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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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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鍾委員佳濱:(18時34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還有媒體朋友。今天熱門詞彙有兩個,一個叫做權貴棄保潛逃,一個叫做高官不法關說,今天我要拜託大家把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拿出來看一看,我不敢像沈委員這樣,我們不是來上課,但是今天針對幾位卡提諾法學派的發言,我們來嚴正的駁斥。
1 首先,在今天沈委員發言之前,大家聽過無保潛逃嗎?大家都在譴責具保潛逃,難道無保的人潛逃沒有更嚴重嗎?刑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裡面,對羈押後的處分有好幾種,這些停止羈押的處分都不比具保更輕微,包括什麼?包括要定期報到、限制出境、科技監控、離開住所的限制、處分財產的限制,這些都不比具保來得輕微,鍾文智是怎麼跑掉的?是因為具保不見了嗎?不是,他沒有去定期報到,他為什麼沒有去定期報到?因為司法官忘了讓他電子腳鐐繼續延用,如果一個沒有具保但是被要求取代羈押的方式,要上電子腳鐐、要定期報到,這樣的人跑掉了,請問各位卡提諾法學派罰不罰、抓不抓?嚴不嚴重?沒有,第一百六十一條跟第一百六十二條連貫,我們現在補充了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就是民進黨的版本。
2 接下來我們再談談王義川委員說的,修正動議、再修正動議又來了,吳宗憲委員聽聽看,國民黨的第一百七十二條從之一、之二、之三是一包,談的是對於證人、鑑定人,第一百七十二條之四、之五是對司法官、對檢察官、法官,在之一、之二、之三其分別對於證人、鑑定人的不當利益行賄處分,第二,之二對他的證人家屬,第三,對於這兩種人以外的其他犯罪要罰。結果國民黨的版本把之二、之三拿掉了,它只有之一,這還好,現在它把之二拿出來了,是原來的之三,少了什麼?少了犯前條以外之罪,所以原來的證人跟他的家屬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當中被包在一起,然後犯罪的人要加重其刑。請問一下,各位卡提諾法學派,你們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本來你們條文是三包的,你們幹掉一條,最後的之三放到之二,然後把之一跟之二放在一起,加重其刑,沒有去談犯其他之罪,之一跟之二的競合關係,你們怎麼處理?明天吳宗憲,跟他交代一下。
3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4 接下來請涂權吉委員發言,林楚茵委員請準備。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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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3-11
speakers ["韓國瑜","莊瑞雄","羅智強","黃珊珊","沈伯洋","羅廷瑋","黃國昌","王義川","徐巧芯","吳秉叡","許宇甄","鍾佳濱","涂權吉","林楚茵","翁曉玲","陳培瑜","洪孟楷","吳思瑤","吳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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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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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content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十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七十二 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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