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翁委員曉玲:(11時42分)主席好。首先先請NCC陳代理主委。 |
| 1 |
主席:代理主委。 |
| 2 |
翁委員曉玲:還有中華電信林副總。 |
| 3 |
主席:中華電信。 |
| 4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
| 5 |
翁委員曉玲:陳主委你好。我想這次因為滿多民眾有收到罷團的簡訊,引發個資外洩的爭議,我當然知道其實NCC督導的是電信業者,所以到底電信業者有沒有實際上去從事LBS服務的簡訊發送,經過NCC的調查,看起來現在並不是由中華電信或三大電信業者所提供的LBS的簡訊發送。我想請教一個問題,除了三大電信業者可以提供LBS的簡訊發送之外,一般來說,簡訊代理商他們可不可以做LBS的簡訊發送? |
| 6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一般是沒有,技術上一定是電信公司發送,因為基地台的資訊在電信公司,所以簡訊代發業者是沒有辦法發送LBS,他只是委託三大電信公司去發送,他是發送方。 |
| 7 |
翁委員曉玲:好,也就是說,簡訊代理商原則上是沒有這樣的權限、技術可以直接去做LBS的發送,就算是有這個需求,他也必須透過三大電信業者才能夠去提供這樣的發送,是嗎? |
| 8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沒錯,但是從另外的層面來看,電信公司推出這個LBS服務,他必須取得用戶的同意,同意之後,電信公司可能會跟一些商家合作,你到百貨公司,百貨公司知道你的地點所在,他就發給你,但前提都是使用者同意電信公司來做目的外的利用,用戶要同意。 |
| 9 |
翁委員曉玲:好。其實我有準備,麻煩先跳到下一個PPT。我們就以中華電信的例子來講,中華電信服務契約第三十七條裡面就有規定,中華電信對於用戶的個人資料,如果有經過用戶事先同意的話,它才可以做蒐集目的以外的利用。 |
| 10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 |
| 11 |
翁委員曉玲:這也是今天在討論的,但是中華電信的服務契約看起來其實並沒有寫得那麼清楚,到底所謂的可以同意做蒐集目的以外的利用,這個利用的範圍到哪裡?這也是今天很多委員都有在問的,它到底是只能做商業的行銷?還是包含連政治行銷也可以在內?又或是日後有很多所謂的活動行銷,是不是都可以被認定為屬於蒐集目的以外的利用?請問NCC對這個看法是什麼? |
| 12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回報,商業使用(LBS)其實都是屬於一種目的外的使用,我們講商業簡訊,商業其實是一個通稱,它的英文是對應A2P,A是advertisement,就是廣告,廣告係指包括商業用途,也包括早上有提到的選罷法宣傳也算是一種另類的廣告,這邊應該是還在範圍內。至於詳細的個別公司在真正操作上,目的外的使用情境,我們是不是可以請中華電信來補充一下? |
| 13 |
翁委員曉玲:主委,我這邊要提醒,如果你認為發這個廣告是屬於一個選舉廣告的話,這可能會涉及選罷法的問題,什麼時候可以發、什麼時候不能發在我們的選罷法裡面有清楚的規定。 |
| 14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 |
| 15 |
翁委員曉玲:我認為所謂廣告的使用不能做這麼廣義的解釋,而且如果以之前我們所看到的很多案例,基本上都是奠定在商業行銷的廣告,就是純商業的廣告,而不是涵蓋到其他各類行銷活動的廣告。如果是這樣的話,變成你們可能從相關的辦法,或是接下來要要求三大電信業者都要修改電信服務契約,不能夠這麼空泛。 |
| 16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跟委員報告,回到母法電信管理法第四條,電信的效果由發送人負起責任,如果今天發送方是簡訊代發業者的企客,它發送的政治宣導廣告,法律上的責任是他要負責,這跟電信公司無關,電信公司在這方面是免責的。 |
| 17 |
翁委員曉玲:所以以這個案例來講,你們認為這完全是簡訊代理商自己輸入用戶的門號? |
| 18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簡訊代理商的客戶提供給簡訊代理商來發,簡訊代理商再經過這個API介面透過三大電信發送,三大電信公司這一段是沒問題的。 |
| 19 |
翁委員曉玲:再透過三大電信來發送? |
| 20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因為行動網路是三大電信公司才有,它才有辦法發送,但是發送源頭端是簡訊代發業者的企客提供的。 |
| 21 |
翁委員曉玲:可是如果這樣的話,對於三大電信業者而言,它仍然是發送端,最後讓簡訊出去的還是三大電信業者,不是嗎? |
