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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成 @ 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林委員國成:(10時4分)謝謝主席。各位全國的人民,大家好。電信管理法修正三讀通過了!台灣民眾黨非常重視打詐有關的各種法令,本席有幸擔任交通委員會本會期的召委,排除萬難,優先排審這個法案。感謝NCC、感謝朝野的所有立委充分討論、去異存同,達成一致的共識,才得以通過電信管理法的修正。電信管理法通過後,可以強化打詐的防火牆,擺脫詐騙之島的惡名,把詐騙所有的破口,也就是二類電信予以納管。新法又明文規定,包括批發、轉售用戶號碼等等都需要納管登記來做管理,並有適度的罰則,這可以說是對於整個打詐另外一種的電信管理法的補充。過去電信法沒有納入第二類的這些管理,這一次把第二類的管理、把打詐的破口予以補強,我相信打詐的成果會更好。 |
| 1 | 我在這裡再一次謝謝我們所有交通委員會的委員以及在野所有的委員,對於電信管理法的修正,大家一致共同討論,取得最後的共識。再一次代表台灣民眾黨謝謝所有委員的共識,謝謝大家、感謝大家,謝謝。 |
| 2 | 主席:謝謝林委員。 |
| 3 |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
| 4 |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
| 5 | 八、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4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及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2會期第5、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396 |
|---|---|
| meet_id | 院會-11-3-16 |
| speakers | ["江啟臣","黃國昌","麥玉珍","許宇甄","林倩綺"] |
| page_start | 85 |
| meetingDate | ["2025-06-17"] |
| gazette_id | 11458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5801_00003","1145801_00004","1145801_00005"]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討論事項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完成三讀─ |
| agenda_id | 1145801_0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