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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會議 @ 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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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13,359 01:29:23,193 保安委員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7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1:29:24,400 01:29:44,690 委員財政委員會於113年4月10日及6月17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並按審查本案會議均由羅兆景委員明財擔任主席財政部庄部長翠雲等分別應要列席說明備詢與會委於聽取說明去拿起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主條審查
01:29:45,770 01:30:11,407 請在場委員初問共同席協商將全案審查完略人輕決議並按理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本案與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昭吉委員明裁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昭吉委員、羅明裁委員補充說明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
01:30:14,008 01:30:20,433 沒有議:本案經以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請宣讀第6條之一
01:30:25,303 01:30:46,140 6.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區內事業
01:30:48,502 01:31:13,326 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料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勝利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本法所稱克稅區營業人之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宣讀完畢
01:31:14,932 01:31:17,528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2條之一
01:31:19,059 01:31:42,878 第32條之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老物依前條第4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實現將即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售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應將載具識別資訊並投存證
01:31:45,800 01:32:02,455 前項所申載具指下列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自然人憑證卡片號碼電話號碼營業人或其合作機構會員號碼二、買出人交易使用者信用卡轉帳卡
01:32:03,556 01:32:32,054 除此可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工具號碼其他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第一項所稱載具識別資訊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用以辨識載具類別之編號及前項載具第一項規定之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由財政部公告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增訂第18條之二
01:32:33,359 01:32:41,023 第48條之二應任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會議第32條之一定向規定實現或為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售人載具識別資訊
01:32:50,348 01:33:08,048 傳輸至財宣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除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下發還藉其為補正或補正不實者等案之處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0條
01:33:09,434 01:33:36,343 第50條納稅應務人與其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與30日人為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且相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致次日期致納稅應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遵守繳納之日之一個年度1月1日郵政逐期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宣讀完畢
01:33:37,694 01:33:40,920 到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01:33:50,742 01:34:12,827 6.本法俗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市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區內事業﹐
01:34:15,308 01:34:31,210 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料中心或其他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選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01:34:33,112 01:34:58,319 本法所稱各稅區營業人只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第32條之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老物依前條第4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實現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01:34:59,379 01:35:23,587 買秀人以財政不可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應將載具識別資訊並同存證前項所稱載具指向列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自然人憑證卡片號碼、電話號碼營業人或其合作機構會員號碼二、買秀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轉帳卡
01:35:24,787 01:35:43,204 主持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工具號碼其他等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第一項所申載具識別資訊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用以辨識載具類辨識編號及前項載具第一項規定之傳輸實現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由財政部公告之
01:35:51,414 01:36:15,811 第48條之二 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為因第32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實現﹐或為據實將其因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滿收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稅務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位﹐並得署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下發還﹐
01:36:19,154 01:36:19,978 借其為補證或補證不實者的暗刺處罰
01:36:25,134 01:36:53,576 第50條納稅義務人與其繳納稅款者應加徵致納金與30日人為繳納者處以送強制止行為並得停止其營業前項應納稅款應自致納期限屆滿致次日期致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止行徵收繳納之日址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以並徵收宣讀完畢
01:36:55,799 01:37:07,507 報告委員會三讀條文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我們決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業稅法徵定第48條之2條文並將第6條之1、第32條之1及第50條條文修正通過
01:37:19,994 01:37:38,181 報告委員會現在我們進行報告事項第7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登記第一號黃珊珊委員黃珊珊委員黃珊珊委員未到場我們現在請登記第二號林楚英委員發言發言時間兩分鐘
01:37:56,298 01:38:09,994 謝謝主席以及各位大院同仁現在我們在消費的時候最常被問的就是請問你有桶邊跟載具嗎我們在買東西的時候都會拿出手機來刷行動發票的載具
01:38:11,495 01:38:16,961 雲端發票的推行是在2000年的時候開始試辦到2006年的時候正式上路了至少20年過去根據財政部的資料顯示在2023年當中開立的電子發票有99.3億張顯示這項的政策已經成熟了
01:38:29,975 01:38:46,143 但是大家可能都遇到同樣的狀況就是當你用手機來掃描有關於雲端發票的時候因為你手上沒有一張發票因此消費者如果說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就會非常擔心手上沒有憑證
01:38:47,023 01:39:05,943 原因在哪裡?就是因為我們現行的法規並沒有規定就是營業人在什麼樣的時間之內要緊速的來上傳我們的雲端發票言下之意雖然沒有一張實質的發票你常常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你會又會要求一張紙質的收據
01:39:06,804 01:39:25,878 那麼這就破壞了雲端發票的美意非常開心我們今天在加值型跟非加值營業稅當中本席其實提案就是希望在48小時之內能夠緊速的要求營業人上傳雲端發票相關的內容跟相關的資料
01:39:26,738 01:39:46,809 那麼這一次通過的部分我們給了財政部一個實質的法規要求財政部在行政法規當中要求營業人把電子發票法規的關鍵的法規把它補強也就是確保營業人在一定的時間之內要上傳我們的發票
01:39:47,870 01:39:56,776 的內容這樣對於消費者在未來使用我們雲端發票的時候能夠更具有安全性這就是扶國立民的法案
01:40:09,601 01:40:24,296 委員財政委員會於113年6月26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會議由郭肇景委員、古文擔任主席財政部莊部長翠雲等應邀列行書名被詢由會員與聽取書名詢討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審查
01:40:27,439 01:40:52,670 經在場委員抽片公通及寫生後將群案審查完略:原金決議並按領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本案與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需交由黨團寫生: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郭昭吉委員國文補充說明宣讀完畢本案請昭吉委員、郭國文委員補充說明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寫生請問院會有異議
01:40:55,936 01:40:57,698 沒有異議本案進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所得稅法請宣讀第88條
01:41:03,052 01:41:30,604 第88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有扣繳義務人遇及複試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例92條規定繳納之依公司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鼓勵合作者及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
01:41:31,244 01:41:45,811 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隱於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薪資利息
01:41:46,411 01:42:10,103 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予、退休薪資、減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付、非屬保險及付之養老金、告辦或撿取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01:42:11,383 01:42:29,053 3、第25條規定之盈利事業1、第98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盈利事業所得4、第2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之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
01:42:29,853 01:42:48,500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盈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組織之盈利事業依第71條第二項或第75條第4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
01:42:50,141 01:43:19,044 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一物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前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盈利事業依法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或於申報後辦理更正經基準機關核定增加盈利事業所得額或為依法自行辦理申報
01:43:20,204 01:43:43,196 經基準機關核定盈利事業所得額至增加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扣減義務人應與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算30日內就應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新增盈餘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
01:43:45,137 01:43:52,062 前三項各類屬的支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宣讀完畢
01:43:59,161 01:44:23,934 第89條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及控銷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公司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者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事員之營餘其他法人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營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
01:44:26,795 01:44:51,830 互因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共享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經貿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盈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01:44:55,072 01:45:10,226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裕、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奉付屬保險及護士養老金、告發或擷取獎金
01:45:11,046 01:45:32,948 結構行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公交業務人為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納稅業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01:45:33,969 01:45:51,543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01:45:52,584 01:46:15,503 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扣繳義務人為履行扣繳責任而有他先不明、行蹤不明或其他情勢之無從追究者基專機關得盡向納稅義務人證收之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接受託人每年所給付依檢調規定
01:46:16,624 01:46:39,854 因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其扣點或因部署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理人姓名住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報申報主管集中機關
01:46:41,154 01:46:58,570 兵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平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平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至免扣繳平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至但
01:46:59,751 01:47:26,272 機關行政法人團體選項事業由解散廢紙合併轉讓財政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應隨時填發免扣繳平單並於10日內列單申報主管集中機關宣讀完畢第89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92條
01:47:27,765 01:47:43,992 第92條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個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平單匯報該管基準機關查核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平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01:47:53,476 01:48:11,894 每年1月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平單匯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平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但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是也有解散和廢止合併轉讓
01:48:13,455 01:48:25,080 財政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以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評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集團機關辦理申報
01:48:29,162 01:48:45,358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由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評單向該管制人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01:48:52,525 01:49:16,465 戴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平擔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5日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貨配之股利或盈餘轉用前項規定宣讀完畢
01:49:19,017 01:49:40,496 第92條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94條之一第94條之一依第89條第三項本文第92條第一項本文及第92條之一規定應填發免扣繳平擔扣繳平擔及相關平擔之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稅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
01:49:41,477 01:50:03,036 信託行為之授托人及其他扣獎義務人以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計專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起行者得免填發憑單與納稅義務人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01:50:05,038 01:50:30,752 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二、扣減或免扣減資料經基準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依前項規定免填發平等與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10條
01:50:35,500 01:50:52,538 第111條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立學校違反第89條第三項規定為一線貨櫃拒止申報或為一線田發免扣繳平攤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督促其依法辦理
01:50:53,659 01:51:20,710 前項以外應宣報及填發免扣繳平擔者違反第89條第三項規定為一線或未去時申報或為一線填發免扣繳平擔者除1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通知現期補發或填發屆期為補報或填發者除3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12條
01:51:22,847 01:51:44,019 第112條納稅義務人於縣繳納稅款者應加徵至納金於30日人為繳納者其為營利事業者其身機關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之前項納稅款應自至納期限屆滿這次日期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之
01:51:45,760 01:52:00,985 依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借利息一併徵收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機身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14條
01:52:03,072 01:52:30,008 第114條扣繳義務人有項鍊情勢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一、扣繳義務人為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處限刑辭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平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款﹐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時報
01:52:31,368 01:52:54,006 扣繳平擔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上之罰款二、控繳誤認以依本法控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期限案時填報或填發扣繳平擔者處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1500元以上2萬元下罰款
01:52:55,628 01:53:18,550 經計專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評單扣繳誘人未依限案時補報或填發者處3千元以上或4萬5千元相發還扣繳誘人於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應加徵指納金宣讀完畢法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44條之3
01:53:20,495 01:53:34,632 第114條之三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分別於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營餘為依第102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01:53:36,994 01:53:52,291 依規定格式按時填報或填發鼓勵平擔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除1500元以上3萬元相罰還經寄生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鼓勵平擔
01:53:53,592 01:54:06,582 審議案8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
01:54:19,233 01:54:24,278 處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為處1500元以上3萬元下罰款經基金機關現行責令補報或填發鼓勵評單營利事業為一線按時補報或填發者處3000元以上6萬元下罰款
01:54:35,069 01:54:48,860 以歷事業違反的102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為一線申報或未據時申報股東可扣抵稅賬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7500元罰款並通知限期補報進行為補報者的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26條
01:55:00,973 01:55:13,710 第126條本法自公佈日施行但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公佈之第17條自94年1月1日施行97年1月2日修正公佈之第14條第一項第9類
01:55:16,113 01:55:31,833 自97年1月1日施行97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第17條自97年1月1日施行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第5條第二項及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5項
01:55:32,734 01:55:51,813 自99年度施行100年1月19日修正公佈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自101年1月1日施行101年8月8日修正公佈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
01:55:52,193 01:55:59,300 104年6月24日凶神公佈條文自105年1月1日實行104年12月2日凶神公佈條文自105年1月1日實行108年7月24日凶神公佈條文自108年1月1日實行110年
01:56:11,552 01:56:35,979 4月28日修正公佈條文自110年7月1日實行本法中華民國90年6月13日修正公佈條文103年1月8日修正公佈條文105年7月27日修正公佈條文及113年7月15日修正之條文實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103年6月4日修正公佈條文除第66條之4、第66條之6
01:56:38,860 01:56:56,946 及第73條之二自104年1月1日施行為及於條文自104年度施行本法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修正公佈條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但第5條、第66條之9、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自107年度施行第73條之2自108年1月1日施行
01:57:08,269 01:57:32,758 宣讀完畢二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由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求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我們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第88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與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
01:57:35,899 01:57:53,794 一、公司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鼓勵合作社、行政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組織營餘二、
01:57:57,598 01:58:19,458 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予退休金、自血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奉
01:58:20,439 01:58:34,799 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購買或撿取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01:58:35,640 01:59:00,968 三、第25條規定之盈利事業:第98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己夫人:控銷所得稅款之盈利事業所得四、第2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犯罪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盈利事業所得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盈利事業:第71條第2項或第75條第4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
01:59:05,349 01:59:25,015 欣純申報有因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影響者因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欣純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
01:59:29,136 01:59:57,471 不是用前項第一款規定前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盈利事業依法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或與申報後辦理更正經基準機關核定層項盈利事業所得額或為依法自行辦理申報經基準機關核定盈利事業所得額自專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伍人之盈餘者後小義務人應與合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
01:59:58,531 02:00:17,362 就因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處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新增盈餘以規定支控小率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前三項各類所得支控小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02:00:19,366 02:00:45,781 第89條 其條各類稅的稅款其勾交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公司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鼓勵合作社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營餘其他法人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營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
02:00:48,883 02:01:00,498 或因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共享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
02:01:04,603 02:01:16,360 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經貿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盈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02:01:19,384 02:01:34,666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予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奉、非屬保險及護士養老金
02:01:35,526 02:01:56,802 購買或撿取獎金、結構行商品、交易之所得及幾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共有業務人為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02:01:57,903 02:02:11,625 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三、依前條定項第三款規定之引力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引力事業
02:02:13,407 02:02:29,415 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扣繳義務人為履行扣繳責任而有他間不明、行蹤不明或其他警示至無從追究者
02:02:29,855 02:02:46,726 審議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本院委員何欣�
02:02:51,212 02:03:09,684 因未達及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理人姓名、住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保申報諸法基準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評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02:03:16,148 02:03:38,805 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控小平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至免控小平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至但《機關行政法》仍團體學校事業由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
02:03:40,747 02:03:45,293 應隨時填發免扣繳憑登並於10日內列單申報主管集專機關
02:03:47,952 02:04:07,039 第92條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獎一物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獎金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獎各納稅一物人之稅款數額開續扣獎評單匯報該款基準機關查核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獎評單填發納稅一物人
02:04:14,342 02:04:36,581 每年1月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平單匯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至扣繳平單停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至但經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由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
02:04:37,862 02:04:56,314 扣繳用人應隨時就以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評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基準機關辦理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
02:04:57,114 02:05:20,343 扣繳義務人應於戴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平單向該機關申報和諺後發給納稅義務人戴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與連續3日以上國定加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平單申報和諺及發給期間也長5日
02:05:23,025 02:05:45,207 總經過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生營利事業:其或配置股利或營餘準用前項規定第94條之一,依第89條第三項本文:第92條第一項本文:及第92條之一規定應填發免扣繳平單:扣繳平單及相關平單之機關行政法人
02:05:46,309 02:06:05,669 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其他扣繳義務人依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基準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進行者得免填發扣繳得免填發憑單與納稅義務人
02:06:10,131 02:06:28,658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二、扣繳或免扣繳資料經基準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的資料查詢服務
02:06:29,458 02:06:40,553 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一、前項規定免填發平等與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02:06:42,864 02:07:07,130 第111條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立學校違反第89條第三項規定為一線或未拒時申報或為一線填發免扣繳平單者應通知其主委機關或監督機關督促其依法辦理前項以外應申報及填發免扣繳平單者違反第89條第三項規定為一線或未拒時申報
02:07:08,030 02:07:21,616 或依依限填發免扣繳平擔者處1500元以上2萬元下罰款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限期未補報或填發者處3000元以上9萬元下罰款
02:07:24,249 02:07:51,281 第112條納稅義務人與縣繳納稅款者應加徵致納金與30日人為繳納者其為營利事業者即將機關得停止其營業致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之前項應納稅款應自致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致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之依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息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02:07:52,721 02:08:07,426 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基金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第114條 控詐亦污染有效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該款規定處罰
02:08:09,006 02:08:28,315 一、扣繳義務人委議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平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款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補按時報
02:08:30,851 02:08:38,062 或不按時補報扣繳平擔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除3倍以下之罰款
02:08:40,127 02:09:01,443 2、扣繳義務人員以本款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時填報或填發扣繳平單者處限期則另補報或填發費為除1500元以上額外元項還款經基金關限期則另補報或填發扣繳平單扣繳義務人為依限按時補報或填發者
02:09:02,484 02:09:11,423 處3千元以上、4萬5千元下罰款3、扣繳義務人與地球沙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02:09:14,266 02:09:39,198 第114條之三,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於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鼓勵或營餘,為依第102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的是按時填報或填發鼓勵平擔者,處限期則令補報或填發位,處1500元以上,3萬元相發還
02:09:44,158 02:10:07,023 經基樽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提發鼓勵評單盈利事業唯一限暗示補報或提發者處30億元以上6萬元下發還盈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以後分配於股東、稅務或租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鼓勵或盈餘唯一第102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02:10:07,603 02:10:30,429 依規定格式按時填報或填發鼓勵平擔者﹐從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1500元以上3萬元相還﹐經基金官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鼓勵平擔﹐盈利事業為依限按時補報或填發者﹐處3000元以上6萬元相還﹐盈利事業為本第102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02:10:32,809 02:10:40,639 為一線審報或未確實審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7500元發揮並通知限期補報即期為補報者得按次處罰制依規定補報為止
02:10:49,864 02:11:02,951 第126條本法自公佈日施行但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公佈之第17條自94年1月1日施行97年1月2日修正公佈之第14條第一項第9類自97年1月1日施行97年12月26日修正公佈之第17條自97年1月1日施行98年5月27日修正公佈之第5條第二項
02:11:18,440 02:11:36,238 及99年6月15日修正公佈之同條第5項自99年度施行100年1月19日修正公佈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自101年1月1日施行
02:11:37,718 02:11:53,984 101年8月8日 修正公佈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104年6月24日 修正公佈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104年12月2日 修正公佈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108年7月24日 修正公佈條文自108年1月1日施行110年4月28日 修正公佈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
02:12:06,589 02:12:27,579 本法中華民國90年6月13日修正公佈條文103年1月8日修正公佈條文105年7月27日修正公佈條文及113年7月15日修正之條文實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103年6月4日修正公佈條文除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
02:12:31,281 02:12:47,684 自104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4年度施行本法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修正公佈條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但第56條之9、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自107年度施行第73條之2自108年1月1日施行宣讀完畢
02:13:01,738 02:13:11,086 報告委員會三讀條文均已宣讀完畢請問委員會有無文字修正而沒有文字修正決議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第94條之一、第111條、112條、114條、114條之三及第126條條文修正通過
02:13:30,539 02:13:41,124 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9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2:13:42,782 02:13:59,539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年5月13日及15日舉行全英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會議由王兆吉委員喻名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勞動部部長許明春等練習說明並備諮詢與會員於聽取說明及詢談後進行主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
02:14:06,306 02:14:30,627 令通過附帶決議領相原經決議並按理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與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玉敏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王玉敏委員補充說明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
02:14:34,741 02:14:44,015 沒有異議本案精英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請宣讀第7條
02:14:45,492 02:15:05,887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劃前項就業計劃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02:15:07,208 02:15:20,529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正能之職業訓練五、獎勵雇主雇用失業中高齡者及
02:15:24,055 02:15:28,936 6.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7.
02:15:28,936 02:15:31,898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8.
02:15:31,898 02:15:36,780 宣導雇主責任受雇者就業及退休權益9.
02:15:36,780 02:15:39,981 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02:15:40,901 02:16:09,153 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鄉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九條第九條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營指引手冊並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宣讀完畢
02:16:09,949 02:16:12,717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我們第26條維持現行條文請宣讀第29條
02:16:18,430 02:16:43,510 第29條僱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等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時或第54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在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僱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與補助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6條
02:16:45,034 02:17:03,170 第36條 中央主管機關未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因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由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願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我們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02:17:12,317 02:17:33,251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彙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劃前項就業計劃應包括向列事項以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亂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02:17:34,391 02:17:58,891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服具使用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職能之職業訓練五、獎勵僱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七、推動營法人才服務
02:18:00,191 02:18:04,415 8.宣導互助責任收入者就業及退休權益9.
02:18:04,415 02:18:09,021 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10.
02:18:09,021 02:18:21,254 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小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9.
