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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吳委員秉叡:(18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在這裡立法,我很遺憾,有很多人利用在這邊發言有言論免責權而在造謠,剛剛柯總召特別要我幫他澄清,他從來沒有打電話給曾勇夫,也沒有你們剛剛口中講的所謂的關說事項,那是馬英九配合黃世銘為了鬥爭王金平所搞出來的一個醜聞,你現在卻把他拿來說嘴。 |
| 1 | 第二個,邱太三這件事情有經過調查,並無此事。我們在這個地方是要討論議案要如何來處理,結果你們利用在這邊的發言機會,用沒有的事情在這邊憑空造謠,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對的事情。 |
| 2 | 第三個,就立法的技術來講,我們知道刑法的行為是要處罰行為人的行為,結果你們現在的草案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就是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要不要發布通緝,這是檢察官跟法官的權力,不是行為人的行為,所以構不構成這條犯罪,居然是他行為之後,有其他非他本人的行為要素加入,才來決定成不成立這個罪,這是違反了刑法的立法原理。 |
| 3 | 雖然你們常常在講說吳宗憲是什麼檢察官出身,不要拿這個東西來這邊倚老賣老啦!大家一樣都是考過司法官特考的,為什麼我29期跟你40期的,我們的法律會差那麼多呢?照理來講,你越年輕的應該你的法律知識越高啊,怎麼這樣惡搞! |
| 4 | 再來,關於剛剛王義川講的這個事情,民進黨的版本對於請託、關說、施壓都要加以處罰,結果國民黨、民眾黨的版本只有對關說加以處罰,難道就是剛剛王義川講的,民眾黨這邊害怕什麼?害怕你們當初為了柯文哲收押與否,在臺北地檢署前面違法集會遊行;現在為了黃呂錦茹,國民黨的朱立倫帶頭在臺北地檢署前面違法集會遊行,這就是赤裸裸地在施壓司法,施壓檢察官、施壓裁定是否禁押的法官!那你們是因為害怕,所以你們對於施壓的部分不做處理嗎?你們的版本只有對關說耶!針對這樣子更嚴重的用集體力量、集會遊行來施壓,反而你就不做論罪的處理,怎麼會情況比較重的不處理、情況沒有那麼重的就處理?民進黨的版本連更輕的請託還有包括關說、施壓,一併都要處理,我們的版本才是最嚴謹、最好的,謝謝大家! |
| 5 | 主席:謝謝吳秉叡委員的發言。 |
| 6 | 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14 |
|---|---|
| meet_id | 院會-11-3-11 |
| speakers | ["韓國瑜","莊瑞雄","羅智強","黃珊珊","沈伯洋","羅廷瑋","黃國昌","王義川","徐巧芯","吳秉叡","許宇甄","鍾佳濱","涂權吉","林楚茵","翁曉玲","陳培瑜","洪孟楷","吳思瑤","吳宗憲"] |
| page_start | 72 |
| meetingDate | ["2025-05-13"] |
| gazette_id | 1144405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405_00002","1144405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十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七十二 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 完成三讀─ |
| agenda_id | 1144405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