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3116

郭昱晴 @ 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會議

Index Text
0 郭委員昱晴:(10時24分)有請陳教授。
1 主席:請被提名人答詢。
2 陳慈陽被提名人:委員好。
3 郭委員昱晴:陳教授早安。憲法法庭從去年到現在,一直都是處於停擺的狀態,憲法法庭大部分、有95%以上聲請釋憲的應該都是人民,對目前憲法法庭癱瘓中的這樣狀況,您有什麼看法?
4 陳慈陽被提名人:報告委員,因為我們憲法訴訟法有修改,當然尊重大院的職權,但是各國有關憲法訴訟法相關的規定都有原則跟例外,或者我們說非常態的一個規定,但是這次憲法訴訟法針對這個部分好像並沒有看到,所以才會造成這樣對人民權利保障上可能會有所中斷,不過這是大院的職權,尊重大院的職權。
5 郭委員昱晴:我們當然也很遺憾看到這樣的結果,因為有很多人民聲請的釋憲案,到目前為止還是停放在那個地方,沒有被解決,我想訴諸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其實是人民最後保護自己的一個手段,但我們真的並不樂見這樣的結果。
6 我想請教陳教授,前一陣子我們看到新北土城發生了嚴重的家暴命案,這件事情也讓社會大眾開始議論紛紛,這名男子就是行兇的加害者,明明已經被核發了保護令,但是仍然在開庭之後對兩名女性施暴,甚至直接造成兩名女性的死亡,在這個案件當中,我們看到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實務運作當中,可能也出現了一些法律明定,就算他違反了保護令,法官可以裁定羈押,但是在實務上,我們看到法官羈押裁定的比例其實還是偏低,導致保護令對於加害人的強制力不足,您認為現行的羈押制度在比例原則之下,是不是足以保護受害者?如果在制度上,它無法防範明知有暴力風險的人再次的加害,這是不是真的構成了憲法保障人身安全失靈的狀態?請教您,如果將來您擔任大法官,那會如何從憲法的觀點來審視這類制度的漏洞?
7 陳慈陽被提名人:報告委員,多元憲法秩序之下要保障的人權,從未出生的胎兒一直到成年、到年長者,甚至到對死亡者的整體保護,這整個保護的過程及整個制度的配套,都是國家應該負起的義務,在這個保護義務之下,會透過行政跟立法兩者之間的協力來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並且執行,在這些內容當中,因為個人曾經擔任過非常多法規委員,法規委員會的委員對於各種修法的規定跟建議,在這個過程當中,我深深體會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因為很多的法律規定都是很抽象的,必須靠實務的整個發展來加以配合,當然實務上也要靠我們的公務員能夠有同理心,一起來補充這些法律的不足。
8 郭委員昱晴:我進一步來請教陳教授,我們講的比例原則是不是可以在這一類高風險的情境之下,讓位給被害人保護優先,這個部分,如果將來您是大法官,您的見解如何?
9 陳慈陽被提名人:是,報告委員,事實上比例原則因為這種現實的狀況出現了非常多,在修法方面,基本上要透過相關的配套措施,更加嚴格的來針對相關的漏洞來加以填補,但是這些漏洞的填補還是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所以,基本上我贊成在這個部分要更針對實務上的實例來補充法律的漏洞。
10 郭委員昱晴:剛剛講到實例,我們看到很多家暴事件當中都有兒童涉及,那就您的觀點,您怎麼看待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在憲法當中是不是具有實質的拘束力?
11 陳慈陽被提名人:報告委員,兒童的利益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法益,特別在我們臺灣少子化的情形之下,而兒童又是毫無反抗能力或完全沒有自衛能力的基本權主體,所以在保障上面應該要更加的強化,主管機關應該要有這方面更強化、更積極的作為。
12 郭委員昱晴:如果未來有人就類似的案件聲請釋憲,主張羈押制度對於被害人保護不足而構成所謂的違憲,您認為大法官有沒有機會可以有介入的空間?