02:18:23,636 02:18:39,521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職營手冊並職場每二年更新一次第29條僱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時
02:18:41,221 02:19:04,566 或第54條第一項第一款且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故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第36條中央主管機關未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宣讀完畢
02:19:09,826 02:19:19,352 報告委員會三讀條文均宣讀完畢求委員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我們決議《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7條、第9條、第29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通過報告委員會現在我們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02:19:37,162 02:20:05,043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有鑒於我國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緩緩勞工退出就業市場並鼓勵退休後重返職場已成為這幾年來勞動政策的重點議題請勞動部定期每年依當前勞動情勢適時精進與調整計畫措施以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提升勞參率宣讀完畢
02:20:07,915 02:20:22,762 報告委員會請問有無異議沒有異議我們決定照案通過報告委員會現在完成立法後程序發言我們首先請登記第一位吳春成委員發言每人發言兩分鐘
02:20:39,434 02:20:50,132 非常開心本席代表壯世代運動在第11屆立法院立法委員
02:20:52,247 02:20:52,947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
02:21:10,417 02:21:28,073 條文修正案:讓即將進入高齡社會的台灣能夠透過這項修法讓勞動力的不足以及政治人生巔峰的壯世代能夠有更多的時間、更多的資源來妥善規劃自己的人生
02:21:29,148 02:21:57,711 隨著醫學的進步我們國人原本設定65歲退休的餘命已經從8年延長將近30年壯士來的第三人生有非常長的時間無論是繼續投入原本的工作或者是轉行轉業開創新的人生都有非常充裕的時間和人生經歷資源這次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的修法內容讓現行退休前的準備調適
02:21:58,832 02:22:27,499 及再就業的相關措施從原本的一年延長為五年更讓壯世代能夠獲得充分的準備去開創他的第三人生另外接下來會搭配勞動基準法第54條的修正案讓僱主及勞工能夠透過協調延長勞工退休的年齡以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修正草案提高中小企業減免稅租的獎勵措施
02:22:28,319 02:22:35,781 來鼓勵聘僱壯世代的員工待這幾條的法案修整之後﹐可以解決我國勞動力不足的問題﹐發展壯世代產業﹐長壽經濟﹐促進世代融合的問題
02:23:02,745 02:23:24,419 院長、各位委員同仁大家好我擔任未還委員會的召集委員這一次排了有關於中高齡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一次的修法通過有幾個重要的重點包括我們把過去對於中高齡就業被動的一個樣態化為主動
02:23:26,360 02:23:53,674 也就是在第7條我們要求道具設計更適合中高齡勞動者的職場環境因為我們看到現行有一些中高齡者他在這個職場上面因為這個職務設計的不恰當導致他還是沒有辦法持續在這樣的職場環境裡面工作因此這樣子的一個要求也希望未來為這一些中高齡者創造一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
02:23:54,995 02:24:21,147 第二有關於現在職場的訊息瞬息萬變目前的一個相關的職場的指引手冊沒有規定這個更新的時間那我在法條裡面希望每兩年就應該要把最及時的這些就業資訊可以提供給我們的中高齡勞動者另外就是要求政府
02:24:22,208 02:24:44,026 應該要跟這些企業主動的去規劃開發設計符合中高齡的工作機會把過去比較被動的這樣的一個樣態變成是主動去開發他們的職務設計台灣現在還面臨缺工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到特別是在服務業
02:24:44,847 02:24:45,708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
02:25:10,757 02:25:24,051 謝謝王育民委員的發言報告委員會現在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10案勞動基準法第54條及第86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2:25:24,827 02:25:43,606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分別於114年5月13日及15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會議由王兆基委員譽名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勞動部部長許明春等列席說明並拜質詢與會員與聽取說明及詢談後進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
02:25:48,411 02:26:08,410 原經決議,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與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趙、紀委、喻、明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王、喻、明、趙、紀委、喻、明補充說明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
02:26:11,394 02:26:12,915 明月一本案進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勞動基準法請宣讀第54條
02:26:19,264 02:26:43,957 第54條勞工非有下令情形之一故處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65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申任工作者傑向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等由勞工雙方攜身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職職工作者等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宣讀完畢
02:26:47,352 02:26:54,060 到審查會條文通過第86條維持現行條文全案經過二讀現由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02:27:03,700 02:27:29,211 第54條勞工分有項鍊情形之一故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65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升任工作者前向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工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職質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警中央主管局員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宣讀完畢
02:27:31,448 02:27:52,113 報告委員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我們決議《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通過報告委員會現在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首先我們請登記第一位王振旭委員發言
02:28:18,649 02:28:41,286 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大家好今天《勞基法》修正草案三讀除了因應國際趨勢也符合我國現階段以致於未來發展的各項需求同時也作為政府繁解勞動短缺可能的解方之一對此我們樂見本次修法的進展同時我們要提醒
02:28:42,338 02:29:01,646 行政部門修法完成以後必須要積極完備相關的配套措施務必提供勞工朋友更明確的保障在委員會審查階段我與吳淳成委員針對勞基法第54條共同提出修正動議增訂關於強制退休年齡可經由
02:29:02,466 02:29:28,963 勞固雙方協商延後的相關規範提供年齡超過65歲延後退休者更明確的法令依據這項修正動議在衛環委員會獲得劉建國委員、黃學芳委員、陳穎委員、岳行委員共同連署支持也因此在逐條審查時最後終於版本通過要特別感謝多位委員的支持然而放寬65歲上限未來將以交付
02:29:30,964 02:29:50,414 勞資協商的方式進行有鑒於現行國內勞資關係有努力的空間因此勞動部必須要特別留意勞資雙方是必須在對等的條件下進行相關的協商此外關於退休金以及勞保相關制度的相應變革也必須要儘速釐清
02:29:51,394 02:30:10,128 必如救治退休金的基數是否需要提高或新式退休金應如何配套處理等:最後本席十分關心的勞工健檢若開放延後退休勞動部必須盡速研擬對策並向國人完整提出說明相關的重點事項
02:30:10,828 02:30:37,359 那今年勞動節時賴總統也特別強調政府必須讓所有的勞工都能夠得到政府的照顧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也讓每一位勞工的生活都能夠更好的保障本席也將持續與各位謝謝王振旭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登記第二位王育敏委員發言
02:30:46,563 02:31:12,204 謝謝主席、各位院會同仁本席擔任未還文匯的召委特別排定勞動基準法第54條的修正案而這一個案子一開始是由本席提出來主要是看到在我們現行的勞動基準法當中它所條列的文字會讓大家誤以為到65歲是全部強制要退休
02:31:12,864 02:31:30,793 那事實上現在事務上就有鼓勵牢固雙方可以去協商延後退休的時間但是在原來的條文當中並沒有明確的語意所以因此本席提出了修法也謝謝未還委員會多位同仁後來提出了修正動議
02:31:31,673 02:31:40,723 大家通過了修正動議的版本台灣在2025年我們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的人口就會佔了20%高齡者延後退休持續在職場貢獻已經變成是國際的趨勢
02:31:48,892 02:31:56,521 然而現在我國65歲以上的勞參率仍然不到10%相較於鄰近的韓國2022年就有37%日本有25%的勞參率我國還是相對的落後
02:32:05,834 02:32:25,808 因此鼓勵僱主可以跟勞工去協商、延後退休時間讓勞工可以持續貢獻他的心力我想這樣的一個修法方向是值得全力去推動的那當然在這樣的一個過程當中我們也看到了有部分工會的團體提出來
02:32:26,448 02:32:48,806 他們希望可以有更強制性的規定去延後退休的年齡那關於這個部分我想在未還委員會或者是在立法院裡面需要透過更多公經的過程大家來協商出共識然後再往下一步的修法我們希望可以保障更多的高齡者有工作權以上 謝謝
02:32:54,440 02:32:58,812 謝謝王育民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吳春城委員發言
02:33:14,192 02:33:37,141 好 再次的感謝這個立法院的同仁對於台灣進入高齡社會讓高齡者不再是弱勢照顧長照的一個引髮族而能夠成為一個勞動力生產力未來國家重要支柱的壯世代
02:33:38,662 02:34:01,818 今天也感謝王振旭委員跟我一起來推動勞基法54條的修訂讓65歲的勞工可以有機會在延長工作的時間這件事情對於台灣進入超高齡社會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02:34:02,859 02:34:27,184 就提到的就業率我們現在65歲以上的勞動就業率實在太低了所以剛才有提到政府應該積極的來針對這一個另外在我們現在勞動力的普遍不足接下來的10年台灣的企業將面臨的退休潮現在很多的老師傅紛紛都要退休這對於經驗的傳承
02:34:29,024 02:34:33,926 臺灣進入超高齡社會,接下來高齡者會超過一半人口,沒有一個用長照的方式可以照顧一半人口,所以勞動就是最好的照顧。
02:34:52,752 02:34:56,796 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
02:35:20,098 02:35:32,548 謝謝吳春城委員發言報告委員會現在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11案土地法第14條及第73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2:35:34,127 02:35:51,075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3年5月22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吳兆久委員起名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諮詢﹐與報告及詢答完畢﹐選舉進行條文審查﹐與獲言與聽取說明及討論後﹐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畢﹐
02:35:58,938 02:36:19,424 全案併案審查完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約會討論約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約會討論時推請吳趙吉委員請您做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趙吉委員吳啟明委員補充說明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
02:36:23,680 02:36:52,896 沒有異議本案進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土地法請宣讀第14條第14條相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那支土地二、天然系城池壺則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那支土地三、可通運車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那支土地四、傳承區域內水道壺則及其沿岸一定限度那支土地
02:36:53,716 02:37:07,665 5、公共交通道路6、礦泉地7、瀑布地8、公共需用之水源地9、民生古蹟10、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前向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02:37:09,026 02:37:35,945 符合下列其行政議者不受第一項第9款規定之限制一、日據實其原屬私有、台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遺傳為私有之民生古蹟二、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遺傳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其維護宣讀完畢
02:37:37,862 02:37:46,306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3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本案已經經過二讀現由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02:37:54,076 02:38:09,765 第14條策略土地不等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置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則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置土地﹐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置土地﹐
02:38:10,685 02:38:15,949 4.城鎮區域內水稻穀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5.
02:38:15,949 02:38:17,731 公共交通道路6.
02:38:17,731 02:38:18,611 礦泉地7.
02:38:18,611 02:38:19,772 瀑布地8.
02:38:19,772 02:38:21,894 公共需有之水源地9.
02:38:21,894 02:38:23,535 名勝古蹟10.
02:38:23,535 02:38:29,219 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02:38:30,440 02:38:56,636 符合相列前行之意者不受第1項第9款規定之限制一、日據使其原屬私有、台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德贈予遺傳為私有之民生古蹟二、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遺傳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宣讀完畢
02:39:00,123 02:39:22,715 判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我們決議土地法第14條條文修正通過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12案不動產估價施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2:39:23,973 02:39:37,860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33年5月22日召開選議委員會審查本案:由吳仲景委員起名擔任主席﹐邀請相關經關列席報告並備指示﹐於報告期尋答完畢﹐選舉進行條文審查﹐在這5月於聽取說明並經討論後將全案完成審查﹐
02:39:44,023 02:40:09,273 全案審查完全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吳召集委員齊銘做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吳齊銘委員補充說明沒有補充說明本案進一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進一審查會意見
02:40:10,468 02:40:12,555 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不動產估價施法請宣讀第8條
02:40:17,318 02:40:28,483 第8條有下列執行之意者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一、經撤銷或廢止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二、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並經註銷事或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不動產估價師﹐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02:40:44,951 02:40:48,074 3.受監獲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4.
02:40:48,074 02:41:01,206 受破產宣告尚未付權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注銷開業證書者與原因消滅後然得依本法治規定請領開業證書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增訂第18條之一
02:41:05,629 02:41:28,769 第18條之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得聘雇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協助其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擅計管理監督之責任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增訂第18條之二
02:41:30,100 02:41:53,729 第18條之二前條不動產估價助理原因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不動產估價是考試及格二、具不動產估價是考試應試資格三、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修避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及不動產經濟等領域相關課程合計10學分以上
02:41:54,850 02:42:09,601 高等考試地震都市計劃策量製圖財稅金融執行考試及格本法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協助不動產顧家事實金執行前條業務滿二年之再職聘僱員工﹐
02:42:13,084 02:42:38,721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僱用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因與聘僱關係開始或中准之日期10日內向不動產估價師工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第1項第5款是暫時聘僱員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因與本法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修正式條文施行後1個月內因前項規定向不動產估價師工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02:42:42,123 02:42:58,723 前二項不動產物價助理員登錄是一致辦理方式書表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動產物價施工會全國聯合會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被查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6條
02:43:00,051 02:43:21,216 第46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修正之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報告院會本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我們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02:43:29,676 02:43:37,200 第8條有下列執行之一者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著撤銷貨費者及開業資格並注銷開業證書一、經撤銷貨費者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注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二、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並經指教士或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不動產估價師﹐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02:43:57,230 02:44:00,534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4.
02:44:00,534 02:44:09,446 受破產宣告尚未付權依前項第二款則第四款註銷開業證書者與原因消滅後人等依本法治規定請領開業證書
02:44:13,410 02:44:38,596 第18條之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的聘務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協助其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順境管理監督之責任第18條之二前條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
02:44:40,576 02:45:02,962 2、具不動產估價時考試應試資格3、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休閉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及不動產經濟等領域相關課程合計10學分以上4、高等考試地震、都市計畫、次量制圖、財稅金融直系考試及格
02:45:03,882 02:45:24,721 5、本法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嫌疏不動產估價師時期執行前條義務滿二年之再職聘僱員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僱用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於僱用關係開始或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不動產估價師工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02:45:28,884 02:45:57,643 第1項第5款之暫時聘務員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因與頒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收成之條文申請後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向不動產估價師工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前項向不動產估價助理員登錄是一致辦理方式書表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動產估價師工會全國聯合會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被查
02:46:00,953 02:46:22,072 第46條本法自公佈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修正之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修正之條文自公佈後6個月施行宣讀完畢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
02:46:23,356 02:46:47,158 沒有文字修正我們做以下決議不動產估價司法增訂第18條之一及第18條之二條文並將第8條及第46條條文修正通過報告委員會我們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和發言請登記第一號林楚英委員發言
02:47:04,094 02:47:12,799 謝謝主席以及各位大院同仁感謝本次內政委員會的昭惟吳啟明委員提案以及排審一起為不動產估價師專業更上一層樓不動產估價師的專業就是接受當事人的委託針對他的土地或者是房屋的價值來進行評估
02:47:21,204 02:47:38,071 那麼估價的專業品質的好跟壞對於當事人的財產跟不動產市場的秩序維護非常的重要同時也影響到了金融市場的秩序金融機構在進行房屋壽性評估的時候通常都會先進行不動產價值的評估再根據相關的標準來進行核代如果不動產估價制度在銀行內部不專業
02:47:45,014 02:47:51,742 就會出現我們在新聞上看到的某政治人物的親戚他的房屋價值只有110萬1100萬但是他卻超貸金額來到1450萬
02:48:00,131 02:48:19,746 所以說本席非常關注不動產估價師權益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上一屆在立法院當中我在財政委員會也要求公股行庫要在不動產受信的估價上面要由專業的不動產估價師來進行評估這一方面財政部跟專業的公股行庫已經在進行了解那麼這一次修法
02:48:20,226 02:48:48,909 主要就是參考《會計師法》透過建立不動產估價師制度當中讓我們的助理可以能夠制度化讓不動產估價師在職業時可以更專心地來維護品質並且讓不動產估價師助理制度合法化更可以確保不動產估價師助理的職業以及其他的相關權益不動產對於社會大眾來說通常多數指的就是它的房屋那麼對民眾來說它就是生活之所在
02:48:49,329 02:49:04,903 不動產有價值的存在所以建立良好的估價制度對於台灣的公平正義尤其是土地正義是非常重要的感謝大院同仁一起來支持我們也希望台灣的土地正義能夠持續向前謝謝謝謝林楚英委員的發言
02:49:11,596 02:49:37,644 委員現在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13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本院經濟委員會於113年5月23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召集委員邱益穎擔任主席會中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李美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諮詢
02:49:38,664 02:50:06,446 另邀請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派員練習備詢與會員於聽取說明及詢談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專密討論:並將全案審查完領據審查報告提報約會討論約會討論前不需叫搖黨團先生約會討論時由經濟委會召集委員邱毅英補充說明宣讀完畢報告委員會請召集委員邱毅英委員補充說明
02:50:07,554 02:50:12,664 沒有補充說明報院會本案進行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
02:50:15,745 02:50:22,030 沒有異議本案建議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請宣讀第13條第13條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參加及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傾向至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宣讀完畢
02:50:41,465 02:50:46,809 本案經過二讀現由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更正第13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本案經過二讀現由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沒有異議我們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02:51:06,704 02:51:33,615 第13條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前項這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宣讀完畢報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我們決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條文修正通過
02:51:37,048 02:51:47,287 報議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14案李島建設條例第5條及第10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2:51:49,028 02:52:09,399 本院經濟委員會於113年5月16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復於113年5月27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本案均由召集委員楊崇英擔任主席會長分別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欣慧等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02:52:10,459 02:52:36,986 立邀請內政部等相關機關配員列席備詢與會員予聽取說明及詢談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緻密討論:並將二案審查完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楊瓊英補充說明宣告完畢請召集委員楊瓊英委員補充說明
02:52:40,848 02:52:51,178 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進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離島建設條例請宣讀第五條
02:52:56,089 02:53:05,235 第5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擬定4年一期制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請內容如下1.
02:53:05,235 02:53:07,336 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2.
02:53:07,336 02:53:08,457 實施策略3.
02:53:08,457 02:53:08,837 基礎建設4.
02:53:08,837 02:53:09,017 產業建設5.
02:53:09,017 02:53:10,338 教育建設6.
02:53:10,338 02:53:10,858 文化建設7.
02:53:10,858 02:53:11,139 交通建設8.
02:53:11,139 02:53:11,339 醫療建設9.
02:53:11,339 02:53:11,859 觀光建設
02:53:17,042 02:53:31,247 10.警政消防建設11.社會福利建設12.災害防救及濫藏濫墾濫建設改善13.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14.分年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15.其他宣讀完畢報言會
02:53:36,127 02:53:45,493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更正第10條之一,我們維持現行條文報應會全案經過二讀,現由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這條文
02:53:55,188 02:54:10,508 第5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理定4年期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二、實施策略﹐三、基礎建設﹐四、產業建設﹐五、教育建設﹐
02:54:11,489 02:54:12,650 6.文化建設7.
02:54:12,650 02:54:14,231 交通建設8.
02:54:14,231 02:54:15,171 醫療建設9.
02:54:15,171 02:54:16,572 觀光建設10.
02:54:16,572 02:54:18,513 警政消防建設11.
02:54:18,513 02:54:19,354 社會福利建設12.
02:54:19,354 02:54:24,036 災害防救及濫藏濫墾濫建築改善13.
02:54:24,036 02:54:26,698 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14.
02:54:26,698 02:54:29,599 分年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15.
02:54:29,599 02:54:36,103 其他宣讀完畢報告議員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議員會有文字修正
02:54:37,059 02:54:59,261 沒有文字修正我們決議離島建設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通過報言會現在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15案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2:55:00,816 02:55:13,582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23年6月5日召開選舉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吳兆景委員起名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職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諮詢與報告及詢談完畢選舉進行條文審查
02:55:18,764 02:55:26,167 與會員於聽取說明集討論後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略全案併案審查完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吳趙綺、袁綺銘做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趙綺委員、吳綺銘委員補充說明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
02:55:45,575 02:56:08,553 明而易矣本案進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請宣讀第五條第五條宗教團體得就新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任與其不予受理宣讀完畢
02:56:09,758 02:56:38,804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由民進黨黨團體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第五條中校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稱與本條例申請之日其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任與其不予受理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
02:56:41,240 02:56:59,193 我們決議宗教團體以自然的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報言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16案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2:57:00,595 02:57:28,688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4月18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本案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之趣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孟琦及相關人員列席報告並備諮詢4月同年6月24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本案二次會議均由科召集委員志恩擔任主席與會員於聽取說明及訊談後進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
02:57:29,528 02:57:54,084 令通過附帶決議三項本案審查完均併案領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約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約會討論時由柯志恩委員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柯志恩委員補充說明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
02:57:56,923 02:58:23,692 沒有異議本案僅依審查會意見處理我們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國民體育法請宣讀第5條第5條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各機關機構選項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並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宣讀完畢
02:58:24,451 02:58:27,741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增訂第20條之一
02:58:29,178 02:58:57,438 第20條之一為維護代表學校參加學生綜合運動賽會及聯賽之學生與運動教練之安全及健康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學校應另為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前項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項目應包括生物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生能保險金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02:58:58,854 02:59:06,029 委員何欣純等提案第20條之2及第20條之3均不予增訂請宣讀第23條
02:59:09,436 02:59:27,894 23.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設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應培訓或參賽至短期失能
02:59:32,178 02:59:54,212 審訊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宣言審訊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變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2:59:55,032 03:00:09,966 第一項保險之短期順能禮賠及負額度與選手之合約薪資差額由中央主管經由應規定補助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報告議員會我們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議員會有無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03:00:20,863 03:00:38,708 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並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為維護代表學校參加學生綜合運動賽會
03:00:43,909 03:01:01,853 及聯賽制學生與運動教練之安全及健康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學校應另為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前項團體傷害保險及副項目應包括生股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03:01:07,344 03:01:33,224 第23條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被查之選手及對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博著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對職員應培訓或參賽至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03:01:33,684 03:01:57,396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慰問金應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至喪失申請程序其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類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保險之短期失能理賠及負額度
03:01:58,316 03:02:14,264 與選手之合約薪資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定補助之宣讀完畢報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我們決議國民體育法增訂第20條之1條文並將第5條及第23條條文修正通過報院會我們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03:02:26,357 03:02:35,070 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通過附帶決議三項一、為保障學生參加體育賽會之健康安全
03:02:35,871 03:03:05,123 政府應計啟動政策保險有關保障各級學校之運動選手保險採購程序保費費力精算補助金額及實施方式之研議並於一年內完成二、請教育部辦理各項保險時確實要求保險內容應包括學生參加賽會或集訓時報到後熱身、訓練等過程受到傷害時及受傷後提供生活補助之相關保障
03:03:07,270 03:03:23,164 3、交易部體育署應研議一年內建立國家代表隊投保資保單及理賠查查機制避免有僅符合投保金額要求卻無法提供選手理賠令相關政策制定會議應邀請保險專家及運動員權益專家與會宣讀完畢請問議員會有無異議
03:03:29,329 03:03:39,265 沒有異議我們決定照案通過報告委員會現在我們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首先我們請登記第一位柯志恩委員發言
03:03:55,869 03:04:10,777 主席及各位委員本席在教育文化委員會擔任召委的時候呢判案審查國民體育法的修法很高興今天三讀這次修法有幾項重要的意義包括促進運動參與的性別平等大陸學生及運動教練參與賽事的團體傷害保險還有選手因為參與國家隊而導致終結運動生涯給予後續的照顧
03:04:21,583 03:04:46,418 相信這次的修法將會給予所有參與運動賽事的選手有更多權益的保障本期特別強調性別平等方面因為隨著女性運動參與的意識還有風氣的覺醒國際社會對於女性從事運動的機會還有權益是逐漸的受到重視例如國際奧會會就在2020的改革議題當中就明確的指出性別平等是重要的課題
03:04:47,518 03:05:00,369 但是現在我們現行的國民體育法當中並沒有促進運動參與的性別平等等的規定所以本席這次特別提出了第5條的修正草案要求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
03:05:03,292 03:05:24,010 併合國家體育政策推動體育活動的時候都應該有促進運動參與的性別平等責任我想運動不僅是一個力量跟技術的比拼更是一個展現團結跟尊重的公平平台但是我們必須承認性別不平等仍然在運動界相當程度的存在像最近藍鞋在日前宣佈
03:05:25,911 03:05:26,512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
03:05:58,899 03:06:03,872 謝謝科資恩委員的發言現在請登記第二號林倩琦委員發言
03:06:23,206 03:06:36,415 主席、議員同仁大家好2024年民國113年7月15號國民體育法三讀通過這是一個重要的時刻尤其是針對第五條的修訂
03:06:38,527 03:07:00,755 非常感謝我們教育文化委員會昭偉、柯志恩委員等﹐增訂了促進運動參與的性別平等﹐這樣一個提案在全體獲得大家一致的支持本席對這樣一個修法非常贊同﹐因為在現今的兩性平權價值下﹐這樣子的法條是必要的
03:07:02,535 03:07:31,232 奧林匹克2020年的改革議題當中也已經明確的指出性別平等是重要的議題那我國也在2005年簽署了布萊頓宣言並宣誓要逐步推動女性參與運動因此本席在這邊強烈的批評體育署的行政怠惰3月份本席針對體育署有關於女足數量的問題
03:07:32,779 03:07:47,152 也進行了質詢4月份本席也針對女足的隊伍舉辦了協調會但是在7月份體育署卻回應說女足球員的程度不足
03:07:48,618 03:08:06,069 阻礙了隊伍的成立這樣子的回應實在是推卸責任行政怠惰而真正的問題是在於球隊數量不足根本無法提升整體的程度體育署不願面對現實反而將問題推給球員這樣子的態度非常的不可取
03:08:07,270 03:08:24,162 由於體育署的推諉我們浪費了大量的公帑我們應該提升運動水平和促進性別平等的資源被體育署無所作為的浪費掉這對於體育運動的發展影響非常大也浪費了我們納稅人的公帑
03:08:51,321 03:08:55,124 謝謝林倩琦委員的發言報告委員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17案
03:08:58,669 03:09:21,025 植物診療司法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本院經濟委員會於113年6月13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赴於113年7月8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均由召集委員楊瓊英擔任主席會中邀請農業部部長陳俊濟就委員提案提出署名並答覆委員質詢
03:09:22,026 03:09:50,666 令邀請考選部等相關機關配員列席備詢與會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準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約會討論約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約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楊瓊英補充說明:令通過附帶決議以上宣讀完畢請楊瓊英委員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03:09:52,742 03:10:20,664 沒有補充說明本案今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沒有異議本案今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植物診療施法草案請宣讀名稱植物診療施法宣讀完畢照審查會名稱通過請宣讀第一章第一章總則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宣讀第一條
03:10:21,670 03:10:48,728 第一條為提升職務保護水準﹐強化職務防疫檢疫及高風險農藥水使用管理﹐建立職務轉良師專業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二條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主強勢為主強勢政府﹐在縣勢為縣勢政府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三條
03:10:49,608 03:11:01,839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職務斬療師考試及格並領有職務斬療師證書者得充任職務斬療師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4條第4條 請領職務斬療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送請中央主管及法執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5條
03:11:16,589 03:11:22,175 5.有下列執行之一者不得充任職務診療師,以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職務診療師證書。1.
