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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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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鍾委員佳濱:(12時17分)主席、委員先進。本院是依法論法、就事論事,不要一張口就是造謠,我們希望今天的討論就是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跟第十六條,現在又出現了一個修正動議跟再修正動議,在場哪位委員可以告訴我們修正動議跟再修正動議的差異在哪裡?剛剛我們的莊委員說NCC之前的不斷電條款被藍、白聯手廢止後,現在NCC視同停擺、視同癱瘓,很多重要的事情沒辦法處理。
1 但是同樣的不斷電條款,三個獨立機關除了NCC之外還有公平會,公平會在處理什麼事情呢?公平會斷電有什麼嚴重呢?我唸幾個給大家聽,公平會要討論市場的秩序、併購,foodpanda跟Uber Eats併購,這個事情公平會不能斷電。愛妮雅不當銷售裁罰案,公平會不能斷電。我們看到了公平會同意展延6家事業合船進口玉米的聯合行為5年,這個不能斷電,這都是民生議題攸關的。
2 再來講一個大的,台新金控跟新光金控要「新新併」,萬一公平會斷電了,沒有辦法行使職權了,重大的金融秩序受到破壞,藍白立委所提出來的,將第四條當中的不斷電條款比照NCC的拿掉之後,會對我們社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大家有沒有去想一下?更好笑的是,原來在NCC跟公平會第十六條都講得很清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似乎藍白對於為什麼我們通過的修正法案,要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不太了解,事實上,在去年討論NCC的時候,我們有講過,舉凡這些涉及到眾多行政機關的協調,我們要交由行政院來訂定它的施行日期,以便協調統合各行政機關的裁量,司法院的法律也有以命令定之的,但是自從NCC這個「以命令定之」改成「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之後,我們很清楚國民黨要的是將NCC不斷電條款拿掉,這個就必須馬上公布就實施。但是今天的再修正動議做了一個蠢事,它把「○年○月○日」拿掉之後,第二項為「自公布日施行」,而前面的第一項「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就形同虛設。大家知道嗎?以後只要公平會組織法有修正的條文,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自公布日施行,請問這樣的立法例是誰發明的?請哪一位高明的民眾黨委員來教我們一下這高明的立法啊!
3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4 接下來請葛如鈞委員發言,蔡易餘委員請準備。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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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3-19
speakers ["韓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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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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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463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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