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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 @ 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李委員彥秀:(11時49分)謝謝主席,是不是請主委?
1 主席:請彭主委。
2 彭主任委員金隆:委員好。
3 李委員彥秀:主委,剛剛聽到你對李坤城委員的回答,這半年大環境的變化,本席認為確實需要給一些彈性,因為整個大環境的變化不是我們預料得到的,確實需要一些滾動式的調整,這個部分本席也支持你的做法。主委,因為本席今天的時間有限,還有好幾個議題要問其他部會,所以請你簡答就好。
4 彭主任委員金隆:是。
5 李委員彥秀:主委,最近金管會有制定一個新規,就是壽險持有單一檔被動式ETF,持股上限只能到30%,既有超限部分只能出、不能進,媒體新聞是說5月底要上路。但是本席又聽到另外一個說法,函釋是說6月中要上路,到底是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6 彭主任委員金隆:具體時間請王局長簡單回答一下。
7 李委員彥秀:好,你只要簡答就好了,因為大家都想知道具體的時間點。
8 王局長麗惠:我們應該是6月份會發布函釋,現在還在開會中。
9 李委員彥秀:6月份發布函釋,之後會給彈性的時間嗎?
10 王局長麗惠:已經超過30%的部分就不再新增部位,維持現有的比率。
11 李委員彥秀:你可不可以回應本席,目前有幾家壽險公司持有單一ETF超過30%的持股?哪幾間是在示警邊緣?
12 王局長麗惠:我們事後再給委員資訊,因為這個部分我還要掌握一下,不好意思。
13 李委員彥秀:好。請問主委,新規一上路,會不會反向促使投信推出更多相同的追蹤標的物、同值性的ETF?有沒有可能?
14 彭主任委員金隆:實際上在保險……
15 李委員彥秀:因為它都是追臺灣50的指數嘛!對不對?
16 彭主任委員金隆:我知道,沒錯。
17 李委員彥秀:它都是追蹤相關的標的指數,例如006208、0050,其實都是追蹤類似的臺灣50指數,所以這樣的限制有沒有意義?
18 彭主任委員金隆:應該這麼說,我們過去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系列的投資規定,分散、避免集中都是我們對投資規範的概念。因為過去有很多特殊原因,很多檔是高度集中,所以我們現在……
19 李委員彥秀:主委,本席支持你的做法,本席現在只是提醒你,因為有類似的追蹤指數,所以這樣分散有沒有意義?
20 彭主任委員金隆:我知道。這和證期局另外的政策一樣,他們在審核這些基金的時候也要避免雷同,這部分我們也會做。
21 李委員彥秀:你們以後會有其他的做法?
22 彭主任委員金隆:我們針對ETF也會做這樣的管理啦!
23 李委員彥秀:什麼時候會提出整套的管理方法?
24 彭主任委員金隆:我們管理ETF的時候,本來就會這麼做,避免大家……
25 李委員彥秀:對。所以本席才會提出來,其實好幾檔都是類似的,都是追蹤同樣的標的,所以你們限制30%有沒有意義?這是本席要提醒主委的地方。
26 彭主任委員金隆:對,謝謝。
27 李委員彥秀:它不能集中在A,可能就會分散在兩個類似的,就是A、B都有,所以這樣的限制有沒有意義?這是本席要提醒你的地方。
28 彭主任委員金隆:第一個,這個我們也考慮過,因為對保險公司市場的監理,我們是基於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就是你要理解監理官的想法,如果你真的要這樣做的話,我們就會……
29 李委員彥秀:所以你們要有其他的工具和手段,才有辦法達到函釋的目的嘛!對不對?本席只是提醒,因為本席還沒有看到你們是否有其他做法,所以今天透過質詢提醒主委。
30 彭主任委員金隆:好的。
31 李委員彥秀:第二個,這也是本席長期關注的,本席希望後續你可以提供答案,就是我們防詐的量能,其實從防詐儀表板可以看到,2月份財損是60億元,3月份是70億元,4月份是76億元,詐騙案件仍舊層出不窮,所以金管會去年也曾經要求銀行都要設打詐的專責主管。
32 彭主任委員金隆:對。
33 李委員彥秀:之前同樣的議題,本席問過財政部,打詐的專責主管到底是兼任還是應該專任?目前公股其實都是兼任。但兼任沒有辦法達到主要的目的,為什麼?因為他有其他的業務,他會先把主要業務做好,不可能主要做打詐這件事,這是兼任和專任最主要的差別。所以本席要請問金管會,你們有沒有盤點所有的公股和民間銀行,到底有多少是兼任?多少是專任?有什麼具體做法希望他是專任?因為專任總比兼任好吧!主委,你同意本席的說法,對不對?
