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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會議 @ 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

時間 發言者 發言內容
09:00:08,332 SPEAKER_02 官員會現在我們繼續開會謝委員依奉聲明對上週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記錄我們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4案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9:00:25,943 SPEAKER_00 本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年6月26日、10月16日及10月30日 召開決定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吳兆謹委員齊銘及張兆謹委員洪璐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諮詢。
09:00:46,671 SPEAKER_00 於報告集巡檔完畢後進行條文審查,與會委員聽取說明並經准密討論後,軍隊修法表示支持並達成共識,原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畢。令通過附帶決議7項本案併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張召集委員洪祿作補充說明。宣讀完畢。
09:01:14,040 SPEAKER_02 請召集委員張宏祿委員補充說明。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進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消防法請宣讀第一條。第一條
09:01:34,059 SPEAKER_00 為預防火災、強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並防護鄉房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特制令本法。 宣讀完畢。這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9條維持現行條文。請宣讀第15條。
09:01:54,390 SPEAKER_00 第15條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打管適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09:02:10,214 SPEAKER_00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安全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
09:02:34,441 SPEAKER_0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定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工作者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器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指向市縣市主管機關續名事實或檢據證據資料舉發違反情惡相致行為指向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之身份應予保密
09:03:04,020 SPEAKER_00 第三項舉法者至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法行為而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單位主管、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第三項舉法內容經查證書時並處以罰還者,應以學收罰還總金額收入至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法人。
09:03:28,069 SPEAKER_00 請向局方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宣讀完畢。第15條遭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15條之6維持縣行條文。第16條維持縣行條文。 第21條之1請宣讀。
09:03:51,556 SPEAKER_00 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質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09:04:09,578 SPEAKER_00 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台。 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宣讀完畢。
09:04:37,529 SPEAKER_02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徵定第21條之二請宣讀
09:04:44,509 SPEAKER_00 第21條之二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全然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及時更新前項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宣讀完畢
09:05:14,372 SPEAKER_00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徵定第三章之一章明第三章之一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明通過徵定第25條之一請宣讀
09:05:31,864 SPEAKER_00 第25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份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領聘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諮詢會委員任意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09:05:58,480 SPEAKER_00 諮詢會應就消防人員之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諮詢會之組成任務、委員之資格條件、聆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宣讀完畢。召審者會議條文通過。請徵定第25條之二。 請宣讀。
09:06:23,263 SPEAKER_00 第25條之二,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至專責人員,但預算原額數未滿200人者,但僅至安全衛生專責人員。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一、藉制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09:06:48,657 SPEAKER_00 各級消防機關應將前向各款事項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 宣讀完畢。
09:07:03,940 SPEAKER_00 請宣讀。 第二十五條之三,各級消防機關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織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消防基層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宣讀完畢。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徵定第二十五條之四,請宣讀。
09:07:28,710 SPEAKER_00 第25條之四﹐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介致成效﹐二、消防人員依其工作、乘坐﹐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及時通報並做成調查記錄。 宣讀完畢。
09:07:54,785 SPEAKER_02 照審裁會條文通過,請徵定第25條之5,請宣讀。
09:08:00,397 SPEAKER_00 第二十五條之五,中央主管機關或勤委託之團體、機關構及學校﹐得查核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情形﹐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核結果。前項查核結果,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及公開表揚,執行不利者﹐得令其改善及提出懲處建議。宣傳彼。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09:08:28,680 SPEAKER_00 徵定第25條之六,請宣讀。徵定第25條之六,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的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及檢查之項目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衛生、環保等相關機關定制。