13 陳慈陽被提名人:大法官的解釋或判決,基本上是在補充立法的不足。但是,大法官一旦透過原則性、補充性等各方面的解釋以後,最後還是希望透過立法機關依據解釋或判決的方向來訂定法律,補足這些法律的漏洞。
14 郭委員昱晴:好,了解。接下來我想要再請教的就是兒少性侵害,這是社會非常沉痛的一個議題,也是不可以忽視的創傷之一。這一類的犯罪不僅僅是對於所謂的少年或者是兒童造成長期的影響,而且是長達好幾年,不管是心理上或是在精神上,他其實都受到這樣子的傷害跟不正義的對待。
15 我想國家其實有責任要回應這樣子的一個需求,針對像兒少性侵害的司法制度上,能夠在其整個成長的過程當中保障被害人。但是,我們刑法跟民事求償的部分,對於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期限,還有民法對於侵權行為所設的要求損害賠償的期限,這兩者都是有期限的,但是往往這個固定的期限時間,許多兒少如果遭遇到這樣的不幸事件的時候,他長期心理上的恐懼,而且在遭受權力不對等的多重壓力的狀況之下,其實往往都沒有辦法在期效,也就是在期限內主張自己的權利,這是我們看到的一個現狀。
16 我想,陳教授,性侵害對於兒童來說其實是非常隱晦,而且是非常深層的一個傷害,當然對於少年亦然,在整個所有的壓力、權力不對等,或者是他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去提起訴訟,是不是也同樣地忽略了憲法所保障的身體自主跟人格尊嚴,還有他自己本身的救濟權?您認為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之下,對於性侵害的被害人設定這樣一個絕對的時效,有沒有構成違憲的問題?
17 陳慈陽被提名人:報告委員,剛才陳玉珍委員提問有關死刑的問題,本來要補充回答一個問題,在這邊是否容許我一起補充?
18 郭委員昱晴:可以。
19 陳慈陽被提名人:這段時間大家都在討論有關死刑的問題,但是都沒有針對,我們說活著更痛苦,也就是被害家屬身心靈傷痛的照顧,這是國家很重要的一個義務。一樣的情形,基本上對於受性侵的婦女或是兒童整個身心靈的創痛跟照顧,國家在這個部分是非常不足的。特別是未來,剛才講到有關期限的問題,起訴期限的問題,這些內容基本上可能會讓受害者面臨一個夢魘,就是未來還可能會再遇到這樣一個相關的個人或是情形,是不是國家在這部分應該要更進一步的去做相關的配套措施跟補救措施。不過,這是大院的權責,基本上在這方面我是尊重大院,只是希望大院在這方面能夠更積極地來補足。
20 郭委員昱晴:我剛剛講的性侵害的對象其實是指兒少,我講的是兒少的部分,在他們真的長大能夠面對這件事情,或者在權力稍微能夠對等的時候,他來提出這樣的一個,為自己的權益來做一個保障。我剛剛的問題您還沒有回答,就是對於性侵害的被害人,不管是刑法也好,或者是民法也好,所設的所謂有效期限是不是構成違憲?您只要回答我這個問題。
21 陳慈陽被提名人:我想以目前的狀況,以當下的現實狀況來講,可能會有違憲之虞,那是否真的有違憲,因為基本上司法還是要看到事實、證據跟相關法規的部分,要看法規的規定如何,才能夠來跟委員報告……
22 郭委員昱晴:好。如果這個被害人主張在刑法跟民法的時效當中,就他的經驗,這個部分我們的解釋是違憲的,那您認為大法官是不是可以透過所謂的釋憲,給予更彈性的法律解釋?