| 22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資訊來源是最源頭端,一般民眾其實是可以選擇不要接受商業簡訊的權利,隨時都可以可以向三大電信公司申請退出或加入。 |
| 23 |
翁委員曉玲:我聽不太懂主委說的意思。 |
| 24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是說一般民眾…… |
| 25 |
翁委員曉玲:基本上,現在就是由簡訊代理商那裡提供了一份名單,交給中華電信去發送,對不對? |
| 26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是這樣沒錯。 |
| 27 |
翁委員曉玲:是不是這樣子嘛! |
| 28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 |
| 29 |
翁委員曉玲:但你又說發送人不是中華電信,明明中華電信就是實際發送的啊! |
| 30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所有東西一定是經過電信網路發送出去,但是我們說發送人是最源頭端,今天我以個人對個人,發送給某甲,但我為什麼知道某甲的行動電話號碼,那是我要負責任,是我偷拿到的還是怎麼樣,是我要負責任!今天這個案子的源頭端是簡訊代發業者的客戶,就是某行銷公司所掌握的,而他怎麼掌握,他要負相關的法律責任,他的個資是怎麼取得的? |
| 31 |
翁委員曉玲:好,請問現在簡訊代理商的主管機關是哪一個單位? |
| 32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簡訊代理商目前是資訊服務業,資訊服務業有相關的主管機關。 |
| 33 |
翁委員曉玲:哪一個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是數發部嗎?還是經濟部? |
| 34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以前是經濟部,現在應該是……分工方面我還要再確認,早期是工業局,現在可能是數位部。 |
| 35 |
翁委員曉玲:陳主委,這個跟你們業務都有關。 |
| 36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我…… |
| 37 |
翁委員曉玲:這些跟電信業者有關的個別行業的主管機關,你們也要了解清楚嘛!不能東推西推。 |
| 38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上禮拜五已經把我們的調查結果函轉給他們了。 |
| 39 |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函轉給哪個單位? |
| 40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簡訊代發業者的部分函轉給數位部,然後行銷工作的部分函轉給經濟部。 |
| 41 |
翁委員曉玲:好,所以這兩個單位基本上應該要落實、調查嘛!到底個資是從哪裡掌握的? |
| 42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它可以調查,一般民眾也可以依據個資法自行維護權益來告發。 |
| 43 |
翁委員曉玲:來告發?請問法務部鄭部長,現在你們有收到民眾的告發了嗎?地檢署有收到了嗎?你們有依職權調查了嗎? |
| 44 |
鄭部長銘謙:目前是還沒有收到,如果有告訴、告發,我們就依法來處理。 |
| 45 |
翁委員曉玲:好,所以沒有告訴、告發的話,你們完全都不動? |
| 46 |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有很多專業的問題,很明顯的要我們……因為告訴、告發,或知有明確的犯罪嫌疑,檢察官就會依據第二百二十八條…… |
| 47 |
翁委員曉玲:所以這還不算是有明確的犯罪嫌疑嗎?這就很明顯是有個資外洩的問題,剛剛陳主委這邊講了嘛,基本上簡訊代理商擁有的用戶資料,按照中華電信的說法,你們都要去識別化,不能有任何辨認的可能,可是現在所有的簡訊都能夠精準打擊在一定的區域範圍裡面,所以很明顯的就一定是簡訊代理商,要不然就是企業用戶,他們掌握了個資,而且是很清楚的個資,才有辦法交由簡訊代理商,然後再交由中華電信來發送,我覺得這個看起來犯罪嫌疑、犯罪事實,比去抓偽造連署還要清楚!我希望法務部能夠扛起責任,好不好?該調查就去調查,檢調單位在這件事情上面要有態度、要有動作嘛!謝謝部長,我想你們應該是還沒動作,我提醒你們,希望你們回去能趕快依職權啟動調查,謝謝,請部長先回座。 |
| 48 |
另外我想要請教中華電信,一般來說,你們跟簡訊代理商簽約時間是多久? |