09:08:50,648 SPEAKER_00 消防人員有接受前項健康檢查之義務。另一項健康檢查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為之。健康檢查紀錄應由各級消防機關予以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臨時健康檢查時,各級消防機關應提供救災作業經歷資料與醫院。
09:09:15,989 SPEAKER_00 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被查以作為與其職務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 宣讀完畢。
09:09:34,700 SPEAKER_00 第二十五條之七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執行職務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消防人員有接受之義務前向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增訂第二十五條之八請宣讀
09:10:04,713 SPEAKER_00 第25條之八﹐各級消防機關應考量消防人員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因素之特殊需要﹐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女性認成中﹐或分娩後未滿2年之消防人員﹐處應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外﹐並應依依之
09:10:29,825 SPEAKER_00 事性評估建議採取勤務調整或必要之健康防護措施。宣讀完畢。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增訂第25條之9請宣讀。
09:10:40,857 SPEAKER_00 第二十五條之九各級政府辦理修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指引。 宣讀完畢。照審査會條文通過委員范雲等提案第二十五條之十我們不予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請宣讀
09:11:02,236 SPEAKER_00 第27條之一各級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或其他消防勤務至發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順能及附標準之順能等及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各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檢討調查會
09:11:29,479 SPEAKER_00 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經營事項及追蹤改善經營事項之執行。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調閱之資料或文件也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由其續名理由並提供副本。
09:11:55,269 SPEAKER_00 如有爭當理由無法提出副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第一項調查會其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8條請宣讀。
09:12:16,573 SPEAKER_00 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計劃定之。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資金費
09:12:35,753 SPEAKER_00 由中央主管機關部助資參加第一項義勇消防組織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事項,得選用第25條之二第二項、第25條之四、第25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宣讀完畢。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5條請宣讀。
09:12:56,095 SPEAKER_00 第三十五條,場所之管理權人有下列情形之意,於發生火災時致人與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課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相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9:13:13,654 SPEAKER_00 等賓科信貸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一、第6條第一項鎖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醫院使用場所為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二、第6條第4項鎖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為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第13條第一項鎖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09:13:43,677 SPEAKER_00 為訂定消防防護計劃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或為依各竿計劃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 四、第15條第一項鎖定打管質量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同條第二項鎖定辦法中有關設置或維護場所之位置、構造或設備規定。
09:14:07,885 SPEAKER_00 五、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所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和其打管質量30倍以上場所,為奠定消防防災計劃或為因消防防災計劃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5條請宣讀。第37條,更正,第37條請宣讀。
09:14:35,311 SPEAKER_00 第37條違反第6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4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11條第一項防驗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依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一項罰款
09:14:56,911 SPEAKER_00 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非公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藉其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還,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前項規定處罰還後,通知、經通知限期改善,藉其人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09:15:22,779 SPEAKER_00 規避方案或拒絕第6條第2項之檢查復查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10萬元相還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復查。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0條請宣讀。
09:15:38,673 SPEAKER_00 第40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結工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13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領用防火管理人 定定消防防護計劃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定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者除其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消防還有發生火災最深重大損害之餘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
