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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 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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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林委員德福:(9時21分)謝謝主席,請金管會彭主委。
1 主席:請彭主委。
2 彭主任委員金隆:委員早。
3 林委員德福:主委早。主委,我請教你,因為今天要討論保險法條文的修訂,院版草案中,壽險保單解約金採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三個月金額來計算他的豁免範圍,有人認為條件傾斜銀行,對於資產公司這些債權人,司法院則主張去年參採金管會意見,把法院執行原則明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不得強制執行,結果院版保險法修正草案卻沒有把小額終老列為豁免的執行標的。請問主委,行政院版的保險法草案為什麼成案後會發生這麼多不同意見的爭議?
4 彭主任委員金隆:謝謝委員提供這個機會讓我來說明,其實我們後來整體的考量是,原來第一版指導原則裡面提到的排除項目除了契約本身的權益外,還包括因為契約衍生出來的,比如保險給付。因為這個被強制執行的標的是契約,保險金是因為這個保險契約所衍生出來的權利,那並不必然屬於這個債務人。還有剛剛提到有關特殊的險種,比如說,小額終老保險,其實小額終老保險不是一個法律名詞,是一個商品名稱,它跟過去一般的終身壽險並沒有特別的差異,只是它在政策上給予一些參數的設定。這部分回歸到法條的時候,我們希望能夠整合,讓它真的回歸到本質上,針對契約本身的權利。至於如果各位委員對各種的排除項目有共識,我們金管會是尊重,不過我們剛才講的就是,我們還是回歸到契約為強制執行的對象,我們儘量不要針對某個特殊的險種,特別是小額終老保險不是一個法律周延的名詞,所以我們就沒有把它納入,主要是這樣,跟委員做說明。
5 林委員德福:彭主委,比如院版草案對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的豁免與否,金管會是不是受到外界的壓力,才發生前後看法不一的狀況?
6 彭主任委員金隆:跟委員報告,沒有,看我們的條文,我們要回歸到……因為人身保險有四大類商品,一個叫人壽保險,一個叫做年金,一個叫傷害及意外,我想這裡比較大的爭議主要是我們過去的人身保險裡面的人壽保險契約以及年金保險契約。人壽保險契約有兩種給付,一種是生存給付,一種死亡給付,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以死亡為主的人壽保險契約,但是大家想到有可能累積比較大的現金價值,也就是解約金的,可能是有關生存給付的保險。而剛才講的小額終老保險只是一般的險種,它並沒有特別,所以我們就把它涵蓋在一般險種裡面,就是用人壽保險契約來做一個框架,並沒有說特別針對,否則現在商品非常非常多,其實現在有各式各樣的商品,提供各種保障的產品非常多。
7 林委員德福:主委,我請教,因為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林俊廷曾表示,保單被扣押的標準屬於政策性決定,如果今天大家認為保險有特殊性,要做一些例外的安排,其實在保險法的豁免標準並不當然要參考強制執行法現有的標準,要採取什麼樣的標準,我們要尊重主管機關還有立法院的討論,這是政策性的決定,我請問主委,司法院針對保險法修法的立場,你認為跟現行保險法豁免項目範圍比,到底是寬還是嚴?
8 彭主任委員金隆:我想兩個的規範的方法不一樣,我覺得有些情況是不一樣,比如說我們現在回歸到,以保險法上四大險種的歸類方式,我們儘量不要用一個市場商品的名稱,不過我剛剛也提到我們社會上有多元的意見,比如說我們知道小額綜合保險現在實務上已經列入我們的排除項目之內,我只是說,假設未來大家有共識,希望針對某一類的人壽保險做一些排除,有這些考慮的話,我是建議不要用一個商品的名稱列入法律,能夠用周延的法律名稱來描述這個內容。
9 林委員德福:彭主委,又或者司法院不希望承擔對債務人執行上的道德責任,所以才會這樣來回應修法,你認為呢?
10 彭主任委員金隆:不是,我上次有提過,因為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各位可以看得到,這麼多委員關心、提出這麼多的草案,代表這確實是一個獲得很大社會關注的問題,但是我們上次也提過,金管會修法的時候,我們是被動修法,其實過去這麼多年來,保險契約一直都不會是一個強制執行的對象,剛才也提到,因為大法庭裁示以後,案件量才開始增加,我們必須被動去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我們才會提這個修法,我們沒有什麼立場,比如說我們沒有偏向任何人,我們上次講過我們有三個原則,第一個,我們希望能夠維持保險的最低的社會保障的概念,這一定要維持。再來第二個,我們要以最低的社會成本來考量,再來是我們要衡平各方的利害關係人,我想在大法庭的裁示裡面也特別講到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必須用適當方式去衡平各方的權利,大法庭裁示也講了這些事情,並不是完全以債務人或債權人,絕對不是這個考量。
11 林委員德福:主委,上個禮拜有個新聞標題引起本席的注意,就是全臺唯一金管會授權幣商涉詐,根據報導,這家幣商是幣想科技,它涉詐洗錢,疑似與詐團合作,幫助詐團收取、轉換被害人現金,我請問主委,金管會對這則新聞有沒有什麼回應?
