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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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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林委員淑芬:(13時11分)謝謝主席,請我們邱部長。
1 主席:有請邱部長。
2 邱部長泰源:委員好。
3 林委員淑芬:部長好。今天大家都十分關心這個議題,我想這個議題很難用幾分鐘就可以談得清楚。其實很多在相關單位的,比如說婦幼保護專組擔任過檢察官的第一線工作者,他們也曾經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措施,聽好喔,因為我要跟大家說,我們要教育大家,這個保護令的保護措施只能處理輕微的家庭暴力事件,對嚴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只能暫時治標,但不治本。我們都知道,重大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有很多自身的困境,其實是沒有辦法靠一紙保護令就可以讓他改過的,所以不管是精神上的、環境條件上的,不論是酗酒的、經濟不穩定的、暴力習性的,其實都很難在短時間內改過、改掉他這個習慣,靠著家庭暴力的習性來對其他身邊的人,所以被害人絕對不能很輕易的就以為這個保護令是萬靈丹。這個是基本教育,但是我覺得從這麼多的社會案件裡面,包括立委在這裡質詢,大家都一再強調,保護令應該是一個萬靈丹,其實這是很困難的,特別是聲請保護令以後,加害人對被害人會更怨尤,所以在民事保護令拿到的時候,或者是即將要失效的時候,加害人反而更容易再犯家庭暴力行為,所以我們在面對家暴行為的時候,除了勇敢的報警、勇敢的聲請保護令,其實我們既然要問責於……部長,你們有沒有教過這些受害者要怎麼樣拿到保護令、要用什麼手段、要開始做什麼防範的工作,然後可以讓自己免於再次受暴?你們有任何的教育給這些受害者嗎?
4 邱部長泰源:報告委員,可否容許司長簡單報告一下?
5 林委員淑芬:好。
6 張司長秀鴛:跟委員報告,我們第一線提供的就是跟被害人討論安全計畫。
7 林委員淑芬:你們確定都有提供嗎?安全保護計畫會包括告訴他們說,不要把保護令馬上曝光去激怒他嗎?
8 張司長秀鴛:會提醒。
9 林委員淑芬:我是很懷疑啦!我是要告訴你,我要舉一個臉書上一篇恐怖情人的例子,他是如何自保,我看了也覺得很困難。多年前遇過恐怖情人,他們在一起,但是他發現這個恐怖情人某一天會很忙,所以他知道他那一天就有空間可以逃脫。他已經受控制了,那他怎麼逃脫呢?他要不動聲色的布局,先到公司跟大家說他哪一天要離職,到時候你們必須要配合我,然後偷偷的請朋友幫他、協助他申請新的手機門號,然後他也知道自己的家人要搬家了,都確定新的住所,他都不用原來的手機了,所以到加害人很忙的那一天的時候,加害人把他鎖在房間裡面,不讓他行動自由,所以他就從床底下拿出他新辦的手機門號打電話給房東,房東就帶著鎖匠幫他開門,讓他走了,開著貨車幫他搬家,然後他就馬上把原本的手機關機、註銷,社群全部都刪除,澈底從這個恐怖的情人、加害者的生活裡面消失。後來這個加害者就去問同事、問房東,然後找他的家人,結果同事、房東都開始罵這個被害者說,他怎麼偷跑了?他們合力演了一齣戲,然後他就成功從這個加害者的生活裡面消失了。
10 後來他在臉書上發文,但都已經不是原來的帳號了,他在社群全部開新帳號,然後都申請新的,過去手機的通訊錄全部刪光,因為只要有通訊錄就會自動跑出社群軟體的帳號,還會繼續連結,所以他連戶籍都掛在戶政事務所,勞健保、工會,信件都用郵政信箱收信,所有的東西他都沒有用自己的名字辦真實的帳號,都是用室友的,就是遇到一次恐怖情人的下場,一輩子活在陰影裡面。我今天是要告訴你,這其實是很困難的,而今天我要再舉一個例子是統計數據,你知道嗎?除了這個制度面待會再討論,現在加強電子監控再討論以外,我們現在要講的是,在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2010年的期刊文章裡面,親密伴侶暴力案件保護令成效與相關因素之研究:以禁制、遷出及遠離令為例。這位學者王珮玲就發表了一篇期刊。
