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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捷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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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黃委員捷:(10時4分)謝謝主席,我們先請陸委會副主委。
1 主席:請副主委。
2 梁副主任委員文傑:委員好。
3 黃委員捷:好。副主委,先跟你請教,你覺得國安法有修正的必要嗎?
4 梁副主任委員文傑:當然有!
5 黃委員捷:為什麼呢?
6 梁副主任委員文傑:我舉個例子,譬如像第二條,我們只處罰為中共發展組織的主持人或是發起人,但是在很多案例之中我們看到很荒謬就是發起人被判罪,但是加入組織的人沒事。我舉個例子,像有一位軍方的向德恩軍官,他加入了中共的組織,甚至拍照片然後要向中共宣誓效忠,但是國安法沒有辦法辦他,因為他只是加入,他不是主持人,最後是用貪污罪,因為他有收賄,所以是用貪污罪來辦,這個部分我們認為,如果只辦主持人、發展者,卻沒有辦加入者,這會造成一個很荒謬的現象,因此我們認為在第二條裡面要有參與組織者,我覺得這個應該是有共識的。
7 黃委員捷:好,謝謝副主委的說明,我認為國安法非常有修正的必要,因為就如剛剛副主委說的,加入的人明明就有明確的統戰跟滲透行為,但是卻辦不了他,他是無罪的。包括前幾個月有四個退將涉共諜案,結果全部無罪;之前甚至有一個,我也認為他是共諜,檢方也起訴了,他叫做何建華,他到處傳我跟小英總統的造假資料,到處用中共的謠言在地方上打擊我們,但是最後也被判無罪,因為證據不足。我認為有非常多空間是需要補起來的。
8 今天早上最新的鏡週刊新聞:中共跟臺灣的幫派有交流,甚至是收買他們作為內應,在地方上發展黑幫地圖。大家認為這個是不是中國奪臺計畫的一部分,這個就在剛剛的新聞,大家可以去看一下。所以有這麼多、這麼多的例子,就知道國安法一定要修啊!
9 好,副主委先請回。本席想請教一下法務部次長,國安法既然要修,剛剛你們也提到你們會有版本嘛?
10 黃次長世杰:對。
11 黃委員捷:什麼時候?
12 黃次長世杰:因為目前有跨機關的問題,所以我們還要配合行政院的期程,會儘快提出。
13 黃委員捷:好,今年有機會嗎?
14 黃次長世杰:應該可以。
15 黃委員捷:好,今年可以,因為這個其實是賴總統的政策,也是全臺國人都非常關心的,我在地方上也常接到民眾擔心的聲音,覺得我們國安漏洞太多了,所以我在這邊拜託,從行政院到法務部,大家務必趕快共商,把所有的漏洞補起來,好嗎?
16 黃次長世杰:是。
17 黃委員捷:好,謝謝次長的說明。再來,我要講一下,今天既然是要討論國安法裡面的漏洞,其實我也看了一下法務部給的意見,首先我當然還是要講一下,大家知道現在臺灣最大的境外敵對勢力就是中國,目前唯一一個明確公開要以武力犯臺,甚至要侵略臺灣的國家就是中國,我想這一點是無庸置疑,可是我很遺憾,我希望先取得朝野的共識,因為在立法院裡面,看起來不是朝野都對於反共這件事情有共識,我認為非常的遺憾。
18 昨天在程序委員會都還有人在阻擋立委赴中報備這件事情,光是沈伯洋委員提的立委赴中報備就被擋了363次,我跟張宏陸召委也提了30次之多,每一次都被擋,就連這個最基本的防範都做不到。我認為現在的立法院讓國人非常沒有信心,所以我希望在這邊呼籲所有的朝野立委,大家先站出來反共好嗎?唯有這個共識,我們才可以往下談國安法要不要修、反滲透法要不要修、兩岸條例要不要修。
19 再來提到法條裡面的內容,我要講一下這個漏洞,像剛剛副主委提到的,參與者罰不到,就我手上的例子,很多是……因為現在他們的手法千變萬化,有很多是多重身分的偽裝,這種中間人也罰不到。另外一部分是金流,現在就算明確感覺到他可能有一些中共資金來源,但是中間可能經過各式各樣的虛擬貨幣,或是其他讓你有利的方式,經過利益輸送……可是這種利益輸送很難定義,這就是我們現在遇到的困境,沒有明確的金流,不知道這個中間人的身分算不算是統戰分子,這就是我們現在一直在處理的。所以我在這邊先請教法務部的初步意見,對於這個中間人,他們有多重身分、偽裝的,在資金中間的金流沒有辦法明確定義,你們有沒有初步的想法?
20 黃次長世杰:我想中間人這個部分,誠如剛才委員所說的,涉及到舉證負擔還有要件的問題,其實我們有在思考,但是因為具體案例的研析還需要一點時間,不過我們還是會認真思考這個問題,看是不是要把這個部分定進來。目前各位委員的提案版本其實比較著重於中間行為,至於金流的部分,可能要另外再來研議。
21 黃委員捷:好,這個真的要拜託啦,因為現在他們提供資金的手法非常的隱蔽,而且非常多重,他們可以用各種方式給予利益輸送,所以我認為現在最重要的應該是要想辦法找到如何定義。
22 最後一點時間,我想要再請法務部說明一下公務上應秘密的定義。
23 黃次長世杰:公務上應秘密?
24 黃委員捷:為什麼會這樣問呢?因為去年有一個人叫做馬治薇,馬治薇在立法院開會的時候跑來直播,結果直播之後就被發現他涉嫌接受中資的資助,把國安單位的名片、國安單位的國會聯絡手冊全部送去給中共,檢方當然認為他洩密,認為他這些名片……後來認為這些名片跟名冊不是國家機密,所以就沒有辦法把他定罪,我認為這個是不是應該要明確定義,到底什麼叫做公務秘密呢?
25 黃次長世杰:事實上公務秘密認定的範圍比國家機密還要廣,國家機密當然有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程序和要件,但公務上應秘密之事項事實上比這個還要廣,還是要看各個資訊在各該公務機關內部如何認定這些事情,我們對於個案還是尊重法院審理的結果,這個部分我們會再研議,看怎麼樣用一個更明確的定義去把它包進來。
26 黃委員捷:好,謝謝次長的說明,以上我提的這幾個其實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因為中共統戰的手法真的太綿密了,光是一部國安法可能也很難把他們各種方式都包進來。我認為接下來每一部法都有修正的必要,應該要慎防統戰,謝謝。
27 主席(張委員宏陸):好,請王美惠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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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5-15
speakers ["張宏陸","黃捷","沈伯洋","陳冠廷","蘇巧慧","李柏毅","高金素梅","王美惠","黃國昌","吳琪銘","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吳宗憲","吳思瑤","牛煦庭","楊瓊瓔","王鴻薇","林楚茵","黃建賓","丁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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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01"]
gazette_id 1144501
agenda_lcidc_ids ["11445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1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 沈伯洋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冠 廷等23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 「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 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九、 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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