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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玉珍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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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麥委員玉珍:(11時30分)謝謝主席,有請警政署長還有中選會。
1 主席:麻煩請署長、中選會。
2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3 麥委員玉珍:署長好。請署長看一下,這個闖進校園的案件,署長,你認為誰對誰錯?是我們的警衛非常盡責,還是我們的罷免團體無法無天?你先回答。
4 張署長榮興:報告委員,關於校園的部分,我們警政署的看法就是尊重校園的自治。
5 麥委員玉珍:尊重?
6 張署長榮興:校園的自治。
7 麥委員玉珍:好,尊重就……
8 張署長榮興:校園自治,因為我們警察進入校園也要經過他們的同意,就是我們要去處理一些與學生相關的事務時,也要透過學校的同意,我們才能夠進入,我們警察進入校園都是這樣子的,所以對於校園的處置方式,我們是尊重校園的自治。
9 麥委員玉珍:好。但是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的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你們覺得這個人號稱自己是博士生,有博士生的知識能力,卻還做出這種違法的行為,除了違反選罷法之外,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還有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經過多次舉牌還有勸導,挑戰公權力,已經是違法的行為,如果這樣,你們覺得如何處理?
10 張署長榮興:好。學校當然第一時間如果有警衛,他會做處理,那他沒辦法處理的時候,像這個案是有報案,報案之後我們到場就會做處置。所以這個案,第一個當然是尊重校園自治由校園處理,校園沒辦法處理或是對於他的處置窒礙難行,需要我們做行政協助或是依法去處理,我們警方會到場,到場之後,像這一件就有對這個學生的宣傳車做排除,我們到場就有協助校方來處理,有排除這件事情。
11 麥委員玉珍:有排除這件事情?
12 張署長榮興:有排除,就是當事人沒有再進去,因為他當時跟駐衛警有發生衝突,如果校方能夠處置不讓他進去,他當然就離開,當時在那邊有爭執,沒辦法處理之後請警方到場,警方到場之後有處置,他就離開了。
13 麥委員玉珍:所以,你有沒有要傳喚他來說明,為什麼我們的法已經通過了,他還是做這樣的行為?就無法無天了嘛,對不對?
14 張署長榮興:問題就是當時的狀況有沒有違法,就是有沒有告訴、告發嘛,有沒有違法?校方有沒有要提出告訴、告發,有一些是屬於告訴乃論的部分,有些還沒達到法律的要件……
15 麥委員玉珍:剛才你說學校也有報案,你們已經介入了,所以只是勸導他離開……
16 張署長榮興:對,因為他……
17 麥委員玉珍:所以你們沒有去查,或是要去傳喚他來說明,為什麼他是博士,他還是做這樣的事。拜託我們的署長,現在少子化,讓孩子好好去讀書,這個要拜託你,拜託你不要再讓其他人這樣去打擾我們的學校,也不要去打擾學生,這個部分希望我們警政署這邊協助,因為這個人已經進入學校,所以已經違反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與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違法進入學校宣導的意圖,選罷法在114年2月18號已經修法通過了,所以我們希望警政署要處理,不要讓他挑戰我們的公權力,他已經進入學校,如果他沒有讓學校那麼生氣,報紙不可能會刊登,因為勸導一次、兩次,他還在那邊,所以才會上報,學校不會馬上要上報,所以我們感覺到它的嚴重性,希望署長要進一步了解,好嗎?
18 張署長榮興:好,謝謝。
19 麥委員玉珍:接下來我想請教一下NCC代理主委,還有個資保護委員會、數發部。
20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21 麥委員玉珍:根據個資保護法第二十條,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請教一下,誰給這些罷免團體使用簡訊發個資的權限?中選會是否掌握誰取得了連署人的手機資料?第三方的聯繫資料外洩,數發部還有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是否主動調查?這個有做嗎?我們有沒有依法行政?
