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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廷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陳委員冠廷:(12時24分)你好。請銓敘部長及人事總處人事長。
1 主席:請施部長、蘇人事長。
2 施部長能傑:委員早。
3 蘇人事長俊榮:委員好。
4 陳委員冠廷:大家早。這一次風災所暴露出來的不是人力數量的不足,是人才有流失的問題。鄉鎮公所是我們第一線的救災單位,可是我接到很多鄉公所的反映,他們這一次在救災的時候,第一線的人員都忙得焦頭爛額。他們提到考試分發到鄉鎮公所的公務員期約綁滿後,就調到縣府,或者是到六都、中央,本席認為這個設計的合理性是可以檢討的。現在鄉鎮公所委任官的比例限制是35%,縣市政府已經下修到25%;公所主秘職等是8到9,課長只有7到8,這樣子的職等天花板,是不是讓年輕的公務人員看不見未來?所以我想請教,行政院是否有辦法可以去協調考試院,比照縣府的標準將公所的職等限制予以鬆綁?
5 蘇人事長俊榮:我跟委員報告,過去這一年多來,我們一直在跟銓敘部協調,有一些縣市政府的職等要往上,不然的話,會嚴重傾斜到六都或者中央機關。委員所關心的問題,事實上我們也有看到。
6 陳委員冠廷:我現在講的是鄉鎮公所。
7 蘇人事長俊榮:而且我們也跟銓敘部在談,我們現在是分幾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影響職等調升的大概有三千多人,這部分經考試院院會通過後,我們大概會進行第二個階段,所以我們是採分階段進行,可不可以請施部長……
8 陳委員冠廷:請施部長。
9 施部長能傑:我跟委員說明,剛剛蘇人事長也提到,過去這一年多以來,人事總處跟我們銓敘部、行政院跟考試院對整個職務列等,特別是地方的部分,真的是做了很多討論,目前已經有一個案子雛型出來,包括您提到的,鄉鎮市公所的委任配置占比現在是35%,應該也是會往下調的那個方向在走,但因為這個還在討論中,需要考試院最後的審查通過。所以我只能跟委員報告,我們溝通的方向確實是這樣子。
10 陳委員冠廷:有方向就好,因為這一次民眾第一線都是找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的員額如果不滿,我想這就有很大的問題。
11 施部長能傑:沒錯,我們希望調降它的委任占比,大概也是朝這個方向在走。
12 陳委員冠廷:謝謝。另外一個部分,也是鎮公所、鄉公所提出來的問題,就是類似建築師證照的特殊職缺。根據考選部的統計資料,公職的建築師已經連續3年沒有辦法足額錄取,111年跟112年這兩年是百分之百未錄取1人,我想大家都知道這個狀況,這就代表真的有建築師證照的人不會選擇擔任公職,因為在外面會比較好,可是我們又有審查建照、使照的需求,而相關人員又沒有具備建築師證照,就會變成實務的需求跟現實狀況、還有法定跟規定的狀況脫節。如果這樣的狀況不去改變,又聘用不到足額的專業人力,就卡在進用公務員員額這一關,這樣要怎麼辦?
13 蘇人事長俊榮:我跟委員報告一下,事實上過去這幾年我們一直在協助地方鄉鎮公所解決這個問題,因為他們核發使用執照必須要有建築師的license,誠如委員剛才提到的,111年跟112年,一個是沒有人考,一個是沒有錄取,113年只錄取1人,真的是不夠用。所以我們會採兩個方式,第一個就是在人員還沒有補齊的時候,拜託縣市去跟當地的建築師公會看要怎麼合作簽證,委託給他們去簽,也就是搭配一些公私合作的方式;第二個部分,我們也跟考選部儘量去宣導,希望大家來考試;第三個部分,說真的,也是待遇端的問題,雖然沒有辦法跟民間一樣的待遇,但起碼我們會把待遇拉上來,讓公私之間的待遇落差可以小一點。
14 陳委員冠廷:謝謝。接下來要請教中選會。
15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
16 陳委員冠廷:主委好。去年5月我提出修法,即未經政黨同意、非政黨推薦者,不得使用政黨負責人的姓名、頭像及政黨標章。我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就是因為在選舉的時候,有人明明就是其他政黨的,但是為了要拉低其他候選人的票數,故意偽裝成同一個政黨。對於這個狀況,你之前說你不認為有要另外採相關立法的考量,你說中選會還有很多其他的方式可以來做救濟;可是我說救濟程序走完之後,選舉就結束了,這又緩不濟急。當時你說會回去研議,看看有一些什麼相關的辦法防止類似這種錯假亂象、混淆的狀況出現。經過幾個月之後,現在已經快要8月中了,在不修法的前提之下,你的解決方案是什麼?
17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抱歉,我們目前的研議工作還不夠具體,我會在最快的時間裡面,將我們會內的意見送給委員、跟委員做報告。
18 陳委員冠廷:因為現在混淆的方式,不只是針對我們執政黨而已,針對在野黨、針對執政黨、針對任何一個黨、針對任何一個候選人,都會發生這樣的狀況。上次就已經發生了,本席不討論個案,但是在嘉義、臺南、高雄都有這樣的狀況,都是偽裝成民主進步黨的,再配上我們的黨首──黨主席,然後說如果支持黨主席,那麼立委就要投給哪一個人;同樣的方式也都可能會在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中出現。他們已經堂而皇之地用這種方式去混淆選民,已經開始在做,過去做了,而且是大規模地投遞在信箱裡面,還有大型的看板,這都是混淆的作法,如果我們沒有修法,就請你提出辦法。謝謝。
19 李主任委員進勇:請給我一點時間,謝謝委員。
20 主席:謝謝。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吳沛憶、王鴻薇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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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24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莊瑞雄","林倩綺","陳培瑜","沈發惠","羅智強","麥玉珍","翁曉玲","吳思瑤","鍾佳濱","陳冠廷","吳沛憶","王鴻薇"]
page_start 235
meetingDate ["2025-08-14"]
gazette_id 1147302
agenda_lcidc_ids ["1147302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銓敘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務部廉政署署 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政務人員應否及如何遵守行政中立原 則、行政機關於選舉罷免期間應為如何之宣導與落實」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五) 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併案審查(一)委員傅崐萁等25人、(二)委員郭昱晴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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