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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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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莊委員瑞雄:(10時45分)謝謝主席,有請我們法務部鄭部長。
1 主席:麻煩部長。
2 莊委員瑞雄:還有調查局陳局長。
3 主席:陳局長。
4 莊委員瑞雄:人事總處培訓……今天人總也有來嘛。
5 主席:人總的代表有沒有來?
6 莊委員瑞雄:請上來一下。部長,我實在很不想問你,問你的差不多都是一些個案,問你也沒意思。其實剛剛前面幾位委員的質詢,我都表達尊重,確實監察院是一個監察、糾舉、彈劾……都是彈劾別人的地方,當然對象是別人,監察院自己確實是守住這個分寸,民眾也會這樣要求。今天我看到李俊俋秘書長勇於認錯,也辭職了,在官場裡面辭掉了,其實就等於是人頭落地,也是表達最大的態度,至於個案,本院很多委員在這邊指指點點,其實意義也不大,依法該怎麼處理的就怎麼處理。
7 但是有另外一個問題,涉及比這樣的一個案件不法程度更高的,我反而會覺得更可怕,畢竟按照我們整個個資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也就是說個資要怎麼使用,法務部應該要去訂定一些指引,現在主管機關當然不是你們,但問題是這些指引到底要怎麼做?我現在看到幾個機關以後,我看了都提心吊膽,為什麼這樣講?老百姓個資最大的風險,以社會大眾的看法,詐騙集團最可惡,資料拿走之後就來拐我們的錢、拐財產,最近發生的卻未必,現在最大的風險是在政府機關,政府機關會給人家洩密,政府機關會給人家提供老百姓的個資,本來政府掌握這麼多老百姓的個資,也要好好保護人家才對。
8 我都一直認為沒有特別重要的目的到要制定法律來授權以外,要蒐取任何老百姓的個資,這都不對。我記得思瑤委員還在那個地方,我當年在當臺北市議員的時候,我們臺北市以前在訂定自治條例,就是設置監視錄影器那個部分,我帶頭反對,本來就沒有那麼多,後來臺北市就設置了一萬多支,新北會更多,看每個首長的看法,就是說你大量的……我們當初敵不過民粹,他也有道理,所以我們就去制定這個自治條例,就是為了治安的問題,提供一些熱區打擊犯罪,甚至於為了交通所以廣設一些監視器,後來我們就把它法制化了,這還講得通,但是把大量的資訊、老百姓的行蹤、這些個資統統掌握在政府手裡,到最後最大的破口是來自於政府的話,這就很糟糕。譬如說,大家來看看最近整個罷免案這些荒腔走板的狀況,大家應該看到了,公務機關的法制概念看起來真的是薄弱到是法盲,真的是法盲。
9 個資保護這樣的破口有多嚴重?其實都應該要去修補,我簡單舉幾個案例,像花蓮,民政處長帶頭違法,本來連署說有沒有疑義的,選委會應該寄詢問單給當事人詢問到底是不是他簽的,而花蓮就不用,夭壽喔!民政處長帶頭違法,這是標準的查水表,就是叫戶政人員挨家挨戶去按門鈴問人家有沒有簽名、是不是本人,這就代表我們公務機關的法制觀念有多薄弱,這種作法當然是嚴重違反個資法法律所謂職務必要的範圍,這個叫做公務人員濫權。
10 另外第二個,你去看南投,戶政資料,現在戶政機關自己會去發明,自己去自創規則,這很明顯的就是一種政治上的審查,變成你要去罷免立法委員,現在人家說你重複去刪除,中選會就表示現在要補破網,但是戶政系統本來是供查驗姓名、戶籍,根本就沒有法源可以拿出來跟簽名單比對筆跡,所以這個非常糟糕,非常糟糕!
11 第三個,你看基隆,哪有一個處長親自去開後門?離譜!你把整個戶政系統變成選舉的一個武器庫,你把公權力變成政爭的一個幫兇。我不知道部長看到之後,你會不會覺得很「厭氣」?
