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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培瑜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陳委員培瑜:(10時38分)謝謝主席。先請內政部移民署,謝謝。 |
| 1 | 主席:請移民署署長。 |
| 2 | 林署長宏恩:委員好。 |
| 3 | 陳委員培瑜:署長,你好。我想要跟你討論一下,關於所謂新住民考試這件事情。我先說一下我的認識,再請署長給予指教,因為剛剛麥玉珍委員一直在追這一題,我認為他對於這件事情一定有很大的誤解,甚至指控你們是同樂會。我想請問一下,現在在民眾黨黨團還有國民黨黨團的版本裡面,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寫法是:「新住民國家考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他們認為這是新住民發展署日後要負責的業務內容之一。可是我的理解是,除了中國以外,不管他是來自於哪一個國家的新住民,一定要拿到臺灣的身分證之後,才可以參與國家考試、專業人員的認證考試,然後他就可以因為考試合格取得某一個公務人員職位,或者在臺灣以專業的身分進行社會參與。我的理解是對的嗎? |
| 4 | 林署長宏恩:在這裡跟委員報告,根據憲法五權分立的原則,國家考試權屬於考試院,這是第一點我要說明的。第二個,憲法裡面有很明確的規定,不得因為性別、種族、身分而為不同對待,所以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到,只要是新住民取得身分、設籍十年之後,就有參加國家考試的權利…… |
| 5 | 陳委員培瑜:好,取得身分、設籍10年,這樣我就不懂了,因為你們一定研究過民眾黨黨團和國民黨黨團的版本,他們之所以這樣寫,我不確定,因為我沒有去請教過他們,難道他們是希望要為新住民朋友爭取在沒有拿到身分證,而且沒有符合你剛剛說的條件之前,國家就必須要開一個特別的門給新住民參與國家考試。難道他們是想要這樣做嗎?如果這樣做,會不會有你剛剛說的違憲問題? |
| 6 | 林署長宏恩:基本上,我們認為這個跟憲法是有所衝突的,所以我們認為不可以因為特殊的身分,他只要取得身分、設籍之後就是國人,應該跟國人的權益是一致的,不應該為特別的對待。 |
| 7 | 陳委員培瑜:這個等一下我們再來討論,我認為這個問題很大。另外,我也想問,他可能想像是另外一種國家考試,你聽聽看,就是他不參與公務人員考試,他可能參加的是所謂的證照,譬如美容師、美髮師、廚師等,像這樣的專業證照,他可能認定這也是國家考試的一部分,可不可以請你說明一下?當然我知道這是考試院或是銓敘部相關的業務,但是就你們在法規上如何去做一些討論? |
| 8 | 林署長宏恩:這個應該是屬於所謂的專門職業技術考試,這種考試相關的規範,其實坦白講,我不是那麼清楚。 |
| 9 | 陳委員培瑜:沒錯,我們等一下也許要進入逐條討論,討論這些內容的時候,我認為這些事情是我們要釐清的,不是一個委員在質詢臺上大吼大叫,好像看起來是在為新住民爭取權益,但我認為他創造了更難以討論的模糊空間,這件事情你剛剛說明得非常清楚,我們也會持續關注,謝謝移民署。 |
| 10 | 林署長宏恩:謝謝委員。 |
| 11 | 陳委員培瑜:接下來有請內政部次長,謝謝。 |
| 12 | 吳次長堂安:委員好。 |
| 13 | 陳委員培瑜:謝謝次長,我想要跟次長分享一下關於新住民的權益,我知道過往內政部做了非常非常多的事情,接下來要討論關於新住民的運動需求,我想跟次長分享一些很溫馨可愛的案例。在投影片的左手邊是台灣盃足球賽,所協助的是移民、移工、新住民等等,因為他們在臺灣有相關運動社團的需求,於是他們自主組織了一些團隊,然後自己還舉辦比賽,這個規模越來越大,現在甚至有一個正式的名字叫台灣盃足球賽。當然這件事情過往在體育署也好,在外交部也好,他們都有積極的協助,未來我還要拜託內政部這邊,我們如何協同體育署或是外交部積極給予更多協助?因為未來運動部要成立了,現在運動部的規劃裡面,我的想像是它可能必須要放在綜規、運動休閒、社區運動或是運動健康,其實這邊只是先友善地提醒跟拜託內政部,後續在運動部掛牌成立之後,部會之間如何討論跟對接? |
| 14 | 吳次長堂安:在這邊也特別謝謝委員,我們跟相關部會在討論業務分工,包括在教育部分,因為現在還沒有分家,運動比較少討論到,我們是討論到他的教育,例如通譯的一些訓練等等。這個新的項目部分,我們後續還是會跟教育部來討論這個分工。 |
| 15 | 陳委員培瑜:這個部分要拜託你們後續可以一起來努力,謝謝。 |
| 16 | 吳次長堂安:沒有問題。 |
| 17 | 陳委員培瑜:接下來有請銓敘部,次長請回。我要先謝謝銓敘部,我們來討論一個事情,今天要拜託你把問題帶回去,因為可能不是你的工作層級可以回答,不過沒有關係,我把問題反映出來。第一個,我看到考試院在6月16日的時候有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裡面很重要的事情是把身心調適假放進去了,思瑤委員爭取了很久,總算放進去了。但是我們看到相關配套有點擔心,我們先提出來拜託你們帶回去討論,怎麼說呢?相關法規提到身心調適假要納入事假、病假來計算,它的寫法是這樣,可是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裡面規定事假、病假合計超過14天者,考績不得列為甲等,所以本來是美意的身心調適假,如果又被這一條卡住,會不會有另外的身心壓力?當然,我認為這都需要配套跟討論,因為我看到你們其實有一個美意,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有提到,應該要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安胎事由,也就是在制定相關法規的時候,我們知道更多基層公務人員的需求是希望包含這些,但不要被併入事假、病假14天,考績變乙等。假設身心調適假真的列為事假,但是又跟這個卡住,所以要拜託你們帶回去研議,好不好?我們先預先把配套做好,我們真的想要協助公務員,並且真的讓身心調適假的美意,在未來執行的時候是可以往好的方向發展。 |
| 18 | 張專門委員菀玲:跟委員報告,我們這次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裡面,其實已經有明定身心調適假不可以影響公務人員的考績,所以這個部分的保障…… |
| 19 | 陳委員培瑜:但是這部分你們在施行細則把它放進事假裡,所以雖然是立意良善,但是它回到施行細則又卡住了,拜託你們帶回去討論,好不好? |
| 20 | 張專門委員菀玲:好。 |
| 21 | 陳委員培瑜:謝謝,謝謝主席。 |
| 22 | 主席:謝謝。 |
| 23 | 下一位請沈發惠委員發言。我們順便宣告一下:待會在李柏毅委員詢答後,我們休息5分鐘,謝謝。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14 |
|---|---|
| meet_id | 聯席會議-11-3-36,15-3 |
| speakers | ["吳宗憲","麥玉珍","羅美玲","張智倫","黃國昌","蘇巧慧","王義川","黃捷","張宏陸","王美惠","陳培瑜","沈發惠","吳思瑤","李柏毅","羅智強","許宇甄","翁曉玲","王鴻薇","莊瑞雄","葉元之","徐欣瑩","牛煦庭","吳琪銘"] |
| page_start | 57 |
| meetingDate | ["2025-06-19"] |
| gazette_id | 1146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61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張智倫等17 人、(四)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五)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三)國民黨黨 團、(四)委員張智倫等17人、(五)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六)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 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
| agenda_id | 11461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