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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素梅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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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高金委員素梅:(10時25分)謝謝召委,有請管理署署長,還有建築管理組組長、原民會公共建設處副處長。
1 主席:吳署長、原民會周副處長。
2 高金委員素梅:對,還有建築管理組陳組長。
3 主席:好,有請。
4 高金委員素梅:請部長先休息一下,但是希望你能夠仔細聆聽一下,謝謝。
5 原住民族在我們這塊土地上生存已經超過六千年了,我相信這個是大家都同意的一件事情,早在國民政府來臺之前,我們各部落也早已經自給自足居住,還有我們自己的生活體系,而國民政府來臺灣之後陸續以所謂的建築法,還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等這樣的法規,以非原住民的生活方式,然後把都市規則全面的套用在原鄉地區,全然不顧上面早已經有人居住,所以一夕之間原住民的土地就變成制度的非法地。如果以蘭嶼為例,全島大概有95%的土地跟建物都是不合法使用的,但是這些人早就已經在這裡世居好久了,也早已經建屋成家,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我們全島超過九成被亂劃為林業用地。當時的立法或者是化為林業用地的方式是非常粗糙的,現在我們的居民一旦要依照規則申請所謂的建照,90%以上全部都遭拒絕。署長、組長還有我們的副處長,你們都知道這件事吧!我們請原民會先發表一下。
6 周副處長錫蔚:主席還有委員……
7 高金委員素梅:我講的對不對?
8 周副處長錫蔚:對。
9 高金委員素梅:好,蘭嶼不是例外,這幾乎是原鄉普遍的現象。過去的建築還有土地使用規劃非常的粗糙、非常的武斷,這導致我們部落擁有的土地被限制不能蓋房子、不能夠登記、不能夠繼承,長年以來原住民土地的違建率高達90%,包括我們的鄉公所、代表處、教育的建築物全部都是違建,這不是我們族人的錯啊!這是制度設計壓迫的結果啊!目前我們原住民有55個原鄉、12個縣市,土地除了受到國土計畫法的規範,同時還受限於所謂的國家公園法、都市計畫、特定區域法等等二十多種的法規,層層的限制與重疊的衝突。中央法規沒有鬆綁,地方政府執行根本就是無所適從,這導致我們的族人想要在部落居住,卻因為這樣子的惡法而受限。我們本來期待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能夠通盤的解決,可是非常的遺憾,這項規則草案卻因為國土計畫法的修正草案溝通不足,難以準時上路,我們的族人又要再等6年。請問部長,針對原鄉長期以來的困擾,現在有什麼具體的解決方案?請您簡單的說明。我們請署長就好,部長可以先休息。
10 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其實委員在去年國土計畫法討論的時候,委員也多次來詢問就有關原住民地區建築的一個合法做法,我想這部分在國土計畫也有在持續努力當中……
11 高金委員素梅:我知道,現在已經延宕6年了,我們不能再等6年啊!
12 吳署長欣修:對,但是我想相關的內容都有討論。我瞭解,所以就有關建築管理的部分,其實上次有跟委員報告過,建築法第九十九條本來就有一些簡化的原則,也經委員上次垂詢過,我們有正式做過調查,現在至少6個縣市有訂定關於原住民建築的部分。但是的確因為調查起來,有些原住民地區並不屬於偏遠,有些甚至是劃在都市計畫區內的,過去的做法是在都市計畫裡面,可以針對這些比較特殊的去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還有相關的建築規則。有些縣市政府的確都還沒有訂,所以我們在上一次國土計畫以後,本來也請各縣市政府回去再研究看看,就有關原住民的部分,是有需要透過哪些?比如有些是都市計畫,有些是偏遠地區的建築規則要去訂,這些我們都有持續請地方政府要提出來再修訂,我們每年度都會來檢視,看看地方政府的作法。
13 高金委員素梅:好,署長您所說的正是我今天想要就教您的,沒錯,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有明定規定,都市計畫法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的建築物,可以予以簡化管理,並且授權地方政府擬定簡化辦法,然後報內政部核定。理論上是給族人一條活路,可是您剛剛講目前只有6個縣市有簡化的規範。請問一下,是不是我們可以明確要求各縣市應該要儘速訂定簡化的管理辦法?這已經是法律授權的,難道內政部完全都不做統籌,不給指導嗎?現在我要請部長上臺了,謝謝。
14 主席:劉部長有請。
15 高金委員素梅:好,部長,剛剛署長也說了,我們的問題已經非常清楚,所以是不是可以在這邊要求……縣市政府因為有法源依據,可不可以請內政部跟縣市政府趕快討論一下這個簡化的流程?
