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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10時38分)謝謝主席。首先我先請徐次長,因為部長現在已經離開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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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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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徐次長還有檢察司的張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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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次長、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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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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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次長好。現在大罷免其實已經進入了最後的階段,在這段很緊張的時間裡面,我們也看到了目前陸陸續續就是有……其實一直以來都有很多造謠的文宣,還有也看到罷團現在因為在催票,所以也出現了一些可能涉及期約賄選的相關案件,以這兩天看到的新聞,就是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的董事長賴坤成,他在臉書上面就po文說,如果花東罷免能成功,就會號召親朋好友包臺鐵專列,發起萬人遊花東,食、宿、伴手禮都會安排挺罷的商家。這段文字說實在的,其實已經構成了違反選罷法期約賄選的相關規定。還不只這個例子,後面也看到在花蓮縣議會的民進黨黨團總召張美慧議員,同樣的也是說,他願意出資包遊覽車載外漂的青年返鄉投罷免票。諸如此類的案件,請問檢察署是不是應該要有所動作?我當然不是只指這兩個個案,而是還有其他相關的案件。現在檢調單位應該是隨時都要去關注類似這樣可能涉及不法情事的案子,並且要積極地啟動調查,否則我覺得這已經是妨害罷免投票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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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跟委員報告,委員指教的都是正確的,關於剛才委員所提到的這兩個案子,臺東地檢署已經剪報分案,那另外一件,花蓮地檢署是接獲電話檢舉,也都已經分案。我想這是具體的個案,在這裡我們也不方便干預、指示或指導。不過,委員提到一個重點,任何以外力干預罷免投票進行的都是違法行為,本部所屬的各檢察機關、調查局在接獲類似的情資時,一定會全力地進入瞭解、查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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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謝謝次長。本席在這邊也要提醒另外一個案子,就是林志潔教授在今年大概3、4月的時候,到高雄一家咖啡廳請人家喝咖啡然後發連署書,這個案子其實已經舉發過,大概4月份的時候就已經舉發,可是到目前為止,其實也都沒有任何下文,雖然好像聽起來是有地檢署已經分案了。不過本席在這裡要提醒的就是,因為現在外界對於整個司法選擇性辦案,只辦藍不辦綠的印象非常之深,而且也多所批評,我認為法務部在這個事情上面要特別的謹慎,最好就是辦案的標準、做法、速度一致,那麼就不容易落人口實,讓人質疑司法是不是有雙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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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們執法絕對沒有雙標,也沒有所謂的辦哪一個政黨、不辦哪一個政黨的問題。剛才委員所關心的這個案子,新竹地檢署在今年的3月26日就已經分案,目前是移轉到雄檢接續偵辦中,我想所有偵辦的進度、方向都按照檢察官所排定的期程在進行中,也因為是具體個案,本部也不方便干預、指示或者是指導。我想委員剛才所提醒的都是對的,我相信檢察官依法偵辦案件的話,絕對不會有任何特定的預設立場,我想這是大家可以放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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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謝謝次長這邊的回復,但是這些案子是全民都在看,全民都會去關注到底我們檢調單位的辦案進度如何,辦其他政黨的案子是如此的迅速,可是一旦涉及跟綠營有關的相關案子,速度又如此的緩慢,我想這是大家都會看在眼裡的,在這邊也提醒次長,要特別注意有關於司法雙標的問題,謝謝您,請您先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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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下來要請問的是司法院王副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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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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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王副秘早。因為今天的專題報告主要是談保護令,所以在這邊本席有些問題想請教您,我們知道其實前些日子在新北市土城發生了憾事,一個有家暴紀錄的謝姓男子因為違反保護令,檢察官當時沒有向法院聲請羈押,也沒有責付等等強制處分,後來開庭後就無保釋回,但是違反保護令的謝姓男子隨即就砍殺了他的妻子,還有他的小姨子,目前謝男是在羈押當中。隔天又有另外一個也是有家暴紀錄的父親,他的太太雖然有聲請保護令獲准,可是這個有家暴紀錄的父親無視於保護令,還是當街對孩子施暴,只是因為他的小孩不小心打翻飲料,所以這父親就氣到當街拿著安全帽猛打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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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些事情、這些案子其實讓我們一再重新檢視,到底家庭暴力防治法裡面所設置的保護令制度,在法制以及在實務的執行上,有沒有需要補強的地方?我們首先來看,其實從2023年家暴法修法之後,也擴大了保護範圍,還有強化數位性暴力防治以及預防性羈押等等一些措施,從衛福部相關通報案件的數據來看,也看到整個案件比例是上升的,這當然一方面也顯示了民眾通報的意識提升,但是另外一方面也顯示出家暴問題是越來越嚴重,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各個不同類型的家暴案件,從110年到113年其實都明顯的提升。但是在這裡有一個問題,其實法院在核發家暴令的程序當中,其實還有一些可以處置的不同措施,包含可以針對加害人實施處遇計畫,依照家暴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針對家暴人,要求他要完成一定的處遇計畫,法院可以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以及可以要求相對人接受有沒有必要實施精神治療、戒癮治療以及其他治療處遇計畫的鑑定評估,這是在我們法條裡面清楚的規定。可是現在在實務上面有出現一些可能對於法官來講比較難處理的問題,如果今天相對人不配合去進行處遇計畫的鑑定時,以目前來說,有沒有相關的處罰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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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我讓廳長來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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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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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謝謝委員。有關處遇計畫的鑑定叫審前鑑定,如果是加害人不願意到場,法官就會繼續開庭,強制他到庭,那麼地方主管機關所組成的鑑定小組有醫師、社工師、心理師等,我們法院有提供讓他鑑定的處所,所以是用這個方式,以通知書命他一定要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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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如果他不到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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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如果他都不到場,因為我們已經調取了相關的資料,三位專家委員看到資料以後,有兩個處遇方式,一個就是這樣已經足以提出鑑定報告書給我們,所以相對人就沒有到場,另外一種一定要到場的,我們就會強制他到場,或到醫院去鑑定。以這兩個方式來進行,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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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其實我的問題很簡單,如果今天命當事人要來做鑑定,但他不做鑑定,如果依照剛剛廳長的解釋,好像還是沒有聽到他有沒有任何的罰責,還是只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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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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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因為強制他來,他不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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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目前沒有定罰則,但是法官的通知書裡面已經命他什麼時候到哪個地方,通常都是到法院鑑定,這個命令他如果違反,我們下一個部分就是會請他轄區的家防官去告知法官強制他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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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如果不到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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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不到場的話,最後我們會交給主管機關組成的三人鑑定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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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就直接寫了這個鑑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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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但要蒐集資料,我們會把他所有相關的資料都收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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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因為這也是法界的法官有反映,沒有督促跟裁罰的機制其實會造成真的要求當事人要去做鑑定,可是他們就不從,後續的程序也很多,如果剛剛聽廳長那樣解釋的話,所以我認為這個部分可能建議司法院要研究看看是不是要增加相關的裁罰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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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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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接下來還有第二個部分,現在依照家暴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這是法官可以要求可能有家暴嫌疑的相對人要遷出,那麼因為法院核發遷出令之後,可能當事人他也搬了,但是事實上當事人沒有義務去主動呈報他最新的住所,所以一旦發生了事情之後,其實法官也不知道,命相對人要搬出,他確實也搬了,但他搬到哪裡不知道,目前實務上面有沒有可以處理的機制?