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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委員煦庭:(11時3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各位媒體先進、全國關注勞工放假議題的好朋友,大家早安!立法委員牛煦庭在此報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提案內容。這一次還假於民的法案是國民黨黨團在今年年初定調的第3會期優先民生法案,我們早就答應勞工,掌握國會多數就應該發揮功能,將國定假日還給勞工,我們必須說到做到。國定假日的法制化是所有勞工團體在街頭上爭取超過8年的重大勞工議題,這8年來臺灣的經濟仰賴勞工的血汗確有成長,但政府也虧欠了勞工應有的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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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年,我們的政府屢屢聲稱臺灣經濟最好,卻從來沒有透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增加假日、減少工時。這一次我們透過國定假日法制化,也可以避免過去政府動輒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隨便砍掉國定假日作為交換籌碼,未來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有任何的更動,都必須要進到立法院進行審查。本次修法增加的假日不只可以給予勞工更多的休息時間、降低工時、減緩血汗,有更多的時間能陪伴家人。如果勞工真的還是想要有更多收入,在國定假日出勤也可以得到雙倍薪資。因此,本次法案的修正對廣大勞工朋友而言,只贏不輸。國定假日增加不只對於勞工有利,勞工於國定假日的消費其實也能夠刺激內需、增加經濟循環,服務業、旅宿業都能雨露均霑。因此,國定假日的增加不只是獨獨讓勞工有利,而是勞資雙贏,有機會達成社會的共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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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非常期待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可以順利三讀通過,不只是履行本黨對於勞工的承諾,也是本黨展現當民進黨傾盡全國之力進行政治鬥爭、撕裂社會、詐欺治國的同時,我們仍然無所畏懼,堅持推動民生議題、堅持做對的事情,為人民的權利,全力以赴,為了公平的實現,全力戰鬥。未來我們也將持續努力,絕對不向政治惡鬥低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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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10月23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在內政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公聽會開始,今年3月17號進行法案詢答,3月26號進行法案的大體討論跟第一次的逐條審查,3月31號再次進行法案的逐條審查、討論,並且送出委員會,4月30號本席召開黨團協商,到昨天5月8號由院長召開協商。在這樣子的過程中,我們屢屢向執政黨喊話,如果有想法應該提出具體的版本。很可惜我們看到執政黨雖然反對、堅持保留,但始終沒有提出自己的意見,我們嚴正呼籲民進黨黨團今天不要再次拖延這部法案的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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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目標要三讀的內容,我也簡要說明如下:第一、有關增加國定假日的部分,既有的國定假日不會減少,而新增的國定假日是四加一天,包含9月28號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號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2月25號行憲紀念日以及春節小年夜共增加四天放假。另外,勞動節全國放假幾乎是社會的共識,我們也一併處理,對於勞工朋友而言,這叫做四加一天,這是本黨經過充分整合對話,能夠展現、可以落地的最大誠意。有關調整放假跟補班的規則,在委員會討論的過程中,我們接受許多反饋,過半的民意認為調整放假跟補班規則應按照既有規定,交給行政機關彈性處理,我們予以尊重。另外,本次法案審定也針對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從一天增加到三天,充分尊重原住民族的主體性以及文化價值。最後是施行日,我們主張這個勞工等待八年的法案一刻都不能再等,三讀過後立刻公布、立刻施行。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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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召集委員牛煦庭委員的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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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要審查條文了,修正動議還沒有送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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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進行廣泛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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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修正動議……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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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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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其中陳瑩委員、伍麗華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同意撤回。另外,張嘉郡委員、徐巧芯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8次會議、第9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另外,王育敏委員等提案經第3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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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張嘉郡等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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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目前我國的紀念日及節日相關規範現以內政部訂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僅屬行政命令層級,然考量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傳承之莊嚴意涵,以及社會生活之需要及整體經濟秩序之維護,不僅關乎公私部門的運作,亦涉及民眾的權利義務,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舉凡有關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健全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法制,提升相關規範之穩定性及效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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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張嘉郡 林沛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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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馬文君 呂玉玲 徐巧芯 邱鎮軍 黃健豪 蘇清泉 洪孟楷 廖先翔 羅廷瑋 許宇甄 陳菁徽 林倩綺 王鴻薇 張啓楷 盧縣一 王育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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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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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目前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主要係依內政部訂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茲考量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傳承之莊嚴意涵,以及社會生活之需要及整體經濟秩序之維護,不僅關乎公私部門的運作,亦涉及民眾的權利義務,為健全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法制,提升相關規範之穩定性及效力,爰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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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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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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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草案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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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定我國紀念日之放假規定。(草案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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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草案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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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草案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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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定法定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時之放假方式。(草案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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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明定彈性休假的方式。(草案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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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明定本條例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草案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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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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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徐巧芯等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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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邱鎮軍、謝龍介等17人,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的事項應該由法律進行規範。鑒於我國對於各項紀念日和節日的實施,仍僅以命令位階的「辦法」來加以規範。紀念日、民俗節日及其他重要節日,是國家文化、歷史及立場的象徵,對於國家認同和社會凝聚具有重要意義。