09:16:08,526 SPEAKER_00 時空中消防防護計劃非經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被查不得擅自復工。 一定位目以上之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將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為依消防防護計劃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相還。
09:16:30,907 SPEAKER_00 有項列進行之一,經通知現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其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相還。一、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公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13條第一項規定,為由管理權人領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劃,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為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
09:16:59,299 SPEAKER_00 二、違反第13條第4項規定,未有管理權人將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消防防護計劃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被查,或為依各單計劃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09:17:17,109 SPEAKER_00 違反第13條第5項規定為有各管理權人協議領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劃或為共同將消防防護計劃包建築物所在地主管級位被查
09:17:31,538 SPEAKER_00 或為依被查之共同消防防護計劃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四違反第13條第7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非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曾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復訊。 五違反第13條第10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領用或移動之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
09:18:00,483 SPEAKER_00 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及外備查。 六、為本地十三條之一地下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未至領有合格證書之扶勤人員或扶勤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復讐。
09:18:18,697 SPEAKER_00 其違反第13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位於規定期限內將零用或異動之扶勤人員報請通條第一項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即會被查,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處罰還後,經通知限其改善,藉其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09:18:44,355 SPEAKER_00 宣讀完畢。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2條請宣讀。第42條第15條第一項所定打管質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制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儲存、處理或搬運未符合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者除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相還
09:19:12,144 SPEAKER_00 第15條第一項鎖定打管質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制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及位置、構造或設備,未符合同條第二項鎖定辦法中有關設置標準規定者,除其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150萬元下方分。
09:19:33,295 SPEAKER_00 以前二項規定處罰還後﹐經通知縣級改善﹐藉其人為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第15條16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為則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劃﹐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相罰還﹐並通知縣級改善﹐藉其為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09:20:01,142 SPEAKER_00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和其他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發生火災時,管理全人為本地15條之六第一項規定,為依消防防護計劃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處新海幣2萬元以上30萬元相還還。 宣傳完畢。
09:20:21,849 SPEAKER_02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二樓旁聽的來自亞洲大學學生議會的所有同學熱烈歡迎。熱烈歡迎。第42條之一請宣讀。
09:20:39,542 SPEAKER_00 第42條之一,違反第15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心得逼一萬元以上、五萬元相反昏,並等命期限期改善,即其為改善者等案次處罰或禁與停業處分。一、為勿用、零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09:21:01,309 SPEAKER_00 二、違反第15條之一、第三項, 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宣讀完畢。照審才會條文通過。 第42條之3
09:21:17,913 SPEAKER_00 請宣讀。第42條之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心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相罰還並通知現即感染、進級為感染者的案次處罰。一、零售業者違反第15條之2第一項規定為致零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二、管理權人違反第15條之5第4項規定為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實施除草定期檢查。
09:21:47,118 SPEAKER_00 或為依規定期限完成初次定期檢查或除草定期檢查紀錄為至少保存5年。 三、第15條之5第4項規定之除草經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之結果不符同條第5項鎖定辦法中有關合格基準之規定。
09:22:09,176 SPEAKER_00 四、專業機構為依第15條之5、第5項鎖定辦法中有關檢查項目方式合格期券、定期檢查頻率之規定檢查或為不實檢查紀錄。五、專業機構違反第15條之5、第6項鎖定辦法中有關舉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檢指保存或申報之規定。
09:22:30,634 SPEAKER_00 六、第15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全人為將消防防災計劃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被查或為以消防防災計劃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或為擇用安全檢查員執行構造、生命維護或自主檢查。
09:22:51,170 SPEAKER_00 七、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為領用符合同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察員八、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領用或異動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察員報請同條第一項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償