| 49 |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我們跟簡訊代理商簽約大概是一到兩年,我們也會隨時看簡訊代理商有沒有依照合約履行相關義務。 |
| 50 |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提供了這些用戶的資料給簡訊代理商,時間到了之後,你們會把這些資料全部收回、全部銷毀嗎? |
| 51 |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跟委員報告,我們不會提供資料給簡訊代理商。 |
| 52 |
翁委員曉玲:你們不會提供資料? |
| 53 |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我們不會提供資料給簡訊代理商。 |
| 54 |
翁委員曉玲:我聽不太懂,可是你們的LBS服務不就是提供所謂去識別化的個資,然後把這些訊息提供給企業用戶? |
| 55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我們行政調查的結果,三大電信沒有針對這類案子提供LBS服務,沒有!那是媒體報導。 |
| 56 |
翁委員曉玲:好,如果三大電信現在又拿了用戶去識別化的個資之後,這些資料你們是怎樣提供給相關廠商、企業用戶?因為有很多行銷公司需要這些資料啊! |
| 57 |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基本上先跟委員報告,去識別化的資料就是一個資訊,它不會再涉及個資。 |
| 58 |
翁委員曉玲:我現在問很簡單的問題,就是你們跟這些廠商簽契約,一次是簽幾年?契約期間屆滿之後,你們會把所有資料再收回嗎?還是不會收回?還是這些廠商就擁有這些所有資料? |
| 59 |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還是要跟委員報告,我們沒有交付資料的行為。 |
| 60 |
翁委員曉玲:這些去識別化的資料不就是要交給行銷公司去做商業行銷、商業廣告嗎?你不提供資料給他們,他們怎麼做商業行銷? |
| 61 |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去識別化之後的資料是屬於資訊資料的處理應用,這個部分的處理應用,我們也會跟委託方就這個部分做相關的對應處理,但是在中華電信公司本身,不會有任何交付個資資料的行為。 |
| 62 |
翁委員曉玲:我現在只是講交付去識別化的資料,我沒有說你交付個資,剛剛副總也講了,對不對? |
| 63 |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去識別化的資料在我們的系統裡面,這個部分的處理是屬於輪廓性資料的分析,所以如果委員提到是交付資料的話,那都是屬於輪廓性的資料。 |
| 64 |
翁委員曉玲:好,現在就講交付輪廓性的資料,你們跟委託方一次簽約是幾年? |
| 65 |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這個可能跟個別廠商有不同情況。 |
| 66 |
翁委員曉玲:可能一到兩年或兩到三年,不管! |
| 67 |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是。 |
| 68 |
翁委員曉玲:契約屆滿之後,你們交出去的輪廓性資料,你們會收回嗎? |
| 69 |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這個輪廓性的資料一般是委託方委託之後所得到的結果,我們不會再去收回,因為他本身就已經擁有了這個輪廓性的資料。 |
| 70 |
翁委員曉玲:好,我覺得這也是一個問題,因為現在科技技術日新月異,你們現在交出去的輪廓性資料,他們說不定很有可能會依據你們的資料重新再還原,或是再去做一些回復到可能有相當程度識別性這樣的作用、服務。所以我認為中華電信,還有NCC可能也要注意,就是你們未來在督導這些電信業者,在提供這些去識別化的資料,是不是期間到了之後,這些識別性的資料要有方法可以把它全部銷毀,否則現在講難聽一點,這些簡訊代理商可能拿到了資料,他手上有了一大堆的資料,然後期間屆滿了之後,他也不需要再跟代理商有什麼…… |
| 71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回報,其實代理商手上不會有中三大電信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的部分,基本上也不會提供他,因為111年憲判字第13號的解釋上,它是要從嚴來認定的,這個部分我們都已經要求三大電信要謹慎為之,所以這一塊他們的業務操作都是非常謹慎。對應今天這些討論的個案,三大電信都沒有把資料提供給發送端,不管是行銷公司或什麼都沒有提供,至於LBS是不會涉及到個資的。 |
