我們沒有同意這樣做。 |
| 19 | 林委員楚茵:在潘孟安秘書長被假新聞爆料的過程當中,本席也有拿到這一張合約,非常清楚的,上面的地址是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6樓。部長知道這是什麼地址嗎? |
| 20 | 鄭部長銘謙:6樓是我們的辦公室,提供司法記者使用,不是給個人使用,它是一個公用的區域,因為司法記者滿多的,應該有一百多人。 |
| 21 | 林委員楚茵:部長,請您看這個合約,上面只有寫通訊地址,謝幸恩和人家簽約的時候就是用法務部記者室的地址。本席不從法的層面和你討論,您認為這樣的事情公布後,法務部不用表示態度嗎?所以以後只要是記者,就可以任意使用法務部的地址?本席是記者出身,當然知道記者在採訪過程中需要一個空間發稿,這是一種服務,也是互相體諒。尤其是平面記者,多數會在現地發稿,電視台的記者才需要回到他們的公司發稿。 |
| 22 | 甚至有時候採訪時間比較早或比較晚,耽誤用餐時間,如果叫Uber外送也沒有問題。但是像這種例子,狗仔記者用法務部的記者室承租車位進行監控,甚至潛入地下室拍照,法務部認可這樣的做法嗎?如果法務部現在沒有表示態度,等於是昭告天下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法務部的地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不管是幾樓,我們都可以送東西進去,所有違禁品都可以收,所有不法物件都可以使用這個地址收受。您身為法務部的最高負責人,一個不是這個單位的組成分子,可以如此使用嗎?可以如此訂約嗎? |
| 23 |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他個人的行為,他以法務部6樓當作簽約地址,我們鄭重表示這是很不應該的。當然,這部分我們沒有介入,但是我們和記者聯誼會也有溝通過,要求以後不要再有這樣的行為。 |
| 24 | 林委員楚茵:有一就有二,如果沒有明確界定,就是昭告天下以後都可以這樣處理,只要是法務部記者聯誼會的記者就可以這樣做嗎?謝幸恩和凱思國際,現在是因為王義川去提告,當時不起訴是因為凱思國際是一個媒體,所以媒體可以跟監,可以跟著王義川,不斷去拍攝他的私人照片。現在凱思國際如果回聘謝幸恩,請問謝幸恩可不可以再度成為記者並回到記者室,甚至繼續使用法務部的地址如入無人之境?請問可以嗎? |
| 25 | 鄭部長銘謙:他的記者出入證已經註銷了,也就是說他現在沒辦法進來。剛才委員有提到,如果他到另外一家公司取得記者的資格,是不是可以進來?因為司法記者不是只有跑法務部,還有很多司法機關,包括司法院、臺北地院等相關司法機關的記者,我們會再邀集相關司法機關研商如何加強管理。 |
| 26 | 林委員楚茵:本席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謝謝主席給本席時間做結論。本席現在是把問題點出來,你們要亡羊補牢把這個漏洞補起來,好嗎?謝謝。 |
| 27 | 鄭部長銘謙:是,謝謝。 |
| 28 | 林委員楚茵:你們後續商量的結果或結論也要讓本席知道,謝謝。 |
| 29 |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 |
| 30 | 主席:謝謝林委員。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希望能夠嚴格遵守會議質詢的時間。 |
| 31 | 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謝謝。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02 |
|---|---|
| meet_id | 委員會-11-4-36-2 |
| speakers | ["翁曉玲","黃國昌","陳培瑜","吳宗憲","王義川","沈發惠","吳思瑤","王鴻薇","羅智強","傅崐萁","賴士葆","林楚茵","莊瑞雄","賴惠員","林倩綺","陳冠廷"]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5-10-08"] |
| gazette_id | 11481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8102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
| agenda_id | 11481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