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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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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翁委員曉玲:(18時44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本次修法於刑法增加妨害司法公正罪,這關乎每一位國民的公平正義,也是我們法治國家的根基。其實國民黨和民眾黨的委員在一開始提出要規範不法關說罪的時候,當時很多民進黨委員說關說的這個定義不清楚,可是沒想到民進黨今天自己提出來的版本還是出現了關說,所以到底是誰抄誰?這個部分可以請大家看法案的版本就知道。如果國人對於什麼叫做司法關說的情況不清楚的話,請大家直接google關鍵字「柯建銘關說」,就會很清楚知道什麼叫做立法委員去司法關說了。 |
| 1 | 在我們司法體系裡面,正義本來就不應該受制於金錢、權力或是個人關係的影響,然而在現實當中,確實是有一些不法的份子透過行賄、關說、威脅、串供等等手段,惡意地去干預司法審判,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這些行為不僅讓正義變得遙不可及,更是直接侵害了人民對於法律和司法的信任。那麼像是行賄證人、鑑定人,行賄義務舉發人等等,這些對司法公正的破壞都是十分深遠,而且無可忽視的。 |
| 2 | 大家想想看,在一場刑事案件當中,如果因為證人的虛假證詞而誤判無辜,或者是一個專業的鑑定,因為不正當的利益而失真,這樣的結果對於受害人、對於社會、對於整個司法系統,都將是一個無法承擔的災難。然而,在過去的一些案件當中,我們甚至還有看過高官、權貴或是政商人物以行賄關說的方式,試圖左右法官、檢察官,甚至鑑定人、證人,從而去達成一些不法的目的,這不僅無視法律的規則,還讓真正需要公平審判的當事人無處伸冤,讓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這些行為不僅是對法律的踐踏,更是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深刻傷害。 |
| 3 | 因此,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對於行賄證人、鑑定人、舉發義務人以及司法關說的行為予以處罰,對於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至關重要,這不僅僅是保護每個國民的基本權利,更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必要手段,所以讓我們大家一起期待這個法案的通過,能夠將司法公平帶回到每一個案件,讓臺灣成為一個法律真正無偏無私的法治國家,謝謝大家。 |
| 4 |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發言。 |
| 5 | 我們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發言,洪孟楷委員請準備。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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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id | 院會-11-3-11 |
| speakers | ["韓國瑜","莊瑞雄","羅智強","黃珊珊","沈伯洋","羅廷瑋","黃國昌","王義川","徐巧芯","吳秉叡","許宇甄","鍾佳濱","涂權吉","林楚茵","翁曉玲","陳培瑜","洪孟楷","吳思瑤","吳宗憲"] |
| page_start | 72 |
| meetingDate | ["2025-05-13"] |
| gazette_id | 1144405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405_00002","1144405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十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七十二 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 完成三讀─ |
| agenda_id | 1144405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