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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豪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黃委員健豪:(10時48分)謝謝主席,我們先請交通部政次。 |
| 1 | 主席:請陳政次。 |
| 2 |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
| 3 | 黃委員健豪:次長好。我想先討論一下,最近在新聞上看到無照駕駛的肇事案件件數跟死亡數已經超越了酒駕案件,你看一下這個數字,無照駕駛在2023年造成的死亡人數是763人,酒醉駕駛導致死亡人數是253人。國人或整個社會長期很關注所謂酒駕造成的事故,但是從數字上看起來,其實無照駕駛導致的案件造成的生命財產的損失,遠遠高於酒醉駕駛。當然我們知道2023年4月已經有修法加重罰則,在罰鍰部分修法前是一萬二,修法後加到兩萬四,整個罰鍰確實有提高,但是這個修法的結果,如果從數據上看起來,修法之後基本上死亡跟肇事人數並沒有明顯的下降跟改善。原因當然在於很多無照駕駛出事以後就雙手一攤說他沒錢,或是他未成年等等,他就不繳了、就算了,以致讓事故持續發生,所以我要問交通部的意見,就像我們之前處理假車牌問題一樣,本席在立法院也曾經建議過,當然現在也是往這個方向修法,上週也三讀通過,在假車牌的部分,最後我們的共識是可以沒入車輛,那像無照駕駛的部分,有沒有考慮除了罰錢之外,是不是也應該研議沒入車輛的條件?請次長或局長回應。 |
| 4 | 林司長福山:報告委員,針對無照駕駛的部分,交通部也有擬具一個加重處罰的版本,等行政院院會通過之後,就會送立法院審議。目前這個加重處罰的版本,大概有幾個重點:第一,現行罰鍰最高額是二萬四,比照危險駕駛提高到三萬六;另外,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扣繳牌照,當然無照駕駛如果發生刑事相關傷亡等等,就是一個證據,依照刑法就可以處理;針對一般部分,大概是吊扣車輛牌照,現行加重處分的規定,針對初犯部分,由原來一個月提高到吊扣牌照三個月;五年內兩次的話,由三個月提高到半年;五年內三次以上,就由六個月提高到一年;其他未成年人部分,現行就有並處罰家長的一些相關規定,以上大概跟委員說明。 |
| 5 | 黃委員健豪:我還是要講一下,之前我們處理假車牌的時候,也常常使用吊扣牌照等手段,但實際上因為吊扣牌照他就另外處理就好了,還是可以上路,這個人還是有工具可以去做這樣的事情,同樣無照駕駛也是一樣的問題,你把他的牌照吊扣了,是針對這臺車,但他這個人,第一個,他可能沒有錢繳罰鍰;再來,他同樣可以去開別的車,不管是跟朋友借的,還是一些不肖車行租給他的等等,問題還是會存在嘛!所以我才問說,在什麼條件之下,因為你剛剛提到的版本,包含可能現在已經送行政院的版本,也都是針對吊扣牌照在做處分,可是這個車子本身還是存在,它並沒有嚴重的……就是對借他車輛的人也好,或他駕駛的車輛也好,不管是他自己持有或是別人的,他在財產上並沒有任何損失,我們透過罰鍰或其他方式處罰他,是希望有警惕作用,不要再無照駕駛、不要再上路了,但實際上你並沒有真正把他的作案工具、做這件事情的工具作處理。針對這部分,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想過之前的案例,就是透過假車牌的問題,後來用沒入車輛來處分,那我不知道為什麼在無照駕駛的這部分,不能也照這個方向來走?問題卡在哪裡? |
| 6 |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沒入車輛這件事情,在法案討論的時候,其實在各委員之間,算是一個高度要討論的事項,畢竟是把車輛沒入,而且車輛沒入是可責性,委員剛才特別提到,這是駕駛人違規、無照駕駛,是處罰人,和沒入車之間如何連結,如何讓它變成可責性?所以我才會說在所有的處罰條例裡,對於沒入車輛都是經過大家非常嚴謹的討論,而目前交通部所提出來在行政院的版本,是沒有有關沒入車輛的部分,當然委員有這樣的建議,我們是蠻尊重的,如果有機會的話,我想可以在立法院大家…… |
| 7 | 黃委員健豪:對啦!你們再思考一下沒入車輛的部分,因為像無照駕駛剛剛也提到了,按照交通部統計,光是無照駕駛造成的死亡人數,一年就大概有七、八百位,你說吊扣牌照、處予罰鍰,其實看起來效果不差,但如果他還是能持續去做這樣的事情,我想這部分的死亡人數可能還是不會有明顯下降,所以我還是要提出這樣的建議。 |
| 8 | 最後一點時間,無照駕駛當然有一部分涉及青少年,當然,我國現行考照年齡是18歲,你們有沒有考慮過比照其他先進國家下修?與其放任這些完全沒有駕駛概念的人上路,我們是不是考慮過乾脆把駕照年齡下修,讓他可以駕駛某一種車輛或某一種排氣量等級的車子,至少在他上路前,已經知道一些基本的交通法規或交通倫理,不知道交通部有沒有考慮過這方向? |
| 9 |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大概就是以往大家討論的現行考照年齡18歲可否下降到16歲的部分,其實部裡面從105年、109年到111年,大概都有跨部會討論過,甚至也找了家長團體大家共同討論,結論是大家還是認為要維持現行規定;另外一點,也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的運具分類,包括現有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是14歲以上就可以騎乘,而且不需要駕駛執照,但是公路監理機關針對這個部分,也會著重在相關駕駛安全教育等等,所以大家就認為學生的部分,基本上大概也有這樣的運具可以選擇。至於駕照年齡的部分,可能必須社會再做討論。 |
| 10 | 黃委員健豪:好,沒關係,你們目前是比較保守,但我還是要建議,因為這些人還是會開車上路,我們在實務上看到的就有這樣的問題,當然他是違法的,只是說既然他還是會上路,就會有這個問題,像現在高中很多人無照駕駛就跑到馬路上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建議可以思考到底什麼樣的年齡會有能力適合去做這樣的事情?希望交通部在這上面可以稍微積極一點,好不好?謝謝。 |
| 11 | 陳次長彥伯:謝謝。 |
| 12 |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質詢。 |
| 13 | 現在請陳雪生委員質詢。陳雪生委員質詢完畢,休息10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68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23-11 |
| speakers | ["林國成","葛如鈞","洪孟楷","許智傑","陳素月","蔡其昌","何欣純","林俊憲","張啓楷","廖先翔","李昆澤","游顥","黃健豪","陳雪生","魯明哲","徐富癸","邱若華","葉元之"]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5-05-12"] |
| gazette_id | 11448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802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一)委員吳宗憲等17人、(二)委員賴士葆等28人、(三)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 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及(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案;二、審查 ( 一) 委員林俊憲等23 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陳冠廷等18人、(三)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六)委 員馬文君等19 人、( 七) 委員邱若華等17 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王義 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 ( 一 ) 委員林俊憲等 22 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二)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 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日會議僅針對開會事由二及三進行合併詢 答】 |
| agenda_id | 11448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