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1111
廖先翔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廖委員先翔:(11時52分)謝謝主席。麻煩陳部長。 |
| 1 | 主席:請部長。 |
| 2 | 廖委員先翔:警政署陳組長一起。 |
| 3 | 主席:陳組長。 |
| 4 | 廖委員先翔:兩位好。這邊一個小問題先提,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如果我們在號誌化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在指揮的時候,指揮人員的指示優於號誌,這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的明文規定。現在實務上會有很多民眾檢舉或科技執法的一些案件透過警方舉發,變成很多民眾都說他會這樣子行駛是依據警察同仁或義交的指揮,才做出違反號誌的一些駕駛行為,但是被民眾檢舉的時候,可能民眾檢舉裡的影像沒有錄到指揮人員的指揮,或者科技執法沒有拍到指揮人員,導致有違規案件警察同仁就會舉發,但是可能民眾的行車紀錄器被複寫,所以他沒有辦法去舉證,這樣子的情況下就會造成一些駕駛人的權益受損,因為他是依照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我想關於這一點這是很明確的,我們必須要幫這些駕駛人的權益去平反,我覺得這也沒什麼好討論,後續是不是請交通部跟警政署研議針對這類型的交通違規檢舉案件,怎麼樣去做一些適法性的確認,就違規的部分是不是要更嚴謹地檢視?這部分麻煩交通部跟警政署,針對這樣子的樣態更嚴謹的檢視駕駛人有沒有違規,好不好?以上,這兩點再麻煩,謝謝。組長,你先回沒關係。 |
| 5 | 部長,我今天也是要跟您討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只是我要跟您討論的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也請運研所陳所長一同討論。針對第九十九條的部分,我想聽交通單位說文解字,我們是怎麼樣理解這樣的一個條文,看是部長要說明,還是要交給幕僚單位來說明? |
| 6 | 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我大概跟委員報告一下,道安規則第九十九條基本上是機車行駛車道的相關規定,在第一項內文機車行駛的車道應依標誌標線的規定行駛,如果沒有標誌標線的話,才會有後面通則的規定。這條為什麼會有後面通則的規定,可能基於行政成本等等原因,沒有辦法在每一條道路去劃標誌、標線,而且交通環境比較單純的情況之下,不需要特別用標誌、標線處理的時候,才會有後面通則的規定。目前以國內像都會區的話,不管是汽車或機車使用的車道,都會透過標誌、標線的方式處理。 |
| 7 | 廖委員先翔:所以有標誌、標線,就依標誌、標線在規範。假設現在有3個車道,如果3個車道都沒有做禁行機車的標示,那機車行駛在最內側的車道,他到底有沒有違規? |
| 8 |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如果3個車道都沒有標示…… |
| 9 | 廖委員先翔:禁行機車,沒有標誌或標線規定不能騎機車。 |
| 10 | 林司長福山:沒有禁行機車標誌的話,基本上機車應該都可以行駛。 |
| 11 | 廖委員先翔:可以行駛,沒有標誌、標線的情況下,也沒有特別標示禁止的話,原則上就是可以。 |
| 12 | 林司長福山:但是現在大概3個車道以上的話,大部分內側車道都會劃禁行機車道。 |
| 13 | 廖委員先翔:好,沒關係,剛剛我問的就是如果3個車道的道路都沒有禁行機車標誌,原則上機車行駛在每個車道都是沒有違規的,對不對? |
| 14 | 林司長福山:委員,後面還有第二款的部分,還有快慢車道的規定。 |
| 15 | 廖委員先翔:對,如果有快慢車道,當然慢車道也是一個樣態。好,就這樣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要怎麼解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是給地方政府去劃標誌、標線的依據,還是給機車駕駛人行駛的參考準則? |
| 16 |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第九十九條基本上是駕駛人遵守的規定,並不是道路車道劃設配置的原則,所以才會講機車行駛的車道就要看標誌、標線,而標誌、標線,基本上就是地方道路主管機關基於車流、車種的組成去劃分車道要如何規劃。 |
| 17 | 廖委員先翔:所以我們的機車騎士可以很明確地依照現況來看,如果沒有禁止標誌就是可以,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
| 18 | 林司長福山:對! |
| 19 | 廖委員先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既然是給機車騎士看的話,我不知道在每個縣市是怎麼樣,至少在新北市,甚至是交通部公路局的地方交通單位,常常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搬出來說,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在未劃分快慢車道或已劃分快慢車道,反正就是外側兩個車道可以行駛機車,其他的不能行駛機車,地方政府,甚至公路局常常會拿這條規定來說,我們必須要劃禁行機車標誌。對於他們這樣子的說法,交通部可不可以明確的在這邊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是給機車駕駛人行駛遵循的,並不是給地方政府或交通單位去繪設交通標誌、標線的一個準則,可不可以做這樣的宣示? |
| 20 |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給駕駛人看的,我相信地方政府也都理解,它不可能不理解,過去交通部這樣子的函已經發過好多次了,現在地方政府還是依據因地制宜原則在劃設,它劃設有它的理由,這個我們不會去反對…… |
| 21 | 廖委員先翔:但是它說的理由不能夠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出來當理由,對不對? |
| 22 | 陳部長世凱:您剛剛希望我們來函釋,這個部分已經函釋好幾次了。 |
| 23 | 廖委員先翔:好,沒關係。部長,其實不只地方政府,包括我們自己的公路局在劃設標線的時候,也常常會拿出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說內側不行,當然個案是依照個案適不適合禁行機車可以討論,但是不可以拿第九十九條當作劃設禁行機車的一個理由。 |
| 24 | 陳部長世凱:我們交通部內部向公路局溝通,這個我們好溝通,希望公路局就不要拿這個當理由,但是地方政府…… |
| 25 | 廖委員先翔:好。那拜託部長,可不可以再一次函釋給地方政府跟我們的公務單位、自己的公路局,副本也給我們委員?以後如果地方政府又很明確地把這條拿出來的話,至少我有一個交通部的函釋或公文跟地方政府講,不要再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來搪塞了。可不可以? |
| 26 | 陳部長世凱:沒有問題。 |
| 27 | 廖委員先翔:好。就麻煩部長。好,謝謝各位。 |
| 28 |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
| 29 | 主席:謝謝。我們請鍾佳濱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62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23-10 |
| speakers | ["許智傑","洪孟楷","李昆澤","張啓楷","黃健豪","徐富癸","蔡其昌","林俊憲","陳雪生","陳素月","魯明哲","何欣純","邱若華","廖先翔","鍾佳濱","林宜瑾","黃捷","林國成","林月琴","張雅琳","楊瓊瓔","李坤城","涂權吉","蘇清泉","游顥","徐欣瑩"] |
| page_start | 91 |
| meetingDate | ["2025-05-08"] |
| gazette_id | 11447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701_00004"]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邀請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內政部及教育部就「人本交通」及「交通安全」施行狀況進行專題 報告,並備質詢;二、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關於交通部主管預算凍結案計 2案 |
| agenda_id | 11447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