09:23:17,150 SPEAKER_00 第15條政府第4項規定之除草,由前項第3款進行,處罰其管理權人並通知縣級改善及其未改善者並得令停止使用、儲存、議題、公共危險物品除草。 第一項第4款之事業機構,經依同項規定處罰為並通知縣級改善及其未改善者並得予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
09:23:43,213 SPEAKER_00 執行業務或廢止許可之處分。 第一項、第五款之專業機構請依同項規定處罰還並通知現期改善。 進行為改善者並領餘30人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許可之處分。 宣讀完畢。 第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3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43條之一,請宣讀。
09:24:08,315 SPEAKER_00 第43條之一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之管理權人違反第21條之一 定向第一款規定或暫時為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講究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相反寬。
09:24:33,000 SPEAKER_00 前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21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或暫時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購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相還。
09:24:53,091 SPEAKER_00 第一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21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求責,處管理權人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下發款。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下發款。
09:25:13,947 SPEAKER_00 第二水條出了第一項規定之城鎖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限制化學品違反該項規定位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或危害風險有變動時為即時更新或設置標示板違反圖條第二項公告有關等級、內容、顏色、大小或設置為城鎖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150萬元相還
09:25:43,739 SPEAKER_00 宣讀完畢。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徵定第43條之二,請宣讀。 第43條之二,各級消防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儲管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藉其為改善者儲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消防環。一、問議第25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指專責人員。二、
09:26:11,160 SPEAKER_00 衛衣第25條出了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堅持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衛衣同條上第二款規定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國民黨團羅廷維委員等分別提案第46條之一我們均不予增訂第47條請宣讀
09:26:40,891 SPEAKER_00 第47條本法自公佈日實行本法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修正之條文實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報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我們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09:27:08,775 SPEAKER_00 第一條,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政,並防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特制定本法。
09:27:25,313 SPEAKER_00 第15條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供氧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導管這兩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前項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供氧氣體之範圍及分類。
09:27:47,806 SPEAKER_00 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匯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替之,但公共安全物品及可燃性公用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定由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09:28:16,969 SPEAKER_00 職務涉及第一項鎖定場所施工作者或經營交用液化石油器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達項指詳是縣市主管機關須以明事實或檢據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前二項執行為﹐
09:28:35,483 SPEAKER_00 直銷稅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質身份應予保密。 第三項舉發人質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單位主管雇主為前項行為追疑者無效。
09:28:55,529 SPEAKER_00 第三項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法環者應以學生法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供獎金獎勵舉發人。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供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委機關定之。
09:29:18,502 SPEAKER_00 第二十一條之一,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質倉庫或儲存倉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學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質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09:29:45,967 SPEAKER_00 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台。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傾向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試驗主管機關公告之。
09:30:08,641 SPEAKER_00 第21條之二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標識風險危害風險標識本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及時更新
