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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主席,麻煩請警政署跟司法院好,請警政署,還有廳長,來,有請水怎麼這麼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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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在消毒的時候跟各位報告我們等一下這個上午的議程結束完之後就馬上進入這個確定健康保險資料管理的協商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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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在7月28日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清楚的指出一般跟騷保護令平均需要34.98天那家暴跟跟騷的暫時保護令需要22.6天通常保護令高達52.7天那相形比較之下緊急保護令因為法律規定4小時內要審結平均僅需要2.24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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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種巨大的時間差距顯示出司法院在未明確實現的這個保護令審查上缺乏積極的作為我們來看這個近期的這兩個案例土城凶殺案的部分信息男子違反保護令之後他沒有被羈押而且當街殺害了妻子跟小姨子也凸顯了這個保護令及後續執行的行為後續的執行是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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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夜店女公關這個案子上面呢被害人五月中旬有申請這個暫時保護令但是呢卻因為這個警方跟法院間的這個資料的這個疏漏拖延至七月中旬才核發那期間呢被害人遭到前男友砍殺三十刀身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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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害人其實當時在5月15號提出申請保護令的時候警方的部分有要求被害人要檢附驗傷單後來他隔天也附了驗傷單但是為什麼警方沒有幫他申請保護令是不是請警政署這邊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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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有協助被害人申請保護令然後也有檢附相關的被害人的報案的這個資料還有他的陳述他的案情那只是說驗傷單在第一天他沒有帶所以是當天要申請暫時保護令的時候沒有把驗傷單附在裡面但他隔天也補了嗎他第二天來的時候是因為要提傷害的告訴所以我們是併在刑事的卷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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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那司法院的部分就是說依照這個報導指出你們收到被害人申請保護令的案件裡面沒有驗傷單但後來為什麼你們知道之後沒有通知警方讓整個保護令的這個案件審了兩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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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到保護令立即分案法官會立即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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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有勾這樣的一個立即通知但是一直在開庭前一直都沒有收到這是目前我們了解的狀況所以目前司法院這邊你們那裡是沒有任何的疏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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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這麼說我們一定要精進就是說保護令的申請是一個家事非送事件他必須用法官要以公益性來依職權探知的一個職權調查的方式所以是有義務去做必要的一個所以你們需要謹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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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必須改進去調取或者除了請被害人補證以外也可以做其他的調取跟請警方 這個是要改進的地方這樣的回覆也是在我們預期之內總結是這個緩慢的審查速度是否 大家要去思考的是否是間接讓被害人暴露在這個高風險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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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只有這個緊急保護令它可以被快速的審結那其他的保護令呢卻可以這樣子拖延數週甚至數個月我想這樣子的拖延也導致被害人喪失了性命我想從這個案例我們是可以讓大家去省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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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司法院常常會以審慎查證為由解釋保護令審查耗時但是這個暫時保護令需要22.6天通常保護令需要52.7天這樣的一個效率你們認為是合理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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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報告委員那我們一直要做很多統計分析來努力分類這個是統合全部的各類原因合法的一個總數所以你認為這樣的時數是太短還是剛剛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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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再往前一定要再縮短我想以夜店這個女公關的案子為例警方跟法院間的資料傳遞的疏失導致保護令延遲核發司法院難道一點責任都沒有嗎是 我報告一下在定期開庭前面都沒有收到補正當然法院要檢討說依之前去調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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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第二個當下我們來看到內容是這樣就是說沒有來開庭法官當天就立即批示通知那個我們的所謂的加防中心立即去查訪被害人跟加害人請他趕快提一個相關的評估報告那這一個做法是對的但是呢後面長達一個月報告才來這個我們也要改進要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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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去催促我想這些都是人命關天的問題但也樂見說透過這樣子的案件大家有一個比較深刻的檢討那本席認為就是問題的根源是在於法律僅僅對於這個緊急保護令設有4小時審結的這個實現那其他的保護令呢缺乏明確的這個期限那導致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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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院是不是這樣就可以慢慢來那如果司法院在未來可以更積極的處理我想很多的悲劇它是可以避免的我想請教司法院這邊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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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是否承認說這個核發的效率不足然後有未來有一些準備怎麼樣的這個改善是 