23 陳慈陽被提名人:基本上大法官可以在立法者還未進行立法漏洞填補的過程當中來填補這樣子的漏洞,但是最後還是要尊重大院有關立法,將大法官所提出的相關原則,透過具體的法律更明確的予以規範。
24 郭委員昱晴:現行求償期限的設計其實往往都忽略了這些兒少性侵害被害人的特殊性,另外就是他們自主求償能力的限制,其實反而造成實質上的侵害,這個你同意嗎?
25 陳慈陽被提名人:同意。
26 郭委員昱晴:接下來,在校園當中,最近大家也一直在討論老師的權益,關於校事會議的一些爭議。您本身是教授,也在校園當中教書,近期在教育現場出現了一些狀況,特別是講到校事會議的設置和運作,當然也引起很多教師本身的討論,同時也引發了一些爭議。我想這個核心就是在於校事會議它做為一個調查的機制,其實在運作當中往往都會涉入比較主觀的人事判斷,甚至逾越公平、公正的界線,變成一種處分的工具,或者是變成一種處分的手段,其實反而侵害到教師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對於所謂程序正義的落實造成一個非常重大的挑戰。
27 教師的工作權受到憲法第十五條的保障,但是在缺乏正式的行政處分程序和法律依據的時候,學校到底有沒有這個權力用調查會議的名義針對教師啟動調查?對他們的工作權益會不會造成比較不利的影響?
28 陳慈陽被提名人:報告委員,這是有關教育專業的部分,基本上必須由教育學者專家針對這個部分來做探討。當然,就法律人來講,基本上做出任何調查程序等等,都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符合比例原則、透明公開原則等等這些程序的規範。所以說,在這種情形之下,學校的調查程序如果能夠的話,最好是在法律或法律授權的辦法裡面去明定,依據這樣的程序。其次,這個調查程序可能必須要有不同的背景、這方面專業背景的參與,包括教育學者、老師本身,以及法律專家等等,如果進行這樣的調查程序,才能夠符合所謂的公平原則。
29 郭委員昱晴:好。就您法律人的角度,你怎麼樣來界定這個內部事務的調查跟對人事權的實質處分,就這個範圍來予以分界?校事會議到底有沒有辦法提供申辯跟救濟?如果沒有,這個是不是已經違反了法律程序的原則?
30 陳慈陽被提名人:如果沒有法律授權或法律規定的話,基本上是不可以做這樣對教師工作權各方面的限制。這個部分因為本身不是在教育法領域裡面,所以我們只能從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相關的行政程序來說明這個部分,不過還是要強調一點,最重要還是要有法律的規定跟法律的授權,才可以進行這樣的調查程序。
31 郭委員昱晴:教育自治其實是憲法重要的一個原則,但是如果校內的制度侵犯到老師的基本權益,您認為國家要不要介入?大法官是不是應該可以要求調查程序正義在憲法的層次上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規範?您怎麼樣來看這個所謂的憲政層次的張力?
32 陳慈陽被提名人:報告委員,正如剛才講的,如果目前的規定沒有符合法律保留、法律授權,以及相關的正當法律程序等等的話,我想這些都必須透過立法者,如果立法者沒有做的話,基本上如果有到釋憲這種狀況的話,大法官原則上應該在這裡可以做補充性的填補,以保障老師的工作權。
33 郭委員昱晴:好。最後一個部分我想請教的就是,我知道陳教授過去其實參與不少所謂的轉型正義的座談,您認為轉型正義是法律、政治還是憲法層次的問題?
34 我想大家都知道,其實轉型正義不是為了要撕裂我們的社會,而是要讓歷史的傷痕不再重演,唯有面對過去的不公不義,還原真相,平反受害者,才能夠真正建立人民對國家體制的信任,讓憲政民主的制度有一個穩固的根基,這其實是轉型正義最重要的目的。
35 我想請教陳教授,您是否認為轉型正義是屬於憲法當中雖然未明文,但卻具有所謂憲法位階的國家義務?