11 他們在保護令核發以後,三個月內第一次做調查,在第九個月做第二次追蹤調查,然後發現這個……請看這個表格,你看,你發了保護令,違反禁制令還繼續有肢體暴力的占了18.9%、19%,將近二成,保護令都發了,違反禁制令有恐嚇的言語或行為者有29.9%,占了三成,這是在三個月內,但是到第九個月的時候還更嚴重,變成32.9%。這是學者做的調查,拿到保護令的當事人有繼續被騷擾、有通信行為的有32.7%,但是到九個月以後是37.5%;而違反遷出令的,正式去報案的是另外一回事,這個學者做的第一次調查,三個月內違反遷出令的有31.9%,違反遠離令的有30.4%,到九個月以後,違反遷出令的還繼續增加到34.5%,違反遠離令的有稍微降了一點點。我講這個是要講什麼呢?這位學者就案件分析,違反保護令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大概40.9%,也就是說,10件保護令案件當中,有4件會違反保護令中之一款或一款以上的內容。再者,保護令核發九個月以後,你看,不會因為時間拉長,施暴者或是加害者違反、違法的行為會降低或減少,換句話說,違反保護令的比例是呈現穩定的狀態。
12 我在這裡是要告訴你們,也要告訴大家,這一些人真的很難因為一紙保護令就可以嚇阻他,因為這個法律所劃定的民事保護令只是一個紅線,叫他不能再犯,對有社經地位、有工作的人,或者是經濟穩定的人來說,或許有一點嚇阻作用,但是對那些豁出去了、什麼都不在乎的人來說,真的是困難啦,所以研究者在先前進行前導研究,對被害人訪談的時候發現,一些被害人表示:施暴者在核發保護令後,表面上肢體暴力沒有了,但是會轉而用精神上或其他方面的攻擊或騷擾,一方面讓被害人難以蒐證,一方面也達到他繼續施暴的目的。看這樣的數字,有沒有覺得怵目驚心?但是我要問在座的各位,不管是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警政單位、法務主管、移民單位、文化主管、通訊傳播主管,對違反保護令的數據有這麼多人,你們可以做什麼?現在談到電子監控,大家覺得靠一個電子監控就可以了嗎?電子監控一年有多少案件?部長,違反家庭暴力罪,去年4,155個;違反保護令罪,去年2,405個,要由誰監控?警政署有人力可以監控嗎?社家署有人力可以監控嗎?等一下回答我。
13 我還要再問部長,我也要問法務部,以前女人要被打好幾次,用很多張驗傷單才能換到一張保護令,而現在不用了,可是如果一個恐怖情人來了,要羈押他,又要被打多少次?要他違反多少次?還要去報警報多少次?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認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要反覆!反覆!對不對?構成要件要反覆嘛!認為可能有反覆之虞,有可能會繼續的,你去報案,要求要羈押,法官裁定羈押要被打好幾次、要加害者違反保護令很多次才會被羈押,所以剛才在說羈押的成數高達七、八成,說這些都多說的,因為要好幾次!大家講電子監控有辦法嗎?這個羈押制度有沒有需要改變啊?還要再被打好幾次,對方要違法好幾次才能把他羈押,可是你來看喔!包括土城的兩個姐妹被殺,都是被殺以後才羈押;包括發生在臺中車站的,被殺以後才羈押;包括前一陣子谷姓女子的命案,第一次就被殺了,他的風險評估也不可能羈押,如果羈押,線要劃在哪裡?電子監控要畫在哪裡?如果是電子監控,警政單位有沒有足夠的人力可以監控?社政單位有沒有足夠的人力和資源可以監控?回答!不要在這裡唱高調,跟立委講電子監控、電子監控。來,哪一單位?人在哪裡?資源在哪裡?怎麼都沒人可以回答?社政單位先,警政署剛才不是有來?跑了喔?好,法務部也上來講。電子監控那條線要畫在哪裡?什麼程度?有沒有人力?有沒有資源?