03:11:22,175 03:11:25,198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最小職務診療師考試及格資格尚未屆滿3年。
03:11:32,325 03:11:58,046 二、因執行職務斬療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上刑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者宣告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二年者不再此限三、曾經撤銷或廢除職務斬療事證書自處分確定日期尚未屆滿二年宣讀完畢造成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六條
03:11:58,871 03:12:18,301 第6條 非擬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章第二章執業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請宣讀第7條
03:12:19,349 03:12:39,304 第7條 非領有職務診療師證書者﹐不得執行職務有害宣物鑑定報告﹐職務異病重害之診斷書﹐防制意見書及相關職務﹐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業務﹐但機關購依法規執行前﹐開文件之簽證者不在此限
03:12:42,115 03:13:03,265 職務診療師處執行前項簽證業務為並得辦理下列事項一、職務有害生物之診斷及鑑定二、職務特定有害生物之監測及調查三、職務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技術、藥製與資材使用之指導及推廣四、職務生理障礙之診斷及治療五、行政法規規定由職務診療師辦理之業務第一項所稱簽證指職務診療師
03:13:08,667 03:13:26,316 一、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規執行職務有害生物之診斷、堅定或推薦防事管理方法、作成報告診斷書、防事意見書或證明文件,並於其上簽名或改章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8條
03:13:29,073 03:13:43,139 第8條 植物診療師之職業機構如下一、植物診療機構二、甚有農業相關科系所學位或學成之大專校院三、農會或農業生產運銷合作社四、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五、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任何之機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議條文通過請宣讀第9條
03:13:58,547 03:14:04,850 第9條 職務診療師應則依你職業之職業機構﹐相該機構所在地職僑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登記﹐領有職業執照使得職業職務診療師予取得職業執照後﹐得與全國執行業務職務診療師職業應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並取得積分﹐辦理職業執照更新
03:14:22,637 03:14:47,286 第一項 申請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程序、應解副文件、登記事項、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一定期間各種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證明文件取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0條
03:14:48,550 03:15:10,239 第10條 植物診療師有項鍊潔淨之意者不得發給職業執照,以0者撤銷或廢止之。一,依第5條規定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二,經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職業執照,自處分確定日期尚未屆滿1年,但依第11條規定廢止職業執照者不是用之。
03:15:11,460 03:15:14,542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4.
03:15:14,542 03:15:33,216 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指甲稅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植物診療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請向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人的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1條。
03:15:38,328 03:15:55,221 第11條職務審量是有先業停業或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變更者因此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有復業者因此復業前30日內依下令為定辦理一、先業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廢止職業執照二、停業或復業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被查三、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變更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許可
03:16:07,691 03:16:21,538 但登記職業機構遷移至其他職項是現任職業者應依第9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職務者療師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廢止其職業執照第一項申報廢查申請職業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應檢附文件職業執照註記換發註銷與前項停業時間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3:16:37,305 03:16:44,512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2條第12條職務診療師職業應加入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職務診療師工會職務診療師工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3條
03:16:58,086 03:17:16,962 第13條 植物診療師執行業務應製作診療記錄﹐其內容應與診療事實相符﹐植物診療師開立之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重害之診斷書﹐防制意見書或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內容﹐應與診療記錄相符前項診療記錄應以中文製作﹐並交由職業機構妥善保存
03:17:22,106 03:17:34,917 第一項診療紀錄之應記載事項與前項診療紀錄之製作保存方式及保存連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4條
03:17:36,243 03:17:56,322 第14條植物診療師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在中華民國未有發生紀錄之有害生物除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外並應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例通過請宣讀第15條
03:17:58,905 03:18:21,577 第15條 植物者療生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6條第16條 植物者療生對於植物異病蟲害防治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7條
03:18:22,833 03:18:25,677 第17條職務診療師不得將職務診療師證書或職業註照租借他人使用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8條
03:18:35,558 03:19:03,664 第18條主管機關為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必要時的進入職務診療師職業機構信有或5年內曾有執行職務診療師業務及經當與職務診療師業務有關之場所檢查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執行前上職務證人員應向關係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宣言完畢
03:19:04,324 03:19:13,533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三章第三章職務轉調機構管理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宣讀第19條
03:19:14,810 03:19:40,879 第19條 職務診療機構印象所在地﹐直銷室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領有開業執照使得開業前項申請開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登記事項﹐開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職務診療機構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0條
03:19:43,257 03:19:55,782 第20條 植物診療機構應置負責植物診療師一人自然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以其申請人為負責植物診療師對其診療應務負督導責任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1條
03:20:02,301 03:20:20,194 第21條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宣讀完畢叫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2條
03:20:21,448 03:20:34,954 第22條依第19條規定申請看業登記有項列執行之一者不得發給看業執照依0者撤銷或廢止之依申請人或負責職務診療師依第10條第1項規定不得發給職業執照或經撤銷或廢止職業執照但由第10條第2項鎖定執行者不適用之
03:20:43,417 03:21:11,128 二、植物診療機構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自處分確定日期尚未屆滿一年﹐申請人以相等或類似之名稱﹐在統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提出申請﹐或由統一負責植物診療師﹐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植物診療機構﹐但依第23條規定廢止開業執照者不是用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3條
03:21:14,191 03:21:26,165 23.職務審量機構有先業、停業或原單技術相變更者因此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有副業者因此副業前30日內依項令規定辦理1.
03:21:26,165 03:21:27,707 先業報原方開業職業執照
03:21:30,330 03:21:31,831 1.機關廢止開業執照2.
03:21:31,831 03:21:36,554 停業或復業,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被查3.
03:21:36,554 03:21:45,341 原申請開業等級事項變更,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許可但遷移至其他職項是限時者,應依第19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職務者兩機構停業超過一年者,是為歇業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廢止及開業執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同時辦理所屬
03:21:59,631 03:22:22,910 職務診療師之先夜、停夜、復夜或值夜登記事項變更第一項申報廢紙備償申請開業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應檢附文件、開業執照註記、換發註銷與第二項停業時間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4條
03:22:24,195 03:22:28,596 第24條 職務診療機構應將即開業執照、職務診療師職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職務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或職務診療師之職業執照毀損、滅失或遺失時應即向原發開業或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5條
03:22:50,723 03:23:05,843 第25條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對其業務不得登載、宣佈、虛偽之廣告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6條
03:23:07,062 03:23:35,737 第26條 職務診療機構應提供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27條第27條 主管機關依本犯合法職務診療稅證書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等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4章第4章法則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請宣讀第28條
03:23:37,011 03:23:46,658 第28條 植物診療機構拼證獲容留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算自執行植物診療師簽證業務﹐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相還﹐並得費準期開業執照
03:23:52,262 03:24:13,712 植物診療機構有項列前行之一者除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相還款5年內再次違反者得病處1個月以上1年下至停業處分依《聘任或容留》第29條、第30條、第35條第一項規定受一定期間停業處分或廢止職業執照之植物診療師從事植物診療師簽證業務
03:24:17,834 03:24:38,011 2.管理上有明顯疏失﹐指當人蒙用職業植物診療師簽章﹐或編造起簽署之診療紀錄﹐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易病蟲害之診斷書﹐防制意見書或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宣讀完畢到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9條
03:24:39,673 03:25:03,402 第29條 植物診療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下罰款五年內再次違反者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家庭業處分或廢止其職業執照依違反第13條 規定製作與診療室時不符之診療紀錄或開立於診療紀錄不符之植物有害生物檢定報告
03:25:05,563 03:25:18,916 職務異併寵害之診斷書防制意見書或相關職務健康證明文件五違反第15條規定順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三違反第16條規定對於職務異併寵害防制事項未遵從主管機關之指揮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0條
03:25:30,407 03:25:53,236 第30條植物診療師違反第17條規定將其證書或紙頁執照租借他人使用儲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消防環並令其限期改善及其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緊接重蹈者並得廢紙及植物診療師證書及紙頁執照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1條
03:25:54,878 03:26:03,448 第31條違本第7條第一項規定﹐非領有職務診療師證書者﹐擅自執行職務診療師簽證業務﹐處信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相罰還﹐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2條
03:26:11,960 03:26:28,508 第32條 職務責僚是有項鍊且行之一者﹐處心臺幣5,000元以上額外5,000元相還還﹐並令其限期改善﹐既其未改善則按此處罰﹐以違反第9條第一項規定﹐未向登記職業機構所在地﹐直銷市縣市儲管機關﹐申請職業執照而執業
03:26:33,151 03:26:41,079 2.違反第9條第3項規定,未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獲取的積分或辦理職業執照更新3.
03:26:41,079 03:26:42,600 違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歇業、停業、復業或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之變更
03:26:48,385 03:27:10,254 請違反第13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未以中文製作診療記錄或未將診療記錄交由職業機構保存或違反議第13條第三項鎖定公告有關診療記錄應記載實項製作方式持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陳樹越委員等提案第32條不予採納請宣讀第33條
03:27:14,414 03:27:32,704 第三十三條由下列執行之一者除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款並令其限期改善藉其為改善者按次處罰依違反第六條規定非領有職務診療師證書者使用職務診療師或易使人誤認為職務診療師之名稱二職務診療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職業端進處所所在地職務診療師公會而執業
03:27:44,410 03:27:59,075 ③職務閘僚施工會違反第12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④職業機構違反第13條第三項鎖定公告有關閘僚記錄保存方式或保存年限制規定⑤違反第18條第2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03:28:04,796 03:28:06,437 6.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為領有開業執照而開業或職務診療機構經撤銷或非職務開業執照人開業經營7.職務診療機構違第19條第2項鎖定標準設置8.非職務診療機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
03:28:23,786 03:28:50,758 使用職務診療機構或亦使人誤認為職務診療機構之名稱或職務診療機構違反一、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鎖定公告有關名稱使用及變更原則之規定九、職務診療機構違反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歇業、停業、敷業或原申請看業等警示項之變更十、職務診療機構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03:28:51,258 03:28:55,042 未將看頁診照、植物診療師職業診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11、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違反第25條定性規定為植物診療廣告12、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
03:29:10,235 03:29:27,401 治療、診療師違反第25條第二項規定對其業務登載或宣布虛偽之廣告十三職務診療機構違反第26條規定未提供收費明細表及收據職務診療機構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仍繼續以開業者處以前項第六款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負責職務診療師之證書宣讀完畢
03:29:38,167 03:30:00,997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4條第34條植物診療是違反第14條規定為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或位於24小時內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通報主管機關者除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還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5條
03:30:04,656 03:30:26,251 第35條職務診療師受停業處分人執行業務者非准其職業執照依本法受撤銷或非職業執照處分人執行業務者非准其職務診療師證書職務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非准其開業執照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6條
03:30:28,052 03:30:49,961 第36條本法所定罰緩停業﹑推銷廢止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推銷廢止職務展瞭試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章第5章公會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宣讀第37條
03:30:51,400 03:31:17,683 第37條 植物診療師工會分為下六級一 直轄市及縣市植物診療師工會二 全國植物診療師工會聯合會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8條第38條 各級植物診療師工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在統一區域內統齊職工會以一個為限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9條
03:31:19,400 03:31:40,387 第39條 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工會已在該區域申請職業登記之植物診療師9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9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工會或共同組織之全國植物診療師工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工會完成組織後
03:31:42,868 03:32:07,916 指責發起組織直銷師及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應加入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為會員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0條第40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1條
03:32:09,246 03:32:25,778 第41條各級職務診療師工會之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容項一、只詳述縣市職務診療師工會之理事不得超過15人二、全國職務診療師工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35人三、各級職務診療師工會之監事名額
03:32:34,904 03:33:00,145 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各級職務斬糧師公會均致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其向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時﹐能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招審規定選舉議長為理事長
03:33:02,447 03:33:11,018 理事監事責任其均為3年其連續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疑似違憲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2條
03:33:16,616 03:33:17,016 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3條
03:33:33,786 03:33:48,439 第43條各級職務者糧食工會中曾因在名下列示色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之入會、退會及除名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03:33:49,499 03:33:57,004 9.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實名額,全縣任期選任及檢任10.會議11.
03:33:57,004 03:33:59,205 會員應遵守制公約12.
03:33:59,205 03:34:00,946 會員經費及會計13.
03:34:00,946 03:34:02,708 章程之修改14.
03:34:02,708 03:34:07,070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在民事事項宣讀完畢在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4條
03:34:09,963 03:34:34,116 第44條各級職務閘僚式公會應將下列各管事項分佈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以會員名冊及會員制入會、退會、任理監事選舉進行及當選人姓名、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執會議記錄至終成片根宣讀完畢到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5條
03:34:35,305 03:34:51,016 第45條 各級職務診療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撤銷之請向主辦必要時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宣讀完畢
03:34:54,502 03:35:21,860 第46條 職務者了事公會會員有違憤法令或張傳之行為者公會得以禮監事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之其應受處名處分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警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處名宣讀完畢照常常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6章第6章負責宣讀完畢
03:35:23,911 03:35:36,556 照審查會章文通過請宣讀第47條第47條 植物小僚是對植物防疫檢疫或其他植物保護業務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與獎勵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48條
03:35:40,595 03:36:06,767 第48條外國人得以中華民國法律應植物診療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擬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植物診療師之法令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9條第49條農役原業及林業技師依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宣讀完畢
03:36:07,475 03:36:31,441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0條第50條本法修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構定制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1條第51條本法自公佈日施行宣讀完畢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異議
03:36:37,844 03:36:56,218 沒有異議:我們請宣讀經過二讀這條文《植物診療師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升植物保護水準強化植物防疫前預計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
03:36:58,410 03:37:14,731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委農業部在主轄市為主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三條中華民國國民經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得充任植物診療師
03:37:16,813 03:37:36,637 第4條請領職務診療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和發支第5條有下令前行之一者不得充任職務診療師﹐亦充任者徹效獲費准期職務診療師證書﹐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追修職務診療師考試及格資格順位屆滿3年
03:37:44,239 03:38:06,295 二、因執行植物斬療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職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但與刑職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二年者不再此限。三、曾經賺銷或廢止植物斬療事證書,自處分確定日期尚未屆滿二年。
03:38:08,274 03:38:10,718 6.非領有職務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職務診療師或亦使人誤認為職務診療師之名稱
03:38:19,540 03:38:43,850 第二章 職業 第7條非領有職務診療師證書者﹐獲得執行職務有害生物鑑定報告﹐職務疫病重範制診斷書﹐防制意見書及相關職務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業務但機關構依法規執行檢看文件之簽證者不在此限職務診療師除執行前項簽證業務外﹐並得辦理下列事項
03:38:44,730 03:39:03,854 一、植物有害生物之診斷及鑑定二、植物特定有害生物之監測及調查三、植物有害生物綜合防制技術、藥劑與資材使用之指導及推廣四、植物生理障礙之診斷及治療五、其他法規規定由植物診療師辦理之業務第一項索刪簽證指植物
03:39:09,876 03:39:24,327 診療師一、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執法規﹐執行職務有害事務者診斷﹐禁令或推薦防制管理方法﹐作成報告診斷書﹐防診意見書或證明文件﹐並與其受簽名或改章
03:39:26,690 03:39:47,947 第8條 植物診療須知職業機構如效一、植物診療機構二、事由農業相關科系所學位或學成之大專校院三、農會或農業生產運銷合作社四、農業事業研究機構五、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03:39:50,953 03:39:57,535 9.職務診療師應則依你職業之職業機構﹐向該機構所在地﹐指向是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登記﹐領有職業執照時的職業﹐職務診療師於取得職業執照後﹐等於全國執行業務﹐職務診療師職業﹐應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並取得積分﹐辦理職業執照更新
03:40:15,962 03:40:36,870 第一項申請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登記項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一定期間課程內容、計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證明文件取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3:40:38,291 03:40:50,808 第10條 植物診療師有下令起刑之意者﹐不得發給職業執照﹐以0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第5條規定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二、經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職業執照﹐
03:40:53,391 03:41:20,999 自處分確定日期尚未屆滿一年但依定是一條規定廢止職業執照者不幸用之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有客戶安全時仍不能執行業務經執詳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職務治療師及學者專家組成相處占地傾向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人等應協調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執照
03:41:24,281 03:41:43,317 第11條職務者療師有先業停業或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變更者因此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有副業者因此副業前30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先業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廢止職業執照二、停業或副業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被查三、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變更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許可
03:41:53,598 03:42:07,386 但登記職業機構遷移至其他指轄市縣市職業者應依第9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職務者療師停業超過一年者是為歇業由原發職業執照及溫費準期職業執照
03:42:09,887 03:42:28,951 第一項申報廢止被查申請職業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應解副文件職業執照註記換發入校與前項停業時限制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2條職務展瞭師職業應加入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職務展瞭師工會
03:42:35,686 03:42:39,254 吉武展覽盛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03:42:41,380 03:42:59,229 第13條 植物診療師執行業務應製作診療記錄前內容應與診療事實相符植物診療師開列之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重範之診斷書防制一件收穫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內容應與診療記錄相符前項診療記錄應以中文製作並將由職業機構妥善保存
03:43:06,833 03:43:20,320 第一項診療記錄之印記在事項與前項診療記錄之製作保存方設及保存連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14條職務診療師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在中華民國未有發生記錄之有害生物
03:43:25,863 03:43:44,149 除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外:應將職務種類、有害生物名稱、職務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第15條職務者療師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簽訂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03:43:48,670 03:44:10,735 第16條職務診療師對於職務異病寵害防治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第17條職務診療師不得將職務診療師證書或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第18條主管機關為經常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必用時才進入職務診療師職業機構先有或5年內才有執行職務診療師業務
03:44:17,137 03:44:32,519 及其他與職務、診療室業務有關之場所檢查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執行前向職務之人員應向關係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03:44:36,158 03:45:03,266 第三章 職務閘僚機構管理第19條 職務閘僚機構應向所在地只想順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領有開業執照使得開業前項申請開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程序應解副文件﹐登記事項、開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職務閘僚機構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3:45:05,270 03:45:09,354 第二選條 植物斬療機構應職負責植物斬療師一人自然燃燒列車植物斬療機構以其申請人為負責植物斬療師﹐對其斬療業務負督的職責
03:45:20,851 03:45:35,138 第21條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亦使人物認為植物診療機構則名稱植物診療機構名稱則使用即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03:45:36,980 03:45:58,828 第二十二條,依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有效率執行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臨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申請人或負責職務診療時﹐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但由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執行者不是用之
03:45:59,568 03:46:18,972 二、植物診療機構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自處分確定日期尚未屆滿一年﹐申請人以相同或類似尊名稱﹐在同一職轄市或縣市區域內提出申請﹐或由同一負責植物診療師﹐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植物診療機構﹐但依第23條規定廢止開業執照則不是用之
03:46:27,936 03:46:40,085 23.職務責僚機構有先業、停業或原登記事項變更者﹐因此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有復業者因自復業前30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1.
03:46:40,085 03:46:41,486 先業報原發開業絕招、機關廢止開業絕招2.
03:46:41,486 03:46:42,847 停業或復業報原發開業絕招、機關被查3.
03:46:42,847 03:46:44,408 原申請開業登記事項變更、報原發開業絕招、機關許可
03:46:54,696 03:46:57,129 但牽引著其他只想要順現事者
03:46:57,622 03:47:04,004 應依第19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職務診療機構停業超過一年者身為歇業由原方開業執照機關費準期開業執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同時辦理所屬職務診療師之歇業、停業、復業或職業登記事項變更第一項申報費值備償申請開業登記事項變更這程序應檢附文件、開業執照註記
03:47:26,592 03:47:33,487 會報注銷與第二項庭議的時間之認定即其他相關事項之變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3:47:35,615 03:47:39,719 24.職務診療機構應將即開業執照、職務診療師職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職務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或職務診療師之職業執照毀損、滅製或已失實,應即向原發開業或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03:48:01,533 03:48:26,040 第25條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第26條植物診療機構應提供收費明細表及收據第27條主管機關應本法合法植物診療師證書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等應收取費用
03:48:29,341 03:48:31,928 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制
03:48:33,359 03:49:00,331 第四章 法則 第28條職務診療機構聘證或容留﹐非領有職務診療師證書者﹐擅自執行職務診療師簽證業務﹐儲信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相還﹐並得廢止及開業執照職務診療機構有項列情形之一者﹐儲信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相還﹐5年內再次違反者﹐得病處1個月以上﹐1年下至停業處分
03:49:01,451 03:49:08,276 一、批認或容留議題29條第30條第35條第一項規定受一定期間停業處分或廢止職業執照之職務診療師從事職務診療師簽證業務二、管理上有明顯疏失至當人冒用職業職務診療師簽章或編造其簽署之診療記錄
03:49:24,710 03:49:32,148 職務有害生物鑑定報告職務疫病重範疾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相關職務健康證明文件
03:49:34,246 03:49:58,665 第29條 職務診療師有下令執行之意者除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下班還5年內再次違反者等病處1個月以上1年下庭業處分或廢除其職業執照依違反第13條第一項規定製作與診療事實不符之診療記錄或堪利於診療記錄不符之職務有限生物鑑定報告
03:49:59,546 03:50:20,806 植物疫病蟲害支撐端疏防治意見書或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二、違反第15條規定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為需為之陳述或報告三、違反第16條規定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制事項未遵從主管機關之指揮
03:50:23,206 03:50:41,597 第30條職務斬療師違反第17條規定將其證書或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從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銷花還並令其限期改善即其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請前重蹈者並得廢止其職務斬療師證書及職業執照
03:50:46,584 03:50:56,232 第31條違反第7條第一項規定﹐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擅自執行植物診療師簽證業務﹐除薪貸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下返還第32條植物診療師有項鍊其行之意者﹐
03:51:03,738 03:51:16,712 除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相反還並令其限期改善即其未改善只按次處罰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向登記職業機構所在地只詳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業執照或職業
03:51:21,260 03:51:32,065 二、違反第9條第3項規定未與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獲取的積分或辦理職業執照更新三、未依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歇業、停業、復業或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之變更
03:51:37,929 03:51:45,454 4.違反第13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未以中文製作診療記錄或未將診療記錄將由職業機構保存或違反1.13條第三項鎖定公告有關診療記錄應記載實行製作方式之規定
03:51:57,199 03:52:10,586 第33條有下令其行政一者處心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向之罰還並令其限期改善即其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依違反第6條規定非領有職務診療師證書者使用職務診療師或亦使人物認為職務診療師之名稱
03:52:18,610 03:52:43,468 二、職務診療師違反地屬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職務診療師工會而職業三、職務診療師工會違反地屬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四、職業機構違反地屬條第三項鎖定公告有關診療記錄保存方式或保存年限制規定五、
03:52:44,128 03:52:49,995 委本地18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6.
03:52:49,995 03:52:52,498 委本地19條第一項規定為領有開業絕招而開業或職務診療機構經串銷貨費者開業絕招人開業經營
03:53:01,107 03:53:06,211 7.植物斬療機構委議第19條第二項鎖定標準設置8.
03:53:06,211 03:53:26,847 非植物斬療機構違反第21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植物斬療機構或易使人物認為植物斬療機構遵名稱或植物斬療機構違反一第21條第二項鎖定公告有關名稱使用及變更原則之規定求植物斬療機構委議第23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歇業
03:53:30,089 03:53:36,471 停業、復業或原申請看業登記事項之變更十、職務診療機構違反第24條第一項規定未將看業舉證、職務診療師職業舉證、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十一、非職務診療機構或職務診療師違反第25條第一項規定為職務診療廣告十二、職務診療機構或職務診療
03:53:57,478 03:54:03,600 職務診療師違反第25條第二項規定對其業務登載或散布虛偽之廣告學生職務診療機構違反第26條規定未提供收費明細表及數據職務診療機構經推薦或廢止開業決策仍繼續開業者除因前項第6款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負責職務診療師執政書
03:54:24,775 03:54:42,855 第34條 職務小僚是違反第14條規定﹐未解釋防稅及隔離方法﹐或未於24小時內﹐將職務種類、有害生物名稱﹐職務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通報主管機關者﹐除息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相發還
03:54:45,738 03:54:59,010 第35條 職務診療師受停業處分﹚人執行業務者非准其職業執照﹚依本法受撤銷或廢准職業執照處分﹚人執行業務者非准其職務診療師證書﹚職務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非准其看業執照
03:55:06,856 03:55:25,763 第36條本法鎖定防緩停業、吹消廢止職業絕招或開業絕招由職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吹消廢止職務斬糧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5章 公會第37條職務斬糧師公會分為下列二級一、職轄市極限式職務斬糧師公會二、全國職務斬糧師公會聯合會
03:55:35,598 03:55:59,616 第38條 各級職務診療施工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職工會以一個違憲第39條 指轄聖先日職務診療施工會以在該區域申請職業登記之職務診療師9人以上方其組織之其不滿9人者等加入鄰近區域職工會或共同組織之
03:56:00,817 03:56:17,884 全國植物診療師工會聯合會局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居家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工會完成組織後使得方企組織居家市及縣市植物診療師工會應加入全國植物診療師工會聯合會為會員
03:56:21,977 03:56:30,805 第40條各級職務小僚事工會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03:56:33,482 03:56:55,493 第41條 各級職務者療生公會職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指向市縣市職務者療生公會職理事不得超過15人二、全國職務者療生公會聯合會職理事不得超過35人
03:56:57,375 03:57:04,804 3.各級職務閘僚式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4.