36 陳慈陽被提名人:報告委員,我本身留學德國,對於納粹時期相關的不正義事項,我們都非常深刻的理解,所以轉型正義一開始應該是從二次世界大戰開始之後,各國所面臨的問題,以及後來因為東歐整個共產國家崩潰以後,所形成的相關這些內容,包括還有南非等等,這是一個憲法層次或者是法哲學層次的法正義理念的實踐,正如委員剛才所垂詢的,基本上這並不是一種報復,而是讓未來的人民能夠理解這一段的歷史,未來不應該再重蹈覆轍,以維護整個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
37 郭委員昱晴:因為在臺灣也有白色恐怖,也有二二八事件,其實到現在受害者的心靈,或者是受害者的家屬,其實還沒有獲得這樣子一個平反的機會,所以轉型正義非常重要,也就是雖然憲法沒有明文規定轉型正義,應該可以這麼講,但是在國家的憲法上面,其實我們應該要有義務去積極的揭露真相、補償受害者跟追究加害者的義務,這你同意嗎?
38 陳慈陽被提名人:是,我贊成。
39 郭委員昱晴:那麼大法官怎麼看?如果我們透過釋憲來要求國家對於所謂歷史的不義行為負起具體的責任,請問如果將來您是大法官,您怎麼看待這樣子的一個題目?另外,就是請教您怎麼看促轉條例的存續跟成效?
40 陳慈陽被提名人:報告委員,如剛才委員所垂詢,我已經跟委員報告的,基本上轉型正義是要讓未來、後來的人民能夠了解以前有這樣的一個不正義的狀況,造成國家甚至民主的一個慘痛過程,所以大法官在這個部分,基本上,從我們憲法的法理、為了維護法正義等等這些內容上,是可以得出這樣的一個結果。不過這個問題最重要還是最前端的,由立法者跟行政權對於撫慰,我記得歷任的政府,不管任何政黨執政,針對這件事情,都有做過非常多的補償、救濟等等這些內容,但是我認為還是不足夠的,所以未來的政府應該朝這個方向繼續的努力,除非有不足的部分,或者是因為人民在這方面有更進一步受到侵害,這種狀況之下,有提起憲法訴訟繫屬的時候,大法官當然要對於維護法正義的理念來做出補充說明。
41 郭委員昱晴:當然我們其實也聽到了有一些不同的聲音,我做一個假設,這個問題只是假設,如果未來有聲音要主張廢除所謂的促轉條例,您認不認為這是可以用違憲審查介入的?
42 陳慈陽被提名人:促轉條例這個部分基本上是立法院通過,而且目前在實施,未來要看這個條例本身的立法目的是否已經完成,如果認為……
43 郭委員昱晴:違憲審查可以介入嗎?您認為呢?
44 陳慈陽被提名人:報告委員,因為我沒有完整的看到這個內容,我沒有辦法去看違憲審查的狀況,譬如它侵害到人權,或者是它有違反相關的問題。我實在是很抱歉,我沒有看到具體,我也不希望非常直覺跟委員回答,這樣是對委員的不尊重。
45 郭委員昱晴:沒問題,我們提供給您一個方向,如果將來您是大法官的話,其實這是也有可能會碰得到的一些狀況跟問題,也提供給陳教授做一個參考。
46 陳慈陽被提名人:是。
47 郭委員昱晴:謝謝。
48 主席:謝謝郭委員、謝謝被提名人。
49 下一位請柯志恩委員詢問。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532
meet_id 全院委員會-11-3-4
speakers ["江啟臣","陳玉珍","林國成","劉建國","葛如鈞","郭昱晴","柯志恩","陳培瑜","陳昭姿","蘇巧慧","陳俊宇","牛煦庭","盧縣一"]
page_start 467
meetingDate ["2025-07-14"]
gazette_id 1146501
agenda_lcidc_ids ["1146501_00009","1146501_00010"]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會議紀錄
content 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 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 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後接第二冊)
agenda_id 11465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