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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智強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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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3,083 00:00:11,671 好主席各位委員面對台灣當前嚴峻的少子化那高居不下的住居住負擔跟
00:00:12,782 00:00:35,880 住宅安全風險那現行的住宅法已經難以因應社會發展與人民的期待所以這次我主題兩個法案共提一個法案分別針對基本居住水準規範社會住宅優先對象及住宅安全評估機制進行調整那希望能夠從制度面提升居住正義來具體回應人民
00:00:36,500 00:01:02,466 最關切的民生問題那首先是住宅法四條放寬社會住宅保留條件強化育兒家庭支持那我國2023年總生育率已經降到了0.87成為全球最低那社會住宅制度確認將育有兩名以上未成年子女作為保留的對象顯然跟當前人口結構脫節
00:01:03,946 00:01:24,848 也對初為人父母的家庭形成制度性的排除所以這個提案我們是放寬成育有未成年子女即可不再限制人數那麼參照德國等國經驗設宅申請並不設子女數門檻而是以家庭實際照顧負擔作為判斷依據更符合公平性
00:01:25,931 00:01:45,413 與政策誘因啊那修正不僅可以提升政策涵蓋面也可以視為政府對年輕家庭婚育選擇的一個積極回應來打造更有感的生養友善環境那另外是住宅法25條延長65歲以上社會住宅成租者之租賃與續租期限
00:01:48,021 00:02:15,534 及以收入作為社宅租金計價標準現行的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規定租賃以及連續續租年限最長為12年那這對65歲以上長者而言可能因為年邁體衰搬遷困難面臨無法續租的不利處境那與老人福利法保障長者居住權之精神不符
00:02:16,095 00:02:30,467 所以我提案增訂規定明定對於高齡層租者應給予例外延長租期之彈性另外為落實國際可負擔住宅政策趨勢以及過去住宅法修法附帶決議
00:02:31,548 00:02:53,828 社會住宅租金也應依成租者實際收入來計算以確保經濟弱勢家庭不會因為租金過高而無法負擔提升社會住宅制度的公平性及可行性那第三是住宅法40條明確基本居住水準來提升弱勢家庭的居住品質住宅法第40條規定
00:02:56,331 00:03:15,085 所以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但對於具體指標例如居住面積衛生設備安全設備等等都沒有設明確的標準那導致實務上彈性執行彈性過大沒有辦法有效保障低收入戶以及弱勢族群的基本居住權
00:03:16,172 00:03:33,159 那在修正草案当中明定中央应将上述三大项纳入基本居住水准并规定每四年检视修正地方主管机关需依据该标准清查家户状况并定立辅导计划中央也应给予经费支持
00:03:33,719 00:03:45,604 此舉不僅補足制度空缺也有助於建立以人為本的住宅政策住宅法第43條補強住宅的安全評估納入外牆與防災機制
00:03:47,318 00:04:05,055 都市化加劇跟極端氣候的影響近年來憑藉外牆剝落社區災害事故等事件也凸顯了住宅結構跟社區防災規劃重要性現行的住宅法第43條雖然要求這個住戶要建立住戶
00:04:05,855 00:04:30,045 性能評估制度但沒有涵蓋外牆安全跟社區防災等項目變成一個法治漏洞所以我們修法明定主管機關應該包含上述兩項的新評估標準強化對住宅新建者或者所有全能的要求此舉也將建立更全面的住宅風險防控機制避免災害發生後才補破網最後
00:04:30,543 00:04:54,757 住宅不僅是財產更是人權要面對高房價低生育及安全疑慮多重挑戰所以制度性調整刻不容緩本次的三個案子提出就是希望能夠透過立法確立公平可及安全的住宅政策架構那從社會底層開始實現真正的居住爭議以上謝謝謝謝羅志強委員提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