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1504
王正旭 @ 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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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王委員正旭:(16時8分)主席、各位立院同仁、各位國人同胞,大家好。針對國民黨今天所提的公投案,我認為在法制上有以下幾個問題:首先,依據我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主文第六點就已經寫得非常清楚,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這是非常清楚的事情,而且我國是法治國家,憲法判決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我想在憲政權力分立及法治國的原則下,我們作為立法委員,更應該要遵守、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 |
| 1 | 再來,公投的議題屬於法律原則的創制,公投必須在憲法及法律秩序內部進行,而且將來相關的政府部門依據公投結果制定的法律,不得牴觸大法官的限制及憲法的基本原則,所以此案若違背憲法層級的解釋,即使通過了,相關法律修正亦屬無效。而且合議制度的設計,本來就是要保障司法判決之多元觀點與慎重考慮,尤其在涉及死刑的重大案件上,要求法官要一致同意才可判處死刑,是為了要確保國家不輕率剝奪人民的生命,將死刑判決門檻降低至多數決,反而可能會導致冤錯案件機率上升,違背程序正義,進而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 2 | 最後,死刑議題關係到最基本人權的保障,不應該被簡化為政治動員的手段。死刑是一種國家權力對生命的最終剝奪,應該有最嚴格的程序保障,國民黨此次公投案試圖鬆綁司法合議的制度、降低國家殺人的門檻,違憲、違法、違反情理實不可取。我們呼籲全國國人,基於對生命尊嚴的尊重,對憲政體制的捍衛,拒絕此一違憲、背離司法正義的公投提案。大罷免,大成功! |
| 3 | 主席:謝謝王委員。 |
| 4 | 下一位我們請陳秀寳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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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id | 院會-11-3-12 |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莊瑞雄","鍾佳濱","沈伯洋","王義川","黃捷","李柏毅","陳培瑜","蘇巧慧","沈發惠","吳思瑤","林楚茵","陳亭妃","賴瑞隆","張雅琳","李坤城","徐富癸","張宏陸","郭昱晴","郭國文","林月琴","陳俊宇","王美惠","林俊憲","劉建國","李昆澤","許智傑","林宜瑾","邱議瑩","王定宇","何欣純","陳瑩","黃秀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羅美玲","陳素月","王正旭","陳秀寳","范雲","吳秉叡","賴惠員","邱志偉","陳昭姿","張啓楷","吳宗憲","羅智強","牛煦庭","賴士葆","徐巧芯","洪孟楷","林淑芬","林岱樺","陳冠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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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5-16"] |
| gazette_id | 11448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801_00002","11448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52人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 一致決』之政策?」請公決案─通過─ |
| agenda_id | 11448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