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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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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4,211 00:00:25,721 好 謝謝趙偉那本席來做我這一次提案的公路法第46條及第60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的簡要說明我想公路法已經很多很多年了這個沒有修訂那最早在民國48年訂定那我知道在民國92年的時候也有修法
00:00:26,241 00:00:48,283 所謂的92年的修法版本是說我們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後那汽車運輸業的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呢車輛的所有人利用辦理過戶等方式行脫產之時所以影響後續受害人權益那在為了避免他們
00:00:49,783 00:01:16,891 所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及申請可以提出申請暫不予以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也就是說過去我們歷年來發生了很多的重大的交通意外事故有關營業車輛不管是遊覽車或是砂石車有時候他們因為是自有或是挖行
00:01:18,611 00:01:22,733 發生了重大的交通意外事故之後自然於死或重傷者那常常屢見發生就是行脫產之時那讓這個受害者配偶或家屬他沒有辦法得到應有的一個賠償
00:01:35,601 00:02:04,120 就已經身體不管是往生或是受重傷就很難過了但是我們在後續的協調裡面發生了會損及這個受害人自身或家屬配偶的權益所以我在公路法第46條把它修為今天希望各個委員能夠支持的版本希望把這個主管機關的被動申請方式調整修正為主動告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
00:02:05,741 00:02:28,396 也就是說如果一旦營業車輛發生了所謂的重大的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那我們交通部現行的公路主管機關應該要主動的來告知事件裡面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來保障受害者人的法定
00:02:29,676 00:02:46,562 那也確保這個後續的賠償可以順利以及公道得以伸張那當然在第二個是公路法的第60條之一就是也是在維護民眾的一個權益就是現行我們的公路主管機關在修建或維護
00:02:47,702 00:03:16,825 公路及設施的安全需要巡查檢測的時候那目前的法律是得派員進入公司有土地內但是我們曾經在屢次的這個民眾的陳情裡面發現很多次的這個公路的相關單位要巡檢或者是檢測的時候進入了這個私人的土地的時候並沒有獲得地主的許可跟同意所以經常發生爭議所以我們提案修正是希望
00:03:17,786 00:03:22,750 能夠參考相關的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等等我們希望能夠要求有巡查或是檢測需求的單位必須以文書交由務機構來掛號送達
00:03:35,518 00:03:55,039 那我希望這樣子是可以保障雙方的一個權益既保障私有土地地主民眾的相關法定權益也能夠保障巡檢單位跟人員不因爭議而有可能受訴訟之災所以以上兩條法案的修法請各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