09:30:29,385 SPEAKER_00 前項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分為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及內容、顏色、大小及設計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1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09:30:48,878 SPEAKER_00 第25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份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聘請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生專家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 諮詢會委員任意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09:31:17,003 SPEAKER_00 諮詢會應就消防人員之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諮詢會之組成任務、委員之資格條件、聆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31:37,786 SPEAKER_00 第25條之二,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至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200人者,等起至安全衛生專責人員。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一、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09:32:04,865 SPEAKER_00 各級消防機關應將前項更換事項公告組織所屬消防人員。 二、25條之三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織成員任意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消防機場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09:32:32,615 SPEAKER_00 第25條之四﹐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被查﹐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制成效﹐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及時通報並做成調查記錄。
09:33:01,951 SPEAKER_00 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機關構及學校﹐的查核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間之情形﹐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核結果﹐前項查核結果、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及公開表揚﹐執行不利者﹐得令及感受及提出懲處建議。
09:33:31,901 SPEAKER_00 第二十五條之六各級相防機關對於所屬相防人員﹐的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其檢查之項目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衛生、環保等相關機關定制
09:33:51,645 SPEAKER_00 消防人員有接受前項健康檢查之義務。第一項健康檢查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為之。健康檢查記錄應由各級消防機關予以保存。
09:34:08,496 SPEAKER_00 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臨時健康檢查時﹐各級消防機關應提供救災作業經歷資料與醫院﹐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被查﹐以作為與其職務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
09:34:33,283 SPEAKER_00 第25條之七,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執行職務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消防人員有接受之義務,前項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35:01,463 SPEAKER_00 第25條之八各級消防機關應考量消防人員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因素之特殊需要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女性認成中或分娩後未滿2年之消防人員處應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外
09:35:28,190 SPEAKER_00 並因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勤務調整或必要之健康保護措施。 二、25各級政府辦理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指引。
09:35:52,938 SPEAKER_00 第27條之一各級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或其他消防勤務至發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順能及副標準之順難等及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各團體代表選者選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
09:36:18,944 SPEAKER_00 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向簡宣調查會﹐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經營事項及追蹤改善經營事項之執行﹐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達向有關儘管購、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
09:36:42,256 SPEAKER_00 調閱之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新聞調取時﹐應由其續名、理由並提供副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副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第一項調查會﹐其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37:11,762 SPEAKER_00 第28條指向市縣市政府的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向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09:37:36,858 SPEAKER_00 參加第一項義勇消防組織委員之安全衛生防護事項等全用第25條之二第二項、第25條之四、第25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09:37:52,819 SPEAKER_00 第35條,場所之管理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發生火災時致人與死者處一年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上500萬元下罰金,
09:38:08,181 SPEAKER_00 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上250萬元下罰金。 一、第6條第一項鎖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為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二、第6條第4項鎖定應設置駐載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
09:38:35,571 SPEAKER_00 會議規定設置或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第13條聽效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為定定消防防護計劃或時光中消防防護計劃。
09:38:50,306 SPEAKER_00 各該計劃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 四、第15條第一項所定打管質量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設置或維護場所之位置、構造或設備規定。
09:39:12,989 SPEAKER_00 五、第15條之六第一項所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和其的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為訂定消防防災計劃或依消防防災計劃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
09:39:30,584 SPEAKER_00 第37條違反第6條第一項相反安全設備第4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11條第一項防驗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09:39:46,875 SPEAKER_00 一、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性財幣2萬元上30萬元相反還,並通知限期改善。二、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
