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翁委員曉玲:(11時3分)主席好!有請鄭部長。 |
| 1 |
主席:麻煩部長。 |
| 2 |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
| 3 |
翁委員曉玲:部長,你好!您去年6月在本院備詢的時候就已經明確承諾,你們會研議有關於凌虐未滿7歲兒童致死的行為要不要加重刑度到無期徒刑、死刑,並且明文不得假釋,而且也說相關的修法內容會儘速提出,可是您從去年6月承諾至今,我們都還沒有看到法務部的提案,一直到今天你們的報告裡面才約略提到你們草案的內容、方向,所以在這邊本席想要請教,從去年6月到現在也一年多了,為什麼你們都沒有將草案先預告,讓社會大眾知道你們的修法方向,還有實際的內容是什麼? |
| 4 |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其實我們那個草案在去年已經提報行政院審查,現在是第6次的審查會,當然我們不是只有那一條,我們有好幾條的條文,最重要的就是第七十七條和第七十八條之一,另外因為要配合113年憲判8號及2號的意旨,所以我們做一個修法。現在已經進入尾聲了,審竣會再會銜司法院,之後才會送立法院來審議。 |
| 5 |
翁委員曉玲:好,我想提醒部長,因為我有觀察到,法務部現在所提的修法草案都沒有進行草案預告,其實很多機關不管是修法或者是修辦法,都會有草案預告,過去法務部也曾經有一些法令有做草案預告,為什麼像這麼重要的修法,你們卻沒有做草案預告,讓外界一直在那裡揣測,到底法務部的這個修法內容是什麼、修法方向是什麼?即便您今天有提供所謂的草案條文內容,可是我們根本沒有看到條文實際修改的情況是怎麼樣,現在又說是提報行政院,應該正在聯席會議討論相關法案,那討論那麼多次,到底它的困難點在哪邊? |
| 6 |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上次沒有預告是因為有時效性,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很關心,很急,我們在搶時效,所以我們很快就把草案提到行政院了,後來發覺假釋的問題其實各方的意見很多,包括游毓蘭前立委也對不得假釋有不同的意見,我想我們站在廣納意見的立場,修法要能夠回應民意的要求…… |
| 7 |
翁委員曉玲:好,我了解,謝謝部長。事實上,我們也看到法務部在這個過程當中,你們對於到底能不能假釋、刑法到底要不要納入不得假釋的修法,態度也一直在轉變。我們這邊有大概整理了一下,2016年當時有立法委員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要增訂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規定,那時候是為了回應小燈泡的事件,法務部當時就說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見解,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的刑責對受刑人而言是一種酷刑,目前我國刑法其他條文也都沒有不得假釋的規定,所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恐怕會違反國際人權,是明顯採取反對的立場;到了去年,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有數萬名網友連署,主張增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要將虐童致死者科以死刑或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就是不得假釋,當時法務部回應這不符合罪責相當的原則,同樣是採取反對的立場;一直到了今年的6月,您才表示這個部分可以研議,就是虐兒致死的行為可以比照特別殺人罪來加重刑度到無期徒刑、死刑,並且明文不得假釋,所以這時候又開始轉變,似乎是可以贊成不得假釋的修法。 |
| 8 |
可是你們既然贊成了不得假釋的修法,中間又有些不同差別,一開始也是講可能可以針對無期徒刑進行層級化的區別,後來到了11月又說可以採取什麼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等等不得假釋的方向推動修法,所以反反覆覆的,我們實在不知道現在法務部的立場是什麼。經過行政院這麼多次會議的討論,你們現在的主張跟我們立法委員的提案一樣是採取三級的修法嗎?三個層級,不得假釋? |
| 9 |
鄭部長銘謙:不是,因為三個層級當初的立法,我們要限縮在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剛才我已經報告過了,其實多次的委員會委員都非常關心,所以我們限縮在故意殺人或殺人未遂判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 |
| 10 |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現在又定在針對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 |
| 11 |
鄭部長銘謙:對,另外大家也關心虐童的那一部分,那時候我們就講,虐殺的那一部分當然就涵蓋在殺人的範疇裡面。 |