報告委員我們在那個法例沒有明定期限之下從一開始保護令在受理的時候就已經有一個所謂內控機制就是有關於暫時保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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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晚兩個月內一定要發出如果兩個月內沒有發出就已經違反了我們的行政督導規定了那麼通保令是四個月內沒有發出就違反我們行政的督導跟管控了這是第一個部分那第二個部分委員說明的部分就是所謂的有沒有任何檢討說縮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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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我們在這幾次甚至於之前也有檢討過幾次統計分析的結果是這樣我說明三個原因造成會沒有辦法收短第一個就是說因為定期開庭是通報令一定要定期開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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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定期依規定要給他合法送達加上合理準備期間所以他可能要兩個禮拜最少再來就是說那個我們裡面有很多未成年子女兒童的部分那因為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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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接觸令 後援離令它會涉及到刺激加害人然後產生很嚴重的報復所以基於這樣就要請社會局我們的加防中心各管社工去很詳細的提出一個會面監督保護兒童的計畫那這個可能也至少要兩個禮拜再來就是說加害人因為有高風險因子跟暴力那我們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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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他來接受鑑定那這個鑑定短則兩個禮拜長則一個月那因為這些因素所以我們正在想這些因素有沒有什麼縮短可能性我想本席讓你有充分的時間去做一個說明我想我相信就是說大家都對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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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一個案件的憾事我們其實都非常想要想盡辦法來縮短整個審查核發的一個時間避免這個未來的憾事再發生所以也請這個司法院就是務必在檢討各類保護令平均核發的時間然後盡量的去縮短並且要明定這個審查實現的這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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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再来针对这个夜店女公关案的疏失也请说明这个法院内这个内部流程的问题并且要提出这个改善的措施而且另外就是警政署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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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夜店女公關案中警方為何沒有及時補齊驗傷單的資料導致保護令延遲以及如何改善警方跟法院間資料的串接確保被害人申請保護令的流程順暢都希望兩個單位在一個月內能夠提出檢討報告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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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的提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在兩年前本席也在這裡質詢過有關於這個跟騷法第五條被害人申請保護令必須書面告誡送達後的兩年內行為人有在犯的話才能申請保護令那保護令呢其實這樣的一個規定就是給一個給這樣的行為人多了一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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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了書面告誡就等於給行為人兩次的機會那我我認為當初的修法一直要這個書面告誡後兩個年內再犯的規定說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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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合理的去懷疑就是司法院不希望申請保護令的案件有太多那我覺得說一般跟騷的申請保護令的情形可以再做更細緻的一個區分或許說在通訊騷擾的行為太樣先書面告誡就好或許是可以考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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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但是這個盯梢尾隨還有這個監視觀察的這個行為仍然還是用這個書面告誡就好嗎這個是值得省思的但像這樣的狀況被害人已經是長期暴露在一個高風險當中根本是不需要再給行為人這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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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跟上法2022年实行到现在呢受到书面告诫的行为人有一成多的这个行为人根本不理会这个书面告诫而且在被害人申请保护令之后呢有54%的人他们根本就不甩这个保护令而对于这样的行为人为什么还要再给他们这个二次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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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個部分本席也已經有提案希望在至少對於行為太陽再做更細緻的區分那如果這些無視於書面的告誡不甩保護令的人都是同樣特定太陽的行為人那本席強烈認為法律就不應該再給這些人二次的機會所以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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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回去一個月內將所有一般跟騷的這個案件還有申請保護令、核發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太樣全部都個別釐清做統計並且就是說修法針對這個高行為的這個太樣取消兩年再犯的限制讓被害人能夠立即申請保護令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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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