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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 @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吳委員宗憲:(17時55分)謝謝院長,各位同仁、各位國人,大家好。從以前到現在,我一直堅持妨害司法公正罪以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這兩項法案對於司法公正、透明政府是非常重要的兩把武器,加上棄保潛逃罪,其實這些都是2017年當年蔡政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關鍵條文。揭弊者保護法在去年底已經三讀通過,也等於我們對國人交出了第一張成績單,今天我們持續要推動的就是妨害司法公正罪及棄保潛逃罪這兩罪的立法。 |
| 1 | 過去我國逃亡、關說在司法上面是毫無成本,以至於我們在社會上面屢見不鮮逃亡跟關說,而且政商的勾結甚深,所以許多逃亡以及關說的背後都可以看到非常多的權貴涉嫌其中。近年來,例如朱國榮、鍾文智等等案子,大家都記憶猶新,這些都是在犯罪後受審期間逃亡海外,這些人享受著犯罪所得,但是被害人卻在臺灣承受著苦果,承受家人無法原諒的痛苦,這更導致被害人將來會求償無門,我國法律忘記了其實法律之前應該不分貧富貴賤、一律平等,所以我們更應該保障需要保障的人。 |
| 2 | 這兩部法律其實主要是對付權貴,不讓權貴可以走後門,更不能讓有錢人犯了法,還能拿著不法所得的鉅款逍遙法外,這都會重創司法的威信,還有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但從108年到現在,從小英總統到現在的賴總統,換了總統、換了行政院院長、換了部長,研議了將近6年,到現在還是沒有提出任何的草案給立法院,因此國、眾兩黨今天為了捍衛司法尊嚴以及司法的公信力,我們制定了棄保潛逃罪,不僅能夠有效的嚇阻被告有潛逃的想法,也有助於提升刑事程序的效率以及執行力。 |
| 3 | 此外,我也不斷呼籲,司法要獨立,絕對不能夠受到外部勢力的干涉,然而過去在政界、商界、甚至司法體系自己內部,確實發生有人透過關說影響檢察官偵查或是法官的裁判,這些都嚴重破壞了程序正義,也動搖了社會對於司法的信任。我常常提到,司法要讓人民信任可能需要百年的時間,但是你要毀了它只需要幾個案子,所以我們一定要想盡辦法杜絕關說,以及杜絕任何的施壓。 |
| 4 | 不法關說罪是針對法官、檢察官,過去是只有行賄以及受賄罪,所以我們要特別說明的是,關說罪要處罰的對象還包括法官、檢察官的長官,因為這會更實質的影響到法官、檢察官,甚至他的影響更大。例如過去前法務部長邱太三為了一件逃漏稅的案子,向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關說,當時我人就在桃園地檢署,幸好有一位年輕的公訴檢察官有正義感,他叫做陳嘉義檢察官,他當時不願意接受關說,所以出來爆料這件事,全案才曝光,後來桃園地檢署的檢察長也因此辭職。所以我們就可以了解,對於長官關說,我們要予以處罰,這也是維持司法公信力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們要有一道堅固的防護網,才能夠有效保障司法官在沒有外力介入之下,能夠依據法律作出裁判。 |
| 5 | 民進黨團本來一直都沒有提出相關的修正版本,但今天中午突然提出來了,我們也予以拜讀,只是很可惜大家就沒有機會討論,不禁讓我想起去年國會改革的時候,大家在二讀會前說拿到國、眾兩黨的修正動議,然後就說這個是黑箱,如果照這樣講,那這一次我們收到的這個草案是不是就是黑箱、就是沒有討論就沒有民主?所以我覺得今天是不是又一個雙標了。此時此刻,我還是希望我們大家一起努力攜手,對這群詐騙社會大眾的詐欺犯、炒作股票的壞蛋、坑殺臺灣投資人的金融犯、攀附權貴的不法分子,我們都向他們宣戰,我們要讓權貴無法走後門,讓他們因為棄保潛逃而再多一條罪,謝謝各位。 |
| 6 | 主席:謝謝吳宗憲召集委員的補充說明。 |
| 7 |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開始發便當,請大家直接用晚餐。 |
| 8 | 報告院會,本案已經經過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 9 |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 10 | 時間:114年5月13日(星期二)上午11時20分 |
| 11 | 地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
| 12 | 協商主題: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 13 | 協商結讑: |
| 14 | 一、本案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0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0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逐條討論時,各黨團均不發言,並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進行表決及處理。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14 |
|---|---|
| meet_id | 院會-11-3-11 |
| speakers | ["韓國瑜","莊瑞雄","羅智強","黃珊珊","沈伯洋","羅廷瑋","黃國昌","王義川","徐巧芯","吳秉叡","許宇甄","鍾佳濱","涂權吉","林楚茵","翁曉玲","陳培瑜","洪孟楷","吳思瑤","吳宗憲"] |
| page_start | 72 |
| meetingDate | ["2025-05-13"] |
| gazette_id | 1144405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405_00002","1144405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十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七十二 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 完成三讀─ |
| agenda_id | 1144405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