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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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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莊委員瑞雄:(14時9分)謝謝主席,有請我們李主任。
1 主席:請李主任。
2 李主任世德:召委午安。
3 莊委員瑞雄:主任好。其實在2022年我們憲法法庭作出憲判字第13號這樣的一個解釋,就已經很明確的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應該有獨立的監管機關跟監督機制,這個其實都不是今天在討論的所謂政策上的選擇,反而是一個憲法上的義務,現在這部組織法最主要的一個目標就是真正去落實「獨立監管」這四個字,所以本席在這邊其實也要提醒,剛剛幾位委員的指教也不無我們必須要去深入去探討的,因為最主要這個真的是要說服國人。
4 李主任世德:我們會聽取幾位委員這樣的建議。
5 莊委員瑞雄:我們今天在審查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組織法,我必須要先講的是其實它不只是單純的一部組織法,它更是政府在資訊時代對全國人民隱私保障的一個基本交代,也是國家展現強化個資保護的一個決心,可是反觀最近大家看到的個資相關問題裡面,一些詐騙集團或者說個人去侵害,這個都已經是很糟糕了,更何況如果是政府帶頭或者政府機關自己本身去違法,那就更糟糕了!我簡單舉幾個例子,看看到底是政府要蓄意違法還是它在法律專業上的認知這麼的薄弱,這個很可怕。
6 第一個來看花蓮,這一次連署裡面的這些疑點,選委會本來應該是寄出詢問單去通知當事人來澄清,結果呢?花蓮這位民政處處長直接把整份的提議書丟給戶政機關,然後叫戶政人員挨家挨戶去按門鈴,問人家說這個簽名到底是不是你的,這個很明顯就違反了我們個資保護法第十六條有關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的規定,這個很明顯就違法了。
7 第二個就是這幾天看到南投這個部分,我看了其實也是非常痛心,同樣的,戶政系統裡面的資料依法只能供選委會去查姓名、戶籍甚至原民身分等等,並沒有任何一個法源可以拿來做比對筆跡之用,戶政機關所保存的這些民眾的簽章,理論上而且本質上不能被選委會拿來做比對的一個依據,結果這幾天,南投縣選委會自己發明新招,把戶政資料拿來當筆跡鑑定師,看到簽名這樣歪一點、筆劃多一下,就直接把它當成假連署處理,這根本就不叫依法行政,這是自己創造這樣一個規則來做政治上的審查,我很擔心的就是搞不好他也沒有這個意識、搞不好這些地方政府也認為他們沒怎麼樣,就是想要更謹慎的核對出來而已,但是他們不知道這個已經侵犯到個人資料的保護。
8 第三個更誇張,就是基隆,罷團收不到連署書,那怎麼辦?結果不是補件,而是直接去找戶政機關撈資料來造冊,還是民政處的處長親自下令幫這個罷團去開後門,這很可怕!這真的很可怕!其實很多的罷團,比如國民黨的罷團可能還是抄抄黨員名冊而已,你可以說這是為了上頭的交代,可是那是政府機關,基隆這個機關首長直接把戶政機關、戶政系統變成選舉的武器庫,把公權力變成政爭的一個幫兇,這個已經不叫濫用。不知道李主任你的看法是怎麼樣?
9 李主任世德:跟委員報告,未來個人資料保護會成立的時候,當然公務部門也是要全面納管,剛剛也有提到,所有的公務部門它的上級機關我們也會跟它保持這樣子一個平台,在政策推進會議裡面,相關的這些議題,在未來個人資料保護會成立的時候,我們也會橫向的來跟他們討論。尤其是剛剛提到的很重要的我們的戶籍法,因為戶籍法是一個已經施行非常久的法,主管機關雖然說對於這個法有一些認識適用,但是講到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當然還是要謹遵戶籍法的相關規定,選罷法也是一樣。
10 莊委員瑞雄:其實我一直搞不懂國民黨到底怎麼了,比如說謝國樑市長,當年還是立委的時候其實還曾代表國民黨去參加個資法修法的協商,那時大家都在立法院搖旗吶喊說要守住個資法,結果卻變成把這個圍牆給拆掉了,還把鑰匙雙手奉上,這是讓人覺得非常不勝唏噓的一個地方。我們也看到其他的,比如新北市就曾經發生消防局人員非法查詢個資系統,然後給殯葬業者,甚至變賣以此來牟利,新竹也是一樣。我們今天審查這個條例,看到這些亂象,我相信今天這不只是一個組織法,也不只是多設一個委員會,而是要建立一道堅實的個資防火牆,俾能真正達到強化個資保護的效能,我們也期待等一下逐條討論時,大家可以集思廣益,讓整部法能夠更完善,然後對國人個資的保護提供更好的、堅實的保護。謝謝!
11 李主任世德:謝謝委員。
12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
13 主席(莊委員瑞雄):謝謝蔡易餘委員。
14 接下來我們請最帥氣的羅智強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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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3-36,19-1
speakers ["莊瑞雄","吳思瑤","賴瑞隆","吳宗憲","陳亭妃","沈發惠","鄭正鈐","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羅智強","蔡易餘","王義川","陳培瑜","張嘉郡","謝衣鳯","李坤城","邱議瑩","邱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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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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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王美惠等18人、(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四)委員李坤 城等16人、(五)委員吳秉叡等18人、(六)委員陳亭妃等16人、(七)委員蔡易餘等17人、(八)委員 何 欣 純 等 2 2 人及 ( 九 ) 委員 吳 思 瑤 等 1 7 人 分 別 擬具 「 個 人 資 料保 護 委 員會 組 織 法 草 案」 案
agenda_id 11454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