14 邱部長泰源:報告委員,我想謝謝您分析了這麼多,也給這麼多data,我們心情非常沉重,覺得真的非常非常必須要做好所有該做的事情。
15 林委員淑芬:不要講這一些,不要講你個人的心情,你告訴我,我問的問題趕快回答就好了。
16 邱部長泰源:如果大家研議電子監測是必要的……
17 林委員淑芬:你是家暴防治法的主管機關……
18 邱部長泰源:對。
19 林委員淑芬:對制度面還有防治措施,你必須要有全面性的看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裡面規定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你們公布了2016到2019年的報告,雖然我們也很不滿意那一份報告,但是2020到現在第六年了,你們連2020到2023年的家暴防治報告都還沒有公告,更不要講你們對家暴的狀況有做像剛才提到的學者那樣子的研究,你們有做過委託研究嗎?有嗎?
20 邱部長泰源:司長……
21 林委員淑芬:你們連研究都沒有,不知道加害者跟被害者所遇到的處境是何等辛苦和何等可怕,你們怎麼去談防治呢?
22 張司長秀鴛:是,謝謝委員。
23 林委員淑芬:防治不是在這裡跟立法院的立委說:馬上提出一套辦法。沒那麼簡單啦!
24 張司長秀鴛:四年國家報告,我們目前都整理好……
25 林委員淑芬:2020到2023年的報告,現在才整理好。
26 張司長秀鴛:應該很快就會公布……
27 林委員淑芬:今年2025年耶!
28 張司長秀鴛:第二個,在整個家暴的工作上面的確是網絡工作,絕對不是靠單一部會能夠完成。至於將來如果實施電子監控,我想也不是全面,應該做危險分級以及分流管理,這個部分我們會再跟網絡的大家一起討論,朝這個方向來……
29 林委員淑芬:我是說,如果要電子監控,分級去做監控沒關係,但是我問你有辦法做嗎?你有人力可以做嗎?
30 張司長秀鴛:所以這個就需要討論。
31 林委員淑芬:對啊,警政單位,如果要交給警察機關,有辦法嗎?
32 廖副署長美鈴:這個要看到時候有多少對象要列進去,我們才來看……
33 林委員淑芬:多少對象是你們可負擔的?1萬個?5,000個?所以現在是要依據你們的量能決定可負擔,再決定分級怎麼劃嗎?這個就本末倒置囉!
34 我現在要問的是,依據加害者的風險程度分級,如果分級依照每年違反家庭暴力罪或者違反保護令罪的,或者他根本也沒有犯罪,但是他屬於一開始風險就很高的,這些都要劃入的話,那人很多喔!來,司法單位。你覺得在制度設計上,最有可能的方法是什麼?
35 張司長曉雯:有關電子監控的部分,將來如果要實施,當然就涉及到人力、設備以及相關的量能、經費等等問題,這個有賴衛福部再去召集相關會議再研商,我們都尊重。
36 林委員淑芬:就現行的編制,你們都有辦法嗎?法務部、警政單位、社政單位……
37 張司長曉雯:我們現行的編制,科控主要是針對防逃的部分,當然沒有包括這個部分。
38 林委員淑芬:對啊,它再也不僅是防逃了,它可能是縝密的,隨時要在那裡看啊!或者是你必須用大數據程式設計,只要踩到什麼線就立即馬上響了喔!這個科技部可以做得到吧?科技部沒有人來。如果人力上規劃會是哪一個單位、哪個部門?
39 張司長曉雯:我們看衛福部將來的討論……
40 林委員淑芬:現有的人力都沒有了,警政的人力也缺少,法務部更不可能。法務部,這需不需要修法?
