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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36分)主席,請部長和署長。
1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2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教一下署長,租屋補助什麼時候開始?
3 吳署長欣修:補助從民國96年就有了。
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96年之前就開始了。
5 吳署長欣修:是,請委員指教。
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是從原住民族委員會的部分開始。
7 吳署長欣修:對,原住民委員會的部分
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當時本席擔任副主任委員,協調經建會、行政院實施租屋補助,只有針對原住民。後來行政院認為這個政策應該擴大辦理,就交給內政部,當時是營建署,並且從96年開始辦理。從一開始的原民會,到後來由內政部接手,都是中央負擔這筆經費。
9 吳署長欣修:沒有,也有地方的配合款。
1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是後來的規定。
11 吳署長欣修:您說的是兩萬戶以後啦!一開始的兩萬戶的確是這樣,但是兩萬戶以後,擴增時就需要地方的配合款。
12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本席是說整個政策的方向,一開始是中央全額負擔,後來地方也開始負擔。蘇貞昌擔任院長的時候,拍板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會實施到明年,是嗎?
13 吳署長欣修:先到113年,然後是114年、115年。
1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是再往後延嘛!
15 吳署長欣修:是。
1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當時內政部的新聞稿也特別提到,本專案300億元經費由中央完全負擔,因為行政院決定擴大辦理,所以做了這樣的決定。你們現在突然要更改,最起碼要先把這個專案計畫完成,等你們提出新的專案計畫時再去和地方協調,這才是正辦,怎麼現在突然又要……
17 吳署長欣修:我了解。至少到今年年底都沒有變啦!到今年年底還是依照現在的計畫。
1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本席知道,但是這個專案是到115年啊!
19 吳署長欣修:了解。因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的關係,我們的確受到一些衝擊,稅基賸餘可能也不會再撥補那麼多金額,所以要讓地方政府預為因應。
2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教一下部長,主計總處和你們溝通、協調的時候有沒有告訴你們,因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的緣故,地方配合的經費會增加?行政院或是主計總處有正式發文給地方政府,告訴他們115年的經費會增加多少嗎?
21 劉部長世芳:就我們現在所了解的,因為財政部或主計總處的業務不是屬於內政部的權責,我們現在所收到的資訊,就是中央政府在這一次新的財政收支劃分法通過的時候,經常性的收入會減少3,753億,各部會非法定義務的支出需要配合刪減28%。
22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個我都知道,我的意思是你們有沒有去徵詢,你們有沒有去問……
23 劉部長世芳:主計總處?
2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啊!主計總處有沒有發文給各縣市政府,說你們115年度的統籌經費預算會增加,因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正會增加?請問一下,署長有沒有問?你可以主動問他們啊!
25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我們到目前是不清楚,因為行政院還在修正那個補助的分級原則,也就是行政院主計總處還在訂補助的分級原則,但從年初就開始告訴我們要注意這件事情,地方政府現在因為面臨明年度的預算編列,需要我們這樣的配合……
2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署長,我非常清楚,我們都是公務員出身,你也在地方政府服務過,對不對?收支就是有收入、有支出。現在中央說因為財政收支劃分法,它的收入會增加,事實上它沒有收到收入增加的公文,然後你就告訴它要增加這些負擔,要增加這些支出,作為一個中央政府,應該跟地方政府說:你的收入會增加,我的收入減少,所以你要負擔部分的支出。這樣才是中央跟地方政府的合作協調,所以這個部分是一個……
27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也是因為地方政府已經出現這個請求,因為他們也要……
2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請求啦!
29 吳署長欣修:他們也要預為因應,所以我們雙方就是一個互相合作的概念,它要預為因應,我先協助它出這一份……
3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但是它不知道到底會不會有這個收入啊?
31 吳署長欣修:我說明一下,委員當過地方的主管也都知道,至少在預算裡面要有這個科目,今天如果連這個科目都沒有,萬一明年真的上路了,地方政府會措手不及。
32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署長,如果我是你的話,我會協調主計總處,同時你也要同步告訴地方政府會增加多少,但現在都沒有,然後行政院又提釋憲。一方面要人家增加支出,也沒告訴對方會增加多少,然後財政收支劃分法又提釋憲!他們要編明年的預算,也要知道他們到底會增加多少的收入,然後要增加多少的支出。所以這個部分都要建議啦……
33 吳署長欣修:我了解委員的意思,但是……
3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要建議啦!而不是政府發文,好不好?
35 吳署長欣修:應該這麼說,我想行政部門都同樣要有預為因應的作法,就像去年突然通過要凍結大量預算的時候,我們也都先告知地方:要預為因應做什麼事;地方政府就會在它的預算裡面提早做一些準備。我想大家現在都是在準備的過程當中,當然我們還是會跟主計總處反映。
3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地方政府正在籌編……
37 吳署長欣修:地方政府正在籌編,所以他們也要預為因應,大家都是一樣。
3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要整體的,而不是個別的,然後只有收到支出,沒有收到收入……
39 吳署長欣修:所以我才跟委員講,地方政府希望預為因應,大家都是在行政的協助上,它希望預為因應,所以我們也告訴它可以做。
4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我們要跟主計總處講,也要通知地方說,你會增加多少,好不好?
41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質詢。
42 下一位請林俊憲委員質詢,林俊憲委員、林俊憲委員不在。
43 下一位請鍾佳濱委員質詢,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44 下一位請黃健豪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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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5-26
speakers ["牛煦庭","蘇巧慧","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麥玉珍","黃建賓","李柏毅","吳琪銘","丁學忠","徐欣瑩","許宇甄","李坤城","謝龍介","黃國昌","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高金素梅","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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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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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就「公寓大廈公設點交爭議及其處理與預防作 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住宅法」:(一)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 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 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 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 人擬具 「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住 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 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 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 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 「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 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 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 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住宅法 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3 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一)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 陳素月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住 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 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 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 林月琴等19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住宅法 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 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十)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查 委員蘇巧慧等17 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二) 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6 人擬具 「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三十四)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十六)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審查委員羅智強等 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 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進行專題報告及詢答,並宣讀住宅法第 ( 二十一) 案至第 (三十八)案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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