22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NCC的職權範圍內是針對三大電信業者這一塊,我們都有要求他們落實個資法遵,針對這個個案,我們在5月5號、5月9號都有找他們來做行政調查,調查結果是他們接受簡訊的這些資訊都不是電信業者所提供,電信業者也沒有提供其他的LBS服務,以上。
23 麥委員玉珍:我們法務部長說不談個案,所以很多案子才會到我們這邊,只有查個案的話,就是沒辦法查到水落石出,難道我們今天任何人都可以以政治的目的任意發簡訊嗎?這種以罷免為名已經洩漏我們很多個資了,個資保護法只是放在這裡而已,對我們人民真的沒有保障,所以我們政府就是個案去查,也沒有真正讓我們知道是怎麼樣去查出來,就像之前我們王義川委員說的,引發國家機器監控,還是用手機來對比、掃描,把這個資料給業者嗎?這個部分我們也要查清楚。
2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關於這部分,我們已經查過電信業者的部分了,沒有這種情況,但是因為整個發送簡訊的流程有涉及到好幾個不同的業別,不同的業別有對應不同的主管機關來處理,NCC職掌範圍內的部分已經查過,目前並沒有違反個資的情形。
25 麥委員玉珍:所以變成罷免團體他們就是從網路抓資訊下來傳簡訊,是這樣的意思嗎?如果沒有這樣的情形,那他們的資料是從哪裡來的?應該有源頭吧!
26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是說電信業者的部分沒有洩漏個資,也沒有做目的外的利用。
27 麥委員玉珍:所以你們查得很清楚,有資料?這些……
28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是電信業者的部分……
29 麥委員玉珍:如果這些莫名其妙收到簡訊的人去檢舉的話,你們每一個都查,不要說個案,通盤查,是嗎?
30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是當事人、接受人他可以來主張他的權益,用個資法第二十九條等等來主張他的權益。
31 麥委員玉珍:所以你們都有嚴查嘛,但是我們沒有看到,你們可不可以提供資料讓我們知道你們是有去查的,因為任何資料我們登錄都有紀錄,戶政他們登錄看資料都有紀錄,所以你們都沒有查出……就是說查的結果是沒有、沒有,不是業者,這樣用講的,真的沒有辦法讓我們人民有保障。
32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有紀錄,如果委員有需要,我們可以跟委員報告。
33 麥委員玉珍:好。
3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電信業者的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35 麥委員玉珍:好、OK,如果是那麼明確的話,我們希望要保障我們人民的權利,因為個資保護法已經訂在那裡了,但是我們很多資料都會被人家盜用,或是莫名其妙就收到很多簡訊,所以我們才會希望NCC、中選會、法務部、警政署要徹查,因為這些都是有驗證身分,還有紀錄的。
36 此外,我們不允許民進黨再用民主的名義掩護違法的行為,還有人民的手機不是你們的政治工具,資料也不是你們動員機器的燃料,民進黨如果有良心,就不該再當個資共犯,因為我們希望真的能夠徹底去查,避免假罷免真操控我們人民的個資,這樣我們真的會感覺到處都要預防,人民會有這樣的恐慌。我們在這邊的訴求是,各單位給一個明確的交代,如果還有人民再打電話來跟我們投訴的話,我們就要去查這個事情,希望大家要保護我們人民的個資,也是保護我們人民的安全,可以嗎?再麻煩你。
37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沒有問題。
38 麥委員玉珍:好,謝謝。
39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委員。
40 主席:謝謝,下一位我們請翁曉玲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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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17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王義川","莊瑞雄","沈發惠","陳培瑜","吳思瑤","張啓楷","麥玉珍","翁曉玲","羅智強","王鴻薇","葉元之","林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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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19"]
gazette_id 1145202
agenda_lcidc_ids ["11452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內 政部警政署署長、中央選舉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及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民眾反應收到罷免連署簡訊,顯非商業廣告目的利用,質疑個資 洩漏而侵害人民權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452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