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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智強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羅委員智強:(14時15分)謝謝主席,有請李主任。 |
| 1 | 主席:有請李主任。 |
| 2 | 李主任世德:委員午安。 |
| 3 | 羅委員智強:主任好。教育部次長葉丙成上個月21日在個人臉書跟校內社群平台發文談及臺大的性平案時,他上傳的對話截圖包括受害女學生的真實姓名等敏感資訊,導致當事人的個資外洩,受害學生在社群平台上控訴葉丙成洩漏個資,並表示「我是個人,不是你政治操弄的工具」,強烈譴責葉丙成的行為。受害者學生說「你踐踏著我的傷口和隱私,鞏固著你的形象跟權力」、「葉丙成,你純白的人設,潑染著性案件被害人鮮紅的血淚」,女學生事後多次要求葉丙成刪文,卻沒有獲得即時回應,直到一個月後也就是這個月21日的下午,葉丙成才完全刪除相關的內容。當時葉次長表示他沒有想到善意的舉動無意中帶來困擾,但受害女學生表示她至今仍然不清楚葉丙成究竟是透過什麼方式、憑藉何種權力取得她的個資,保護性侵受害者的個人資訊是社會基本的倫理跟道德界線,不管是在哪個領域,誰跨過這個線就不該再談教育、談善良、談責任,她也認為葉次長的行為造成她難以挽回的傷害,某部分剝奪她未來30年的人生。 |
| 4 | 我想要幫這位女學生問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洩露他人個資,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致生損害他人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洩露個資,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請問主任,你怎麼樣來幫忙回答一下這位女學生的一個提問,到底他是怎麼取得她的個資然後讓她去面對這樣的傷害?葉次長的作法有沒有違反個資法的規定?對於受害女學生的權益保障,不知道職司籌備我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李主任有什麼建議給受害女學生? |
| 5 | 李主任世德:跟委員報告,因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還沒有成立,所以按照現行的規定,公務機關部分並沒有納管,現在的話當然是由他的上級機關還有機關本身來處理。剛剛有提到刑事犯罪,如果說有涉及到第四十一條那部分的話,就回到刑事犯罪,被害人當然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主張他的權利。因為未來公務機關部分也有納管,我們覺得這個議題應該會先擺在安全維護義務,假如這裡面是有涉及到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雖然是由有權責之人去保管,但是資料要怎麼樣去做使用、安全維護控管如何,我們剛剛在前面有跟委員報告過,未來個資法第十八條有關個人資料的管理我們會再訂定授權辦法,在那邊當然會有一些更細的規定去推廣跟落實,就是資料不要超過目的之外的使用。 |
| 6 | 羅委員智強:謝謝主任,事實上這件事後續的發展,不只這位受害女學生的個資外洩,媒體也報導有18位網友,因為不滿葉次長的作為,寫信到教育部長信箱陳情,聲援受害的女學生,但事後卻發現他們的個資無一例外,全部外流,對這類公務機關洩露個資情事,個資會成立之後要怎麼去監管? |
| 7 | 李主任世德:跟委員報告,假如是去申訴檢舉,按照現行行政程序法,本來就規定陳情的這部分要保密,所以假設說有涉及到陳情的相關資訊洩密,那當然還是應該要回到機關先進行調查,但是剛才講到未來公務機關會納管,所以這部分還是會回到剛才說的屬於安全維護義務的一環,但不管怎麼樣,陳情人的這些資料,剛才有講到在現有的行政程序法已經規定有保密義務,在個資法裡面則是規定有安全維護義務,這兩個部分的法律規定我們應該會同時來加強落實。 |
| 8 | 羅委員智強:謝謝主任,我們個資會如果將來成立的話,希望相關類似的狀況都能夠加以掌握。以上,謝謝。 |
| 9 |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 |
| 10 | 接下來有請我們蔡易餘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346 |
|---|---|
| meet_id | 聯席會議-11-3-36,19-1 |
| speakers | ["莊瑞雄","吳思瑤","賴瑞隆","吳宗憲","陳亭妃","沈發惠","鄭正鈐","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羅智強","蔡易餘","王義川","陳培瑜","張嘉郡","謝衣鳯","李坤城","邱議瑩","邱志偉"] |
| page_start | 245 |
| meetingDate | ["2025-05-28"] |
| gazette_id | 11454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5402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王美惠等18人、(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四)委員李坤 城等16人、(五)委員吳秉叡等18人、(六)委員陳亭妃等16人、(七)委員蔡易餘等17人、(八)委員 何 欣 純 等 2 2 人及 ( 九 ) 委員 吳 思 瑤 等 1 7 人 分 別 擬具 「 個 人 資 料保 護 委 員會 組 織 法 草 案」 案 |
| agenda_id | 1145402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