03:57:04,804 03:57:13,335 各級職務閘僚式公會均至後部理事、後部監事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03:57:13,975 03:57:34,631 即將領事監事名額在三日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領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領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領事長﹐領事監事責任僅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領事長之連任也以一次違憲
03:57:36,372 03:57:49,333 第42條 職務者療程公會因另立忠誠造局或演名冊及選任職員檢例冊﹐送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因分報主管機關被查
03:57:51,280 03:58:15,249 第43條各級職務診療師公會中程應在名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總職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兼入會、退會及署名八、會員兼權利及營務九、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證明額全縣任期選任及前任十、會議十一、會員應遵守持公約十二、會員經費及會計
03:58:17,290 03:58:41,984 十三,忠誠之修改十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在民之實效第44條,各級職務者糧食工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分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一,會員名稱及會員簽入會、退會﹐二,禮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三,會員大會、禮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人員會議記錄﹐四,忠誠變更
03:58:47,406 03:59:13,057 第45條 各級職務職療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禮監事會議之決議﹐由違反法令者﹐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撤銷之請向處分必要時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第46條 職務職療師公會會員﹐由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以禮監事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之
03:59:15,138 03:59:31,466 其應受署名處分者、虛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第6章 負責第47條職務責僚是對職務防疫檢疫或其他職務保護業務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03:59:39,983 03:59:53,412 第48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職務診療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職務診療師這處置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職務診療施設法令
03:59:55,236 04:00:12,736 第49條,農役員役及林業界師依據施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第50條,本法實行系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制。第51條,本法自公佈日實行,宣讀完畢。
04:00:25,694 04:00:46,790 報告委員會我們現在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我們決議職務診療司法制定通過報告委員會現在我們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04:00:52,748 04:01:17,662 請農業部於本法公布後應就法則部分定定一致性質裁罰基準以供各縣市主管機關遵行宣讀完畢求議院會對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沒有異議我們決定照案通過報議院會現在我們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首先請登記第一號羅廷偉委員發言
04:01:29,889 04:01:56,858 好 謝謝院長各位植物診療師讓你們久等了植物診療師法從2006年討論到現在一度因為名稱的關係而擱置導致一線的植物診療師從業人員心灰意冷如今歷史的一刻終於三讀了隨著氣候變遷貿易往來頻繁產業型態的快速轉變台灣的植物保護我們的問題日益複雜
04:01:58,038 04:02:23,469 各種病重害、生理障礙以及不斷的增多若不加以適當的防制將導致農業巨大的虧損我們消費者對農產品的安全問題關注也日益提升我自己是三寶奶爸對於台中市我們的營養午餐曾驗出農藥殘留也非常的擔憂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議題
04:02:24,770 04:02:27,673 《職務診療師法》將確立職療師專業的地位納入專業的職業及技術人員的範疇明確訂定業務範圍、責任、機構及設立的規範從而提升服務品質及專業度
04:02:41,425 04:03:06,642 其透過這次的制定將給予植物證料師正式的頭銜以及考照的制度使證料師能夠更好地發揮專業的能力同時也落實了食品安全從源頭來做一個管理責任三讀通過以後我們希望農業部要有善盡責任將農畜、農業以及生態維護打好基本功
04:03:07,182 04:03:34,601 透過專業化的植物並蟲害防制促使農業生產能夠有效率的提升同時更能夠確保農產品在安全、品質台灣是全球第一個制定植物診療師專法的國家我們都很驕傲我們僅將此法獻給植物診療師的從業人員你們的努力、倡議都會有所回報我們一起共同
04:03:40,274 04:03:47,699 謝謝羅廷偉委員的發言報告委員會稍後會議到此為止下午3點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另外也請各黨團幹部下午3點至紅樓302會室進行協商現在休息
04:06:41,613 04:06:41,971 請審議
05:07:12,442 05:07:12,545 法定人數不足
05:35:51,886 05:35:52,363 響鐘
06:31:37,096 06:32:01,241 法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18案洗錢防治法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本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3年5月23日分別及6月3日分別撰開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本案由中召集委員嘉賓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指外
06:32:01,781 06:32:30,776 相關機關應邀示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談完畢審略大體討論進行主調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畢令通過附帶決議二項原經決議本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醒公會公決須建構黨團協商約會討論時由中召集委員嘉賓出席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中委員嘉賓補充說明
06:32:32,461 06:32:51,140 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需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林怡瑾等、委員蔡奕宇等分別提案經第一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近夫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報告委員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06:32:54,744 06:33:10,644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時間113年7月11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地點一廠三樓會議室協商主題習堅防治法修正草案協商結論一第五條照協商內容通過降如復見
06:33:11,705 06:33:29,363 二、第19條保留送院會處理三、第24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四、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五、新增附帶決議四項,相如附件六、院會進行處理時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以通過
06:33:30,592 06:33:59,870 保留部分暫保留保留部分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一人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免得發言時間3分鐘發言完畢後各該保留條文均不再發言即進行各保留條文之處理協商主持人韓國瑜江啟臣協商代表傅坤吉、林思明、洪孟凱、柯建民、莊瑞雄、吳世堯、鍾嘉斌、黃國昌、黃珊珊、吳春城宣讀完畢
06:34:01,580 06:34:30,285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異議、無異議本案主條討論時竟依協商結論處理《洗錢防制法》請宣讀第一條第一條為防制洗錢導致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集金流之透明強化無盡合作特區領本法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二條
06:34:31,004 06:34:54,944 第二條本法所證實前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陌生或追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宣討完畢照審查會條例通過第三條
06:34:56,439 06:35:07,629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依最近本行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刑法第121條、第123條、第201條之一第二項、第231條、第233條第一項、第235條、第一項、第二項、第266條、第一項、第二項、第268條
06:35:16,477 06:35:26,610 第319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319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319條之四第三項第339條第339條之二第339條之三第342條第344條第一項
06:35:35,541 06:35:41,906 第349條、第358條之第362條之罪全資走私條例第2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破甩法第154條、第155條之罪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之罪商業關係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
06:35:56,738 06:36:02,282 7.稅捐期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8.政府採供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第6項、第89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之罪9.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6條、第2項、第3項、第47條之罪
06:36:17,132 06:36:19,754 10.證券交易法第172條之罪11.
06:36:19,754 06:36:22,757 期貨交易法第113條之罪12.
06:36:22,757 06:36:27,602 資管防制法第8條、第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之罪13.
06:36:27,602 06:36:30,484 本法第21條之罪14.
06:36:30,484 06:36:32,286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第4項、第5項之罪15.
06:36:32,286 06:36:33,667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一、第1項、第2項之罪
06:36:39,793 06:36:47,339 16.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30條 第1項 第3項 第31條 第2項 第5項 第33條之最17.
06:36:47,339 06:36:51,463 入出國籍移民法 第73條 第74條之最18.
06:36:51,463 06:36:53,28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9條 第1項 第2項前段 第5項之最19.
06:36:53,284 06:36:54,345 做作權法 第91條 第1項 第91條之一 第1項 第2項
06:37:01,531 06:37:10,574 総統、副總統選舉報名法第88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21公職人員選舉報名法第103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宣讀完畢
06:37:20,560 06:37:39,255 第4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只分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辨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及其自習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宣討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5條
06:37:40,185 06:37:52,919 第5條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一、銀行、二、信託投資公司、三、信用合作社、四、農會信用部、五、漁會信用部、六、全國農業金庫、七、辦理儲金會對、檢疫、人生保險、義務制、郵政機構、
06:37:56,623 06:38:23,158 8.票券金融公司9.信用卡公司10.保險公司11.證券商1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13.證券金融事業14.證券投資部門事業15.證券集中保管事業16.期貨商17.信託業18.其他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制金融機構辦理融資性租賃提供虛擬資權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使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06:38:23,978 06:38:41,474 本法所稱決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只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一、銀龍業二、地政事及不動產經濟業從事與不動產門賣交易有關之行為三、律師、工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06:38:42,515 06:38:57,373 一、買賣不動產﹚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存換﹚五、法人戶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06:38:58,975 06:39:23,995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令交易時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住居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06:39:25,589 06:39:44,367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行政或其他類似契約限職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職持股股東五、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知識業或人員六、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形態意味其前無犯罪利用知識業或從業人員
06:39:46,369 06:40:03,655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事業或人員之範圍第三項第六款決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需用之交易型態其得不適用第12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防務部會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恩
06:40:05,216 06:40:27,368 報請行政院指定,第一項之第三項之金融機構事業或人員所從事這交易必要時,得由訪問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第一項之第三項之金融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交易金額新。
06:40:28,488 06:40:46,767 二被以下罰還前六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異議者由行政院指定之第四項、第五項及前項者決定其事務者、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宣讀完畢照協商條文通過第六條
06:40:47,898 06:41:11,670 第6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儘管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儘管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
06:41:12,190 06:41:27,159 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追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
06:41:29,882 06:41:56,494 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由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上支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制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方式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秤箱或廢紙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上支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制
06:41:57,274 06:42:26,634 違反第1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訊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退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訊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除未聯銷有期徒刑均易獲科或併科信貸並無佩萬元銷罰金法人犯詐欺罪者處無處罰且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可以前項10分以下之罰金
06:42:27,215 06:42:27,776 稍後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條
06:42:31,089 06:42:59,508 第7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制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期前與資管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期前防制內部控制與結合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期間及打擊資管制作業及控制程序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期間之在職訓練三、舉辦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四、備制並定期更新防制期間及打擊資管風險評估報告
06:43:02,830 06:43:21,998 6.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制度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其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第1項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前項查核之方式,受委託之次的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問法,
06:43:22,498 06:43:51,098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匯商訪問部及相關機關定製與訂定前應徵詢問相關工會之意見原本第一項規定為建立制度或前項辦法中有關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另期改善即其外改善則除金融機構新台幣50萬元雙億千萬元相發還除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相發還並得按次處罰
06:43:52,659 06:44:17,654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限定或非限定償還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下罰款除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萬元下罰款並得按次處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8條
06:44:18,544 06:44:35,935 第8條金融經過其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份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份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份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傑向確認客戶身份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中
06:44:38,436 06:44:47,222 致賞保存5年致賞保存5年致賞保存5年致賞保存5年致賞保存5年致賞保存5年致賞保存5年致賞保存5年致賞保存5年致賞保存5年致賞保存5年致賞保存5年
06:45:06,014 06:45:34,833 第一項確認客戶身份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方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經貿會商、防務部及相關警官定之與定義前因爭取相關公會之意見前項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由防務部定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或前項鎖定辦法中有關確認客戶身份、留存確認資料
06:45:35,894 06:45:59,187 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事實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青關儲金融機構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發還除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發還並得恩賜處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九條
06:46:00,017 06:46:23,718 第9條 為配合防制席前及打擊自控制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貿部調查局通報對其檢獲自控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一、令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強化相關交易正確人客戶身份措施
06:46:24,278 06:46:42,304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與期前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前項所申期前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06:46:44,445 06:47:07,246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本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三、其他有具提示證任由洗錢及資本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宣讀完畢照審才會條項通過第10條
06:47:08,154 06:47:22,873 第10條金融機構及指定制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存必要交易記錄前項必要交易記錄是保存自交易完成時期應至少保存5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轉送其規定
06:47:24,455 06:47:42,555 第一項留存必要交易記錄之使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方式、方式、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上法務部級相關機關定制與訂定前應詐詢相關公會之意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前項鎖定辦法中有關留存必要交易記錄之範圍、程序
06:47:43,075 06:47:59,243 方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金管處金融機構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相罰款除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相罰款並得按次處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1條
06:48:00,239 06:48:19,316 第11條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與信託關係存續中必須取得並持有足夠正確與最新有關之信託之委託人、受託人、收益人及任何其他最終有效控制信託之自然人之身份資訊及持有其他信託代理人、信託服務業者基本資訊
06:48:20,257 06:48:43,576 前項受託人應就前項信託資訊進行申報並於資訊發生變更時主動更新申報資訊第一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以非信託業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或其他法人為限其受理申報之機關如下一、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擔任受託人者為各該業別之主管機關
06:48:44,637 06:49:07,217 二、減款與外資法人擔任受託人者為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託人自信託關係終止時期應保存第一項資訊至少5年第一項受託人以受託財產與金融機構決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分析或進行等一定金額最臨時性交易時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
06:49:07,797 06:49:31,466 第二項是申報、更新、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前項一定金額之範圍、揭露方式及其他依遵行事項之範法由法務會上相關機關定之違反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前項鎖定辦法中有關第二項、申報、更新、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或第五項揭露方式之規定者由第三項受理申報機關署信貸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項罰款並答案自處罰宣告完畢
06:49:35,017 06:49:57,807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12條第12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打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處本本領友會定外﹐應向法務調查局申報﹐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一同﹐
06:49:58,487 06:50:23,787 第一項依定金額通過教育制範圍、種類、申報制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上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相反或佈置相關機關定製與定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前項鎖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制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勤勞機構新台幣50萬元、商運金1千萬元相反為
06:50:24,548 06:50:38,988 除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活動人員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消防還並得安置處方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報告院會因為接見外賓關係現在休息下午4點繼續開會
06:53:10,905 06:53:13,694 法定人數不足
07:04:43,160 07:04:44,766 法定人數不足
07:06:05,484 07:06:11,783 法定人數不足
07:18:52,260 07:18:54,814 法定人數不足
07:19:27,677 07:19:28,040 法定人數不足
07:55:54,982 07:56:14,908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7月15日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處理討論事項請問院會有沒有依依沒有依依宣告本案照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7月15日延長開會時間處理討論事項
07:56:22,230 07:56:23,012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請宣讀第13條
07:56:28,390 07:56:52,896 第13條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傷因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07:56:53,536 07:57:21,050 第1項追申報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與訂定前應申詢相關公會之意見前項第7條第3項、第8條第4項、第10條第3項及前條第3項追辦法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違反第1項規定或第3項所定辦法中
07:57:21,610 07:57:38,008 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金管處金融機構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項罰款除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項罰款並得按次處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4條
07:57:44,144 07:58:07,203 第14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員出入境攜帶下利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撤離申報後應向防務部調查局通報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台幣現金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之有價證券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之黃金四、其他總價值
07:58:09,304 07:58:32,470 打一定金額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與之物品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下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一同前向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因遵行事向之奔放由財政部會長、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07:58:33,310 07:58:57,700 未必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為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其超過前項規定金額部分由海關募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募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為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處以相等於其超過前項規定金額部分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還
07:59:00,379 07:59:23,057 新台幣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一、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其超過第一項規定金額部分﹐由海關默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默入之均不適用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07:59:24,378 07:59:44,416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第一項、第二項鎖定方式出入境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稱獲同條例第38條第5項鎖定限額時海關應向否部調查局通報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5條
07:59:45,424 08:00:04,673 第15條 海關查獲未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選保或申報不實之物應予扣留但該扣留之物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者其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得向海關申請提供足額追保證金准予撤銷扣留後發還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項通過第16條
08:00:07,335 08:00:29,007 第16條海關1第14條第4項後段採處罰款與處分書送達後為防止受處分人引力或移轉財產以逃避之行得免供擔保向行政法院申請假公押或假處分單受處分者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例通過第17條
08:00:30,014 08:00:46,759 第17條受理第12條、第13條宣報及第14條通報之機關基於防制洗血或打擊滋恐目的得救所受理宣報通報之資料予以分析為辦理分析業務得上相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必要之資料
08:00:47,399 08:00:59,384 前向受理申報通報之機關就分析結果﹐任由查欺犯罪追討犯罪所得健全洗錢防制﹐穩定金融秩序及強化國際合作之必要時﹐得分送國內外相關機關
08:01:01,147 08:01:24,569 相關公務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打擊自保目的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向第一項受理申報通報至機關查詢受理申報通報之相關資料前三項資料與分析結果之種類、範圍運用、調取、分送、查詢之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8條
08:01:25,543 08:01:44,922 第18條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時族人被告利用賬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第19條或第60條之罪者得申請該官法院指定6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賬、付款、交付轉賬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
08:01:45,502 08:02:07,352 其情況及不有相當理由 族人非立即為傷害命令不能保全等沒收資財產或爭取者檢察官得禁命執行之但應於執行後三日內申請法院補發命令法院如不於三日內補發或檢查公務域執行後三日內申請法院補發命令者應即停止執行
08:02:08,012 08:02:36,074 前項禁止提款轉賬、付款交付轉賬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法官於審判中得以職權為之前二項命令應以書面為之﹐並轉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第一項準時定期間如有繼續延長之必要者﹐前察官應檢附具體理由﹐制止於期間屆滿之前5日﹐申請該管法院裁定﹐但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08:02:37,782 08:03:06,040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一第28條所建立之條約或協定或經與互惠員則請求我國協助這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隨便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准用前四項規定對第一項、第二項之面臨、第四項之裁定不符者准用刑事訴訟法第四邊抗告之規定宣討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9條
08:03:07,096 08:03:30,069 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行前行為者除一年上七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起前之財務或財權上利益未達新台幣一億元者除六月以上五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宣讀完畢保留第20條
08:03:37,403 08:04:00,643 第20條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執行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6月上午年下有期徒刑﹐得併更新台幣5千萬元下罰金一、冒名、已講名或其他與身份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
08:04:02,364 08:04:24,281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就賬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就事業或人員申請就賬號三、規避第8條、第10條至第13條所定期前防制程序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1條
08:04:25,407 08:04:45,795 第二十一條無正當理由說其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罪證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知識業或人員申請罪證號而有項鍊起刑之一者處五年下有企圖刑拘役或客戶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下房金一、冒用政府金管或公務員名義犯罪
08:04:46,295 08:05:15,615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三、以電腦核心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子記錄之方法犯之四、以契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五、以強暴脅迫、詐欺、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宣讀完畢
08:05:16,736 08:05:40,376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支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將附提供與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08:05:41,156 08:06:02,098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殘處告誡,經殘處告誡後逾5年,再犯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項鍊起刑之一者,處3名下有企圖刑拘役或客戶併格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其約貨收受對價而分支,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
08:06:04,020 08:06:15,997 三經指小事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採除後5年以內再分前項第一款案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採除之
08:06:19,136 08:06:46,227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預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禁與關閉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禁與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
08:06:46,747 08:07:11,169 由訪問部惠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警政主管機關應惠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予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黨知心有社會救助需要職人或家庭應通報職場涉嫌是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3條
08:07:12,489 08:07:39,702 第23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惠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4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可以10倍以上的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以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犯第19條至第21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務者﹐減薪或免除其薪
08:07:40,262 08:08:05,829 兵額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公辦者免除其刑犯前4條徵稅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檢清其刑兵額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08:08:06,409 08:08:32,899 或查或其他政犯或公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19條、第20條或第21條之罪與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使用之第19條之罪不以本法鎖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第一之法律不法者不在此限宣讀完畢
08:08:34,198 08:08:59,970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4條第24條公務員泄露或交付官員申報疑似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行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連項有期徒刑第5條第一項是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份之人泄露或交付官員申報疑似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之交易
08:09:00,646 08:09:11,756 或犯第19條、第20條之最嫌疑之文書圖畫、沖洗或物品者處2年下有企圖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下罰金宣讀完畢
08:09:17,150 08:09:38,921 第25條 判例19條、第20條之罪﹐期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判例19條或第20條之罪﹐有事時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為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細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對於外國政府機構﹐
08:09:39,941 08:09:59,375 或國際組織 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經與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或押獲沒收真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終者違憲宣略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6條
08:10:00,629 08:10:15,379 第26條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務者等由法務部撥銷檢查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期前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
08:10:15,959 08:10:40,039 我國與外國政府經過或國際組織一第28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經與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調犯罪所得作為者法務部得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或請求撥交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08:10:41,693 08:10:57,124 請按項目說財產之不銷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例通過第27條法務部辦理防制其前接務的設置基金﹐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例通過第28條
08:10:58,188 08:11:21,728 第28條為防制期前政府依《互惠原則》等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期前之條約或協定》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我國協助這案件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之外等基於《互惠原則》提供第12條至第14條受理申報或通報之資料及其調查結果
08:11:22,348 08:11:48,589 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條約或協定所交換之資訊的監獄互惠原則為防制洗錢或打擊資管目的之用但依該條約或協定規定禁止或應符合一定要見識的為特定目的外之用者從新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監制洗錢防制專用前三項規定宣言完畢
08:11:49,690 08:12:19,039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為偵探期間犯罪檢察官等一職權或依司法警察官申請提出控制下交付之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檢察長合格後核發偵查指揮書傾向控制下交付之偵查計畫書應記在下列事項一犯罪行人或被告之年期資料二所犯罪名三所涉犯罪事實
08:12:19,819 08:12:35,137 四、使用控制下交互調查犯罪之必要性五、洗錢行為太陽標的及數量六、偵查犯罪所需期間方法及其他作為七、其他必要之事項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0條
08:12:36,328 08:13:01,539 第30條、第7條、第2項之查核、第7條、第4項、第5項、第8條、第5項、第10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5項之採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情呈報查核全效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1條
08:13:02,950 08:13:31,808 第31條本法除第6條及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佈日施行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報告院會非保留部分均已處理完畢保留第19條條文定於7月16日繼續處理討論事項第19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案
08:13:32,703 08:13:46,223 請宣讀審查報告本院司法及法治委員會於103年6月5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中召集委員江明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08:13:47,850 08:14:13,138 疑惑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及大體討論後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略原金決議本案審查完略擬具審查報提請院會公決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中召集委員嘉賓出席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中委員嘉賓補充說明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需交由黨團協商
08:14:14,434 08:14:43,566 另外委員蔡易瑜等、委員林怡瑾等分別提案:本今第一會期第18次、第19次會議決定近夫二讀與相關提案並按協商報應會本案應上代協商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討論事項第二十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08:14:45,005 08:14:45,588 請宣讀審查報告
08:14:47,130 08:15:14,399 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於113年5月22日舉行聯席會議審查本案復於113年6月17日舉行聯席會議繼續審查本案均由召集委員邱瑩擔任主席會中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劉靜清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另邀請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08:15:17,452 08:15:36,025 與會員於聽取說明及詢談後進行主導審查及準備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文據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先生院會討論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邱議員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邱議員議員補充說明
08:15:38,360 08:16:01,138 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需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應上代協商做以下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討論事項第21案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8:16:03,615 08:16:28,891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治二委員會於113年4月24日舉行聯席會議審查本案: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王兆景委員定與擔任主席、徽章國防部部長、周國正等報告聯席會議決議召開公聽會後令則其審查自於113年5月8日、5月9日召開聯席會議繼續審查本案均邀請司法院等派員列席備詢
08:16:30,652 08:16:58,167 與會員於聽許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準名討論將兩案併案審查完略令通過附帶權益三項全案審查完略原權益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需交由黨團先生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員定於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王委員定於補充說明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
08:16:59,798 08:17:20,567 需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鄭天才等、委員羅美妮等分別提案分經第一會期第14次、第16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淨富二讀與相關提案並按協商報告委員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08:17:25,814 08:17:44,506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時間113年7月12日星期五11時15分地點立法院紅樓301會議室協商主題入海控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協商結論一第四條、第25條、第70條修正通過相如附件
08:17:45,595 08:18:06,420 二、第18條及第19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三、不予採納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鄭天才等18人提案第6條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第14條委員鄭天才等18人提案第19條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第22條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第57條四
08:18:12,262 08:18:24,890 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主持人王定宇、協商代表傅坤琴、洪孟凱、林思明、柯建民、吳思耀、莊瑞雄、黃國昌、吳春成、黃珊珊、林益君、陳永康、徐繳欣宣讀完畢
08:18:42,697 08:19:00,395 照審查會章名通過第一條第一條為維護軍紀鞏固戰力兼務人權保證導戰軍人之違紀行為特制列本法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二條刪除第二條
08:19:01,411 08:19:17,112 第二條軍人違紀行為之懲罰除其他法律令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本法規定對喪失現役軍人身份者與服現役期間之行為亦是用之宣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三條
08:19:17,878 08:19:36,165 第3條軍人非經彈劾不受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與軍人之為師行為不適用之懲戒法院審理第一項事件其懲戒種類及懲戒權行使期間依本法人事裁罰及財產懲罰規定為之宣告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條
08:19:42,116 08:19:58,057 第4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違紀行為指軍人於服限役期間違反勤務上或勤務外紀律規範之行為二、服役機關指軍人服限役時所隸屬或執行勤務之機關構或對學校或行政法人
08:19:59,878 08:20:05,480 3.權責長官只對軍人有指揮、監督或實施懲罰權限者4.
