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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12時2分)謝謝主席,我請教育部鄭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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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請部長備質詢,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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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英耀: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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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部長好。葉丙成次長現在因為性平疑慮送交教育部性平會進行調查,所以我今天要來請教,畢竟外界也很關心。我們看一下現在教育部性平會的成員名單,首先性平會的主委就是部長您,再來,次長也是性平會委員,還包括署長以及兩位司長,一共有5位教育部內部人員都是性平會成員,而其中的主委就是部長,所以外界會關切送到教育部性平會調查是不是就代表中立跟客觀呢?目前教育部性平會在調查小組部分是否都為外部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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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英耀:跟委員報告,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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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調查小組有外部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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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英耀:3位都是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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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但是針對調查小組的結果還是要開性平會。所以我現在要求教育部依據……其實也是教育部網站上的資料,對於在性平調查程序上什麼叫做重大瑕疵,教育部有給各界一個說明,其中包括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第一,第三十二條講的是如果在調查程序中,當事人應該迴避,而我認為在本案中,其實教育部就是當事人,所以包含部長、次長、司長都應該迴避。第二,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公務員職務執行有偏頗之虞者──也就是有這樣疑慮的人,也可以申請迴避。部長,依我來看,因為成員裡面有兩位司長,學特司甚至是葉次長督導的,你要司長調查……即便他沒參與調查,但最後可能處置次長,這點有違職場上正常的經驗法則。所以我認為在性平會裡面,包含教育部部長、次長、署長、兩位司長,五位成員都應該迴避。部長可不可以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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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英耀:確實,在利害關係人的部分,他是應該要迴避的,這個我可以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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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好。本席覺得我們一定要以最高的標準,甚至是優於法規的最高標準進行接下來的性平調查,這樣才能夠重新贏得社會各界的信任。因為你們是中華民國臺灣教育的最高主管機關,一定要用最嚴謹的態度看待。接下來是有關臺大的案件,還有一個部分本席必須和部長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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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監察院的報告當中,其實至今我們能夠看到的報告就是監察院這一份。監察院的報告去年7月份就出來了,在裡面的第4頁,本席認為有一個非常大的問題。監察院調查的時候,經由訪談指出這位當事學生多次告訴學校的心理師「拜託,不要再叫我去找宿舍輔導員」,結果心理師卻和當事學生說「輔導員是離你靠近且安全的角色」,言下之意是說,你就去找輔導員,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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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他除了叫學生去找輔導員以外,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還說,臺大有一個工作人員B員,他是誰?我們不知道,但是他三次聯繫宿舍輔導員,也就是可能的加害人。聯繫他做什麼呢?要這個宿舍輔導員多關心當事學生,這是請可能的加害人去關切可能的受害人,就像請狼師去關心被害學生,如果是其他師生的性平案件,就是這樣的情形!而且當時還在調查當中,假設他是狼,這就是引狼入室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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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你看到這文字有沒有覺得非常奇怪?真的非常不恰當!這是發生在臺大校園的事情,本席甚至認為不歸性平會處理,因為這是非常重大的行政疏失。這是監察院的報告,不是性平會的報告,監察院的報告去年7月就告訴我們,臺大校園有這樣的情況,結果呢?到現在教育部還沒有去詢問臺大為什麼做這樣的處置。也有可能是當時的心理師覺得性平案件要保密嘛!或是他們沒有收到相關資訊,也許是因為這樣造成不當處置,但這確實是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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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部長今天受訪時說的,我們要檢討,而且要避免同樣的情事再次發生,對吧?但是依本席來看,臺大這個處置是這麼大的疏失,可是到今天都沒有被檢討,那麼同樣的事情絕對還會再發生。你怎麼會叫可能的加害人去關切受害人?而且這個臺大的工作人員B員是什麼職務?他是不是長官?所謂的希望他多關心被害學生,當中有沒有權力關係?這一定要去調查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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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部長,現在案件送性平會了,就是要重新檢視臺大的程序,但是監察院公開在網路上的已知報告當中,這是全國國人都可以看到的,根據這一段描述,本席認為已經很明確,處置的確不當,所以一定要要求臺大。如果有行政疏失、行政不當,可是教育部卻沒有要求臺大檢討的話,部長,那就是教育部督導不周、就是教育部的督導疏失。我們一定要去把事情調查清楚,可不可以?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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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英耀:可以的,謝謝委員。臺大這樣的處理,在行政上確實有許多地方我們應該做更進一步的調查,了解可能造成的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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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部長,我們要再積極一點,因為教育部是最高主管機關。本席剛剛說的這一份報告,去年7月就在網路上公開,但是至今臺大沒有被檢討有無行政責任!