41 張司長曉雯:因為針對被害人保護的科控是屬於民事保護令的範圍,目前的限制是沒有的,所以必須要透過法律的修訂才能。
42 林委員淑芬:對啊,修法又要曠日廢時啦。部長,這樣你聽懂了嗎?不是立委在這裡講爽的:來,電子監控!電子監控一句話很簡單,但是現在要落實要怎麼做?
43 再來,我要說的是,難道就只有電子監控一條途徑嗎?沒有其他行政、社政、警政部門可以做得更多的嗎?所以我剛剛講的是,部長,政府連調查近年來違反的樣態比例有哪一些、有沒有跨部會如何動用資源協助被害人,然後再加以輔導等等……如果加害人進入被害人公司,你要怎麼因應?如果有小孩的話,要怎麼因應?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都不是只有電子監控而已,因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你想不到的還有很多,但是受害者的社會經驗不一定足夠可以因應各種情況,而社政單位、主管機關對於這樣的社會教育,你做了哪一些?
44 剛才我說自力救濟的這個人,他是聰明的,他有辦法自力救濟,讓自己從加害者的生活圈裡面澈底失蹤,可是一般人都很難做到,而且想不到。更何況一拿到保護令,馬上放到網路上跟大家宣告,其實這是一刀兩刃,非常危險的動作。當然我們不能指責他,我認為是因為我們社政單位、警政單位、政府都沒有教導被害人要怎麼因應。我們到底有沒有教育社會大眾,說這個民事保護令是要給遵守的人遵守的啦!對於那些不要命的、亂來的,根本就沒用啦!它沒有辦法物理上阻隔加害者對你靠近,只有嚇阻作用而已,可是當沒辦法嚇阻的時候,我們當然要加強到另外一個層次,那還要修法,還要牽扯到人力,在修法跟人力到位以前,又有多少人是暴露在風險之下?會不會馬上又有傷害事件,暴力事件又來了?
45 所以現在緊急要做的是,你要趕緊教育社會大眾,對不對?不是只有在那邊說拿到保護令就有護身符,拿到保護令如果弄得不好的話,有可能的確是催命符,因為當事者如果要聲請羈押,他可能就要跟你「輸贏」,加害者如果知道你聲請保護令拿到了,他豁出去了,所以當拿到保護令的時候是最危險的時候。這個時候我們應該要教育社會大眾應該怎麼防範,對不對?但我覺得我們都沒有啊,好像保護令就是萬能的,這樣事情就嚴重了啦!這樣事情就嚴重了啦!所以這要討論的問題很大。
46 但我剛剛講的羈押,拜託,不要再像早些時候聲請保護令一樣,要被打好幾次,甚至冒著被殺的風險,才可以要求羈押加害者,羈押制度也是要稍微談一下,謝謝。
47 邱部長泰源: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一定遵照這樣的建議來努力。
48 主席(劉委員建國):謝謝。部長應該當過兵了?
49 邱部長泰源:當2年而已。
50 主席:要拿到退伍令的時候,就是八字最輕的時候,這是事實。要拿到退伍令的時候,就是狀況最不好的時候,拿到之後有時候很高興,當天就出事情,隔天也出事情,所以剛剛林委員還有我在講的就是拿到保護令之前,怎麼沒有聽到有任何處理的方式?
51 林委員淑芬:要教育大家啦!
52 主席:謝謝。
53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不在。
54 請陳瑩委員來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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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6-23
speakers ["劉建國","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林淑芬","陳瑩","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徐富癸","張雅琳","郭昱晴","鄭天財Sra Ka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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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8-06"]
gazette_id 1147201
agenda_lcidc_ids ["11472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 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 繼續審查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6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四 )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 陳培瑜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 21人擬具「兒童托 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 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 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 服務法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二 )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 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二十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五) 審查委員蘇巧 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 務法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八) 審 查委員黃健豪等 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九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 21 人擬具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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