08:20:05,480 08:20:10,402 權責機關只權責長官所隸屬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5.
08:20:10,402 08:20:17,104 法律專業人員只具軍法官或國防法務官資格並依法任用者6.
08:20:17,104 08:20:26,467 重大懲罰只撤止廢止起義、降階忌大過、毀過或予受懲罰人2個月本封薪額之財產懲罰
08:20:28,024 08:20:56,892 宣讀完畢照協商條文通過第5條第5條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勤務上違規行為應受懲罰一、違背後餘月法令執行勤務二、違反全職長官與職權範圍內下達均職務命令或服役機關管理規範三、等於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勤務或服役機關管理規範四、其他違規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被查或國防部頒訂之法令
08:20:57,812 08:21:17,606 軍人雖非執行勤務而有濫用軍人身份勤務權限制或於服役機關內為其他不當行為者是為勤務上違紀行為宣討完畢照審查會條例通過第6條第6條軍人非執行勤務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勤務為違紀行為人應受懲罰
08:21:20,100 08:21:37,734 一、故意觸犯刑事法律二、無故使用或持有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止管制藥品三、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四、實施性騷擾或性霸凌
08:21:39,075 08:22:01,276 違反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定班之聯戰倫理、政治或行政中立規範違依法令兼職或經營商業其他不合於軍人身份、足深影響於軍運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行為請向第七款之行為不得為重大懲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七條
08:22:02,168 08:22:20,785 第7條違紀行為之懲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為後本法或因適用之法令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8條
08:22:21,718 08:22:40,083 第8條軍人之違紀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罰因過失而應受重大懲罰者以重大過失為限軍人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本法所定懲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從輕懲罰宣傳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9條
08:22:44,110 08:23:12,115 第9條文件行為有下列其行之一者不受懲罰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有名或財產之緊急為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三、依法令之行為四、情無上之正當行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當者得從輕或免除其懲罰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避免自己為難之規定
08:23:13,095 08:23:36,322 於勤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是用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0條第10條軍人對選擇長官職務範圍內下達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向選擇長官表示意見該管長官如認為其命令並未違法可以書面下達時軍人即應服從
08:23:37,282 08:24:00,289 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付之且向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除依法屬正當行使無力之情形外均仍無服從義務明知該命令違反刑事法律且非依法屬正當行使無力之情形而任執行者應受懲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1條
08:24:01,485 08:24:28,287 第11條違禁行為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正能力者不受懲罰﹐行為是因權上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正能力﹐遣除降低者得從輕懲罰前二項規定﹐予因故意或或是自行招致者﹐不是用之宣讀完畢
08:24:29,332 08:24:48,824 照審查會條例通過第12條第12條 辦理懲罰事件應視違紀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一、行為之動及目的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三、行為之手段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行為之品性及知識程度
08:24:49,544 08:24:54,490 6.行為對領導、統一或軍事機率所生之影響7.
08:24:54,490 08:24:56,912 行為人與被害人出關係8.
08:24:56,912 08:24:59,375 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9.
08:24:59,375 08:25:02,078 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10.
08:25:02,078 08:25:11,207 行為後事態度依本法規定重重或重清懲罰者應合於比例原則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3條
08:25:12,182 08:25:28,370 第13條違紀行為之情節非常重大且顯可明述者得減輕或免除懲罰對於未經發掘之違紀行為主動向長官坦承並願受懲罰者得減輕懲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4條第14條懲罰處分送達後3個員內故意在為違紀行為者得從重懲罰宣讀完畢
08:25:41,317 08:25:53,716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5條第15條一本法進行程序之人員對為進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因疑慮主義宣讀為B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6條
08:25:54,690 08:26:23,430 第16條 權責長官任軍人之違紀行為傾斜重大有影響調查及懸罰程序或勤務運作之餘者權責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先行停止其勤務其向停止勤務期間以6個月為限權責機關任軍人已無停止勤務之必要時得回復其勤務第一項停止勤務之事有會消滅而有繼續停止勤務之必要時請向停止勤務期間得延長一次並以6個月為限宣讀完畢
08:26:24,246 08:26:25,915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7條
08:26:26,926 08:26:54,795 第17條,停止勤務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得發給本封薪額之半數﹐停止勤務是有消滅後﹐軍人未受撤職或廢職起義之懲罰﹐或未依法考核為不適服先因而予以退伍者﹐得申請回復職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權責機關應許其回復勤務﹐並補發其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封薪額﹐
08:26:55,655 08:27:15,609 停止勤務軍人死亡者得失勤節補發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奉薪額由依法得領受撫恤經濟的據領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二章第二章懲罰種類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第18條
08:27:16,621 08:27:39,587 第18條軍人之懲罰種類如下﹐一、人事懲罰﹐撤職、廢職起義、降階、經過及申誡﹐二、財產懲罰﹐剝奪或減少退出給予、降級、罰薪及罰款﹐三、紀律懲罰﹐悔過、減速、禁足、罰清及罰站宣言完畢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19條
08:27:40,697 08:27:49,621 第19條軍人之懲罰依其身份區分種下一、軍官懲罰降職、降階、繼過、升屆、剝奪或減少、退出給予降級、罰薪、罰款級、減數二、士官懲罰徹職、降階、繼過、升屆、剝奪或減少、退出給予
08:27:58,724 08:28:18,403 降籍、罰薪、罰款、悔過、減贖及罰金四、施兵懲罰、廢止起義、禁獲、身戒、剝奪或減少退出給予降籍、罰薪、罰款、悔過、禁足、罰刑及罰證全責懲罰因依違紀行為人、受懲罰時之身份合定懲罰違紀行為人與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份者
08:28:24,088 08:28:47,546 其懲罰以撤職、降階、寄貨、身戒、剝奪或減少、退出給予及罰款違憲宣讀完畢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20條第20條 撤職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於一定期間停職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上五年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1條
08:28:48,752 08:29:02,127 第21條費職起義志願士兵費職員核定起義處分並於一定期間不得志願入營其期間為一年上五年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例通過第22條第22條
08:29:04,549 08:29:27,761 將接軍官士官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序﹐並於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前向違紀行為人予受懲罰時﹐以喪失現役軍人身份者﹐依其退伍解除詔詭﹐或除役時之官階降階換序後﹐重新審定其退出級域宣傳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3條
08:29:28,991 08:29:49,431 第23條寄過、分寄過與寄到過寄過三次是為寄到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寄到過三次者軍官、士官等人撤職志願士兵等人廢止起義並提取任用或不得志願入營一年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4條
08:29:50,734 08:29:56,639 第24條 申借以書面為之申借三次是為記過一次宣傳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5條
08:29:59,810 08:30:17,829 第25條 剝奪退出執域:由緝奸法院判決剝奪背負緝奸人以依法審定之退出執域:請以致領者並應追回之減少退出執域:由緝奸法院判決減少背負緝奸人:以依法審定之退出執域20%至50%:請以致領者並應追回之
08:30:21,693 08:30:37,467 前一項所定退除給予應按最近一次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前扶一年次計算但被付承接人本人繳付之退扶基金費用本息不在此限宣讀完畢照協商條文通過第26條
08:30:38,686 08:30:50,017 第26條將其因懲罰時限制之諷疾降疫劑其期間為3個月以上一年下其滿因蟲劑諷疾黏滋訊略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7條
08:30:57,133 08:31:11,585 第27條 罰款扣除月資待遇總額10%至30%其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8條第28條 罰款金額為新台幣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9條
08:31:23,939 08:31:53,314 第29條 與決定處所實施回顧教育﹐其期間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執行期間不列記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回顧之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德與之行為﹐第一項回顧實施處所﹐教育之各種內容﹐管理與考核﹐管理人員之資格選擇劃分﹐不列記現役期間與年資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吾方部定之
08:31:53,934 08:32:08,334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0條第30條簡述於立將休假或放假日時自我反省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1條
08:32:09,537 08:32:23,829 第31條禁足與力將休假互放加入實施與軍事勤務、內部管理或生活紀律有關之必要證據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2條
08:32:25,103 08:32:50,239 第32條法刑與例假休假或放假日服刑與部隊或公益有關知情務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每日法刑時間以六小時為限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3條第33條法證以例證行之其期間以二小時為限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4條
08:32:51,738 08:33:07,771 第34條懲戒案件或違規事件於下列期間內未計數懲戒法源或作成懲罰處分者懲戒權或懲罰全部的刑事一、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10年二、監管委員之人事及財產懲罰5年三、悔過1年四、罰金減數及禁足3個月五、罰占1個月宣讀外幣
08:33:19,181 08:33:20,754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5條
08:33:21,943 08:33:51,257 第35條 前條其間自為失行為或違紀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 其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 自結果發生時起算人間因附審申訴在申訴、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 經撤銷而需另為懲罰者前條其間自原懲罰處分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宣讀完畢
08:33:52,133 08:33:53,800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6條
08:33:55,014 08:34:22,011 第36條懲罰權行使期間因天災不可避免之事便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懲罰時停止其進行同因違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其懲罰權不停止行使但懲罰以及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究竟程序進行中者與該法律關係確定前權責長官得停止刑事懲罰權並通知違紀行為人
08:34:24,753 08:34:50,042 加發缺席時期間應前二項規定停止者之停止原因消滅或前項法律關係確定折辭日期與停止前已經落職期間一併計算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三章第三章調查程序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第一節第一節總則宣讀完畢
08:34:52,796 08:35:17,524 照審查會結明通過第37條第37條 權責總管因職權舉辦或其他情勢之所屬軍人甚有違紀行為者如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行或指派該委員軍官、士官或陣風督察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員依本章規定實施調查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8條
08:35:18,786 08:35:47,248 第38條 調查人員依依本法或相關法令實施調查﹐不得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違紀行為之基礎﹐但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國防軍事或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宣讀完畢
08:35:48,410 08:36:13,677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9條第39條軍人無身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調查軍人因他人設有違紀行為接受調查時不得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與調查該違紀行為有關之證據資料或於詢問時為虛偽或不實陳述等防害調查之行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0條
08:36:14,724 08:36:39,651 第40條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之軍人設有違紀行為且有項鍊進行之一者得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服役機關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一、服役機關處所內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二、演習或訓練事故三、降官違紀行為四及他有專案調查必要
08:36:40,331 08:36:59,540 前項第一環接行之傷者或傷亡者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等於發生後6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前項專案調查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1條
08:37:01,738 08:37:20,652 第41條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令起刑之一者全責長官得不實質調查或終止調查一、同意違紀行為已受懲戒或懲罰經調查而未受懲罰者一同二、違紀行為後具以懲罰之法令經廢止或停止使用
08:37:21,232 08:37:47,338 三、懲罰權已於第34條規定之刑事期間四、身有違紀行為之人死亡五、匿名舉發或未具體指出行為人或事實六、舉發事實不明且舉發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道場陳述請舉發事實其舉發事實顯不構成違紀行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二節
08:37:48,496 08:38:14,211 第二屆刑事偵查之競合宣讀完畢照審查會解明通過第42條第42條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軍人與非正式設有違紀行為同時設有犯罪嫌疑時檢查官得指揮該軍人所屬服役機關或其送其機關之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偵查之宣讀完畢
08:38:15,205 08:38:17,480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3條
08:38:18,786 08:38:48,366 第43條法律專業人員與非暫時受檢察官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服役機關處所內之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具體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犯罪行、人證人或鑑定人三、相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鎖定支持權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08:38:49,106 08:39:07,366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4條第44條﹐法律專業人員以本期規定偵查之案件終結前﹐日有將偵查所的證據資料﹐移送權責長官辦理懲罰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同意後行之宣讀完畢
08:39:08,186 08:39:28,484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5條第45條法律專業人員依本期規定處理偵查案件事務之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三節第三節調查方法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結明通過第46條
08:39:30,945 08:39:52,134 第46條,調查人員等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聖友文件行為這群人或與事件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前項通知應告之下令事項一、詢問這目的二、應到之日、時及處所三、得不委託他人到場四、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08:39:53,950 08:40:11,708 5.實施調查之權則或服役機關6.調查員之職稱及姓名對非現役軍人之詢問應以通知書在面前向應告這事項並由調查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後於到場其日24小時前送達
08:40:12,714 08:40:39,329 但經受詢問人同意或有急迫其行者﹐不受於到場7日24小時前送達之限制﹐非因自己之違紀行為而接受第一項詢問者﹐等於詢問完畢後10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日費及旅費﹐但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不在此限﹐請向備用者支給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宣讀完畢
08:40:40,188 08:40:42,460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7條
08:40:43,786 08:41:11,803 第47條 調查人員詢問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時﹐應告知所涉違紀行為及違法之法令﹐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陳述﹐應令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歷之事實者﹐應令其指出證明之方法﹐調查人員認其向軍人涉有其他違紀行為﹐或犯罪行為時應及時告知宣讀完畢
08:41:12,813 08:41:40,165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8條第48條受詢問人得保釋屆末無均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並等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及請求調查有律之證據未委任律師之受詢問人表示將委任時應即停止詢問但經受詢問人主動祈求立即詢問或等候律師於4小時未到場者得進行詢問宣讀完畢
08:41:41,195 08:42:04,813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9條第49條詢問不得以強暴、脅迫、利用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為之詢問非經受詢問人同意不得於夜間行之前項所稱夜間只午後10時至一日午前8時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50條
08:42:05,816 08:42:33,963 第50條詢問應作成記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另期閱覽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名記錄者不在此限受詢問人為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同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詢問或另以文字陳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例通過第51條
08:42:35,236 08:42:48,015 第51條 調查人員及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的向人民或團體請求提供與案情有關之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52條
08:42:49,161 08:43:13,876 第52條 調查人員得依職權或被調查人之請求﹐將有關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送請專業機關或法人團體﹐或具有專門知識經驗者鑑定﹐或送請業務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53條
08:43:15,151 08:43:42,827 第53條 調查人員未了解違紀事實真相得就必要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實施勘驗應通知設有違紀行為之軍人及有關人員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現勘驗應製作勘驗記錄並得錄音及錄影必要時應全程錄影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章第4章懲罰程序宣讀完畢
08:43:43,823 08:43:57,130 照審查會章名通過第一節第一節總則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結名通過第54條第54條懲罰應由權責長官核定之懲罰權責處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報請總統核定外其餘人員之平時、暫時懲罰權責由國防部定之宣讀完畢
08:44:12,461 08:44:18,829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55條第55條決責長官於懲罰程序終結前應將同一違紀行為人經調查屬實之數違紀行為予以合一評價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56條
08:44:30,765 08:44:56,053 第56條 調查結果有下列起刑之一者 全職守規應不予懲罰或終止懲罰程序一、有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所定不受懲罰之事由二、有第41條、第1款及第4款規定起刑之一、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違紀行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二節
08:44:57,455 08:45:26,107 第2屆懲罰致諮詢及專案評議會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結明通過第57條第57條權責長官認為有失以重大懲罰之必要時除第58條規定應召開專案評議會知情行為應指定適當階段或專業人員5人至9人組成懲罰諮詢會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其成員任意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
08:45:26,667 08:45:46,607 前項諮詢會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其身免執行會並向權責長官提出具體建議權責長官不同意前項建議合定懲罰時應加註理由但從今懲罰者不在此限宣誓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31條刪除第58條
08:45:50,083 08:46:18,412 第58條第40條所定的實施專案調查之情形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機關或學校召開專案評議會評議前項專案評議會應由上將編輯或相當層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邀集適當階級人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證人士7人至11人組成第一項專案評議會委員任意姓名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
08:46:19,092 08:46:42,406 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第一項專案評議會之決議應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請知專案評議會委員之遴選評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59條
08:46:43,789 08:47:11,610 第59條專案評議會任由應受懲罰人或由第40條第二項之申請人時應通知應受懲罰人或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第40條第一項第一款鎖定情形未經同條第二項鎖定人員申請專案調查者專案評議會必要時得通知該等人員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該等人員於專案評議程序中截簽
08:47:12,570 08:47:23,897 請求陳述意見且有正當理由者應與陳述意見之際會請向通知到場人員與陳述意見及日間得向專案評議會申請閱論抄寫、複印、順應有關資料或請求調查證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60條
08:47:32,700 08:47:56,297 第60條專任評議會任由第40條第一項是專任調查報告有不備之處或有檢調第三項調查證據請求時應具體說明調查方法令原調查機關補充調查其項補充調查以疑似違憲但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取則不在此限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61條
08:47:57,435 08:48:15,666 第61條 專案評議會評議期間﹐所有出席列席及記錄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祕密﹐未經專案評議會同意﹐不得對外公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62條
08:48:16,994 08:48:42,085 第62條專案評議會應將評議結果作成專案報告送交權責機關及有關機關並複製第59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知到場人員前項報告應包括下列10項並得摘錄對外公開之一、事實之認定二、調查之方法及經過三、認定之理由四、改善建議五、應受懲罰之人、懲罰種類及程度
08:48:44,907 08:49:10,663 選擇機關應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合定懲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63條第63條與國防部無隸屬關係之服役機關得依其組織特性筆證或自行訂定辦理本期專案評議會相關事項之辦法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三節第三節懲罰是作成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結明通過第64條
08:49:11,877 08:49:17,523 第64條懲罰處分應由權責機關發布送達但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將接懲罰由服役機關發布送達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例通過第65條
08:49:28,891 08:49:42,545 第65條懲罰處分亦以書面證明懲罰種類、程度、違紀、須有及法令依據並附計不符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救濟之機關宣告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66條
08:49:44,485 08:49:57,844 第66條 懷故以外之紀律懲罰 權責長官得以嚴辭下達後執行之但依於嚴辭下達之次日及期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5章
08:49:59,912 08:50:28,470 第五章懲罰之執行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明通過第67條第67條同意違規行為依本法懲罰後附移送懲戒經懲戒法認為懲戒處分或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原懲罰處分施其效力因於第34條懲戒權行使期間而受免疫之判決者原懲罰處分不施其效力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68條
08:50:29,844 08:50:54,444 第68條人事懲罰及參選懲罰至懲罰發布之次日生效懲罰處分因程序瑕疵經舊計程序徹效令與釋法處分時如今與同一事實在為相同內容之懲罰處分該懲罰處分所及自原懲罰處分生效之日發生效力宣讀完畢照審才會條文通過第69條
08:50:55,714 08:51:16,477 第69條財產權罰制處分生效之日期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期已於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0條
08:51:17,608 08:51:39,741 第70條服役機關收受審計法院所為剝奪或檢守背負審計人退出給予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審計法院第二審判決後應即通知退出給予合併機關重新審定退出給予並複製退出給予之給予機關宣讀完畢照協商條文通過第71條
08:51:41,789 08:51:47,022 第71條注什麼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玩納罰款時權責金、萬、德
08:51:51,266 08:52:13,561 卓勤、尊宇、免席、分歧、繳納、罰款為玩納前人具現役軍人身份者得自其月之待遇總額中扣抵至多三分之一前項精進狀況認定基準分歧歧數及扣抵等相關事項執本法由國防部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2條
08:52:15,492 08:52:37,538 第72條法管受懲罰人經處分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借勤為旅行者等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以送行政執行前項執行不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1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3條
08:52:38,820 08:53:06,225 第73條紀律懲罰執職刑期間欲有懷孕、罹患重大疾病或奉准請假時應停職執行欲有作戰、演訓或救災等特殊事故時得停職執行傾向停職執行原因消滅與情況許可時給予執行如受懲罰人停職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權責長官得釋情節免除執行
08:53:07,165 08:53:35,344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4條第74條毀過簡述禁足及罰情懲罰之執行期間逢例假休假或放假日者不予補假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5條第75條毀過懲罰執行前權責儘管應將毀過執行之處所及起起時間以書面告知受懲罰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6條
08:53:36,704 08:53:55,214 第76條 受懲罰人對權責積恩或服役積恩有關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這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形式﹐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提出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
08:53:56,435 08:54:21,186 前項申訴在申訴不停止執行申訴管轄機關任期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遮銷或更爭以為之執行行為任期無理由者應於3日內將軍一件移送管轄至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於5日內決定之前項在申訴決定等由地方軍事法院
08:54:22,026 08:54:37,794 官兵權益保證會專任委員3人合意行之不適用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10條第一項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報告院會現在休息晚上8點繼續開會進行後續條文之處理
08:54:55,469 08:54:55,849 八點 八點
08:57:27,386 08:57:30,101 法定人數不足
08:58:21,152 08:58:22,261 響鐘
09:00:33,210 09:00:34,374 主席
09:13:31,374 09:13:43,009 法定人數不足
09:59:28,387 09:59:32,022 響鐘
10:11:57,892 10:11:58,524 響鐘
10:17:32,287 10:17:32,307 議員委員長
10:27:22,540 10:27:26,112 法定人數不足
10:35:28,922 10:35:30,351 法定人數不足
10:59:06,954 10:59:08,882 響鐘
11:29:12,436 11:29:38,863 歡迎會議我們現在繼續開會請宣讀第6章第6章負責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我們宣讀第77條第77條軍人之違禁行為於戰時藉嚴或動員實施階段經調查屬實且有及時懲罰之必要者權責整頓得以言辭下達懲罰後盡為之心不適用第57條之第66條規定宣讀完畢
11:29:41,707 11:30:09,322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78條本法的涉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79條第79條本法的涉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報告委員會依協商結論羅美玲委員鄭天才委員等分別提案第6條
11:30:11,201 11:30:29,136 羅美玲等委員提案第14條鄭天才等提案第19條羅美玲委員等提案第22條羅美玲委員等提案第57條均不予採納列入公報紀錄報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由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會有無異議無異議我們請宣讀經過二讀這條文
11:30:39,898 11:30:48,827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軍紀、鞏固戰力、兼顧人權保證、導正軍人之危機行為特指令本法
11:30:50,748 11:31:18,140 第二條軍人違紀行為之懲罰:其他法律令有規定為依本法行之本法規定對喪失現役軍人身份者與服現役期間之行為亦實用之第三條軍人非禁堂和不受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有14條規定與軍人之違實行為不實用之懲戒法院審理第一項事件其懲戒種類及懲戒權行使期間
11:31:18,880 11:31:20,506 依本法人事懲罰及財產懲罰規定為之
11:31:25,560 11:31:48,730 第4條本法用此定義如下一、違紀行為指軍人於服限役期間違反勤務上或勤務外紀律規範之行為二、服役機關指軍人服限役時所隸屬或執行勤務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刑政法人三、權責總官指對軍人由指揮監督或實施懲罰權限者四、權責機關
11:31:53,011 11:32:14,401 指權責長官所隸屬之機關購物部隊﹑學校或刑專法人﹑部法律專業人員﹑只具軍法官或國防法務官資格﹑並依法任用者﹑六重大懲罰指撤職廢職起義﹑降階期待過活過過﹑與受懲罰人2個月本封信額之裁選懲罰
11:32:17,526 11:32:45,589 第5條 均乃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勤務上違紀行為應受懲罰一、違背五月法令執行勤務二、違反全層轉關於職權範圍內下達之職務命令或服役機關管理規範三、待於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勤務或服役機關管理規範四、其他違紀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被查或國防部頒訂之法令
11:32:46,669 11:32:59,175 軍人雖非執行勤務而有濫用軍人身份、勤務權限、福祉或於服役機關內或其他不當行為者,是由勤務上遺棄行為
11:33:02,907 11:33:12,657 6.居然非執行勤務而有相類行為之一者﹐或勤務外合計行為﹐仍應受懲罰1.
