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0809
葉元之 @ 第11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葉委員元之:(12時13分)請農業部長,謝謝。 |
| 1 | 主席:陳部長。 |
| 2 | 陳部長駿季:委員好。 |
| 3 | 葉委員元之:部長好。針對動保法,我這邊有新增第十四條之三,修法的目的是希望能夠把民間的動物收容所、一定規模的一些飼養戶納管,取得地方政府的登記或許可,避免不當大量飼養動物的行為。在你們的回應裡面都是寫立意良善,但是後面這一段我就不太認同,你們說因為這些收容所樣態複雜,而且土地利用爭議,可能是說它可能在一些違法土地使用上做這個收容所,因為納管的話,很多會違法倒閉,會造成問題,所以就覺得不贊成這樣的立法。我其實對於農業部這樣回應持非常保留的態度,以前也有很多未立案的工廠,它也是會有土地利用的問題,比如說在農地上面或在哪裡上面,但是當時經濟部也有訂定未立案工廠的相關管理辦法,透過地方政府去輔導它們合法,過去對於未立案的工廠都可以這樣做,為什麼現在對於有大量收養的飼養戶、民間動物收容所,卻可能因為管理很麻煩,導致它們土地利用會有問題,所以就不管了,這個差別在哪? |
| 4 | 陳部長駿季:我剛剛看了我們部裡面同仁回應這一條的部分,我也覺得不恰當…… |
| 5 | 葉委員元之:你也覺得不恰當? |
| 6 | 陳部長駿季:我也覺得不恰當,因為違法就是違法,不能因為違法太多了以後,在沒辦法管的時候,就…… |
| 7 | 葉委員元之:所以你們交給立法院的這份報告,部長本人沒看過?那你怎麼來備詢? |
| 8 | 陳部長駿季:基本上,這個報告內容我其實在會前有跟同仁討論過,因為那時候已經列印了,所以我在這一次的簡報上就沒有寫這個部分。 |
| 9 | 葉委員元之:所以部長,你對於自己交出來的這份報告也不認同,這也太奇怪了。 |
| 10 | 陳部長駿季:不是,我…… |
| 11 | 葉委員元之:那沒關係,我不為難你,所以如果是由你來撰寫的話,你會怎麼回答? |
| 12 | 陳部長駿季:我想基本上我們會根據它的情節,特別是飼養寵物本身的危險性,用動物分類的概念去處理這樣的議題。 |
| 13 | 葉委員元之:所以還是會納管? |
| 14 | 陳部長駿季:我希望是納管的。 |
| 15 | 葉委員元之:你希望納管。 |
| 16 | 陳部長駿季:大原則還是會納管,只是同仁在寫這個理由的時候,我是覺得文字不是那麼的恰當。 |
| 17 | 葉委員元之:報告這邊就說沒有要納管啊!他說:建議還是由地方政府以符合動物福祉的飼養方式輔導。沒有要納管的意思,但是部長,現在意思是說你自己是支持就對了? |
| 18 | 陳部長駿季:我基本上是支持這樣的看法。 |
| 19 | 葉委員元之:好,謝謝。接下來,因為在總質詢的時候我們有問到,川普希望臺灣能夠取消一些非關稅貿易障礙,其中對於我們的豬肉標示原產地,美國一直很有意見。我記得部長在總質詢的時候回答說:這個不是政府要求的,這是民間自發性的行為。我印象當中就不是這樣,所以特別去把當時的一些新聞找出來,你看這是那時候中央社的報導,第二行明確地寫得很清楚說:政府要求業者必須標示產地。衛福部跟農委會,當時是農委會,現在是農業部,當時還各自推出標章,衛福部有自己的「台灣豬貼紙」;農委會也有「臺灣豬標章」,所以那個時候還造成標章之亂,所以明明就是農業部、衛福部要求的,那個時候前農委會陳吉仲主委在新聞版面上大幅的出現,拿這個標章在做宣導,現在怎麼忽然變成說豬肉標示跟政府無關,是業者自發性行為? |
| 20 | 陳部長駿季:跟委員報告,我們當初設計的臺灣豬標章,在法上面是鼓勵使用臺灣豬肉的商店去貼這個標章,所以貼這個標章是屬於自願性的,不是強制性的。 |
| 21 | 葉委員元之:你自己看這是中央通訊社喔! |
| 22 | 陳部長駿季:我還沒有講完,但是整個豬的標示部分是衛福部規定,它訂有相關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在那個辦法裡面規定是強制的。 |
| 23 | 葉委員元之:部長,我覺得你這種講法就有點甩鍋了,那個時候誰不知道是農業部、衛福部一直要求店家要去貼臺灣豬標章,現在面臨到要關稅談判的時候,忽然又講說跟我們沒關係喔!如果有貼的話,是業者自發性行為;不貼也沒關係,你現在的態度就是不貼也沒關係嘛! |
| 24 | 陳部長駿季:不是,我們一向是鼓勵用臺灣豬…… |
| 25 | 葉委員元之:那我問一下,政府現在的態度還有沒有鼓勵業者貼?農業部現在有沒有鼓勵大家貼? |
| 26 | 陳部長駿季:我們還是鼓勵它本身是使用臺灣豬要標示…… |
| 27 | 葉委員元之:很好,你們還是鼓勵嘛! |
| 28 | 陳部長駿季:我們還是鼓勵。 |
| 29 | 葉委員元之:好,謝謝。如果今天美國說,不好意思,農業部不能再鼓勵了、衛福部也不能再鼓勵了,最好這個標章是越少越好。那農業部可以堅持說:為了我們的食安或為了我們農業發展,你還是持續鼓勵大家一定要貼臺灣豬的標章嗎? |
| 30 | 陳部長駿季:我相信我們的鼓勵是不會被挑戰的,因為所有的鼓勵是業者願意接受而去貼的,那是自發性的行為。 |
| 31 | 葉委員元之:雖然很多東西你都說鼓勵啦!譬如以前的蛋價,你們都會講說只是建議業者或你們沒有干預,但實際上農業部有講話誰會不做,我覺得實務就不是這樣嘛!沒有關係,部長,你剛剛已經承諾了,因為現在就是怕在關稅談判的時候,會影響到我們一些食安的把關,部長你剛剛已經講,你們還是會持續鼓勵我們的業者貼臺灣豬標章,我覺得這樣就夠了。 |
| 32 | 陳部長駿季:對,我們是針對國內的部分。 |
| 33 | 葉委員元之:保護我們的農業、保護我們的食安,這是政府應該有態度,不是美國要幹嘛就幹嘛,好,謝謝。 |
| 34 | 陳部長駿季:對,這是農業部的職責。 |
| 35 | 主席:謝謝。 |
| 36 | 現在請蔡易餘委員詢答。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42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19-11 |
| speakers | ["謝衣鳯","洪孟楷","蘇巧慧","郭昱晴","羅廷瑋","李坤城","楊瓊瓔","張啓楷","林岱樺","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鄭正鈐","陳亭妃","賴瑞隆","邱志偉","張嘉郡","葉元之","蔡易餘","吳沛憶","陳培瑜","邱議瑩","張雅琳","徐欣瑩"] |
| page_start | 173 |
| meetingDate | ["2025-04-30"] |
| gazette_id | 11445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501_00005"]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審查: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呂玉 玲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 16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 院委員林岱樺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八、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本院委員李坤城等 2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本院委員郭昱晴 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 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動 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十、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本院委 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 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二十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 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本院委員蘇巧慧等 17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六、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詢答) |
| agenda_id | 11445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