34 彭主任委員金隆:當然。所有的事情如果有專職是最好的,但是因為……
35 李委員彥秀:專職才能把事情做好嘛!
36 彭主任委員金隆:對。我們現在第一個是先要求他們要有負責的高階主管,這是一定要做的,以前可能沒有,但是我們現在有做這樣的要求。剛才委員說的是這個人只做這件事情,類似……
37 李委員彥秀:主委,因為近期銀行行員涉詐騙案越來越多,這也顯示內控失靈的狀況。雖然部長前幾天回應本席是說,其實有一些是他們的內控機制發現的,是他們自己警覺發生。但是如果在事前,就是在更前端,他們內部有更多的警示機制或是平常的SOP制訂得更嚴謹,說不定這些事情根本連發生的機會都沒有,不需要依靠內控機制察覺。
38 彭主任委員金隆:對,這是我們希望的理想狀況。
39 李委員彥秀:因為最近我們看到內控機制失靈的頻繁度越來越高。這是本席的期望,主委,未來盤點內部機制的時候,這是我們應該要處理的地方。最後本席要提醒主委一下,打詐防制條例專法在去年7月31日公布實施,無論是投資詐騙、網路詐騙,包括學生網購被詐騙,其實都非常頻繁。本席提一個建議,本席覺得現在國人的金融教育,比照國際,例如美國和日本,他們對高中生就推動金融教育的課程,包括一般的民眾。本席覺得如果可以從學校教育做起,讓金融教育義務化,如果我們可以提早做一些鋪陳,對國人的金融教育也好或是打詐這個部分的資訊宣傳,本席覺得這樣會更嚴謹。所以本席今天提出質詢,希望可以提出一個專案和教育部溝通,未來如何從高中的課程做起、從金融教育、國際金融教育等部分開始深耕,可不可以?
40 彭主任委員金隆:這個方向我們一定支持。即便沒有課程化,走入校園也是我們持續在辦的活動。
41 李委員彥秀:好,謝謝主委,但是本席希望有具體的做法。本席希望可以在三個月之內,針對這個提議回應,好不好?主委請回。
42 彭主任委員金隆:好,謝謝。
43 李委員彥秀:時間先暫停。可不可以請賦稅署?時間一直在走。署長,本席不要占用太多時間,但本席要提的這個個案可能會影響到很多人。現在針對不孕症,財政部的規定是不孕症的醫療費可以列為扣除額,本席這邊有一個個案,他原本以為做不孕症的治療可以列舉醫療費扣除額,之後可以退稅,但是後來卻需繳納6萬元稅款。
44 醫療扣除額的部分應該和生育政策相輔相成,但本席看到的是,賦稅署回應這些醫療院所必須事前申請,或經財政部認可會計紀錄完備才可以,本席覺得這和大法官的解釋是有衝突的。因為一般民眾可以申請生育補助,如果真的是不孕症,而且我們也鼓勵他去做這件事情,這時候他們都會考量費用和院所評價,還有是否有補助,但國健署是不是有補助做這件事情?這是非常明確的,至於這個醫療院所有沒有向賦稅署申請可以列扣除額?通常國人都不知道,我們只知道現在如果因為不孕症而去做這件事情,最後一定可以列扣除額,但是現在的做法和大法官的解釋互相違背,醫療院所必須先去申請,民眾才可以列舉扣除額。本席覺得這件事情和我們現在鼓勵生育是互相違背的,如果真的有不孕症的話。所以是不是可以請賦稅署基於職權依個案審核?否則我們當時規定可以列舉扣除額,但是目前申請的狀況是,14家人工生殖醫療院所,只有2家可以列舉免稅扣除額。事實上目前做人工生殖的醫療院所非常多,大家只會思考哪一間評價比較好、費用比較合理,他根本不知道這間是否可以列舉扣除額,等他做完療程之後,才發現這一間並沒有申請。
45 針對這個事情,本席覺得賦稅署應該要有不同的思考邏輯和方式,因為對一般的年輕夫婦來說,他們做人工生殖的費用非常高,所以署長,本席覺得這件事情應該就個案思考。
46 宋署長秀玲:委員,我快速回應一下。因為第十七條明文規定要公立、健保特約醫院,還有財政部核定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才可以列報醫藥費扣除。它有它的立法意旨,主要是因為如果醫療院所沒有核實申報收入,它開出來的收據,如果一般的就診者可以報費用……
47 李委員彥秀:署長,所有的醫療院所都是合法、合規的,現在做人工生殖的,沒有所謂地下、不合法、不合規的。只是現在要列舉扣除額,目前只有兩家可以扣除,事實上臺灣有很多家都有在做人工生殖。我們都希望人工生殖可以列舉扣除額,因為這樣可以照顧所有有需求的年輕夫妻,否則就和鼓勵生育的政府政策互相違背。所以本席才請你再進一步思考,這個政策有沒有必要做進一步的調整,因為這和大法官解釋互相違背,本席希望你去看一下大法官的解釋。
48 宋署長秀玲:有。其實我們現在有密切和衛福部合作,最近才剛修正一個認定要點,鼓勵所有醫療院所向財政部申請。
