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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亭妃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Index Text
0 陳委員亭妃:(13時25分)謝謝召委,我們請李主任。
1 主席:請李主任。
2 李主任世德:委員午安。
3 陳委員亭妃:主任,其實我們在經濟委員會,你清楚我一直都在追這個進度。因為我們的個人資料保護如果沒有一個委員會正式成立,一切都是假的。可是我們現在更擔心的是,委員會成立之後,你沒有可以推託的機會了,就是當個人資料保護沒有保護好,就是我們的責任了。我現在要問,當委員會成立之後,怎麼保護個資?我們怎麼保護個資?有公部門、非公部門,好,我們怎麼去處理?我們先講公部門。
4 李主任世德:OK,跟委員報告,雖然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是獨立機關,但是我們目前設計它不是孤獨機關,所以另外在經濟委員會即將要審的個人資料保護修正草案,我們有放一條很重要的第一條之二,就是現有委員會會去成立一個新的政策平台,我們叫它政策推進會議。然後在第一條之二的第一項,清楚賦予給所有公務機關的上級機關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一樣要有幫忙完成個人資料保護監督的義務。
5 陳委員亭妃:主任,你這個講法是表面,重點是你要怎麼去保護?我必須說,現在很多的區塊,包括詐騙等等,說真的,個資是最關鍵的!我們只是三級獨立機關,怎麼去要求二級機關?就算有這個平台,我知道我們的法規裡面自己有設了未來能夠有一些工具可以處理的,可是這些工具畢竟是一個表面。你們是三級機關,你們怎麼對二級機關去要求他們要盡到保護的責任?
6 李主任世德:跟委員報告,我剛剛說的這個平台,沒有錯,的確目前只看到外型,但是它本身有兩個很重要的工具,對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都有對於個人資料保護安全維護的義務,一個是訂在未來的第十八條,一個是訂在第二十條之一,雙方會訂一個共通安全維護的基準。本來前面都已經講了,他們都有一個責任跟義務,上級機關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責任去push自己監管的行業或者是自己監管的下級機關。同時每個公務部門或是私務部門,我們在未來設計的第十八條跟第二十條之一,還要再訂辦法,他們要去落實整個個人資料保護。
7 陳委員亭妃:要再定子法嘛,對不對。
8 李主任世德:對!這部分是一個很重要的重點,抓緊他們做好個資保護工作。
9 陳委員亭妃:其實你們的相關法令,我們都看到不要看了,重點在哪裡……
10 李主任世德:要落實。
11 陳委員亭妃:你們的關鍵在子法,就是說你們要怎麼去落實。
12 李主任世德:對。
13 陳委員亭妃:母法是一個標準。
14 李主任世德:一個起頭,對!
15 陳委員亭妃:但是重點在子法,你們的子法是不是可以真正到位?從公部門到非公部門,像我們看非公務機關,他們如果有遇到個資的事故,請問你怎麼要求他們要有應變措施或是保存事故的紀錄?你們要怎麼要求它?
16 李主任世德:目前在我們現行的母法條文裡的第十二條會去要求,每個公部門……
17 陳委員亭妃:這些都是要求啊!公部門或許我們有彼此的約束,可是非公務機關呢?
18 李主任世德:非公務機關,我們當然後面還有對應的罰則啦,譬如說外洩,他們不來通報……
19 陳委員亭妃:所以也是罰則而己嘛。
20 李主任世德:當然不只是有罰則,我們後面還會去進行相關的調查,還有進行糾正。
21 陳委員亭妃:主任,我必須說,當這個委員會成立之後,壓力就來了,過去你可以說還沒有委員會,現在要趕快成立,所以我們希望趕快掛牌、趕快完成。可是現在正式成立之後,你沒有可以推託的地方了。
22 李主任世德:對,謝謝委員的支持。
23 陳委員亭妃:公務單位怎麼盡到個資保護、非公務單位我們要怎麼要求它,這些我們一定要有一套SOP!
24 李主任世德:是。
25 陳委員亭妃:我們現在有了母法,子法要訂得更精準!
26 李主任世德:是。
27 陳委員亭妃:更精準喔,你聽懂我這句話喔,更精準!因為現在所有的個資問題,我們都清楚問題在哪裡,所以你們要把現在面臨所謂的洩漏個資的狀況,要從子法訂得更精準來做約束。
28 李主任世德:對。
29 陳委員亭妃:這個部分,主任麻煩,我們的期待很高喔,謝謝。
30 李主任世德:好,謝謝。
31 主席:好,謝謝陳亭妃委員。作用法的部分,可能大家就要比較多費點心。
32 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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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3-36,19-1
speakers ["莊瑞雄","吳思瑤","賴瑞隆","吳宗憲","陳亭妃","沈發惠","鄭正鈐","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羅智強","蔡易餘","王義川","陳培瑜","張嘉郡","謝衣鳯","李坤城","邱議瑩","邱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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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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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王美惠等18人、(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四)委員李坤 城等16人、(五)委員吳秉叡等18人、(六)委員陳亭妃等16人、(七)委員蔡易餘等17人、(八)委員 何 欣 純 等 2 2 人及 ( 九 ) 委員 吳 思 瑤 等 1 7 人 分 別 擬具 「 個 人 資 料保 護 委 員會 組 織 法 草 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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