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1222
林國成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林委員國成:(12時52分)謝謝主席,請我們陳政次,還有林司長、黃司長。 |
| 1 | 主席:請陳政次,請黃司長。 |
| 2 |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
| 3 | 林委員國成:次長還有司長好。我想今天本院同仁也質詢非常之多,我今天要探討的就是通用計程車這個問題。這個問題,當然,我看次長跟司長的報告就是保持現有的這些條文,本席的看法是通用計程車政策原意良善,但是跟事實有出入的時候,我們就不得不研究如何應對。這個當然城鄉差異很重要,其實我認為在六都裡面沒有問題,尤其臺北市也完全沒有問題,但是問題是在城鄉偏遠地區就會形成非常大的差異,也就是六都適用的法條不見得就適用城鄉差距的縣市,這一點我想林司長也同意這種看法。次長,你也同意這種看法嗎? |
| 4 | 陳次長彥伯:同意。 |
| 5 | 林委員國成:同意喔,好。我說實在的,來,進行下一張,老人比例這部分我拜託次長跟兩位司長稍微看一下,老年人口比例最高的縣市,嘉義縣第一,臺北市第二,南投是第三。我們再來看一看全國通用計程車登記車輛比的情況,登記數為零的地方有南投、連江還有苗栗,這些地方為什麼沒有?就是因為通用計程車的政策一、不落實;二、為什麼沒有?它又存在一個問題,像嘉義縣又是全省人口比例最高的地方,可是以它通用計程車的比例來看,都集中在6都。所以我為什麼剛剛跟次長及兩位司長要去探討,有些法令是適用6都的,而有些偏遠地區,根本沒有用。依照法令來講你們也沒有錯,可是問題是,確確實實地這些縣市的車輛,它人口比例高,但為什麼它又分不到?所以這個問題值得次長跟司長通盤考量。你在報告的時候說保持原來的,第三十六條之一不動。當然以現在的情況看起來,6都沒有問題,這法令是適用的,可是偏遠縣市是不適用的,要不要在這個部分來加?應該要如何處理? |
| 6 | 所以我在想,這是你們的補助、這是你們的政策,老人比例高的地方為什麼得不到你們這些關愛?這對偏鄉是不公平的!所以法令不足的地方、法令不適用的地方要不要修改,把它加入符合這些縣市所需要的東西?司長,我聽聽你的意見。 |
| 7 | 林司長福山:報告委員,剛剛委員所提示的方向真的都蠻正確,確實通用計程車也是交通部推動的一個重點,對於高齡化社會,基本上通用計程車要搭配復康巴士跟長照車輛,把它綜合成一體來服務這些高齡長輩。 |
| 8 | 剛剛委員提到,有些縣市像南投、雲林等等部分,其實這些縣市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讓地方政府帶領這一個車行,有意願來申請通用計程車。剛剛委員也提到一個重點,因為確實全臺灣九萬多輛計程車出了6都之外,其實在其他縣市的數量不會像6都這麼多,另外一個部分就是客源的課題。我跟委員報告,重點就在如何跟地方還有車行合作,有人願意扮演這樣子的角色。所以部裡面今年4月1號就把這些以往按趟一次補助50塊的定額部分重新檢討,你的等待時間、空駛里程,像在縣市這個地方可能車輛數不多,但是空駛里程,可能必須要從北港跑到哪邊,空駛里程這部分都納入補助,就是希望通用計程車比一般計程車要付出的成本這個部分,行政部門都補助。然後通用計程車的數量,基本上一定要搭配縣市的復康巴士共同整體考量。 |
| 9 | 林委員國成:好啦!司長還有政次,我常主張,部長跟政次是在管政策,但是這些法規研究可以凸顯一個問題,也就是很多法令是適用6都,確確實實在整個偏鄉地方真正需要的,你們的法令沒有涵蓋。所以我要的就是,林司長跟黃司長這裡,你們兩司最重要,法令該檢討、該鼓勵的,你們既然有這個政策,但是你們就拿了這個法令,其他的你們就不管,那就會浪費你們補助他去做通用的,對於殘障者也好,或者弱勢團體、老人家等等的這個政策,就只做三分之一!對真正需要的人做不到,可是對不需要的人,你們偏偏要去做,你如果要這樣,像臺北市最多,五百多輛!可是問題在於,臺北市財力是最好的,那為什麼會占用這些?你們都補助有錢人,窮人你不去協調、不去補助,就代表你的政策是不落實的。這一點我要提醒政次,你們要去監督一下,這個部分要好好研究一下。 |
| 10 | 最後,我用一點時間,關於電動車充電樁的問題,對於高樓大廈你們現在所有的法令就只有請他們開辦,但是你們監督、罰則的部分是缺乏的。我建議你們朝著這個方向,充電樁自燃也要有罰則,安全的問題要跟消防署趕快……因為我看你們現在規定電動樁裡面的防火蓋,就只有做個表面!我先跟你舉發,根本沒有防火效用,這個要逼消防署儘快制定一些罰則、辦法。我要講的就是,你們雖有法條,但是你們的監督跟整個罰則不明確的情況之下,只有設立、沒有監督跟沒有預防,這一點給你們建議,政次,還是要去研究一下,好不好? |
| 11 | 陳次長彥伯:剛才提到有關電動樁相關的安全也好,或防火的安全也好,都牽涉到內政部或消防署等等的權責。 |
| 12 | 林委員國成:你們要主動啦!好不好? |
| 13 | 陳次長彥伯:我們會來跟他們協調或建議。另外依我們的了解,其實內政部也訂定了相關的指引,供地方政府參考,經濟部也有相關的規定。 |
| 14 | 林委員國成:好,拜託。 |
| 15 |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
| 16 | 主席(林委員國成):鄭天財、鄭天財,鄭天財委員不在。 |
| 17 | 鄭正鈐、鄭正鈐,鄭正鈐委員不在。 |
| 18 | 高金素梅、高金素梅,高金素梅不在。 |
| 19 | 請葉元之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68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23-11 |
| speakers | ["林國成","葛如鈞","洪孟楷","許智傑","陳素月","蔡其昌","何欣純","林俊憲","張啓楷","廖先翔","李昆澤","游顥","黃健豪","陳雪生","魯明哲","徐富癸","邱若華","葉元之"]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5-05-12"] |
| gazette_id | 11448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802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一)委員吳宗憲等17人、(二)委員賴士葆等28人、(三)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 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及(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案;二、審查 ( 一) 委員林俊憲等23 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陳冠廷等18人、(三)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六)委 員馬文君等19 人、( 七) 委員邱若華等17 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王義 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 ( 一 ) 委員林俊憲等 22 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二)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 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日會議僅針對開會事由二及三進行合併詢 答】 |
| agenda_id | 11448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