09:40:02,891 SPEAKER_00 處長所管理權人信貸幣2萬元以上30萬元相罰還,並通知限期改善。依前項規定處罰還後,經通知限期改善,藉其人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09:40:22,457 SPEAKER_00 規避房內或拒絕第6條第二項之檢查復查者,儲新台幣6000元以上10萬元下返還,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復查。
09:40:37,427 SPEAKER_00 第40條以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13條第一項規定為由管理權人領誘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劃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為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者除其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消防還
09:41:02,519 SPEAKER_00 有發生火災具身重大損害之餘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相防防護計劃非經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被查﹐不得擅自復工。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09:41:23,471 SPEAKER_00 為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現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及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下罰款。
09:41:42,969 SPEAKER_00 一、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公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由管理權人領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劃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為訂定事工中消防防護計劃。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09:42:05,286 SPEAKER_00 未有管理權人將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被查或為依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護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三違反第13條第5項規定未有各管理權人寫意領用共同防護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09:42:30,500 SPEAKER_00 或為共同將消防防護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被查,或為依被查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09:42:46,131 SPEAKER_00 四、違反第13條第7項規定防禍管理人或共同防禍管理人非該場所值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復讐。五、違反第13條第10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領用或異動之防禍管理人
09:43:07,729 SPEAKER_00 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警官被查。 六、違反第13條之一第一項委令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未至領有合格證書之服勤人員或服勤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復續。
09:43:30,207 SPEAKER_00 七、違反第13條之一第4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領用或異動之附近人員報請同條第一項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被查。一、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處罰還後,經通知縣級改善,藉其人為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09:43:58,249 SPEAKER_00 第42條第15條第一項鎖定黨管之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供氧氣體去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及儲存、處理或搬運未符合同條第二項鎖定辦法中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者除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2萬元受30萬元下罰還。
09:44:23,447 SPEAKER_00 第15條第一項所定,導管十兩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供氧氣體制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及位置構造或設備,未符合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設置標準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150萬元下罰款。
09:44:46,631 SPEAKER_00 以前二項規定處罰還後﹐經通知縣級改善﹐藉其為改善者等案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第15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學人﹐為此由保安監督人定定消防防災計劃﹐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相反還﹐並通知縣級改善﹐藉其為改善者等案次處罰﹐
09:45:16,871 SPEAKER_00 三、2、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09:45:42,601 SPEAKER_00 第42條之一違反第15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相反還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即其為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禁於停業處分。一、未雇用、零有合格證照者
09:46:05,167 SPEAKER_00 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15條之一第3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09:46:22,157 SPEAKER_00 第42條之三,由項鍊解嫌之一者,除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相還,並通知謝其改善,藉其為改善者的案次處罰。一、零售業者違反第15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09:46:38,744 SPEAKER_00 為致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 二、管理權人違反第15條之五第四項規定為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實施除草定期檢查或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初次定期檢查或除草定期檢查紀錄為至少保存5年。 三、第15條之五第四項規定之除草
09:47:07,529 SPEAKER_00 經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之結果,不符同條第5項鎖定辦法中有關合格基準之規定。 四、專業機構唯一第15條之5第5項鎖定辦法中有關檢查項目、方式合格基準、定期檢查頻率之規定檢查,互為不實檢查紀錄。
09:47:29,842 SPEAKER_00 五、專業機構違反第15條之五、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範圍、資料之建置、保存或申報之規定。 六、第15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為將消防防災計畫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成