11:33:12,657 11:33:14,899 故意觸犯刑事法律2.
11:33:14,899 11:33:22,126 無故使用或持有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管制藥品3.
11:33:22,126 11:33:24,609 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
11:33:25,129 11:33:52,487 或無任當理由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實施性騷擾或性暴力違反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定班之聯戰倫理、政治或行政中立規範未依法令兼職或經營商業其他不合於軍人身份足深影響於軍誉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行為且向第7款之行為不得而重大懲罰
11:33:54,864 11:34:11,815 第7條 完結行為之懲罰以行為是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為後本法或因適用之法令有變更者適用行為實施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11:34:13,196 11:34:30,950 第8條軍人之違紀行為非出於孤一或過失者不受懲罰因過失而應受重大懲罰者以重大過失為限軍人不得應目之法令而免除本法所定懲罰責任但案情情節得從輕懲罰
11:34:35,256 11:35:03,881 第9條違憲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懲罰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二、應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殘損之緊急為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三、依法律之行為四、勤務善失正當行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道者得從輕或免除其懲罰
11:35:05,201 11:35:30,800 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避免自己為難之規定:於勤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第10條軍人對權財長官職務範圍內下達任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向權財長官表示意見: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軍人即應服從:
11:35:31,901 11:35:52,299 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複製前項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除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追緝刑外居然無服從義務明知該命令違反刑事法律且非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追緝刑而亂執行者應受懲罰第11條
11:35:58,499 11:36:24,321 文件與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受懲罰行為是因前向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從輕懲罰前向性規定與因故意或故事自行招致者不是用之
11:36:25,562 11:36:40,003 第12條半年懲罰事件應視文件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逐下令事項一、行為之動機目的二、行為之所受之刺激三、行為之手段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11:36:41,244 11:36:44,585 5.行為人之品性及知識程度6.
11:36:44,585 11:36:49,827 行為對領導、統一或軍事紀律所深之影響7.
11:36:49,827 11:36:51,427 行為人與被害者之關係8.
11:36:51,427 11:36:55,229 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9.
11:36:55,229 11:36:58,470 行為所深之危險或損害10.
11:36:58,470 11:37:04,692 行為後之態度依本法規定從眾或從輕處罰者應合於比例原則
11:37:07,472 11:37:22,378 第13條 違紀行為之情節非屬中的其嫌可免訴者﹐得減輕或免除懲罰﹐對於未經發掘之違紀行為﹐主動向長官談證﹐並願受懲罰者﹐得減輕懲罰第14條 懲罰處分送達後3個月內故意在委違紀行為者﹐得從重懲罰
11:37:34,608 11:37:42,022 第15條依本法進行程序之人緣﹐對文件行為人有利及不利追緝行因一律注意
11:37:43,737 11:38:06,294 第16條 權責轉換任軍人之違規行為情節重道有影響調查及懲罰程序或勤務運作之與證權責機關等於一定期間內先行停止勤務傾向停止勤務期間以6個月為限權責機關任軍人已無停止勤務之必要時等回覆其勤務
11:38:07,435 11:38:17,036 第一項停止勤務之時有未消滅﹐而有繼續停止勤務之必要時﹐請向停止勤務期間得延長一次﹐並以6個月為限
11:38:19,710 11:38:47,669 第17條 停止勤務居然於停止勤務期間﹐得發給本奉薪額之本數﹐停止勤務是有消滅後﹐居然未受撤職或廢止勤務之懲罰﹐或為依法考核為不適服先因﹐而予以退伍者﹐得申請回覆勤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權財機關應許其回覆勤務﹐並不發起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奉薪額
11:38:48,908 11:39:02,683 停止勤務軍人死亡者得罪情節補發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奉薪額由依法得領受撫恤金之人具領之第二章 懲罰種類
11:39:05,293 11:39:19,980 第18條軍人之懲罰主令如下一、原始懲罰徹指非指其意將皆記過其身屆二、財產懲罰不得或介紹退出其域將其罰薪及罰款三、紀律懲罰
11:39:21,061 11:39:46,169 回過簡述禁足罰金及罰證第19條居然之懲罰依其身份區分如下依居關懲罰撤職、降接、寄貨、申借、剝奪或減少退出其遇、降級罰金、罰款及簡述而事關懲罰撤職、降接、寄貨、申借、剝奪或減少退出其遇、降級罰金、罰款、回過簡述及罰金
11:39:49,801 11:40:16,883 三、士兵懲罰﹐廢止其亦已繼過身屆、剝奪或減少退出其域﹐降其罰薪、罰款﹐悔過禁足、罰勤及罰證全策﹐長官應依違紀行為人﹐受懲罰實質身份﹐核定懲罰違紀行為人與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份者﹐其懲罰依徹職、降皆繼過身屆﹐剝奪或減少退出及與其罰款違憲
11:40:20,870 11:40:31,293 20.撤職:軍官事關撤出其軍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上五年下21.
11:40:31,293 11:40:39,995 廢職起義:志願士兵廢職員核定起義處分:並於一定期間不得志願入營:其期間為一年上五年下
11:40:40,995 11:41:02,928 第22條 將接軍官任官依其現任官階將役階換續﹐並於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且向違規行為人予受懲罰時﹐以喪失現役軍人身份者﹐依其隊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之官階將階換續後﹐重新審定其退出機遇
11:41:04,369 11:41:21,818 第63條寄過、分寄過與寄到過寄過三次、涉嫌寄到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寄到過三次者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絕起義並停止任用或不得志願入營一年
11:41:23,837 11:41:49,154 第24條申誡以書面為之申誡三次視為經過一次第25條剝奪退出給予由澄清法院判決剝奪背負者間人以依法審定之退出給予其已知領者並應追回之減少退出給予由澄清法院判決減少背負者間人以依法審定之退出給予20%至50%
11:41:52,077 11:42:08,119 請以致領者並應追回之前院相所定退出集育應按最近一次退伍、解除臭疾或除役前服役年資計算但被副承建人本人講過之退伍基金費用本席不再次限
11:42:10,239 11:42:21,262 第26條降級依懲罰實現職之奉旗降一級其期間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下其滿應重計奉旗年資
11:42:23,274 11:42:28,696 第27條 罰金控除月支待遇總額10%至30%其間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第28條 罰款金額為新台幣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11:42:41,772 11:43:03,993 第29條 與指定處所實施毀過教育﹐其期間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執行期間不列記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毀過之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行為﹐第一項毀過實施處所﹐教育之課程內容、管理與考核﹐
11:43:04,614 11:43:13,721 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不列計現役期間遠年資質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11:43:16,124 11:43:36,855 第30條 與歷屆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第31條 與歷屆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與軍事勤務﹐內部管理或生活紀律有關之必要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
11:43:38,154 11:43:50,949 第32條 罰刑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復刑與部隊或公益有關之勤務其期間為1日以上、10日以下、每日罰刑時間以6小時為限第33條 罰刑以例證刑之其時間以2小時為限
11:44:01,055 11:44:20,189 第34條 懲戒案件或聯繫事件於下列期間內未細數懲戒保援或作成懲罰處分者懲戒權或懲罰權不得行事一、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10年二、監獄以外這人事及財產懲罰5年三、悔過1年四、罰金減數及禁足3個月五、罰占1個月
11:44:29,949 11:44:34,258 第35條前條期間自維持行為或違規行為終了時起訴行為屬不作為者
11:44:38,757 11:44:59,029 自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懲罰因附審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罰者簽條期間自原懲罰處分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11:45:00,510 11:45:20,345 第36條懲罰權行使期間因天真不可避免真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懲罰時停止其進行同一違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其懲罰權不停止行事但懲罰與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
11:45:21,286 11:45:44,785 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正﹐與該法律關係確定前﹐權財長官得停止行使懲罰權﹐並通知為即行為準懲罰權行使期間應且亂象規定停止者﹐自停止原因消滅﹐或形象法律關係確定之次日期﹐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11:45:48,533 11:46:12,083 第3章 調查程序 第一節 總則第37條 權責轉官應職權舉辦或其他情緒之所屬軍人甚有外籍行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行或指派該管軍官、士官或陣風督察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員依本章規定實施調查
11:46:16,192 11:46:43,519 第38條 調查人員應依本法或相關法令實施調查﹐不得以違被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以違被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違紀行為之基礎﹐但以違被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國防、軍事或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11:46:47,389 11:46:58,315 第39條軍人無政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調查軍人因他人設有文件行為接受調查時不得有偽造、編造、湮滅或隱匿與調查該文件行為有關之證據資料
11:47:03,457 11:47:24,239 或於詢問時為虛偽或不實陳述等防害調查之行為第40條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之軍人涉有危機行為且有下令執行之意者得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的所屬服役機關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
11:47:25,180 11:47:51,387 一、服役警官處所內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二、演習或訓練事故三、降官違紀行為四、其他有專案調查必要前項第一款情形之傷者或傷亡者之配偶、惡情等內親屬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等於發生後6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前項專案調查
11:47:54,520 11:48:14,295 第41條 均仍涉有文件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等不實施調查或終止調查一、同意文件行為已受懲戒或懲罰,經調查未受懲罰者,亦同二、文件行為或具以懲罰之法令經廢止或停止適用
11:48:14,975 11:48:41,846 三、懲罰權已於第34條規定之刑審期間四、慎用文記行為之人死亡五、匿名舉發或未具體指出行為人或事實六、舉發事實不明且舉發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其舉發事實七、舉發事實顯不構成文記行為第二節,刑事偵查之競合
11:48:43,925 11:49:01,910 第42條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軍人與非正式設有違規行為同時設有犯罪刑事檢查官的指揮該軍人所屬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偵查之
11:49:04,591 11:49:26,965 第43條:法律專業人員與非證實行受檢察官指揮:處理下令事務:一、實施服役機關處所內之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具體: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犯罪行、人證人或鑑定人:三、相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職權
11:49:28,546 11:49:55,439 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第44條﹐法律專業人員依本屆規定偵查之案件終結前﹐任由將偵查所得證據資料移送權責長官辦理懲罰之必要時﹐應報檢檢察官同意或無刑之
11:49:56,779 11:50:24,501 第45條:法律與專業人員依本屆規定處理偵查案件事務正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第三節 調查方法第46條:調查人員等以書面顏值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是有完結行為之主人:或與事件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請向通知應告之下的事項一、詢問稱目的
11:50:25,882 11:50:28,563 2.應到之日時及處所3.
11:50:28,563 11:50:30,824 得否委託他人到場4.
11:50:30,824 11:50:33,425 不到場所生之效果5.
11:50:33,425 11:50:37,226 實施調查之權則或服役機關6.
11:50:37,226 11:50:51,752 調查人員之指稱及姓名對非現役軍人之詢問應以通知書在名前向應告之事項並由調查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後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
11:50:53,194 11:51:01,772 單親受尋委員同意或有急迫其行政﹐不順於到場其日24小時前送達之限制﹐
11:51:03,530 11:51:32,729 分應自己之玩器行為而接受的第一項詢問者能於詢問完畢後10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日費及旅費但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不再次限前項費用之支援項目接轉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第47條調查人員詢問涉有玩器行為之軍人時應告知所涉玩器行為僅違本質法令並給予陳出意見之機會
11:51:33,730 11:51:52,706 如有陳述,應令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如陳述有立之事實者,應令其指出證明之方法調查人員任前項均仍順有其他違紀行為或犯罪行為時應及時告知
11:51:54,520 11:52:20,419 第48條受詢問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並得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及請求調查有力之證據未委任律師之受詢問人表示將委任時應即停止詢問但經受詢問人主動請求立即詢問或等候律師於4小時內到場者得進行詢問
11:52:22,830 11:52:39,292 第49條詢問不得以強迫、脅迫、利用、召集、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為之詢問非經受審委員同意不得於夜間行之請向所稱夜間直午後10時至1日午前8時
11:52:41,550 11:53:08,095 第50條 詢問應作成記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另起願案: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音:但有急不急況且經濟名記錄者不再次限:受詢問人為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同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詢問:或另以文字陳述
11:53:09,435 11:53:36,261 第51條 調查人員竟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向人民或團體請求提供與案情有關之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第52條 調查人員得依職權或被調查人之請求﹐將有關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送請專業機關公、法人團體或具有專門知識經驗者鑑定﹐或送請業務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11:53:38,735 11:54:05,277 以說明王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第53條調查員為了解王鑑事實真相﹐得就必要任務件或處所實施勘驗實施勘驗應通知是由王鑑行為之居然及有關人員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再次限勘驗應製作勘驗記錄﹐並得錄音及錄影必要時應全程錄影
11:54:07,369 11:54:17,178 第4章 懲罰程序第1節總則第54條懲罰應由權責長官核定之懲罰權責除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將接懲罰由服役機關報請總統核定外其餘責員之平時、暫時罰則權責由國防部定之
11:54:37,150 11:54:39,333 第55條 權責者關於懲罰程序終結前應將統一違藉行為人經調查屬實之數違藉行為予以合一評價
11:54:51,618 11:55:14,923 第56條 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全責轉觀應不予懲罰或終止懲罰程序一、有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所定不屬懲罰之事由二、有第41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情形之一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文記行為
11:55:17,935 11:55:45,635 第二屆懲罰制諮詢及專任評議會第57條權財長官認為有施以重大懲罰制必要時除第58條規定應召開專任評議會之情形外應決定適當間級或專業人員5人至9人組成懲罰諮詢會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其成員任意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
11:55:46,275 11:56:02,277 前項諮詢會應給與國濟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並向權責整文提出具體建議權責整文不同意前項建議合併懲罰時應交助理由但從今懲罰者不在此限
11:56:05,222 11:56:18,469 第58條第40條所定的實施專案調查之情形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機關或學校召開專案評議會評議前項專案評議會應由上將編接或相當層級之委員擔任召集人
11:56:24,712 11:56:42,720 並邀集適當階級人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7人至11人組成第一項專案評議會委員任意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11:56:44,025 11:56:58,576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之決議應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專案評議會委員之遴選評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11:57:00,342 11:57:28,379 第59條專案評議會任由應受懲罰人或有第40條第二項之申請人時應通知應受懲罰人或申請人與指定日期及處所呈出意見第40條第一項定款鎖定情形未經同條第二項鎖定人員申請專案調查者專案評議會必要時得通知該人員與指定日期及處所呈出意見
11:57:29,800 11:57:49,965 :本院委員與專案評議程序中結協:請求陳書意見傳言且有正當理由者應與陳書意見致集會:前來向通知到場人員與陳書意見齊聚前:得向專案評議會申請閱覽、抽寫、複印、遂引有關資料或請求調查證據
11:57:52,455 11:58:15,502 第60條專案評議會任第40條第一項之專案調查報告有不備之處互有前條第三項調查證據請求時應具體說明調查方法令原調查機關補充調查前項補充調查已以一次違憲但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不再次限
11:58:17,093 11:58:19,816 第61條專案評議會評議期間所有出席列席及記錄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祕密未經專案評議會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11:58:33,584 11:59:02,003 第62條專案評議會應將評議結論作成專案報告、送交選擇機關及有關機關並複製第59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知到場人員前項報告應包或下列事項並得摘錄對外公開之一、事實之認定二、調查之方法及經過三、認定之理由四、改善建議或因素懲罰之人懲罰種類及程度
11:59:03,524 11:59:03,558 王美惠等18人擬具
11:59:04,181 11:59:25,755 全責轉換應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和定懲罰第63條與國防部無隸屬關係之服務機關等依其組織特性比證或自行訂定辦理本屆專案評議會相關事項之辦法第三節懲罰至做成第64條懲罰處分應由全層機關發布送達但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將接懲罰
11:59:34,321 11:59:38,568 由服役機關八部送達第六手條
11:59:40,410 12:00:05,136 懲罰處分應以書面在民懲罰種類、程度、違紀需有及法令依據﹐並附計不符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其處理救濟之機關第16條緩顧一萬之紀律懲罰﹐全責機關得以言辭下達後執行之﹐但應於言辭下達之次日及七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第五章 懲罰之執行
12:00:07,577 12:00:29,397 第67條同意違規行為依本法懲戒後復一宋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或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原懲罰處分施其效力應與第34條懲戒權形式期間而受名之判決者原懲罰處分不施其效力第68條人稅懲罰及財產懲罰
12:00:32,720 12:01:00,268 自懲罰發布之次日生效﹐懲罰處分因程序瑕疵﹐經救濟程序襯銷令與釋法處分時﹐如今與同一事實再為相同內容之懲罰處分﹐該懲罰處分受及自原懲罰處分生效之日﹐發生效力第69條採審懲罰自處分生效之日期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12:01:02,074 12:01:22,085 僅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於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第70條服役機關收受承諫法院所謂剝奪或檢查背負承諫人﹐退出及與之判決﹐確定證明書
12:01:23,871 12:01:47,624 或呈現法院第二審判.後應其通知退儲給予核電機關.重新審定退儲給予.並複製退儲給予支給機關.第71條受審法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款時.權責長官得酌情.准予免息分期繳納.罰款
12:01:50,271 12:02:05,724 罰款為玩鬧情人具信義軍人身份者得自其月支待遇總額中扣抵制度三分之一且向經濟狀況認定精準分期期數及扣抵等相關事項之本法由國防部定之
12:02:07,509 12:02:35,797 第72條 罰款受懲罰人經處分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即行為旅行者等已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以送行政執行前項執行不受陸海空軍軍官司官服役條例第51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第73條 機率懲罰者執行期間欲有回運、罹患中到解密或奉准請假時應停止執行
12:02:36,477 12:02:54,759 予有作證、演訓或救災等特殊事故時的停止執行請向停止執行原因消滅與情況許可時給予執行如受懲罰人停止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權在長官得釋情節免處執行
12:02:57,045 12:03:10,016 第74條 悔過簡述禁足及罰金懲罰之執行期間﹐逢例假收假或放假日者不予補假第75條 悔過執法執行前﹐權責金官應將悔過執行之處所及啟慶時間﹐引書面構之受懲罰人
12:03:19,352 12:03:45,431 第76條重懲罰人對權財機關或服役機關有關懲罰是執行方法應遵守這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知情事等於執行程序沖結前依均然權益事件處理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請向申訴、再申訴部停止執行申訴管轄機關任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
12:03:46,732 12:04:11,891 並致項目根正以為政治性行為任性無理由者應於3日內將具意見移送管轄至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於5日內決定之前項再申訴決定得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專任委員3人合意行之不適用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第6章 負責
12:04:17,028 12:04:46,064 第77條軍人之違禁行為於暫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經調查屬實前有積蓄懲罰之必要者權責長官得以言辭效拿懲罰後禁言之行不是用第57條之第66條規定第78條本法實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第79條本法實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宣讀完畢
12:04:47,927 12:05:07,837 委員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我們決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通過委員會我們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通過附帶決議三項一
12:05:16,723 12:05:35,004 請國防部於本法施行前應完成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之修正並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請國防部提供現行有關非勤務上違紀行為之懲罰基準相關規定供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參酌二
12:05:37,684 12:05:52,951 針對入海工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中有關檢訴、禁足及罰站等懲罰種類:請國防部依各軍種特性於施行細則中明定相關執行方式及不得為之之樣態
12:05:54,671 12:06:17,065 三、針對本法修正草案中有關悔過懲罰制度需於相關實施辦法中納入心服課程並參考修復式司法精神及引進外部專業心服資源以有效導正悔過效果宣讀完畢
12:06:25,385 12:06:41,601 報院會一協商結論請報院會一協商結論我們就照案通過報院會現在我們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請登記第一號徐巧興委員發言
12:07:04,675 12:07:26,473 本次的陸海空軍懲罰法以及待會會三讀通過的軍人權益事件處理草案是一體兩面如果我們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部隊應該要如何管理變成一個大問題因此這次的修法針對軍人懲罰制度進行全面的檢討與更新因應國人的期待
12:07:27,473 12:07:51,733 我們必須要有適當的法源管理依據讓軍隊能夠良好的管理也要避免這些法律的規定成為不當管教甚至霸凌的灰色地帶截至今年5月底國軍總共有14起的自傷案是去年同期的2.3倍之多再加上今年4起的自傷未遂今年國軍的自傷案件數堪稱空絕
12:07:52,895 12:08:16,593 在我接觸過好幾次的軍冤跟自傷案件之後我覺得有必要為了我們的陳情人這些辛苦的、痛苦的家屬們提出以基層軍人為主的修法為他們適度的發聲我仍然要呼籲國軍的高層必須正視以往有一些的懲罰項目被濫用的時候對一個軍人來說造成多大的傷害以及不可逆的影響
12:08:17,674 12:08:38,912 所以另外一部待會會修法通過的《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也會保障這樣的程序正義最後我想說我們必須要正視問題為什麼近年來國軍各部隊面臨的現實是邊線比的每況愈下為什麼招募不到新血入營現役的弟兄為什麼想著要退伍離營
12:08:39,993 12:09:06,467 為什麼這麼多人在軍中受到霸凌甚至結束自己寶貴的性命我想除了藉由提升軍人的福利之外更應該保障其在軍中的權益這兩部法律的通過只是一個開始有更多未來值得我們思考著墨的是如何透過法律政策讓國人們理解軍人的社會地位並且賦予光榮感才會有更多年輕人為了中華民國努力保家衛國謝謝
12:09:12,124 12:09:22,009 謝謝曲巧欣委員的發言報告委員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22案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12:09:23,817 12:09:51,130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治委員會於113年4月24日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王兆吉委員定於擔任主席會中國防部部長邱國正等報告聯席會議決議召開公聽會後令折旗審查是於113年5月8日、5月9日召開聯席會繼續審查均邀請司法院等派員列席備詢
12:09:52,310 12:10:20,081 如若委員於聽取說明及審查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整密討論將兩案併案審查完略另通過附帶決議三項本案全案審查完略原決議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有王召集委員定語補充說明宣讀完畢我們現在請王定語召集委員補充說明吳補充說明
12:10:22,421 12:10:43,181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鄭天才委員等羅美玲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一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淨附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報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12:10:46,567 12:10:59,083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時間113年7月12日星期五11時20分地點立法院紅樓山林會議室協商主題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
12:11:00,171 12:11:17,088 協商結論一不予採納委員鄭天才等17人提案第1條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委員鄭天才等17人提案第10條、第15條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21條、第31條、第33條、第49條、第50條、第53條
12:11:24,835 12:11:34,346 委員鄭天才等17人提案第55條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第56條委員鄭天才等17人提案第58條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第61條委員鄭天才等17人提案第62條
12:11:44,056 12:12:11,007 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第67條委員鄭天才等17人提案第69條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第70條二、取於軍造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主持人王定宇、協商代表傅坤吉、洪孟凱、林思敏、柯建銘、吳思瑤、鍾略雄、黃國昌、吳春城、黃珊珊、林益君、陳永康、徐巧欣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異議
12:12:13,257 12:12:37,555 沒有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我們進一協商結論處理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請宣讀名稱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宣讀完畢照審查會名稱通過:請宣讀第一章第一章總則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宣讀第一條
12:12:38,427 12:12:52,627 第一條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軍人權益之爭議事件保障軍人權益、兼顧部隊紀律並鞏固戰力特制定本法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二條
12:12:53,359 12:13:14,733 第二條軍人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兼關於身份、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成、考積或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爭議出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三條
12:13:16,590 12:13:28,824 3.居然權益之究竟,依本法鎖定附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居然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管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
12:13:35,290 12:14:03,792 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四條第四條權責機關對依本法提及復審申訴再申訴或行政訴訟之人不得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宣讀完畢
12:14:04,659 12:14:22,356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條第5條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對於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附審或行政訴訟之人表示不符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6條
12:14:23,291 12:14:40,363 第6條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12:14:40,883 12:14:55,411 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予受處分或措施之人向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宣讀完畢
12:14:58,553 12:15:21,061 第7條前條第二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勢變更之情形選保委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二章第二章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明通過請宣讀第8條
12:15:21,772 12:15:46,169 第8條 地方軍事法院至專任及兼任官兵權益保障委員以下簡稱權保委員若干人 組成權保會或其分會分組審議、複審及再申訴事件專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之國防法務官任之兼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聆聘社會公證人士或學者專家任之任期三年
12:15:47,729 12:16:09,655 連選得連任一次:前項兼任權保委員之資格:臨聘、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有國防部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法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9條第9條附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管轄權保會受理前項事件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移送有權
12:16:11,576 12:16:35,132 有管轄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副審人或再申訴人一人分別提起訴訟、副審或再申訴事件或相牽連之訴訟、副審或再申訴事件權保會得依職權移送最先受理或關係最切地之權保會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訴權保會與管轄權有爭議時由高等軍事法院指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例通過請宣讀第10條
12:16:36,721 12:16:59,542 第10條全保會審議、副審及再申訴事件應由專任全保委員二人及兼任全保委員三人合議決定之委員任意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前項決定應由全保委員全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全保會審議、副審及再申訴事件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1條
12:17:00,583 12:17:27,499 第11條權保委員或書記官與複審或再申訴所涉爭議事件由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與提起複審或再申訴之人由配偶、世親等內血親、傷心等內嬰親、家長、家屬或成友此關係二、呈參與該事件之行政調查、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申訴程序三、現為或成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助人四、於該事件成為證人、鑑定人
12:17:29,581 12:17:53,777 與該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權保委員或書記官有前項鎖定情形之一因執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主任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餘者負責人或再申訴人得被拒書狀、續名理由向權保會申請迴避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知識名被申請迴避之人對於該申請的提出意見書
12:17:55,098 12:18:20,695 權保委員被申請迴避者於權保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審議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理前項決定被申請迴避之權保委員不得參與權保委員或書記官有第一項鎖定情形之一不自行迴避而未經附審人或在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權保會依職權命其迴避宣告完畢
12:18:22,612 12:18:47,404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2條第12條尋寶會所為之決定確定後究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之效力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三章第三章附審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宣讀第一節第一節附審之提起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結名通過請宣讀第13條
12:18:49,909 12:19:13,124 例十三條軍人對權責機關對其所為涉及軍人身份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機事項之行政處分若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除法律令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及附審前項事件軍人應權責機關對其依法所為申請於法定期間內因為行政處分而不作為
12:19:14,065 12:19:33,188 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替其請求該機關因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附審捷項期間﹐法令未定名者至權責機關受理申請日期二個月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4條
12:19:34,309 12:19:50,188 第14條非軍人基於其原軍人身份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依前條規定提起複審軍人已死亡者其遺族基於該軍人身份所身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5條
12:19:52,911 12:20:18,981 第15條附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但行政處分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及30日期間至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依第13條第二項規定對權責機關只不作為提起附審應於法定期間屆滿後時得提出但自提出申請後已於三年者不得提出
12:20:19,821 12:20:42,292 附審提起之日以原處分機關或權保會收受附審書之日期為準因原處分機關未告知有管轄權之權保會或告知錯誤致附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或有管轄權之權保會以外之機關提起附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附審之日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6條
12:20:43,473 12:21:07,748 第16條提起副審應據副審書,在明下列事項一、副審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駐居所或服役單位之駐地身份證文件字號二、由法定代理人或副審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駐居所或事務所身份證明文件字號
12:21:09,430 12:21:11,031 3.原處分機關4.