16 劉部長世芳:好,我們來彙整之後,根據剛剛委員的要求,在建築的簡化管理上面提出地方自治怎麼樣簡化管理,會訂一個指導的綱要原則,請他們趕快來施行。
17 高金委員素梅:好,很好。我請部長也留下。新竹縣和臺中市的作法,我認為是值得肯定的,他們是依照實際的情況,提出了2項放寬的重點:第一個,凡是樓地板的面積沒有超過495平方公尺,高度沒有超過3樓,而且是具傳統特色的建築,就可以納入合法的範圍;第二個,只要具原住民族特色的臨時性或紀念性,而且是非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例如竹屋、穀倉、瞭望臺、涼亭等等也予以適當的鬆綁。這些規範是地方政府根據在地文化跟現況所做的合理調整,但這些進展是非常零星片段的,還不足以形成系統性的解套方案,需要中央大力的支持。在去年3月20日的質詢,我也提醒過署長,這個事情是非常重要的,可是到現在一直沒有進展,所以我在這一次要再提出來,強烈要求內政部2件事情,好嗎?第一件事情就是內政部應該要儘速訂定通案指導原則,來協助各縣市制定簡化辦法,並且要提供技術指導跟財政的獎勵;第二個,國土署裡面應該就各地簡化的條例內容來進行整理跟對照,要提出一份最佳的實務彙編,讓各地方政府有所依循,然後也可以按照現況做例外的規範。請問部長還有署長,這2點要求應該不過分吧?
18 劉部長世芳:報告高金委員,我想您的看法我們支持,也就是根據第九十九條之一,其實各縣市地方政府就原鄉有這樣需求的話,我們本來就應該幫忙,所以是不是容許我們在一定的時間之內,跟原民會還有各縣市地方政府把這個通案性的指導原則訂出來,因為原住民族自己本身像剛您提到的竹屋、涼亭,它的建構有沒有符合族群上面歷史上的要求,而不是有公共安全上面顧慮的話,原則上我們會同意。那剛剛所提到臺中市政府或者是新竹縣,還有我瞭解好像苗栗縣有訂定,其實都是很好的參考,我想我們可以提供給其他的縣市政府來做比較好的參考,然後訂定一個指導性的原則。
19 高金委員素梅:非常好,我們今天的交流非常的棒,縱使國土計畫法延宕了6年,我們希望在這6年當中能夠解決原住民長期以來建築不公平的問題,我今天也有臨時提案,希望在一個月內,可以嗎?請問署長,可以嗎?
20 吳署長欣修:我們可以來處理。
21 高金委員素梅:好,謝謝,所以今天的臨時提案,也希望你們能支持,謝謝。
22 主席:謝謝高金素梅委員的質詢。
23 下一位請黃捷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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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5-24
speakers ["牛煦庭","陳菁徽","顏寬恒","麥玉珍","蘇巧慧","張智倫","王美惠","張宏陸","高金素梅","黃捷","李柏毅","許宇甄","吳琪銘","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丁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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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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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456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建築法:(一)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 委員顏寬恒等21 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黃建賓等16 人擬具「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徐巧芯 等22人擬具「建築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 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7 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八)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 陳超明等18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台灣 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平均地權條 例: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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