12 彭主任委員金隆: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對VASP……我們從上次做完洗錢聲明以後,實際上這是先做一個行為的管理,我們對他們本身的機構,今年3月31號以前他們要來採登記制,幣想這一家雖然有提出登記,但是在爆發這件事情的時候,我們已經派檢查局人員到現場去,我的意思是,他們現在就是因為這樣,我們現在還沒有針對這個機構做納管,所以這部分我們未來是希望能夠朝這個方向趕快來加緊……
13 林委員德福:主委……
14 彭主任委員金隆:剛剛還有提到,對外的廣告其實不見得是真的,比如我們只是做洗防聲明,而且它只是做一個洗防聲明,並不代表它所有的行為都是合法……
15 林委員德福:主委,為什麼幣想科技這個幣商是金管會唯一授權?
16 彭主任委員金隆:那是它自己廣告的,不是這個……
17 林委員德福:這樣喔?
18 彭主任委員金隆:它有做一個洗防聲明,根據洗防法,它在臺灣經營相關活動跟業務必須要做完這個聲明,才可以來做這件事情。
19 林委員德福:如果真的是唯一的話,請問授權內容和業務範圍包括哪些部分?反之,如果不是唯一,那麼金管會到底有哪些措施,不論現階段或是未來,能夠對這些幣商進行有效的監管、監理?
20 彭主任委員金隆:謝謝,跟委員報告,去年洗錢防制法修改以後,我們從寬鬆的聲明制改成登記制,對這些機構進行管理,我們的期限是3月31號,沒有提出申請的,接下來如果還經營這個業務,就有刑責處理,所以到3月31號……
21 林委員德福:那有沒有人來申請?
22 彭主任委員金隆:有,有31家來……
23 林委員德福:31家?主委,就本席了解,兩年前行政院指定金管會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平臺的主管機關,並採循序漸進的方式,來強化國內虛擬資產平臺對客戶之權利的保護。主委曾說今年6月30號以前一定會將虛擬資產專法草案送入行政院,我請問主委,專法草案的制定是不是對虛擬資產加密貨幣的監管賦予一步到位的原則範圍?
24 彭主任委員金隆:跟委員報告,我不敢講一步到位,但是絕對是朝向更健全、更周延的管理,我們把那個規範內容跟相關的罰則、刑度都大幅的提高,而且對它的業務範圍做明確的界定。
25 林委員德福:那未來是不是採取漸進式的開放?
26 彭主任委員金隆:誠如委員的指示,我們到6月30號會把這個條文送行政院,現在條文已經在預告,我們也持續跟社會溝通,這個條文已經在預告、在蒐集各方意見中。
27 林委員德福:主委,誠如您說過,面對虛擬資產和加密貨幣的發展,臺灣絕對不可落後於全球,甚至因此錯過了這些珍貴的機會,幣想科技這件案子目前在偵查階段,本席不希望臆測個案的狀況,導致加深外界對虛擬資產和加密貨幣未來推動的疑慮。我請問主委,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法通過之後,你認為在安全考量上,虛擬服務能不能做到如同民眾、我們對銀行那種程度的信任?
28 彭主任委員金隆:我想有的專法裡面有一些更嚴謹的規範,不管安全度跟周延性一定是大幅提高,當然未來合規的廠商也不見得會那麼多,因為這部分我們的條件是變嚴格的,我們也希望這個市場如果要發展,一定要在一個安全穩健的前提,才允許它發展……
29 林委員德福:我希望這個一定要做到很嚴謹。
30 彭主任委員金隆:那當然。
31 林委員德福:而且讓民眾認為他只要參與,就像我們去銀行一樣,他才會放心,好不好?謝謝。
32 彭主任委員金隆:是,謝謝委員。
33 主席:謝謝。接著請吳秉叡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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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0-10
speakers ["賴惠員","黃珊珊","羅智強","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李彥秀","鍾佳濱","顏寬恒","羅明才","李坤城","黃國昌","陳玉珍","王世堅","林思銘","羅廷瑋","陳培瑜","徐富癸","徐欣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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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4-30"]
gazette_id 1144301
agenda_lcidc_ids ["11443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保險法」15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 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 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 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 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 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6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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