12 其他的,當然我們常常看到,像新北那個地方,也不是特別要點新北,各個地方都會有,只是它比較受矚目,消防人員把報案人的資料賣給殯葬業者,或者你們是調查局,局長,你就知道你們新竹那邊,那些非法查詢系統,你們就把那些個資去賣給討債集團。
13 政府擁有這麼多的個資是要保護人民,你們到最後變成出賣人民,這哪通?這種不法其實更可怕,任何事件的發生,我們去探究它到底有沒有違法,可以啊!都通啊!所以我說我尊重今天所有在委員會各個委員的質詢,可是如果要談那個不法的程度,這個更可怕,本來負有保護人民的義務,到最後都是在出賣人民。
14 所以我要請教,部長,整個法務機關,你是部長,你們法務部不是主管機關,但是對於各個機關裡面提供法律這樣的指引,這是你們的工作,你們說兩句給大家聽聽看,你們法務部建議怎麼樣會比較好。我等一下還要問人總,我覺得你們人總的培訓失敗,但你當然可以回答我培訓很成功,人性就是惡劣。先讓部長說。
15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有關於洩漏個資的問題,他查水表相關的案子,地檢署都有在偵辦中。
16 莊委員瑞雄:是,我知道。
17 鄭部長銘謙:以法務部的立場,我們沒辦法允許有這種情形,目前都在偵辦中。
18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
19 鄭部長銘謙:另外就是剛才委員有提到法盲的那個問題,竟然會恣意提供,我想這部分,我們可以再做法律上的宣導。關於這個部分,我會責成廉政署、政風處,在機關的公務機密維護這部分,以及對個資的保護,我們會再加強各級機關嚴守政府資訊、個人秘密以及公務機密的維護,我想我們可以做這樣的努力。
20 莊委員瑞雄:是啦,部長,我覺得這個指引真的要出來,這個已經不只是濫權的問題,有的濫到他本身不知道違法。我現在發現他們可能不曉得那個叫做違法,我覺得是不是訂一個指引之後去跟他們說?為什麼我請人總上來的原因就是,其實在培訓的過程裡面,像你們也有很多網站現在都在說AI,你們在說那個有很多人,我看都有二十幾萬人上去看,個資的這個部分,你們也應該去上網,做一個比較有趣味的,讓公務人員知道不要這樣做,這個是涉法,這個涉及違法。是不是人總也應該針對這部分?譬如建議整個公務體系,這些牽扯到個資的部分應該加密或者如何升級,築起一個更高的牆保護老百姓。這涉及整個制度的重建了,尤其是你們這些平臺,公務人員違法,這些法律知識這麼貧乏的部分,是不是也該想想辦法?
21 江專門委員美芳:是,委員好。跟委員說明,其實為了協助提升公務人員對於廉能政府、公共服務跟倫理教育的重視,其實我們在106年起,就把廉政與服務倫理的課程納入公務人員每人應該完成的學習時數。就我們這邊所了解,像到113年的統計資料顯示,我們開課的機關總數已經達到515個課程,各機關辦理的總場次也有3,356場次,參與的人數也高達二十七萬多人,學習的總時數也達到41萬……
22 莊委員瑞雄:那個我給你肯定啊,我現在要跟你說的就是,那個部分有那麼多人看,甚至於譬如涉及個資的基本法律常識,你也要去設計,讓人家覺得這個有趣味,不然大家都要看學英文的,這些都沒人要去看,這也不好啦,畢竟公務人員培訓是你們。
23 江專門委員美芳:是,委員的指示,我們會帶回去……
24 莊委員瑞雄:我最後要請教局長,罷免當然連署已經結束了,但是違法的就是違法,我剛指出這一些,就是這一些很多涉及的是,到底他是濫用,還是他刻意違法?很明顯,公務機關裡面,有些他也許是法律知識淺薄,但是其實很多涉及到就是標準的違法,你也不能說這樣就算了,全部都放他去了,那也不對啊!
25 陳局長白立:我想這個除了濫用以外,也是違法。
26 莊委員瑞雄:當然是違法!
27 陳局長白立:其實通通都是。
28 莊委員瑞雄:開什麼玩笑嘛!人死了,名字會簽上去,這就一定有人……
29 我最後要講,我語重心長啦,部長跟局長也聽一下。其實大法官針對這個部分,釋字第603號跟釋字第608號、憲判111年第13號都強調,整個資訊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所以我們現在這部法律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剩兩條保留,送出去了,但是我在這邊提醒,你看美國法院提的馬賽克理論要提醒,他也去提醒每一筆瑣碎的個資,把它串聯起來就是一個人完整的人生,所以政府部門對於人民的個資這個部分,任何政黨執政都不應該讓它變成政治上的籌碼,更不應該變成非法牟利的黑市資源,這個部分,我就要求調查局、法務部,你們要強力打擊不法了啦,這個也不能間斷,好不好?
30 陳局長白立:是。
31 莊委員瑞雄:部長,各機關涉及這樣的法律,你們法務部必須要去提供一些指引,我們也幫他們弄一弄,不然你們搞不定,我跟你們說!有時候你會覺得那個到底是法律知識不足,還是他真的故意要違法?不如我們該做的把它做一做。公務人員應該有法律知識,那個是一個基本嘛,法務部也請負起必要的責任,好不好?
32 鄭部長銘謙:是。
33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34 主席: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吳委員、鍾委員,我們要不要先讓他們休息5分鐘,還是你們要接著?因為已經快11點了,我想先讓官員休息5分鐘。好,我們剛剛徵得委員同意,我們就讓官員先休息5分鐘,謝謝各位。
35 休息(10時58分)
36 繼續開會(11時4分)
37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38 下一位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39 吳委員思瑤:召委今天好慈祥哦!
40 主席:不、不,我一直這樣,今天人不多,你如果要講久一點沒問題。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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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19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王義川","沈發惠","羅智強","莊瑞雄","吳思瑤","鍾佳濱","陳培瑜","王鴻薇","翁曉玲","徐欣瑩","林倩綺"]
page_start 177
meetingDate ["2025-06-02"]
gazette_id 1145701
agenda_lcidc_ids ["11457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審計長、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 廉政署署長、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內 政部警政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如何落實清廉政府及公務員瀆職之態樣與防制」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457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