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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劉委員建國:(12時58分)請邱部長。
1 主席:有請邱部長。
2 劉委員建國:民國87年臺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在6月24號衛福部也有舉辦立法滿27週年的記者會,對不對?
3 邱部長泰源:是。
4 劉委員建國:請問部長,兩院有派代表到嗎?四個部會有派代表到嗎?所屬的司、署都有派代表到嗎?
5 邱部長泰源:請司長說明。
6 張司長秀鴛:跟委員說明,我們這個27週年的記者會是用議題來做討論,跟民眾、跟社會大眾宣導,所以並沒有邀部會參加。
7 劉委員建國:沒有嘛!就只有衛福部保護司來主導這個事情嘛!
8 張司長秀鴛:是。
9 劉委員建國:所以今天其他來備詢的相關單位,包含司法院,包含各個單位,你們是行政院所屬,對不對?其他的署、司像警政署還有檢察司都沒有被邀請嘛!
10 張司長秀鴛:是。
11 劉委員建國:但是今天發生這個事情,你看底下的官員幾次被委員請到備詢臺來接受質詢,我只是要凸顯這個問題,這個事情非同小可,臺灣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可能要很慎重、嚴謹、積極的正視相關的程序。如果再這樣處理的話,像上個禮拜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個禮拜在衛環委員會,或許在下個禮拜這兩個委員會不曉得哪個委員會又要再排一次會議,到時候兩院所屬各部、各司、各署的官員通通要經常在立法院的委員會東奔西跑,然後有時候答出來的會讓臺灣人民沒辦法信賴。臺灣整體在定這個制度的過程中,竟然會有很多盲點跟荒腔走板的情況持續發生,所以這個部分我請部長可能要特別正視這個問題。畢竟這個保護令制度從88年實施到現在已經26年,法院在核發保護令之後發生這麼多憾事。我想剛剛大家都已經有講過,我不再贅述,不過一個月有三起,內容我就不再贅述了,每一件都讓我們覺得非常的心驚膽跳,也覺得是因為制度的盲點而發生這樣的憾事,然後每一個保護令好像是刺殺令,不是催命符,是叫刺殺令。
12 各位應該都很清楚,在聲請保護令的當下,坦白說其實是被害者最危險的時候,國家整體的機制給提出聲請保護令的這個對象,聲請當時還不叫被害者,事情發生就叫被害者,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機制在保護他?他在拿到保護令之前的前置保護、誰來處理、誰來負責?我就簡單請教這個問題就好。
13 因為剛剛廳長有特別提到,對加害者的一些盲點,這樣的資源確實有問題,一早我聽他在做這個報告的時候,我就聽得非常有感。你對加害者的情緒、對加害者可能會再提高他施加暴力的這個狀況,我們好像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套很好的機制跟資源支持。當然當被害人提出聲請保護令的過程裡面,這樣的憾事就會持續一再發生,甚至拿到保護令當天就形成刺殺令。我從一早聽到現在,實在越聽越難過,然後我看到底下的,不管司長、署長、副署長等等,這樣跑上跑下、跑上跑下、跑上跑下。
14 一個法令、一個法律怎麼會讓這麼多單位疲於奔命,讓委員對你們垂詢的過程要做這樣的反饋?我覺得這個制度已經出了很嚴重的問題,非常嚴重,所以在27週年的記者會裡面,誠如司長所講的是導向議題的討論,那討論出來的結果是什麼?你們是6月24日開的嘛,你看何其諷刺,6月開了27週年慶記者會,7月,幾個生命不見了。這對臺灣整個法治來講,對臺灣整個在應對家庭暴力防治來講,真的是一大諷刺、一大挑戰。
15 人民因為法律受到保障,但是今天我們這個法律反而不是在對這些需求者保障。才一個月時間而已,甚至於不到嘛,你是6月24日開,7月7號就發生了,7月30日也發生,7月24號又發生。所以我是覺得一個委員會來召開真的是還不夠啦,那當然一定要藉助立法院的力量來做相關的一些溝通協調,導正這個制度,然後把這些盲點降到最低。還是你行政機關跟司法機關本身可以好好地坐下來談,然後用更多的時間來面對這個事情?