中華民國擁有悠久的文化與歷史,對於民俗傳統節日和重要歷史事件的紀念,應該給予更多的重視與關注,爰擬具「中華民國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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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徐巧芯 邱鎮軍 謝龍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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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張嘉郡 翁曉玲 林倩綺 牛煦庭 林沛祥 羅廷瑋 羅智強 李彥秀 顏寬恒 林德福 王鴻薇 廖偉翔 陳玉珍 羅明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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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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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各項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與放假方式,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現行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僅用命令位階之「辦法」規範,應有提升位階之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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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華民國為悠久文化及歷史國家,民俗傳統節日及重要歷史事件紀念日,亦需加強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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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草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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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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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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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草案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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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草案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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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國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草案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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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國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草案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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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法所定之放假日,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時之補假方式。(草案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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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草案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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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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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王育敏等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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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我國目前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長期以來均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惟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故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與放假方式,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將其制度賦予其法律位階。另查,民進黨政府在推行與探討促進轉型正義之議題時,卻遺忘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慰安婦人權,為撫平歷史傷痛,應將慰安婦之歷史納入紀念,落實慰安婦應有的歷史正義,故將八月十四日定為慰安婦紀念日,爰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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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王育敏 林沛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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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翁曉玲 羅智強 洪孟楷 盧縣一 鄭正鈐 陳玉珍 林倩綺 賴士葆 邱鎮軍 謝龍介 張智倫 李彥秀 葉元之 魯明哲 黃建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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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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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紀念日及節日放假事涉人民之權利義務,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惟長期以來,行政院僅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範,實應就紀念日及節日予以制度化,賦予其法律位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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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慰安婦人權遭受日本政府侵害甚鉅,自1992年始透過史料證明台灣慰安婦存在。惟查,民進黨政府在推行促進轉型正義之議題時,卻遺忘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慰安婦人權,為撫平歷史傷痛,應將慰安婦之歷史納入紀念,落實慰安婦應有的歷史正義,故將國際慰安婦紀念日八月十四日明定為每年之「慰安婦紀念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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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黃花崗起義對我國影響深遠,為紀念起義犧牲之烈士,將三月二十九日訂為我國「革命先烈紀念日」,此紀念日也象徵我國青年蓬勃奮發之朝氣與活潑進取之精神,也為本法第六條之「青年節」,放假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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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孔子奠基之教育理念,其「有教無類」、「因材施教」等思想,至今仍是我國教育政策之方針,為彰顯其教育理念及體恤教師之辛勞,特訂孔子誕辰日為之紀念日,亦為我國之「教師節」,放假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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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910年17國支持正式將三月八日設為「國際婦女節」,我國過去曾將此日設為國定假日,但卻在1991年取消當日放假,並且合併兒童節之假日,實為對女性權益關注之倒退,擬研議恢復婦女節之定位並放假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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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草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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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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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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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定本法之紀念日名稱與日期。(草案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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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定本法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草案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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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定本法之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草案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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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定本法國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草案第六條) |
| 61 |
(七)明定傳統節日之放假與補假規定。(草案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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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明定本法規定之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有特殊意義之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草案第八條) |
| 63 |
(九)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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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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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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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14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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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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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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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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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0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0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逐條討論時,各黨團均不發言,並依上開黨團順序進行保留條文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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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黨團同意除保留條文外,其餘均照審查會內容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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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持 人:韓國瑜 江啟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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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代表: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柯建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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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思瑤 陳培瑜 黃國昌(代) 張啓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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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