09:47:49,979 SPEAKER_00 或為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或為曾由保安檢察員執行構造設備維護或自主檢查。 七、第15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是管理全人為領用符合同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察員。
09:48:12,857 SPEAKER_00 八、第15條16第一項規定之管理權人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位於規定期限內將領用或異動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察員報請同條第一項成所所在地主管儘管被查。 第15條15第4項規定之除草
09:48:33,801 SPEAKER_00 有傑向第3款情形﹐處罰及管理權人並通知限期改善﹐藉其為改善者並得令停止使用、儲存、議題、公共危險物品、儲藏。
09:48:49,463 SPEAKER_00 第一項第四款之專業機構經依同項規定處罰還並通知限期改善。 計級為改善者並得與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許可之處分。第一項第五款之專業機構經依同項規定處罰還並通知限期改善。 計級為改善者並得與30日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許可之處分。
09:49:19,970 SPEAKER_00 第43條之一公廠儲存化學品質倉庫或儲存藏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之管理權人違反第21條之一定義向第一款規定或暫時未提供藏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勳畏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下發款
09:49:47,469 SPEAKER_00 財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21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活在時為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為指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品牙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遜為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清台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相罰款。
09:50:08,654 SPEAKER_00 第一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21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立即舉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台幣50萬元以上以及萬元下發還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下發還。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場所管理權人
09:50:36,740 SPEAKER_00 對於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違反該項規定位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識板或危害風險有變動時為即時更新或設置標識板違反同條第二項公告有關等級、內容、顏色、大小或設置位置之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相還。
09:51:05,532 SPEAKER_00 第43條之二,各級消防機關有項鍊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藉其為改善者儲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相還。
09:51:22,608 SPEAKER_00 一、會議第25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是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至專責人員。二、會議第25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見證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會議同條項第二款規定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
09:51:49,782 SPEAKER_00 第47條本法自公佈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宣讀完畢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
09:52:11,826 SPEAKER_02 沒有憲政,我們現在做決議如下。消防法增訂第21條之二、第三章之一章名、第25條之一字、第25條之九、第43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一條、第15條、第21條之一
09:52:35,928 SPEAKER_02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09:53:07,782 SPEAKER_07 我們現在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通過附帶決議7項。一、為維護義勇消防人員健康,發揮其救災戰力,建請研議與義勇消防人員定期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補助。二、
09:53:30,755 SPEAKER_07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會同工業主管機關應就修法中強化企業對災害的自主風險管理責任部分辦理地方說明會使企業能理解且遵循法規以落實消防人員勤務安全保障。三、要求電政部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前階工廠、倉庫及場所之化學品
09:53:56,971 SPEAKER_07 或儲存物品之種類或數量異動時需於30日內更新申報及每年不定期辦理實地查核。 四、請內政部消防署於本案三讀通過6個月內呈報救災圖資系統評估及精進報告到院。 五、為持續追蹤大型倉儲消防設施
09:54:22,618 SPEAKER_07 列管進度。請內政部消防署於6個月內將其進度及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 六、
09:54:30,717 SPEAKER_07 內政部消防署應於本案本修正案三讀通過6個月內則成各地方消防機關擬定實施計畫就其狹內重點工廠及倉儲演練並將資訊權納入演練一環以防範未然角度在災害未發生前先行瞭解與規劃。 七本法修正通過後易用消防組織為協助消防
09:55:00,082 SPEAKER_02 緊急救護工作除編組、訓練、演習、扶勤外其他相關事項應以本法所定為限。宣讀完畢。區委員會有對附帶決議有異議?沒有異議,我們決定照案通過。報告委員會,我們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委員登記的發言。我們每位委員發言時間兩分鐘。我們現在進行截止登記。
09:55:29,854 SPEAKER_02 首先,我們請登記第一號,牛許庭委員發言。謝謝主席。這個因應近年多起的工廠跟倉儲的火災頻傳,甚至犧牲了消防人員的性命,也造成了空污等等公害問題,這些情形本來就應該避免,應該從制度面來進行徹底的改善。
09:56:00,111 SPEAKER_04 因此本席在這次修法提出了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原本的工廠之外本席強力主張要將一定規模以上的大型倉儲以及實驗室納入消防法的守備範圍。
09:56:15,855 SPEAKER_04 在10月8日的總質詢我們強力主張倉儲納管並且得到行政院長、內政部長的雙重保證不只要在消防法有所修正未來也要在工廠管理輔導法加以規範並且因為這次的總質詢在委員會的討論中我們可以順利的達成共識在第21條之一將大型倉儲確定納管我們也在第43條1的相關罰則之中克與重罰的義務
09:56:47,069 SPEAKER_04 資訊權對於消防人員的救災非常重要因為熟悉戰場、瞭解敵人是救災勝利的不二法門本期主張業者應該負起提供救災相關資訊指派專人到場協助的義務並且我們剛剛說了在43條1我們提高了罰則因為火災搶救資訊的正確性絕對不容妥協
09:57:08,500 SPEAKER_04 在其他的條文部分15條吹哨者權益保護、25條消防人員職業安全的衛生保障以及在第28條新增疫消人員準用25條規定的健檢公費補助在在都強化了消防防救的品質,值得期待。
09:57:28,394 SPEAKER_04 在修法的過程中難免折衝妥協但我們將密切的追蹤成果我們也在修法最後提出了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半年之內納管進度報告要求擬定實施計畫重點工廠跟倉儲都要進行救災研練這個制度性的改變在今天邁出第一步
09:57:57,944 SPEAKER_02 謝謝牛許廷偉的發言。接下來請登記第二號羅廷偉委員發言。
09:58:13,075 SPEAKER_05 今天消防法三讀消防我們能夠順利的三讀通過心中百感交集昨天晚上我跟消防弟兄還有一蕭一起共度晚餐我想看到這些消防弟兄一次次的義無反顧奔向火場他們的背影令我們動容令我們不捨令我們心疼這些勇敢無懼的英雄們用生命守護我們