| 72 |
翁委員曉玲:主委,我們現在這邊講的問題好像不在同一個層次上面。你們現在講的是個資去識別化的資料,我這裡不是談你們交付個資,我是說你們交付的可能是去識別化的資料,剛剛按照副總的說法,所謂輪廓性的資料,既然是輪廓性的資料的話,對於廠商來講,他還是有利可圖,他才會去做相關的行銷服務,這部分資料,你們後續怎麼處理?我希望你們能夠再提供更精簡的一份報告讓我知道。 |
| 73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我們給書面報告。 |
| 74 |
翁委員曉玲:最後不好意思,我很快再問一個問題,再讓我講2分鐘。 |
| 75 |
接下來請中選會。 |
| 76 |
蔡處長金誥:委員好。 |
| 77 |
翁委員曉玲:謝謝主委跟副總,可以先回座。我想請教有關最近有罷團團體提出領銜人的更換作業,因為現在中選會回答選罷法沒有授權可定辦法,所以就不去制定相關遞補領銜人的作業辦法,當然,你們如果從依法的角度來講,你們是沒有授權明確,所以你們不定辦法。可是事實上中選會過去也定了很多的注意規定,也定了很多的規則,事實上你們可以針對遞補領銜人發布一個SOP的規則,為什麼你們不做? |
| 78 |
陳副處長宗蔚:跟委員報告,首先說明一下,我們在選罷法確實沒有這樣的授權,但是我們在委員會議已經有針對後續罷團這邊應該要怎麼去處理,已經有發函跟罷團這邊做說明。 |
| 79 |
翁委員曉玲:是,我想這個部分其實還是要很清楚,因為你們回函裡面其實並不清楚,接下來我要問的就是,如果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的這個程序,基本上中選會預估審查要幾天?也就是現在收集了同意更換領銜人的同意書,送到中選會,中選會要審查多久? |
| 80 |
陳副處長宗蔚:因為這個也一樣是沒有規範,我們會儘快來做審查。 |
| 81 |
翁委員曉玲:不是,你們這個要定得很清楚。否則按照現在你們公文的說法,也就是如果以罷免吳思瑤的這個案子為例,6月7號之前,所有的二階連署書要送達,那麼同時更換領銜人的這個程序也要完成,這可能會有互相衝突的情況。 |
| 82 |
陳副處長宗蔚:他就是在送連署書的時候,必須要完成更換,因為現在認定的還是…… |
| 83 |
翁委員曉玲:好,如果6月6日之前他送更換同意書,你們有辦法24小時之內就做好嗎? |
| 84 |
陳副處長宗蔚:這個部分我們會儘快來做審查。 |
| 85 |
翁委員曉玲:所謂儘快,24小時之內要完成,這樣的話,人家才有辦法在6月7號當天去送二階的連署書,是嗎? |
| 86 |
陳副處長宗蔚:是,我們會儘快來審查。 |
| 87 |
翁委員曉玲:處長,你講清楚,麻煩您可以確定一下,你所謂儘快是24小時之內嘛,這樣的話才能夠確保大家在6月7號之前,把二階的連署書可以送達,因為你們要查核,查核要完成,到底能不能通過?因為現在這個問題,就在於如果是更換領銜人的這件事情沒有確定,會不會影響到後續的罷免案、影響到後續二階連署人的名冊?還是你們分開處理?反正我先送更換同意書,然後二階的連署書,我達標了,我也先送。如果領銜人萬一審查不過的話,當然可能後面就不論;但是如果領銜人的部分通過的話,就是全部都照算。 |
| 88 |
陳副處長宗蔚:他必須在送連署書的時候,已經完成程序。 |
| 89 |
翁委員曉玲:對,這就是問題點,6月7號是他的deadline,你並沒有講這罷免更換領銜人的同意書是什麼時候要送達,所以我就講一個極端的例子,他6月6號送呢? |
| 90 |
陳副處長宗蔚:這部分我們就是儘快來審查。 |
| 91 |
翁委員曉玲:按照你們公文的意思,他6月6號送都可以喔!所以你們要儘速24小時之內就要審查完成。這個部分,我希望中選會是不是今天可以給我一個清楚的答復,好不好?因為這涉及到人民行使罷免權很重要的一個事項,如果是你們沒有講清楚,接下來人家罷免團體不知道怎麼做,可以今天下班之前給我一個回復嗎? |
| 92 |
陳副處長宗蔚:可以再一點時間嗎?可不可以明天再來? |
| 93 |
翁委員曉玲:好,那就明天,明天要給我一個清楚的回復,好不好?這真的是影響到這麼多罷免人,還有連署人的權益,這行政行為必須內容要明確,好不好?那麼希望處長,明天中午12點之前給我一個回復,好,謝謝。 |
| 94 |
主席:那就麻煩要照時間回復。中選會在法制上面設計是獨立機關,不是執政黨的啦啦隊,所以要麻煩秉公處理,因為我知道翁委員在問什麼問題。另外剛剛翁委員有麻煩中華電信要補資料,就麻煩中華電信幾天內補給你? |
| 95 |
翁委員曉玲:星期五。 |
| 96 |
主席:好,中華電信就麻煩星期五的時候補一下資料。另外因為剛剛翁委員有提到什麼叫做輪廓性資料,請說明一下這個部分,我想翁委員應該是在問這個問題,輪廓性資料的定義是什麼?我剛剛在那邊聽很久也聽不懂,所以可能要麻煩中華電信能夠跟翁委員說明這一塊,謝謝。 |
| 97 |
下一位我們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