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1217
廖先翔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廖委員先翔:(12時25分)謝謝主席,一樣請次長,謝謝。 |
| 1 | 主席:好,陳政次。 |
| 2 |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
| 3 | 廖委員先翔:次長好。有關我提的停車場法,我還是簡單說明一下,如果是充電樁有插在車上的情況下,因為有時候要去判斷有沒有在充電,可能會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或故障問題,就算沒有在充電,你要移置其實也移置不了,因為一般來說,充電樁的充電孔都有卡榫,除非你用轉接頭,不然是拔不出來的,所以我希望後續的一些討論能夠聚焦在沒有插在充電插頭的情況下,這樣很明確違規的情況,不管是油車或電車,在這樣違規的情況下可不可以移置或者是主動通報,希望後續針對這一點討論啦。 |
| 4 | 我今天想跟次長討論一下交通違規罰單的部分,針對交通違規罰單,民眾收到的罰單上都會寫申訴的機制,通常是跟地方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或監理單位申訴。我想確認一下,這兩個單位在收到民眾申訴之後,大概會怎麼樣做後續的SOP? |
| 5 |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如果是違規人跟到案處罰機關提出申訴的話,針對他申訴的事由,或是相關認為有疑慮的事項,原則上處罰機關大概就會正式函請舉發機關查復說明。 |
| 6 | 廖委員先翔:對,我遇到的大部分情況也都是先函請舉發機關說明,但一般來說,舉發機關如果認定違規是事實的話,裁決機關或監理單位原則上都會尊重這個舉發機關。如果是這樣的狀態,我不曉得我們的裁決機關存在的意義到底是什麼。我們期待的監理機關應該會是一個把關的機制,如果舉發單位對於法條的認知有誤解,或者是對違規型態判斷錯誤的話,我們的裁決機關應該要有一個撤銷的功能吧,就是它要去做裁判的功能,它應該要有吧,但實務上我所遇到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舉發機關怎麼說,裁決機關就怎麼做。 |
| 7 | 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我大概跟委員報告一下,針對陳情事項,如果是屬於事證的部分,大概就會比較尊重原舉發機關的查復…… |
| 8 | 廖委員先翔:事證? |
| 9 | 林司長福山:如果是屬於適用條款的適當性部分,舉發機關很明顯對於這樣的違規行為援引的條款不得宜的話,原則上,處罰機關就會請舉發機關變更適用的條款。如果對於這個裁決本身,包括處罰機關或原舉發機關認為這樣的違規行為適用處罰條例的哪一個條款有疑慮的話,大概會有兩個管道:第一個,在警察機關的部分,大概會循著警政系統到警政署,警政署如果認為需要報部釋義的話,就會由警政署報部來做釋義。另外,在處罰機關的部分,包括六都交通局或者是公路總局,也會跟交通部看看這個條文如何解釋。另外,第三層實務的部分,六都的裁罰機構跟公路總局都有定期的裁罰工作圈會議…… |
| 10 | 廖委員先翔:好,沒關係,這個當然有現行的一個機制在啦,但是我為什麼會注意到這個問題?應該有些同仁知道我在過去這一年來還滿關注在打方向燈這件事情上面,什麼情況下要打、什麼情況不用打,很多民眾檢舉就是檢舉沒有打方向燈嘛,當然變換車道這不用講,這是穿越路口的一個型態。我遇到的問題是警察機關受理了,警察認為違規,他舉發了,然後民眾申訴認為應該不用打,當然就跟裁決機關去申訴,裁決機關就尊重警察機關,然後維持原判。最後我把交通部的解釋函,就是一些相關的釋函,給警察單位去了解方向燈到底怎麼打的時候,警察單位才去撤單,那就變成說,照理說,開罰單在民眾檢舉之後應該有兩個把關機制嘛:一個是受理機關,也就是警察機關,第二個就是我們的裁決機關,結果在這個案例,也就是我講的打方向燈的事情上面,兩個單位對於法律的適用好像都有所誤解,導致這個罰單開出去,民眾提出申訴也都不會過,我可不可以單就這個部分,在教育訓練方面,一部分是執法同仁的教育訓練,一部分是監理機關跟裁決處的教育訓練。如果警察誤解法令的時候,裁決機關應該要去糾正我們的同仁,在被糾正過之後,警察就會知道了,因為警察要管的事情太多,他不會對每一條法令都很熟悉,應該是我們交通單位對法令最熟悉,在裁決機關撤銷罰單之後,警察單位也會知道未來這個型態是有違規還是沒有違規嘛,這才是一個系統性的檢討。在短期間內,請警政署的組長也一起上台,好不好?短期間內,近期雖然我對打方向燈這件事情有做了很多的討論,警政署也有幫我發函給各地警察機關,針對打方向燈這件事情去教育同仁,但是還是有很多錯誤的罰單開出來,我可不可以請裁決機關或者是舉發機關,你們可不可以針對沒有打方向燈被誤開罰單去做通盤性的檢視?我相信一年絕對有上千萬的違規罰金是誤開的。 |