12:21:11,031 12:21:12,852 副審請求事項5.
12:21:12,852 12:21:14,813 副審事實及理由6.
12:21:14,813 12:21:18,036 收受或知其行政處分之年、月、日7.
12:21:18,036 12:21:24,781 受理副審之權保會8.證據9.
12:21:24,781 12:21:28,824 有無其他已提起或進行中之副審或救濟事件10.
12:21:28,824 12:21:30,165 提起副審之年、月、日
12:21:31,486 12:21:58,448 複審書應由複審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但委任複審代理人者應由複審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起複審應付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依第13條第2項規定對權責機關之不作為提起複審者第1項、第3款、第6款所列4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權責機關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宣讀完畢
12:21:59,640 12:22:26,843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7條第17條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將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調整或裁撤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依第9條第一項規定定其附審管轄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8條
12:22:28,257 12:22:46,892 第18條 副審人應善據副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全保會提及副審﹐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副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或不作為是否合法妥當﹐其任副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12:22:47,412 12:23:01,705 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並通知全保會允處分機關不依附審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者因自收到附審書之次日及二十日內
12:23:02,606 12:23:23,334 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全保會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副審人副審人向全保會提起副審者全保會應將副審書引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致第四項規定辦理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9條
12:23:25,816 12:23:35,325 第19條原處分機關位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附審人之請求通知原處分機關於15日內檢証相關卷證資料藉其未檢証者權保會得盡為決定宣讀完畢在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0條
12:23:44,882 12:23:57,439 20.婦人人在第15條第一項鎖定期間向原處分機關或全保會為不符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附身,全保會應依第23條規定通知補正
12:24:00,003 12:24:16,295 因原處分機關未告知有管轄權知全保會或告知錯誤致副審人勿向原處分機關或有管轄權知全保會以外這機關作不符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是為致使向有管轄權知全保會提起副審請向說說這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由管轄權知全保會並通知副審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1條
12:24:24,502 12:24:35,059 第21條副審提起後於副審決定書送達前副審人得撤回之副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支副審宣讀完畢照審才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2條
12:24:37,881 12:25:03,544 第22條復審提起後復審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授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承受復審程序但已無取得復審決定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再持限依嫌像規定承受復審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及30日內向權保會檢送繼授權利之證明文件依第一項決
12:25:04,665 12:25:20,957 依第一項規定得承受複審者﹐未申明承受複審﹐權保會於知悉得承受事由時﹐應通知其承受複審﹐經通知後未申明承受複審者﹐得命其續行複審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3條第23條權保會認為複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行刑可補正者﹐應通知複審人於20日內補正宣讀完畢
12:25:32,484 12:25:55,778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二節第二節副審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結明通過請宣讀第24條第24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副審能力無副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副審行為關於副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5條
12:25:57,279 12:26:21,330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複審﹐並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為選定代表人者﹐權保會得現期通知其選定﹐藉其為選定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指定之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複審行為時﹐向權保會提出文書證明﹐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人得更換或偵檢之
12:26:22,691 12:26:32,772 第一項代表人質選定及前項代表人質更換或增檢非經全體副審人書面通知全法會不申效力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6條
12:26:34,079 12:26:57,305 第26條代表人經審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副審人為副審行為但稱為副審非經全體副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副審人為副審行為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副審人死亡、喪失副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7條
12:26:59,209 12:27:22,950 第二十七條副審人得委任守安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一副審人委任以不超過三人為限並予以最初為副審代理行為時向全保會提出委任書前向副審代理人全保會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副審人副審代理人之更換、偵檢或解除
12:27:23,670 12:27:38,263 非以書面通知全保會不審效力副審委任之解除由副審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議事表示之日起15日內仍應為維護副審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行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8條
12:27:40,441 12:28:07,950 第28條副審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等為一切副審行為但撤回副審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副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副審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及副審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副審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副審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審效力副審代理權不因副審人本人死亡
12:28:08,670 12:28:34,526 或破產、喪失副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29條第29條副審人或副審代理人經全保會之許可得於其日協同輔佐人到場全保會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副審人或副審代理人協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輔佐人全保會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12:28:36,447 12:28:53,459 輔助人到場所為之陳述副審人或副審代理人不及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三節第三節其日及其間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結明通過請宣讀第30條
12:28:54,878 12:29:15,825 第30條復審人因天災執行軍事勤務或其他不應規則與己之事由至辭勿第15條之復審期間者與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以書面續名理由向全保會申請恢復原狀但辭勿復審期間已於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恢復原狀應同時補刑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1條
12:29:23,735 12:29:45,214 第31條緣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致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緣處分機關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持誤者﹐如與處分書送達之次日及一年內提起復審﹐是為於復審期間內所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2條
12:29:50,933 12:30:09,589 第32條下列情形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一、副審人向權保會提起副審且不在權保會所在地駐居或服役二、副審人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副審且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駐居或服役
12:30:10,629 12:30:25,559 復審人因第20條第二項情形誤向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關提及復審且不在該其他機關所在地駐居或服役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國防部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3條
12:30:27,998 12:30:41,990 第33條期間之計算除法律令或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則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節第4節附審卷宗及文書送達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結明通過請宣讀第34條
12:30:43,342 12:31:11,354 第34條附審事件之審議記錄、筆錄、決定書及其他相關文書、資料全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法保存之附審人或附審代理人得向全保會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涉入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賦予散本、影本、截本、重製或複製品全保會對前項申請或請求除了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12:31:12,034 12:31:37,341 一、副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二、副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國防、軍事或公益有保密之必要第二項卷內文書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全保會應指定日、時、處、所第二項之收費標準有國防部定之宣讀完畢
12:31:40,270 12:32:02,278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5條第35條附審文書之送達應助民附審人或其代表人附審代理人駐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服務單位之駐地交付郵務機構以附審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附審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權保會派員或主託原處分機關
12:32:03,898 12:32:19,495 該管警察機關或軍事機關送達令而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復審文書不能依前二項規定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鄉鎮市公所、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並作送達
12:32:21,317 12:32:47,725 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因宋達人駐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致於因依受宋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宋達有遺物人名為宋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有物機構請將寄存宋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6條
12:32:49,056 12:32:57,244 第36條附審文書之誦答出前條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節第5節附審審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結明通過請宣讀第37條
12:33:05,134 12:33:23,987 第37條 副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權保會於必要時得通知副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副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與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副審人或有關人員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轉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
12:33:29,711 12:33:52,563 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詢問或請其以文字陳述宣讀完畢造審他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8條第38條全保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副審人之申請通知副審人或其代表人、副審代理人、輔助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辭辯論宣讀完畢造審他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39條
12:33:56,385 12:34:13,193 第39條延遲辯論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主持程序如下一、書記官陳述事件要旨二、副審人或副審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三、原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四、有關機關或人員之陳述
12:34:14,614 12:34:30,698 五、副省人、副省代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六、全保會對副省人、副省代理人及原處分機關或有關人員提出詢問七、副省人之最後陳述前項言辭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宣讀完畢
12:34:35,299 12:34:51,127 第40條全保會審議複審事件應指令書記官製作審議記錄附卷全保委員與審議中所持予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記錄前項記錄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12:34:52,388 12:35:20,751 附審審議經言辭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准用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至219條之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1條第41條附審人得提出證據、書類、證物或其他證據方法全保會限定與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2條
12:35:22,079 12:35:41,291 第42條 全保會得依職權或依附審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全保會得調閱之前項情形除了妨礙國家機密或法律利用規定外﹐該公務員或機關不得拒絕 宣讀完畢照審才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43條
12:35:43,888 12:36:09,433 第43條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主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具專門知識經驗者就必要之物件、證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鑑定人由權保會指定之權保會依前項規定實施勘驗時應將日時、處所通知副審人及有關人員到場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權保會負擔權保會得依鑑定人之請求欲行著給之
12:36:11,053 12:36:19,789 全討會議第一項檢驗或鑑定之結果﹐非經賦予副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其不利之副審決定之基礎﹐
12:36:21,024 12:36:48,240 全保會任務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之必要而副審人願自行負擔費用請求依第一項規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時全保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檢驗、勘驗或鑑定所得的結果具為有利於副審人之決定或裁判時副審人得於副審或行政訴訟確定後30日內請求全保會償還必要之費用宣讀完畢以審查為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4條
12:36:50,885 12:37:19,744 第44條鑑定人依前條所為之鑑定應據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全保會得請其到達指定處所說明鑑定人有數人時得共同陳述意見但意見不同者全保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處分機關或全保會者全保會應告知鑑定人準其利用但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之鑑定人應行鑑定得請求全保會調查證據
12:37:21,105 12:37:35,998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5條第45條附審人對全保會與附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理不符者因並同附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6節附審決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結明通過請宣讀第46條
12:37:44,195 12:37:58,952 第46條附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因為不受理決定一、附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其補正、借其未補正二、提起附審與法定期間二、
12:37:59,692 12:38:19,519 復審人無復審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經通知現其補證藉其未補證,是復審人不適格。5.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且提起復審無實意,或行政處分因其他事由而消滅。6.依第13條第2項提及之復審,應作為之全責機關以為行政處分。
12:38:23,380 12:38:50,931 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副審事件重新提起副審8、對部署副審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副審9、提起副審不被其他法定要件副審人對前項第六款之行政處分不符則應立提起副審第一項第八款情形如屬應提起申訴而誤提副審者選保會應移送申訴管轄機關依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副審之人不得進圍不受理決定宣讀完畢
12:38:51,550 12:39:19,746 造成那位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7條第47條附審無理由者全保會應以決定不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全保會依其他理由認原行政處分為正當並經給予附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者得以附審為無理由提起附審應於法定期間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嫌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全保會得於決定理由中並於指明之宣讀完畢
12:39:20,086 12:39:35,148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8條第48條依第13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附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9條
12:39:36,792 12:40:04,865 第49條依第13條第二項規定對權責機關之不作為提起之附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指定相當期間命應為行政處分之權責機關訴為一定之行政處分依第13條第二項規定對駁回之行政處分提起之附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駁回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其於指定之期間內另為處分宣讀完畢
12:40:05,345 12:40:33,977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0條第50條全保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與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副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勢若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嫌與公益相違背時則不謂其副審此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宣讀完畢
12:40:34,437 12:40:51,731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1條第51條全保會為前條決定時的斟酌副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與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副審人進行賠償協議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宣讀完畢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2條
12:41:02,281 12:41:20,421 第52條附審決定應於全保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依第23條規定通知不證者自不證至次日起算未為不證者自不證期間屆滿至次日起算附審人於附審決定期間內需補具
12:41:23,084 12:41:24,205 照審察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3條
12:41:52,176 12:42:19,142 第53條負審人死亡者負審程序與得承受負審之人承受負審前當然停止負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全保會得停止負審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負審人依前二項規定停止負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鎖定負審決定期間
12:42:21,002 12:42:46,413 致得承受副審之人承受副審或續行副審程序之日起﹐重新起算宣讀完畢照審才會條案通過請宣讀第54條第54條副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依副審人姓名、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或服役單位之住地二、由法定代理人或副審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12:42:47,134 12:43:03,792 主文、事實及理由及其不受理決定者的不記載事實參與決定之權保委員姓名、年、月、日、副審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15日內送達副審人及原處分機關宣讀完畢造審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5條
12:43:06,892 12:43:23,809 第55條附審人不服附審決定者得於附審決定送達至次日其二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但附審決定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二個月期間至艦艇返抵
12:43:25,791 12:43:42,010 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原處分機關未依第49條規定與全保會指定期間內作成行政處分者副審人得於指定期間屆滿日之次日其二個月內竟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12:43:42,831 12:44:05,185 原處分機關一第49條規定在座層之行政處分副審人仍有不符者,得競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其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準用第一項規定不符第一第9條第三項規定合併審議之副審決定者副審人得向該審議之權保會所在地之勤務法庭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前四項訴訟
12:44:07,506 12:44:26,385 寄過身屆及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由勤務法庭准用行政訴訟法僅依訴訟程序審以外應由勤務法庭准用行政訴訟法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宣讀案例上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6條
12:44:27,950 12:44:54,760 第56條附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符決定得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二個月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合併審議之全保會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前項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附記錯誤時應由全保會通知更正之並致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全保會未依第一項規定附記期間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
12:44:55,180 12:45:20,006 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持務行政訴訟期間者如於附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是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4章第4章申訴及再申訴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宣讀第1節第1節申訴程序及處理宣讀完畢
12:45:20,751 12:45:45,643 照審查會結明通過請宣讀第57條第57條軍人對於全責機關所為附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若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項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軍人不服減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禁任或簽調之行政處分應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
12:45:47,084 12:46:13,522 軍人與喪屍現役軍人身份後﹑接獲前二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58條第58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以延遲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向申訴管轄機關提出但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於艦艇航行
12:46:14,423 12:46:42,232 其監送達者其30日其監至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請向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受處分或措施之人請求作成書面時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不得拒絕受處分或措施之人當場表示不服並陳述理由者該機關應依其請求將不服之理由自作記錄交付之宣讀完畢照審才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9條
12:46:43,752 12:47:11,157 第59條申訴管轄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之次日期30日內就請求事項予以妥適之處理必要時得延長10日並通知申訴人藉其為處理者申訴人得競提再申訴申訴處理以書面為之者因附計如不符處理者得於第62條第二項鎖定20日期間內向全保會提起再申訴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申訴人請求作成書面時申訴管轄機關不得拒絕
12:47:13,197 12:47:22,827 申訴事件之管轄機關、權責劃分、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及其他軍文並用機關定之宣讀完畢
12:47:26,499 12:47:51,750 第60條 申訴事件有下類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提起申訴於第58條第一項鎖定法定期間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三、同意事由以提起附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四、非申訴管轄機關且或申訴人以同意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61條
12:47:55,458 12:48:18,044 第61條應提起附審之事件勿提申訴管轄機關應疑由原處分機關依附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勿提申訴之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二節第二節再申訴程序及處理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結明通過請宣讀第62條
12:48:19,673 12:48:41,565 第62條不服申訴管轄機關之申訴處理者﹐得依本法向全保會提及再申訴申訴人不服申訴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送達之次日及20日內﹐向全保會提及再申訴但申訴處理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20日期間至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63條
12:48:44,454 12:49:10,054 第63條提起再申訴因據再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再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駐居所或服役單位之駐地身份證明文件字號二、由法定代理人或再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駐居所或事務所身份證明文件字號
12:49:12,063 12:49:16,387 3.請求事項是再申訴之事實及理由5.證據6.
12:49:16,387 12:49:22,312 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申訴處理送達之年月日7.
12:49:22,312 12:49:34,964 提起再申訴之年月日再申訴書應由再申訴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但委任再申訴代理人者應由再申訴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宣讀完畢造審在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64條
12:49:37,011 12:49:49,749 第64條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期三個月內為之必要使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宣讀完畢照常常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65條
12:49:52,273 12:50:10,908 第65條原處分機關、原措施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對於全保會含詢之再申訴事件應20日內將適時理由及處理意見必附有關資料回覆全保會全項被含詢之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位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覆者全保會得盡為決定
12:50:12,009 12:50:33,197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66條第66條對第57條第二項所定之檢訴禁足罰勤罰占行政處分提起再申訴有理由者如該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全保會因為確認違法之決定全保會為前項決定時準用第51條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67條
12:50:37,421 12:51:00,638 第67條 應提起副審或申訴之事件﹐勿向全保會提起再申訴者全保會應通知原處分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依副審或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勿提再申訴之人 宣讀完畢照審團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68條第68條 在申訴處本截另有規定外﹐准用本法副審之規定 宣讀完畢照審團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69條
12:51:03,424 12:51:21,296 第69條再申訴人不服再申訴決定者除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外得於再申訴決定送達之次其一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12:51:22,316 12:51:51,536 但在申訴決定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一個月期間至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為第68條准用第49條規定於軍保會指定期間內做成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在申訴人得於指定期間屆滿日之次日及一個月內即向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12:51:53,236 12:52:19,203 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一第68條準用第49條規定再作成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再申訴人仍有不符者﹐得借向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其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準用第一項規定不符一第9條第三項合併審議之再申訴決定者再申訴人﹐得向該合併審議之權保會所在地之勤務法庭合併提起行政訴訟
12:52:20,143 12:52:34,917 前四項訴訟由勤務法庭准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章第5章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宣讀第70條
12:52:36,345 12:52:58,033 第70條附審人及再申訴人不符權保會所為之附審或再申訴決定者以勤務法庭為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第二條鎖定權益爭議事件得盡依行政訴訟法提及行政訴訟者一同勤務法庭審理前項事件除本法令或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勤務法庭及其他法院
12:52:58,573 12:53:21,423 兼審判權爭議之處理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勤務法庭應妥術審理其細則由國防部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71條第71條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一審理之但檢疫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審理之
12:53:22,625 12:53:47,078 前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園中階高之身者充任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72條第72條合議庭之組織因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致緣而不足時得由地方軍事法院調充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73條
12:53:50,134 12:54:15,026 第73條勤務法庭受理行政訴訟事件免徵裁判費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徵收者不在此限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74條第74條對於勤務法庭之裁判得以行政訴訟法第三篇或第四篇規定上訴或抗告於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宣讀完畢
12:54:15,751 12:54:43,249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6章第6章負責宣讀完畢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宣讀第75條第75條本法規定於暫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有一部或全部暫停適用之必要者其暫停適用之範圍或地域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前項情形本法鎖定期間停止進行至恢復適用之次日起重新起算宣讀完畢
12:54:43,829 12:55:04,758 照審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76條第76條受軍事教育條例第5條第一項第4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份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全責機關所謂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不符之救濟準用本法之規定宣讀完畢照審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77條
12:55:07,679 12:55:32,724 第77條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之事件除已係屬於行政法院之事件以原訴訟程序規定審以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但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78條第78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宣讀完畢
12:55:33,715 12:55:49,561 法院會議協商結論鄭天才委員等提案第一條羅美玲委員提案第五至第八條鄭天才等提案第十條、十五條羅美玲等提案十六條到十八條第21條、31條、33條、49條、50條
12:55:53,643 12:55:54,023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團體繼續進行三讀
12:56:24,924 12:56:43,525 沒有異議我們請宣讀經過二讀這條文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軍人權益之爭議事件保障軍人權益兼顧部隊紀律並鞏固戰力特制定本法
12:56:45,387 12:57:01,607 2.均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兼關於身份、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考積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12:57:03,889 12:57:22,662 3.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副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軍人提及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管、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副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官
12:57:23,442 12:57:46,053 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第四條,選擇機關對依本法提起附審、申訴、再申訴或行政訴訟之人不得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12:57:47,557 12:58:02,626 第5條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對於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複審或行政訴訟之人表示不符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第6條原行政處分
12:58:03,266 12:58:21,248 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
12:58:22,990 12:58:51,735 措施機關與受處分或措施之人向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第七條前條第二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勢變更之情形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得依權責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第二章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
12:58:54,516 12:59:09,631 8.地方軍事法院至專任及兼任官兵權益保障委員若干人,組成全保會或其分會,分組審議、複審及再申訴事件,專任全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之國防
12:59:10,752 12:59:26,455 法務官證之兼任全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臨聘社會公證人士或學者專家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前項兼任全保委員之資格臨聘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12:59:29,492 12:59:49,597 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管轄權保會受理前項事件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移送由管轄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一人分別提起訴訟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或相牽連之訴訟
12:59:51,697 12:59:57,981 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權保會得依職權依送、最先受理或關係罪竊締之權保會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恕權保會與管轄權有爭議時由高等軍事法院指定之
13:00:06,994 13:00:29,467 第10條全保會審議副審及再申訴事件應由專任全保委員二人及捐贈全保委員三人合議決定之委員任意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前項決定應由全保委員全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全保會審議副審及再申訴事件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13:00:30,387 13:00:45,126 第11條全方委員或書記官與副審或在申訴所涉爭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亦與提及副審或在申訴之人有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嬰親、家長
13:00:47,108 13:01:12,774 家屬或曾有此關係二、曾參與與該事件之行政調查、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申訴程序三、現為或成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助人四、與該事件成為證人、鑑定人五、與該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權保委員或書記官有前項鎖定情形之一因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主任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餘者
13:01:13,494 13:01:40,194 複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備具書狀、續名理由向全保會申請迴避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市民、被申請迴避之人﹐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全保委員被申請迴避者於全保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審議程序但有疾禍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理前項決定被申請迴避之全保委員不得參與
13:01:41,235 13:02:06,152 權保委員或書記官有第一項鎖定情形之一不自行迴避而未經附審人或再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權保會依職權命其迴避第12條權保會所為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之效力第三章附審第一節附審之提起第13條
13:02:07,313 13:02:23,348 軍人對於權責機關對於其所為涉及軍人身份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審或考積事項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處法律令或規定外的依本法提及附審
13:02:24,048 13:02:46,027 前項事件均仍因權責機關對其依法所為申請與法定期間內因為行政處分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因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附身前項期間法定為定名者至權責機關受理申請之日期而為二個月
13:02:47,608 13:03:01,864 第14條非軍人基於其原軍人身份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依前條規定提起附審軍人與死亡者其遺屬基於該軍人身份所身之公法上的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13:03:02,785 13:03:21,833 第15條附審致提起因致行政處分送達致次日期30日內為之但行政處分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30日期間致艦艇返抵國內港口致次日期算依第3條第二項規定對權責機關致不作為提起附審因爲法定期間
13:03:22,893 13:03:47,324 借滿後使得提起但自提出申請後已於三年者不得提起復審提起之日以原處分機關或權保會收受複審書之日期為準因原處分機關未告知有管轄權之權保會或告知錯誤自復審人物向原處分機關或有管轄權保會以外之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13:03:49,704 13:04:11,770 第16條提及副審應據副審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副審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或服役單位之助力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由法定代理人或副審代理人者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13:04:15,591 13:04:17,172 3.原處分機關4.