性平會是性平會,但學校有行政責任,誰去要求輔導員?還三次叫他去關切學生,是誰?你們一定要調查清楚,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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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英耀: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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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這個性平案件,全臺灣真的都非常關切,尤其是發生在校園裡面。很遺憾,我們看到東華大學也發生了性侵案件,並且已經以性侵罪起訴,這是師對師,是學校的男性老師性侵女教師。這個案件,目前性平會也同時重啟調查,因為已經起訴了,正在司法程序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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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席今天要請教教育部的是,因為是師對師,適用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二條是指性騷和性侵害案件同等適用;第十三條是針對雇主。以這一案來說就是東華大學,校方應該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或性侵情形再度發生,也就是校方有責任避免這樣的情況再度發生,而且要有相關措施,要有所作為。第十三之一條是雇主有權力得暫時停止被申訴人之職務,也就是學校可以讓他停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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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現在想要請問,教育部有沒有去了解,東華大學在這個案件當中有沒有以性工法處置?有沒有相關措施?東華大學有沒有盡到避免受害申訴人持續遭受可能危險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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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英耀:5月24日,當事的加害者在調查期間已經被停職半年。詳細情形是不是請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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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5月24日,就是前幾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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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司長高賢:對,前幾天。學校依照相關程序組成調查小組,也啟動性平調查。在性平調查過程當中,已經決議先對這位教師做停職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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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好,非常好。這個案件是什麼時候發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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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司長高賢:因為當初在處理時,其實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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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去年8月起訴,但是這位老師直到今年,也就是現在、5月份才被停職。部長,你知道嗎?在學校裡面,甚至是由學生主動發起護衛隊保護這位女性教師,因為從去年8月到今年5月,長達將近一年的時間,這一個已經因性侵被起訴的男性教師還在學校裡面,所以那位女性教師出入學校的時候,都要儘量避免碰觸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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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席還是要再次提醒教育部,因為你們有督導責任,本席認為應當更加積極,尤其這個案件就法規來說,本席覺得很明確是適用性工法。東華大學如果可以早一點召開會議,也許可以早一點做出停職措施,這個教師的工作環境也可以早日比較安全。學校老師的安全、性平的環境,不應該是由學生發起護衛,甚至是由學生幫老師送便當,因為學生實在是看不下去了,才會站出來保護老師,希望教育部可以更積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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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抱歉,請主席給本席一點時間,一樣是性侵案件,臺中幼兒園發生一起4歲女童被跆拳道教練性侵案件。因為去年臺北市發生狼師性侵案之後,我們和教育部一直在討論要修正相關法規,為什麼?因為在臺北市培諾米達案件當中,當時大家最沒有辦法接受的,就是家長已經知道有性侵的情事,所以要去調監視器,甚至是家長要看調查報告也被百般阻撓,不讓家長看報告,這讓家長覺得被二次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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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年1月,教育部已經修正相關規定和法規,其中本席認為最重要的,就是增加受害幼童家長可以調閱調查報告的規定。所以本席現在想要請教,教育部有沒有去了解臺中這個案件?有沒有讓家長看調查報告?有沒有適用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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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署長富源:這有適用新法,但詳細情況是不是容我們和臺中市確定、了解之後,今天之內向您回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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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好,請務必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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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署長富源:我也要感謝委員修了兩個辦法,還有檢核表也都給了。最後,這兩週內,我們還會給他們一個運用手冊,所以四件事都有照委員指示的方向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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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沛憶:我們修法是為了保護孩子、保護家長,所以拜託,本席不要再看到有家長想要看報告卻被百般阻撓的情況,請你們務必了解法規有沒有被落實,好不好?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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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沛憶委員,官員請回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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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范雲委員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