| 11 | 警政署,你應該知道我講的這個情況,我們長時間討論到這個東西嘛,你們可不可以看看要怎麼樣檢視過去錯誤開罰的罰單?因為很多民眾都沒有申訴啊! |
| 12 | 陳組長明志:沒有開方向燈的違規,大部分都是民眾檢舉違規的啦,剛剛委員所指的…… |
| 13 | 廖委員先翔:我是針對誤開的部分,就是同仁對於法令不了解所開出來的這些罰單,你們有沒有辦法通盤性的去檢討? |
| 14 | 陳組長明志:這些單子我們可以整個調出來,看看總共一年開了多少單子,然後對於比較有疑慮的,我們再去檢視那個畫面。 |
| 15 | 廖委員先翔:好,我也不要造成警察同仁太大的負擔,我一個請託啦,你看他們做不做得到,就是針對可能今年1月1號開始到現在為止,這個時間如果你們認為太長的話,你們可以……沒關係,就這段時間,針對未打方向燈被開罰單的部分,可不可以請我們的警察同仁去檢視有多少是誤開的? |
| 16 | 陳組長明志:好,這個部分我們回去再…… |
| 17 | 廖委員先翔:從1月1號開始重新檢視。 |
| 18 | 陳組長明志:這個部分,回去後,我們調出來再研究一下。 |
| 19 | 廖委員先翔:好,在檢視的前提下,是要先讓我們的警察同仁對於打方向燈這件事情有一個正確的認知,務必要重新教育宣導。 |
| 20 | 另外,我們的裁決機關,至少公路局,你們是監理單位嘛,可不可以針對所有民眾的申訴,有關要不要打方向燈申訴的部分,也從今年1月1號開始重新檢視,看看有多少是誤開的罰單,我們再給予主動撤銷? |
| 21 | 陳局長文瑞:是,沒有問題,我們會整個挑檔,然後就陳情或者是舉發的態樣來看,如果跟原來部裡面的函釋有不一致、需要撤銷的部分,我們來處理。 |
| 22 | 廖委員先翔:好,時間需要多久? |
| 23 | 陳局長文瑞:這個部分,我們局原則上因為是非六都以外的監理站,我們自己可以一個月…… |
| 24 | 廖委員先翔:一個月嘛? |
| 25 | 陳局長文瑞:對,六都的部分…… |
| 26 | 廖委員先翔:那警察署這邊呢? |
| 27 | 陳組長明志:我們這邊也給一個月好嗎? |
| 28 | 廖委員先翔:一個月?好,那就一個月。 |
| 29 | 陳組長明志:書面回復。 |
| 30 | 廖委員先翔:好,謝謝,謝謝所有同仁,謝謝主席。 |
| 31 | 主席:謝謝廖先翔委員。 |
| 32 | 請許智傑召委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68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23-11 |
| speakers | ["林國成","葛如鈞","洪孟楷","許智傑","陳素月","蔡其昌","何欣純","林俊憲","張啓楷","廖先翔","李昆澤","游顥","黃健豪","陳雪生","魯明哲","徐富癸","邱若華","葉元之"]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5-05-12"] |
| gazette_id | 11448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802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一)委員吳宗憲等17人、(二)委員賴士葆等28人、(三)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 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及(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案;二、審查 ( 一) 委員林俊憲等23 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陳冠廷等18人、(三)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六)委 員馬文君等19 人、( 七) 委員邱若華等17 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王義 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 ( 一 ) 委員林俊憲等 22 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二)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 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日會議僅針對開會事由二及三進行合併詢 答】 |
| agenda_id | 11448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