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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10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就保護令的部分來討論,事實上,從早上詢答到現在,其實這個保護令問題,這次發生這樣的悲劇,社會各界當然都很重視,而且有很沉重的感覺,但是我們在這個委員會,我今天大概還是就整個保護令的問題有很多很多的環節,我希望能夠聚焦,而我個人聚焦在幾個環節,第一個,首先是有關保護令核發的部分,我可能要先請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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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麻煩副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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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等一下我們會再就違反保護令罪的量刑裁判,第三個部分是針對落實保護令的執行,可能要請衛福部這邊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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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就保護令核發的部分,其實剛剛大家都有談到保護令分成通常的保護令,還有暫時的保護令及緊急的保護令,因為保護令有三種不一樣的型態,所以事實上它的核發率也都不一樣,從聲請到核發,我看有關保護令核發的統計,這也是我們今天的書面報告所列出來的數據。如果是緊急保護令,因為它緊急,所以核發率事實上是很高,到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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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很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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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但是暫時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的核發率就差不多掉到七成四到七成七之間,相當於有四分之一比例的案件是被駁回或者是被害人自行撤回也有可能,也會凸顯我們的核發標準在不同的地院、不同的法官可能會存在見解不一致,或者是對於證據門檻的要求不一致。這個部分,我想就教司法院是不是有掌握不同的地院、不同的法官在核發的標準上面有沒有不一致的狀況?我們有沒有一個審理的參考指引或者一個共通的判準?目前有沒有做這樣子的參考指引或者是共通判準的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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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委員,這個部分因為涉及比較實務的問題,我請廳長來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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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因為事實上幾年前也有輿論具體指出,某地院的某法官只要是保護令就一律不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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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謝謝委員的垂詢,通常保護令跟緊急保護令,我們都有核發法官審查的一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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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有這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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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有這個具體的指引,同時我們也統計各法院核發的高低,然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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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這個就是我要問的,有統計各法院核發的高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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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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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各縣市地方法院核發率的落差或者是有異常的情形,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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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我們統計出來一看,兩個部分,一個就是核發率、速度,最後一個就是所謂處遇計畫令的核發,這三個數據我們都有去比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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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有沒有比較大的落差或是異常的情形?過去有沒有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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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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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們不用具體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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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報告委員,倒沒有發現落差到10個百分點以上,沒有異常到10個百分點,大概都是3到6個百分點的落差,但是我們就在教育訓練裡面找了許多的專家來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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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就是我要講的重點,就是我們的內部教育跟內部改善的方向,雖然沒有差到10個百分點以上,但是可能這個地院的狀況及核發率就一直偏低,在這整個統計資料裡面,他的狀況就是偏低,是不是他對於證據的門檻要求比較嚴格,或者是他的見解可能跟其他地院有不一致的地方?我希望我們一定要針對各個地方法院做這樣的統計,如果有異常或落差比較大的狀況,我們要做內部教育來改善或者是去探討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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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到統一見解的部分,另外也是家暴防治法在認定上面有一個比較困難的地方,就是家暴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對這個「同居關係」的認定,我們從2007年開始把「同居關係」放進家庭暴力防治法,但是事實上到現在為止,我們現在對這個「同居關係」的認定有沒有一個統一的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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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謝謝委員垂詢,目前因應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中所謂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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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同居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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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對,同居關係,就是擴大,目前實務上所有家事法官在受訓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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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們都是採比較寬鬆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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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採比較寬鬆的認定,只要曾經共同居住、同儕生活一小段時間都算入,以保護他們、避免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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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判準要統一,不然常常會導致被害人沒有辦法及時獲得保護令,因為過去針對同居關係認定的標準一直都不是很一致,所以我希望對這個部分能夠統一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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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要講的第二個問題是關於違反保護令的法律效果這個部分,就是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有許多林林總總的規定,其實違反了這些條項款目就是所謂的違反保護令罪,關於家暴法第六十一條的違反保護令罪,我有看了統計數字,我們這個資料是從111年開始到今年5月的統計數字,你看一下我所提供的這個表,這也是你們書面報告裡面的統計表。