16 我講到這邊,點到這邊大家應該都都能理解嘛。我再用幾個數據來講,你看,我其實現在講的應該也跟廳長講的道理差不多,我就從這個面向來講,但其實還有很多面向還是必須要再被細究啦。112年是達到兩萬件,113年也差不多近兩萬件。請廳長上來,好不好?廳長也應該應該非常清楚,保護令有分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行為、強制遷出、強制遠離等四種,對家暴而言是最直接與實際嘛。我是這樣區分啦,各位可以再看一下。
17 各位可以看到占比,第一個占比最高是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這個其實是多說的啦,怎麼會不知道,所以比率很高啊,你核給他的就是最高的啊!你不核給他,但還是一樣禁止啊,犯了這個事情還是有罪啊;禁止騷擾行為87%;強制遷出不到3%;強制遠離25.95%。
18 我為什麼要舉這兩個,針對強制遷出跟強制遠離,請廳長、部長還有各單位都可以再看一下,基本上聲請保護令的受害者就是希望對禁止家庭暴力可以達到某種程度的效果,但是總是要等到施暴者再次施暴的時候才有辦法發揮這個效力,這也是一個很諷刺的事情。然後你看,直接限制施暴者接近受害者的強制遷出跟強制遠離,占總體兩萬件的2%和25%。強制遷出涉及加害者的安置問題,所以法官願意核發的意願非常低,要安置去哪邊?你的後端怎麼處理?沒有啦!有嗎?有可以答復我。沒有,沒有說就是沒有。
19 好,再來是強制遷出,如果今天我們對被害人有保護的安置處置,卻對加害者的安置問題……就是你要讓他強制遷出,結果你又沒有辦法做到強制遷出後端的處理,其實這個都是假的,這是假象。法官願意就這兩個面向來核定保護令,你看比例就是這麼低,所以就是後端衍生出讓法官去做這樣的核定是問題產生之所在嘛,應該是這麼說嘛,這個都是針對加害者的部分處理嘛。
20 廳長早上的報告裡面其實就講到這兩點,跟這個大同小異,有異曲同工之妙,只是層次上的不同而已嘛!這個你們有沒有看到,沒有?再來你再看,強制遠離的效果是當加害者出現在被害者周遭時,警察就能直接要求加害者離開現場,完全不用就加害者與被害者到底有沒有起口角啦還是怎麼樣啦,這個最基本可以幫助被害者免於恐懼的保護項目,核發率也才只有25%而已,這是一個層次的問題。
21 第二個,時間到了是不是?我不能犯規,這實在……
22 林委員淑芬:你已經講很久了。
23 劉委員建國:沒有啦!沒有啦!你不要干擾我,好不好?林委員,你不要因為干擾我,等一下要講更久,我知道你的預謀。
24 你再看一個,我再提供最後一個數據就好,113年強制加害人的完成處遇,這個比例何其低啊!我們法院總共核發了將近兩萬個保護令,有強制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的,總共是3,692件,不到4,000件,占整體不到兩成,只有18.47%,所以有超過八成的加害人未進入這個處置的輔導或治療的流程,所以問題看起來也不是沒有對等的武器可以使用,是沒有人要用啦!
25 保護司長說,國內成人保護社工僅800人,這個案件處理力有未逮,這是司長講的嘛,對不對?那800人想辦法在保護這兩萬件聲請保護令的個案,其實相對加害者也沒有什麼應對的措施,處遇計畫只有三千多件,你就知道這邊又是一大漏洞、一大問題所在,一個是保護社工的人員,一個是他們完成處遇計畫的比例是這麼低,這是我整個整理出來第三個層次的問題。
26 最後,衛福部113年家庭暴力通報事件的備案人數是多少,你知道嗎?部長,你知道嗎?通報,就通報。十三萬多嘛,對不對?你講得不太有把握?
27 邱部長泰源:對,十三萬多。
28 劉委員建國:部長應該第一次聽到這個數據吧?
29 邱部長泰源:沒有、沒有,我……
30 劉委員建國:如果十三萬八通通要聲請保護令,我們能夠承載嗎?我們所謂的通常保護令,核發時間沒有說要到五十幾天,應該可以再加快一點,對不對?但實際上的數據呢?這個不是我寫的,通常保護令還是要53天,還是要啦!暫時保護令還是要23天啦!誰來挑戰這個數據是錯的,哪一個單位願意來挑戰?如果是錯的,我就在這邊跟你們道歉,所以在對委員答復的時候說,沒有,不會這麼慢啦,應該在1個月內,還是40天。但53天跟40天只差幾天,也差不太多,好啦,時間真的不要再拖下去了啦。
31 我這邊有三點具體要求,請部長、廳長、今天列席的各單位看一下,還有不足之處啦!第一,我要求司法院全面檢討保護令核發內容失衡的問題,同時會同衛福部,針對提高保護令中加害人處遇計畫進行檢討;第二,司法院就保護令核可時程必須進行檢討,有效縮短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的核發時間;同時社政、警政、教育亦要共同研議如何在第一時間內協助聲請保護令的受害者安全保障,而非等到保護令確定核發之後才提供協助。就是那一段的盲點,這個部長跟司法院應該1個星期內可以提供給我們吧,可以吧?
32 邱部長泰源:可以、可以。
33 劉委員建國:可以啦,好不好?
34 邱部長泰源:好,謝謝。
35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主席。
36 主席:謝謝劉建國委員的發言,也謝謝各級主管的回應。
37 下一位請林淑芬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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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6-23
speakers ["劉建國","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林淑芬","陳瑩","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徐富癸","張雅琳","郭昱晴","鄭天財Sra Ka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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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8-06"]
gazette_id 1147201
agenda_lcidc_ids ["11472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 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 繼續審查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6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四 )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 陳培瑜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 21人擬具「兒童托 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 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 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 服務法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二 )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 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二十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五) 審查委員蘇巧 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 務法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八) 審 查委員黃健豪等 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九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 21 人擬具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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