49 李委員彥秀:你們要主動,因為醫療院所根本不會管個別年輕夫妻可不可以抵扣,他們只會在意他們的醫療專業是否能做好這件事情。
50 宋署長秀玲:我們現在會輔導,是。
51 李委員彥秀:你也理解本席所說的。所以請你看一下大法官的解釋,對於給付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療費用,不得列舉扣除額這件事情,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的意旨是不符的,所以本席才請你再回頭去看一下,因為這個政策和大法官的解釋互相違背。
52 宋署長秀玲:有的。
53 李委員彥秀:本席再次強調,醫療院所做人工生殖這件事情,它不會去管病患可不可以列舉扣除,醫院關心的是自己的醫療行為會不會做好、價格是不是合理?要訂什麼樣的價格?但是政府鼓勵不孕症夫妻做人工生殖,也會給予一些補助,所以我們的做法應該再進一步調整,這是本席必須提醒你們的。
54 宋署長秀玲:是,了解。我們會努力讓醫療院所了解現在的規定,而且會有鼓勵的措施,我們會讓……
55 李委員彥秀:你們要主動出擊啦!
56 宋署長秀玲:對。
57 李委員彥秀:署長,本席不占用別的委員時間,請你們主動出擊處理這件事情,不要讓政府的美意打對折,好不好?
58 宋署長秀玲:有,我們都有處理。
59 李委員彥秀:謝謝。
60 宋署長秀玲:謝謝委員。
61 主席(賴委員惠員):謝謝彥秀。本席針對賦稅署的部分做一個結議,因應少子化,針對人工生殖的醫藥費扣除,你們要提出比較具體的方式,兩個禮拜內提出來給委員會,好不好?
62 宋署長秀玲:好。
63 主席:謝謝。
64 接著請陳玉珍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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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0-14
speakers ["賴惠員","沈發惠","林楚茵","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鍾佳濱","林思銘","顏寬恒","羅明才","李坤城","陳玉珍","李彥秀","王世堅","黃珊珊","林楚茵","廖先翔","邱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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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28"]
gazette_id 1145401
agenda_lcidc_ids ["11454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8案:(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等 2 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羅 廷瑋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 等6案;二、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9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鍾佳 濱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4 案、 ( 二 )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 17 人、委員王鴻薇等 19 人、委員郭國文等 18 人、委員賴士葆等32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 4案、(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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