| 12 |
翁委員曉玲:好啦!其實我這樣一路看過來,我覺得法務部在這個議題上面的政策一直反覆,也都沒有一個很明確的中心思想、一個方向,讓本席感受到的是,不知道法務部到底是不是真心要推動不得假釋的說法…… |
| 13 |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要推動啊! |
| 14 |
翁委員曉玲:還是只是為了要應付民意的壓力? |
| 15 |
接下來我要談的是,對於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這個議題在國外其實多所討論,就像我剛剛講的,不管在歐洲人權法院或者是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他們早期的判決也都有針對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是不是有違反、有沒有牴觸人性尊嚴的保障,有沒有違憲之虞。所以就這個議題來講,不知道現在法務部的立場是如何?待會也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表示一下你們的意見。 |
| 16 |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不認為不得假釋是…… |
| 17 |
翁委員曉玲:有違反人性尊嚴?所以你們認為不得假釋沒有違反人性尊嚴? |
| 18 |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認為不構成禁止酷刑公約裡面的酷刑,我們認為是這樣,因為這個合乎法治的原則,也不是施加身體或心理的痛苦,而且這個是反映國家對重大罪行的回應,因為這個是屬於人神共憤、天理難容的犯罪嘛! |
| 19 |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部長的說明。請問王副秘書長,司法院的立場呢? |
| 20 |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因為這部分的修法主責機關不是司法院,我們尊重主責機關的意見,但是就酷刑這個部分我覺得確實也是要思考的,就是公政公約第七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都有禁止酷刑處分的規定。尤其在歐洲人權公約也有提過,如果是終身監禁,開始執行之後,後面完全都沒有一個機會再去審查的話,這個部分有沒有違反酷刑,這個時候就會有需要討論的空間。司法院謹補充以上意見。 |
| 21 |
翁委員曉玲:好,在這個地方我只是要提醒,雖然說其他國家對於不得假釋的部分認為有些微的疑慮,可是事實上這當然還有解釋的空間,從剛剛法務部鄭部長的表態,認為其實我們現在訂定不得假釋也不見得會有牴觸憲法這樣的疑慮,本席也贊同您的看法。最重要是我們來看一下,因為我們很擔心,我們現在通過的法律,十之八九只要是行政院不滿意等等就會提起釋憲,那麼到底假釋制度是不是屬於立法者的形成自由,是不是可以請兩位表示一下意見?訂定不得假釋的規範是不是屬於立法者的裁量權?未來我們如果真的修法通過分級的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話,會不會構成違憲? |
| 22 |
王副秘書長梅英:王委員,這個是不是違憲,司法院基於這不是我們主責,我們沒有辦法來宣告。任何法律我覺得當然大院都有制定的權限,可是任何一個法律,抽象來講,它事實上都還是要經過違憲審查。 |
| 23 |
翁委員曉玲:部長,如果說你們自己提的案子裡面就有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話,這個部分呢? |
| 24 |
鄭部長銘謙:我們的態度是,日後如果有憲法訴訟,當然我們應該捍衛,包括死刑議題,我們都是捍衛我們自己的立場。 |
| 25 |
翁委員曉玲:好,很好。本席也要再提醒,前大法官許志雄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中……這個案子基本上是涉及撤銷假釋的案件,他曾經提出了一份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他就明確的指出,假釋是屬於法律創設的制度,立法者有廣泛的政策形成空間,極端的情形如果不設假釋制度,也沒有侵害受刑人的憲法權利,不至於構成違憲。但是無論如何,到底要不要假釋,我們立法者是有立法形成空間的,所以本席在這裡要提醒大法官們,基本上還是希望能夠尊重我們立法機關、立法委員的立法裁量權,不要現在我們所通過的法律案,到了大法官那裡動不動都被宣告違憲,這樣基本上社會大眾也看不下去,以上,謝謝。 |
| 26 |
主席:謝謝,因為吳委員希望他講完之後再休息,所以我們更改一下宣告,吳委員質詢完畢之後我們再…… |
| 27 |
強哥,請問一下,吳委員說他希望能夠接著質詢,不休息。 |
| 28 |
羅委員智強:沒問題。 |
| 29 |
主席:強哥,那你要休息完再問,還是你要接著問? |
| 30 |
羅委員智強:接著。 |
| 31 |
主席:好,因為質詢委員剩沒有幾位,我們是不是等整個質詢完畢之後再休息?謝謝。 |
| 32 |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