從111年到今年5月,雖然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刑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我們看這個統計數字,事實上,大多數的判決都是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有2,335個罪次;拘役有七千多個罪次;罰金有三百多個罪次;徒刑超過六個月的只有52個罪次;真正判到一年以上的只有2個人。副秘書長,像我們實務上這樣子的判刑,對於高風險的累犯會有足夠的嚇阻力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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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垂詢,確實在這一塊,因為違反保護令跟實施家庭暴力罪是不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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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這是違反保護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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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對,其實司法院也有訂定給刑庭法官有關於這個部分量刑審酌事項的參考,我想這個部分最重要就是說法官要有這種危險的意識,就是他要有這種敏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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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你看這四年多來拘役有七千多個罪次,但是真正判到一年以上的只有2個人,事實上,這一條規定的刑度是三年以下,可是被判一年以上的只有2個人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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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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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當然每一個個案有每一個個案的狀況,法官會就個案進行審酌、予以量刑,但是從這樣的統計結果來看,我個人認為對於高風險的累犯我們可能要規劃提升刑度的適用標準或參考指引,副秘書長,我們是不是可以研議針對重複違反保護令者強制併行保護管束?我們有沒有這樣的規劃?就是針對重複違反保護令者,我們可不可以同時強制併行保護管束?我們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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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我想對這個部分是可以再研議的,因為這個法規的主管機關並不是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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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因為對於大多數的案件我們都沒有搭配保護管束,甚至包括緩刑的輔導也都沒有,所以對於高風險累犯這個部分我們一直沒有辦法有效的遏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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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剛剛有講了,違反保護令罪跟實施家庭暴力罪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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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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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所以如果他是真的層升,違反了這個保護令,然後同時又去做暴力行為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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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但是你針對違反保護令本身就要對他科刑,因為這個法條已經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了,但是事實上在量刑上面跟這個刑度有很大的落差,判一年以上的只有2個人,這4年來只有2個人判到一年以上,我們並不是一定要等到發生家庭暴力之後才對他科刑,這個違反保護令罪本身就有它所保護的法益,我認為要提高對這個法益的保護強度,這樣才有辦法遏止後來真正發生家庭暴力的案件,這個邏輯應該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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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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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司法院請回。我最後要講有關於落實保護令的執行這個部分,我要請衛福部,因為衛福部大概是這個部分最重要的主管機關。次長,因為在113年發生了一對母子當街罰跪的案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所以監察院在113年7月17號做了113社調0011這個調查報告,在這裡面有針對衛福部執行保護令提出一些問題,次長之前有沒有了解監察院的這個調查報告?如果沒有的話,我大概提示幾個重點,第一個,就是有關加害人處遇計畫的開案比率逐年下降,從107年的5.08%到110年降到3.33%,關於逐年下降這個問題,衛福部應該要去了解原因及進行資源的盤點。有關於審前鑑定的比例,能不能建立明確的啟動標準跟資源的配置計畫,以提升處遇的實效性?監察院這個報告的重點大概是這樣,關於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予以重視,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可能也沒有時間讓你回答,希望你能夠用書面答復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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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次長建德: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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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另外還有一個很大的重點,就是目前衛福部對很多案件都以被害人失聯為結案的理由,這個比例非常高,說被害人失聯了、聯絡不到被害人,所以就結案了。監察院的報告就直接指出,聯繫未果的案件占親密關係暴力案件再被通報的比率是65%,65%非常高,這是不是顯示我們對失聯個案的追蹤機制都已經失靈了?這個部分是不是請衛福部就家庭暴力被害人失聯案件進行全面的盤點,並提出一個具體改進的書面報告,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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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次長建德:好的,非常感謝委員的指正,我們後續會提供委員報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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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沈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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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我們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