13:04:17,172 13:04:18,853 副審請求事項5.
13:04:18,853 13:04:20,994 副審之40級理由6.
13:04:20,994 13:04:23,776 收受或執行行政處分之年、月、日7.
13:04:23,776 13:04:26,277 受理副審之全保會8.
13:04:26,277 13:04:30,539 證據,其為文書者因天具散本或銀本9.
13:04:30,539 13:04:31,080 由其他
13:04:32,096 13:04:57,254 以提起或進行終之副審或救濟事件時提起副審之年、月、日副審書應由副審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但委任副審代理人者應由副審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起副審應付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依第3條第2項規定對權責機關之不作為提起副審者第1項第3款第6款所立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權責機關申請之年、月、日
13:05:00,016 13:05:17,150 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第17條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將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調整或裁撤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依第9條第一項規定定其附審管轄
13:05:29,830 13:05:51,439 復審人應擬具復審書:竟由原處分機關向全保會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或不作為是否合法妥當:其任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做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並通知全保會
13:05:52,839 13:06:09,300 原處分機關不依附審人之請求徹效或變更原行政處分:做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者:應自收到附審書之次日其二十日內附具打便書:並將必要這關係文件與送於全保會原處分機關
13:06:11,443 13:06:25,318 簡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副審人副審人向權保會提起副審者權保會應將副審書引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13:06:28,103 13:06:37,036 第19條原處分機關位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附審人之請求通知原處分機關於15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藉其為檢送者權保會得盡為決定
13:06:43,683 13:07:11,963 第20條復審人在第15條第1項所定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全保會為不符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是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復審全保會應依第23條規定通知補正因原處分機關未告知有管轄權之全保會或告知錯誤致復審人勿向原處分機關或有管轄權之全保會以外之機關作不符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是為致使向有
13:07:12,363 13:07:31,602 有管轄權之權保會提起副審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副審人第21條副審提起後與副審決定書送達前副審人得撤回之副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副審
13:07:32,881 13:07:53,044 第二十二條復審提及後復審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即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承受復審程序但已無取得復審決定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限職不得承受者不再此限依形象規定承受復審者
13:07:54,185 13:08:13,625 應於事實發生日期30日內向全保會檢証寄授權利之證明文件依第一項規定的承受副審者未申明承受副審全保會於知悉得承受事由時應通知其承受副審經通知後未申明承受副審者等命其續刑副審
13:08:15,558 13:08:42,496 第23條選保會認為附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附審人於20日內補正第二節附審人第24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附審能力無附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附審行為關於附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13:08:44,090 13:09:12,385 第25條二人以上得對於同意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複審並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為選定代表人者權保會得現其通知其選定藉其為選定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指定之選定代表人因於最初為複審行為時向權保會提出文書證明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偵檢之第一項代表人之選定及前項代表人之更換或偵檢
13:09:14,249 13:09:40,928 非經全體副審人書面通知全法會不審效力第26條代表人經審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副審人為副審行為但這回副審非經全體副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副審人為副審行為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副審人死亡、喪失副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13:09:42,642 13:10:08,161 第27條 副審人都委任守安、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一副審人委任者以不超過三人為限並因於最初為副審代理行為時向權保會提出委任書前向副審代理人權保會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副審人副審代理人之更換、偵檢或解除非以書面通知權保會不勝效力
13:10:08,962 13:10:18,921 副審委任之解除由副審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自日起15日內仍應維護副審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行為
13:10:20,782 13:10:48,451 第28條副省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等為一切副省行為但撤為副省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副省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副省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副省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副省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副省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成效力副省代理權不因副省人本人死亡
13:10:48,911 13:11:12,391 第29條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經全保會之許可﹐得於其日協同輔助人到場全保會認為必要時﹐亦得面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協同輔助人到場情況向輔助人﹐全保會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助
13:11:14,523 13:11:22,055 輔佐人道場所為之陳述附審人或附審代理人不及時撤銷勿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13:11:24,008 13:11:47,741 第三節其日及其間第30條附審人因天災、執行軍事勤務或其他不應規則與己之事由自辭勿第15條之附審期間者與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以輸滅姓名理由向全保會申請恢復原狀但辭勿附審期間已逾年者不得為之申請恢復原狀應同時補刑期間內應為之附審行為
13:11:51,226 13:12:14,125 第31條原處分機關告知之覆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未告知覆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持無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一年內提起覆審﹐是為於覆審期間內所為
13:12:16,806 13:12:31,198 第32條下例情形即在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一、副審人向全保會提起副審且不在全保會所在地駐居或服役二、副審人經由原處分機關向
13:12:32,839 13:12:52,526 全保會提起複審且不再原處分機關所在地駐居或服役三、複審人因第20條第二項情形或向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關提起複審且不再該其他機關所在地駐居或服役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13:12:53,988 13:13:18,468 第33條 期間之計算除法律令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第4節 複審卷宗及文書送達第34條 複審事件之審議記錄、筆錄、決定書及其他相關文書資料全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法保存之複審人或複審代理人得向全保會申請閱版、抄錄、影印或
13:13:19,188 13:13:35,297 設入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賦予善本、銀本、結本、重製或複製品權保會對錢箱申請或請求出了下類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副省事件決定擬稿至文稿二、副省事件決定之
13:13:36,357 13:13:38,458 準備或審議文件3.
13:13:38,458 13:13:41,240 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4.
13:13:41,240 13:13:45,383 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國防、軍事或公益有保密之必要5.
13:13:45,383 13:13:51,647 第二項券內文書之閱欄、抄錄、影印或攝錄全保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13:13:53,448 13:14:10,277 第二項是收費標準由國防部定之第三十五條附審文書之送達應助民附審人或其代表人附審代理人駐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服役單位之駐地交付郵務機構以附審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13:14:12,618 13:14:34,919 附審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全保會派員或主託員處分機關﹐該管、檢察機關或軍事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附審文書不能依前二項規定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鄉鎮事公所﹐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
13:14:36,420 13:15:01,088 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年貼於因受送達人駐居所駐事務所或營業所門所一份置於因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前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今時日發生效力
13:15:02,520 13:15:26,762 第36條 複審文書之送達出前條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第5節 複審審議第37條 複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全保會於必要時的通知複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複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由正當理由者應與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13:15:28,303 13:15:43,029 附審人或有關人員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轉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詢問或請其以文字陳述
13:15:46,308 13:16:09,759 第38條 全保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副審人之申請﹐通知副審人或其代表人﹐副審代理人﹐輔助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延遲辯論第39條 延遲辯論由資深之專任全保委員主持﹐程序如下﹐一、書記官陳述事件要旨﹐
13:16:10,239 13:16:37,381 二、副審人或副審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三、原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四、有關機關或人員之陳述五、副審人、副審代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六、全保會對副審人、副審代理人及原處分機關或有關人員提出詢問七、副審人之最後陳述前項言辭辯論為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13:16:40,916 13:16:59,467 第40條全法會審議副審事件應指令書記官製作審議記錄附件全法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記錄前項記錄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副審審議經言辭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記錄之附件並總用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至219條之規定
13:17:08,032 13:17:15,785 第41條富省人得提出證據、書類、證物或其他證據方法權保會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13:17:19,246 13:17:38,539 第42條 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附審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權保會得調閱之前項情形除了妨礙國家機密或法律規定外﹐該公務員或機關不得拒絕
13:17:40,185 13:18:07,475 第43條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主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具專門知識經驗者就必要致物件、證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鑑定人由權保會指定之權保會依前項規定實施勘驗時應將日時、處所通知副審人及有關人員到場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權保會負擔權保會得依鑑定人之請求欲行著給之
13:18:09,176 13:18:31,232 全保會依第一項檢驗、勘驗或鑑定之結果﹐非經賦予副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其不利之副審決定之基礎全保會任務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之必要﹐而副審人應自行負擔費用﹐請求依第一項規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時﹐全保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13:18:32,092 13:18:46,370 以前項規定檢驗、勘驗或鑑定所得結果具為有利於副審人之決定或裁判時副審人得於副審或行政訴訟確定後30日內請求全保會償還必要之費用
13:18:48,120 13:19:03,873 第44條鑑定人依前條所為之鑑定應據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權保會得請其到達指定處所說明鑑定人與訴人時得共同陳述意見但意見不同者權保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
13:19:04,814 13:19:17,398 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處分機關或全法會者全法會應告之鑑定人准其利用但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之鑑定人應行鑑定得請求全法會調查證據
13:19:19,878 13:19:39,998 第45條復審人對全保會與復審程序進行中所謂之程序上處理不符則因並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第6節復審決定第46條復審事件有下類各款情形之一者因為不受理決定依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
13:19:40,498 13:19:59,802 若經通知獻其補證、借其未補證二、提取複審與法定期間三、複審人無複審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複審行為經通知獻其補證、借其未補證四、複審人不適格五、允處分與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13:20:00,262 13:20:25,160 以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且提起副審無實役或行政處分因其他事由而消滅:第13條第二項提起之副審:應作為一支權責機關以為行政處分: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副審事件重新提起副審:對部署副審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副審:提起副審不被其他法定要件
13:20:26,161 13:20:43,665 副審人對前項第6款之行政處分不符者應另提起副審第一項第8款情形如屬應提起申訴而誤提副審者權保會應移送副審管轄機關依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副審之人不得盡為不受理決定
13:20:46,189 13:21:03,104 第47條附審無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權保會依其他理由認原行政處分為正當,並經給予附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者,得以附審無為無理由
13:21:04,386 13:21:16,060 提起副審應於法定期間而不受理決定而行政處分嫌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權保會得於決定理由中並於指明之
13:21:17,608 13:21:40,713 第48條依第13條第1項規定提起之附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第49條依第13條第2項規定對權責機關之不作為提起之附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指定相當期間命應為行政處分之權責機關作為一定之行政處分
13:21:41,633 13:21:54,919 一、第13條第二項規定對駁回之行政處分提及之附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駁回行政處分之權部或一部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其於指定之期間內另為處分
13:21:57,560 13:22:22,866 第50條軍保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與公益有重大損害﹐經審斟酌副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勢﹐令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等不為其副審﹐此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
13:22:24,520 13:22:36,233 第51條捐保會為潛逃決定時的斟酌副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與決定理由中載民原行政由原處分機關與副審人進行賠償協議結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13:22:43,857 13:23:04,668 第52條附審決定應於全保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依第23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附審人於附審決定期間內需補具理由者
13:23:05,789 13:23:27,148 副審決定期間至全保會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副審事件不能於前二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副審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於二個月副審人與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副審決定期間至全保會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於二個月
13:23:29,230 13:23:44,050 第53條復審人死亡者復審程序於得承受復審之人承受復審前單人停止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准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進行中者
13:23:45,531 13:24:03,103 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全保會得停止複審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複審人。依前二項規定停止複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鎖定複審決定期間,自得承受複審之人承受複審或續刑複審程序之日起,重新起算。
13:24:04,738 13:24:30,863 第54條 附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附審人姓名、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或服役單位之註定二、由法定代理人或附審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居所或職事務所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系不受理決定者的不記載事實四、在已決定之權保委員姓名
13:24:32,677 13:24:58,480 五、年、月、日復審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15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第55條復審人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於復審決定送達之次日其二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但復審決定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二個月期間至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
13:24:59,341 13:25:26,877 原處分機關未依第49條規定與全保會指定期間內作成行政處分者副省人得予指定期間屆滿日之次日及二個月內竟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原處分機關依第49條規定再作成之行政處分副省人仍有不符者得竟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其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準用第一項規定
13:25:28,078 13:25:56,877 不符1、9、3項規定合併審議之附審決定者附審人得向該審議之權保會所在地之勤務法庭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前四項訴訟除寄過、申借及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由勤務法庭准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外亦由勤務法庭准用行政訴訟法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13:25:59,440 13:26:00,823 第56條附審決定書因附計
13:26:06,887 13:26:32,078 如不符決定應於前條第1項所定2個月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合併審議之權保會所在地之請勿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前項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復計錯誤時應由權保會通知更正之並致更正通知送達致斥日期計算法定期間權保會未依第1項規定復計期間或復計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
13:26:32,498 13:26:49,500 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持務行政訴訟期間者如於附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其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是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四章 申訴及再申訴第一節 申訴程序及處理
13:26:51,092 13:27:12,864 第57條軍人對於權責機關或所為附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到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項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軍人不服檢訴、禁足、罰勤、罰債、人事禁任或簽調之行政處分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
13:27:13,904 13:27:20,970 軍人與喪屍現役軍人身份後﹐接獲前二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依第1項規定提起申訴
13:27:25,705 13:27:51,456 68條申訴之提起因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至次日其三十日內以延遲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向申訴管轄機關提出但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於建庭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三十日期間至建庭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其算前向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受處分或措施之人請求作成
13:27:52,356 13:28:21,039 書面時原處分機關或原錯失機關不得拒絕受處分或錯失之人當場表示不服並陳述理由者該機關依其請求將不服之理由製作記錄交付之第59條申訴管轄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之次日起30日內就請求事項予以妥適之處理必要時的延長10日並通知申訴人藉其未處理者申訴人得進提再申訴
13:28:21,900 13:28:46,745 申訴處理以書面為之者應附計如不符處理者得於第62條第二項所定20日期間內向全法會提起再申訴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申訴人請求作成書面時申訴管轄機關不得拒絕申訴事件之管轄機關權則劃分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及其他軍文並用機關定之
13:28:50,393 13:29:17,169 第60條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提起申訴於第58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二、無具體事實內容或畏懼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三、同意事由以提起附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四、非申訴管轄機關皆或申訴人以同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
13:29:19,363 13:29:42,757 第61條應提起附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申訴管轄機關應疑由原處分機關依附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申訴之人第二節再申訴程序及處理第62條不服申訴管轄機關之申訴處理者得依本法向全保會提起再申訴
13:29:43,557 13:29:59,155 申訴人不服申訴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送達之次日其20日內向選保會提及再申訴但申訴處理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20日期間至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
13:30:00,711 13:30:17,632 第63條提起再申述應具再申述書斬名下列事項一、再申述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或服役單位之住地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13:30:19,472 13:30:46,946 2、有法定代理人或再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身份證明文件字號3、請求事項、是再申訴之事實及理由5、證據6、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申訴處理送達之年月日7、提起再申訴之年月日再申訴書應由再申訴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但委任再申訴代理人者
13:30:47,706 13:31:01,003 應由再申訴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64條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期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13:31:02,202 13:31:22,128 第65條 原處分機關、原措施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對於全保會函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20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必附有關資料回覆全保會前項被函詢之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位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覆者全保會得盡為決定
13:31:24,381 13:31:37,027 第66條對第57條第二項所定之檢訴、禁足、罰勤、罰占行政處分提起再申訴有理由者如該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權保會因為確認違法之決定權保會為前項決定時準用第51條規定
13:31:47,438 13:32:06,994 第67條應提起複審或申訴之事件,勿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者權保會應通知原處分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依複審或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勿提再申訴之人第68條再申訴處本結令或規定外,準用本法複審之規定
13:32:08,803 13:32:37,398 第69條再申訴人不服再申訴決定者除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外得於再申訴決定送達之次日期一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但再申訴決定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一個月期間至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
13:32:39,008 13:32:57,221 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未依第68條準用第49條規定與全保會指定期間內作成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在申訴人得於指定期間屆滿日之次日及一個月內即向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及行政訴訟
13:32:58,422 13:33:14,876 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依第68條準用第49條規定在作成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在申訴人仍有不符者得盡向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其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準用第一項規定
13:33:16,477 13:33:40,541 不符一、第九條第三項合併審議之再申訴決定者再申訴人得向該合併審議之權保會所在地之勤務法庭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前四項訴訟由勤務法庭准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第五章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
13:33:42,372 13:34:02,835 第70條附審人及再申訴人不服全保會所為之附審或再申訴決定者以勤務法庭為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第二條鎖定權益爭議事件得進一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者以同勤務法庭審理前項事件除本法令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13:34:04,297 13:34:14,937 請用法庭及其他法院兼審判權爭議之處理準用法院組織法則規定請用法庭應妥術審理其細則由國防部定制
13:34:16,229 13:34:36,238 第七十一條請問法庭有軍事審判官3人合意審理之﹐但檢疫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1人獨任審理之﹐請向合意審判與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園中皆高資深者充任之
13:34:37,438 13:34:57,523 第72條何益廷之組織因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致員額不足時得由地方軍事法院調充之第73條僅有法庭受理行政訴訟事件免徵裁判費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徵收者不再實現
13:34:59,502 13:35:10,418 第74條對於勤務法庭之裁判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篇或第四篇規定上訴或抗告於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13:35:11,977 13:35:34,319 第6章 負責第75條本法規定於暫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有一部或全部暫停適用之必要者其暫停適用之範圍或地域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傾向情形本法鎖定期間停止進行至恢復適用之次日起重新計算第76條
13:35:36,610 13:35:50,589 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份之學生與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謂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不符之救濟准用本法之規定
13:35:53,462 13:36:18,101 第77條本法實行前以依其他法令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之事件除以系屬於行政法院之事件依原訴訟程序規定審理外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但以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第78條本法實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宣讀完畢
13:36:19,687 13:36:43,813 報告委員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我們決議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自定通過報告委員會討論事項第23案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13:36:50,845 13:37:17,462 更正我們繼續處理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的附帶決議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做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通過附帶決議三項一、為求公正公開請國防部參照行政院工程委員會、交易部等部會之相關做法完善相關執法並公開與國防部相關網站
13:37:19,249 13:37:26,299 寧應公開委員遴選作業程序並納入人民團體代表意見將相關名單公開於國防部相關網站
13:37:27,608 13:37:50,070 二、請國防部訂定相關執法時﹐應考量當事人演訓、休假、出海狀況﹐給予足夠準備時間﹐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三、針對本法第8條有關堅韌、權保委員資格﹐應於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明確規範堅韌﹐
13:37:52,794 13:38:16,656 權保委員其原服役單位等利益迴避事項.退役軍職人員兼任委員之比例限制宣讀完畢法院會議協商結論照案通過報言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23案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13:38:17,591 13:38:36,684 本院經濟委員會於113年4月11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邱益穎擔任主席會中邀請農業部代理部長陳俊濟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另邀請援助民主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13:38:39,959 13:39:01,835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邱益穎補充說明:另通過附帶決議二項:另有附帶決議一項保留送院會處理宣讀完畢
13:39:02,934 13:39:25,666 請召集委員、邱毅英委員補充說明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需交由黨團協商令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與經第一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近乎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盧憲毅委員、武麗華委員、陳素月委員、羅廷偉委員分別提案
13:39:26,346 13:39:43,423 翻經第一會期第11次、第22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淨附二讀與相關提案並按協商報告委員會因上代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13:39:45,064 13:39:59,349 報言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24案中華民國政府部份停止中華民國與沙瓦多共和國及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文書請宣讀審查報告
13:40:00,322 13:40:17,663 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二委員會於113年7月3日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王兆及委員定於擔任主席會中請外交部常務次長陳立國等報告並且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13:40:19,629 13:40:43,954 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選舉進行審查:充分討論將全案審查完略原決議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紅委員生漢補充說明宣讀完略請紅生漢委員補充說明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議會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13:40:49,022 13:41:06,510 沒有異議本案僅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條約案處理例競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政府部分停止中華民國與沙瓦多共和國及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私行文書造案通過
13:41:09,293 13:41:25,135 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25案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自112年12月6日終止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請宣讀審查報告
13:41:25,936 13:41:41,788 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委員會於113年7月3日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王兆吉委員定於擔任主席會中請外交部常務次長陳立國等報告並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選及進行審查經中份討論將全案審查完略
13:41:50,074 13:42:09,006 原決議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洪委員生漢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洪生漢委員補充說明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13:42:12,417 13:42:34,026 本會議禁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條約案處理例禁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自112年3月6日終止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德共和國及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照案通過報告委員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26案
13:42:36,980 13:42:43,411 馬拉克十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修正議定書及其附件漁業補貼協定請宣讀審查報告
13:42:46,755 13:43:02,223 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二委員會於113年7月3日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王兆吉委員定於擔任主席會中請外交部常務次長陳立國等報告並請經濟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審查後選舉進行審查經充分討論將全案審查完略
13:43:12,549 13:43:32,384 原決議全案審查完略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洪委員生漢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洪生漢委員補充說明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13:43:36,462 13:43:51,621 沒有異議本案僅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條約案處理例競作以下決議馬拉克思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修正議定書及其附件漁業補貼協定照案通過
13:43:56,104 13:44:04,791 報告委員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7月16日星期二上午9點我們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另外請各黨團幹部於上午9點至紅樓302會議室進行協商現在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