09:58:41,565 SPEAKER_05 我想我們能為他們做的可以持續繼續努力。我們也希望能夠真正的保護消防弟兄以及疫消夥伴。要如何在災難的發生瞬間能夠為他們提供最及時的有效的資源。這就是我們長期以來不斷的思考努力精進的部分。
09:59:03,561 SPEAKER_05 這次修法有幾個重點我們強化了場所管理權相關的一個責任以及要在要求火災發生時場所管理權人應該要及時的提供關鍵的資訊我們也希望要擴大
09:59:19,447 SPEAKER_05 大陸管理儲存化學廠的一個相關倉庫以及儲存場所一定規模的實驗室以及相關的倉庫消防法的一個資訊權適用的一個對象我們也鼓勵吹哨者能夠一起來檢舉不法保障舉發人相關的一個權益
09:59:39,174 SPEAKER_05 這就是我們這次重視消防人員相關的設立法案以及設立專門的安全衛生諮詢會確保消防人員一消救災時任務時能夠擁有更好的一個身心靈身心健康
09:59:55,673 SPEAKER_05 最後我相信法令上我們還有待更為精進我們也希望這一次的修法能夠作為消防人員新的後盾成為每一位消防人員以及家人們他們外出工作時能夠多一份安心做他們的後盾一起來努力送給消防弟兄
10:00:20,838 SPEAKER_02 謝謝羅廷偉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登記第三號張志倫委員發言。院長、各位同仁。
10:00:45,000 SPEAKER_03 大家早保障消防員的身心健康與執勤安全是草野政黨所有立委的共識本次修法讓疫消可以比照消防人員實行健康檢查由各級消防機關負擔費用新北市政府自明年114年起每二至三年檢查一次預計每人新台幣
10:01:12,194 SPEAKER_03 三千五百元的健康檢查補助費預計僅有五千名一消一警受賄而為保障消防人員執行安全本次修法提高相關罰則例如火災為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消防搶救必要資訊除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還火災為提供化學品總量、數量
10:01:40,411 SPEAKER_03 總類數量為紙平面圖及消防搶救必要資訊處1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罰還。為指派專責人員協助救災處5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還。
10:01:54,526 SPEAKER_03 為設置標示板並即時更新資訊處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還本席也提了兩個附帶決議一是要求30天內完成危險物品的更新申報
10:02:10,430 SPEAKER_03 二、是義消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以消防法所定為限。本席相信有關消防員的扶擒安排和權益保障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未來我們會持續關注與大家一起努力。謝謝。
10:02:39,759 SPEAKER_02 謝謝張志倫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登記第4位,洪孟凱委員發言。
10:03:00,072 SPEAKER_06 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消防法修法正式三讀通過。近年來,消防人員救災殉職案件頻傳,凸顯消防人員職業安全保障跟機制仍有所不足。本席提案部分,成功爭取強化接避者保護條款,避免雇主秋後算帳,並且擴大災調會的啟動要件。
10:03:23,595 SPEAKER_06 過去只有在重傷或是死亡才能啟動調查機制本次推動修法也將常見的暫時全失能、受傷樣態全部納入。 比較遺憾的地方本系列提案跟基層消防團體長期的訴求有關違反資訊法而導致救災人員死傷納入刑責或是未落實場所自主罰
10:03:48,463 SPEAKER_06 防災財閥因以營業額比例計算罰還以及反覆違規則不改善達一定次數應該勒令停業停工等在本次修法雖然討論多時可是沒有納入本席會持續的監督刪讀後落實的情形並持續推動本席樂見今天消防法順利刪讀但我也必須提醒這只是公務員職安保障的第一步
10:04:17,499 SPEAKER_06 今年有許多基層的公務員不幸離開﹐有人運功殉職﹐有人過勞高壓﹐有人遭受到職場霸凌﹐因而自殺死亡。每一個案件都是令人非常心痛﹐也都在提醒我們﹐目前公務部門的治安保障機制顯然失靈而且不足﹐而公務人員需要一個可以真正發揮預防以及救濟的功能﹐職業安全保障機制。因此﹐
10:04:46,535 SPEAKER_06 我們不要這樣的一個惡性循環我們更希望能夠政府正式重視公務員的職業安全所以希望執政在野秉持初衷共同思考讓公部門職安保障更加完善謝謝謝謝洪孟凱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登記第5號蘇巧惠委員發言
10:05:24,796 SPEAKER_01 主席、各位同仁,消防法自1985年制定公布以來,包含本次,迄今已經歷經了14次的修正。不到3年就修正一次,也顯見消防安全長久以來一直說都被很關心的議題。我們都努力要減少火災的發生,以減少社會上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代價。其中,減少消防人員在發生搶救災害時所造成的不幸事故,是本席本次提案的核心精神。
10:05:55,437 SPEAKER_01 消防人員是我們國家的重要資產。維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的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也是國家的責任。本席要藉此向所有的消防人員致上最高的敬意。
10:06:10,382 SPEAKER_01 這次的修法過程中本席對消防人員的身心健康特別關注包含如擴大吹哨者的適用範圍敦促企業遵循消防法規重視自主風險管理責任等等都是我們所提出的
10:06:25,453 SPEAKER_01 但本期也提案要求消防署會同工業區的管理機關辦理地方說明會特別是對於工業區密集區域之處要多加說明及蒐整意見使企業能夠理解並且遵循法規
10:06:41,349 SPEAKER_01 另外本席認為義消人員協助消防單位協助救災也是十分重要十分辛苦國家也應該要照顧其身心健康以發揮其救災的戰力因此本席也提案建請研議給予義消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補助
10:07:00,323 SPEAKER_01 以上兩個方向在委員會與行政部門討論後都獲得同仁們的支持順利通過本席會在內政委員會守護消防人員包含疫消人員的身心健康守護臺灣我們一起努力
10:07:16,911 SPEAKER_02 謝謝蘇巧慧委員的發言報告事項第5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已案成立調查委員會緊述釐清真相查清相關私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擅盡國會監督職責已案本案
10:07:45,358 SPEAKER_02 經第二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報院會本案因上代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之後再行處理
10:08:03,059 SPEAKER_02 報院會討論事項第6案本院黃健豪委員等人提案。 建請院會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的次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的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的方式於8年之內完成之案。本案
10:08:29,733 SPEAKER_02 今第二會期第6次會議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本案因上代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之後再行處理報議會討論事項第7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維護國會尊嚴
10:08:57,921 SPEAKER_02 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請院會決議一案。 本案
10:09:10,757 SPEAKER_02 今第二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臺灣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本案因上代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之後我們再行處理
10:09:30,875 SPEAKER_02 報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沒有委員登記臨時提案我們就不進行臨時提案之處理繼續處理復議案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2案及第93案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現在
10:09:59,645 SPEAKER_02 我們做以下決定令定期處理報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另外,請各黨團幹部下午3點30分至紅樓302會議室進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之協商。現在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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