或是你們有沒有思考過這樣的問題,司法院要怎麼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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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這個實務的問題,我請廳長來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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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謝謝委員。這一部分我們發了遷出令以後,立即會通知分局的家防官去執行,分局家防官去執行的時候,就會要求他把東西弄好遷出來,這時候會有個執行書,上面會記載他遷到什麼地方、怎麼聯絡,然後再回復給我們。目前的機制是可以確認,才有辦法繼續通知他來繼續開庭,因為這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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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但是現在很多法官實際上就是在發通知的時候也找不到這個人,因為他可能只是說他搬出去、搬到哪個地方,但後續沒有追蹤,你沒有辦法追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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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目前我們所有家事庭都是聯絡轄區的家防官去查核,回報給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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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吧,反正就實務上來講,事實上執行機關是很難掌握到當事人的行蹤,也很難有效執行相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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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問題,請問現在聲請保護令的案件收不收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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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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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不收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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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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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就是目前保護令的案件是不收裁判費,所以當事人是可以比較容易地就提出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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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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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但是現在實務上也遇到這個問題,如果聲請之後,當事人不依照通知出庭,也就是法官可能庭期都安排好了,也告訴他什麼時候可以閱卷等等的,但是後來當事人臨時又撤回案子,實務上好像還蠻常發生這樣的問題,最後可能法院、法官也浪費時間,同時也可能會耗費很大量的時間、精力、郵資費用等等,多次去通知當事人,但是卻都聯繫不上,這是實務上常常會看到的狀況,這種情況是不是會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同時也增加了司法人員的工作量?也就是說,不收裁判費這件事情可能會造成濫行去聲請保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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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垂詢,收不收裁判費這個政策一定有它考量的點,但是也會有它的弊端,當時確實也是經過了很多研議之後的策略。要另外跟委員報告,在實務上,其實有關撤回在實務端會有比較大的concern就是因為家暴的聲請人常常是處於弱勢,所以關於這個撤回到底是不是真意,在我們法院端接到撤回的時候,通常我們還會開啟後面的程序,把他轉介到駐法院的家暴中心,讓它去接觸並跟當事人真正再一次評估這個撤回是不是本於他的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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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了解。我最後一個問題基本上也要提醒,先回到剛剛的部分,因為不徵收裁判費,所以常常會看到有些已經安排好的保護令案件的庭期就突然之間又沒有辦法開,而且其實現在家事法庭的法官他們的壓力、負擔是非常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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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負荷非常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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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這個部分我認為應該通案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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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有關於現在我們看到實務上要求加害人處遇計畫常常面臨到加害人的參與動機很低,中途脫落率很高。也就是說,你給他一些相關的處遇計畫,但實際上也沒有完成,這個事情我希望司法院可以給我一個報告,因為就你們現在的報告來講,只有提供違反保護令法院審理案件數已經裁判的結果,但是並沒有就違反強制處遇計畫的案件數進行統計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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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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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司法院之後給我一個你們的統計資料,了解到底實際上它的完成率為什麼那麼低?實際上沒有看到相關案件的統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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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報告委員,我們會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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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那就請司法院會後再提供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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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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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麻煩你們可以兩個星期之內提供給我嗎?麻煩兩個星期之內提供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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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這個完成率的資料主要是在衛福部,我們可以寫這份報告,但是我們可能還要再跨部會,所以時間是不是長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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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那就一個月,好不好?那就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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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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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我們先作會議程序的宣告:稍後在李委員坤城詢答完畢後,休息5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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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請沈委員發惠進行詢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