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3:34,612 |
00:13:34,632 |
獲批 |
00:14:16,094 |
00:14:16,135 |
獲得獲得 |
00:15:39,230 |
00:15:43,319 |
獲得獲得獲得 |
00:16:37,288 |
00:16:37,329 |
獲得獲得 |
00:19:42,715 |
00:19:42,756 |
獲得獲得 |
00:23:27,327 |
00:23:30,196 |
獲得獲得獲得 |
00:24:30,735 |
00:24:30,756 |
獲批 |
00:26:58,757 |
00:26:58,777 |
獲得獎項 |
00:29:43,971 |
00:29:51,765 |
好,我們現在正式開會請祖密報告出席人數報告全體會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 |
00:29:53,359 |
00:30:01,162 |
好,我們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第17次及第18次會議議事錄請宣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間113年6月26日星期三9時至12時14分6月27日星期四9時至12時34分地點紅樓101會議室 |
00:30:16,189 |
00:30:39,352 |
出席委員林鄧樺委員等14人列席委員林德福委員等26人列席委員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經濟部常事員緊張組織總處人事總處單位代表暨相關人員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農業部部長陳俊濟勞動部勞科組主任陳世昌暨相關人員主席楊昭濟委員求名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報告事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 |
00:30:40,773 |
00:30:53,163 |
確定二、邀請經濟部長就面對國營事業未來10年人力嚴重斷層之因應作為進行報告並被執行經濟部長次延展報告後委員應代號等19人提出執行經由經濟部長次 |
00:30:55,181 |
00:31:16,936 |
連長次及相關人員及其答覆決定,亦登記方案文處不在長者會,取其均勻方案文密訊答結束二委員謝宜峰、楊瓊瑩及林俊憲所提書面諮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三、書面諮詢案未及答覆補判以相關單位予以周內以書面答覆併附資本會。六、二十七日信誓報告事項,邀請農業部部長就農業移工政策改善措施進行報告並被諮詢農業部部長陳俊俊報告後,如您代話等21人其諸諮詢均由農業部陳部長。 |
00:31:22,679 |
00:31:37,688 |
繼 勞動部勞發署陳竹必須向外人即席答覆決定登記方案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局域進行方案完畢詢答結束。依委員陳庭卑及陳煥亭所提書面執行略入紀律刊登公報。二、書面執行未及答覆部分請向外單位一周內書面答覆並複製本會。 |
00:31:39,727 |
00:31:54,976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一事落時間113年7月4日星期四九十一分日十四時三十四分地點紅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林黛華委員等14人列席委員范雲委員等8人 |
00:31:55,656 |
00:32:21,728 |
列席委員國防會主委劉靜卿經濟部政策承認其財政部副罪署副署長倪立新主計總處董記處長蔡玉泰及各單位相關人員主席邱昭吉委員議員主席宣告本院議程今年以來民間投資展望日趨樂觀各部會續保投資動能之政策作為四個部會書面報告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所列議程令則其繼續進行。散會宣讀完畢。 |
00:32:26,923 |
00:32:45,079 |
好,那我們現在呢,議事錄待會再確認吼。我們現在進行討論四項,請宣讀。一、繼續審查。一、本院委員陳素月等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邱議瑩等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
00:32:45,800 |
00:32:58,216 |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二、本院委員羅廷偉等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宣讀完畢。 |
00:33:03,789 |
00:33:30,791 |
好謝謝我們議事組人員我們本日議程所列的討論事項已經在6月13日呢詢答完畢而後院會交付本會委員本會審查的提案呢有行政院以及委員羅廷偉等18人分別凝聚植物診療師法案等二案我們列入公報現在我們總共有五個版本今日就一併進行協商 |
00:33:34,578 |
00:33:49,326 |
好進行審查植物診療師法案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沒有廣泛討論登記那我們請議事組人員宣讀所有的條文若有修正動議及互待決議請一併宣讀宣讀完畢之後我們再進行協商請宣讀 |
00:33:53,388 |
00:34:12,951 |
行政院提案法案名稱植物診療師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升植物保護水準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00:34:13,692 |
00:34:23,355 |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經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擬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得充任植物診療師第4條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 |
00:34:28,340 |
00:34:52,281 |
應填據申請書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稱任植物診療師,以稱任者撤銷或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二、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
00:34:53,905 |
00:35:01,338 |
好 我們謝謝議事組人員現場我們還有兩位委員包括 本席有三位所以我們先確認議事錄剛剛所宣導的議事錄請問有沒有意見 |
00:35:05,578 |
00:35:32,567 |
好,那我們議事錄確認請繼續宣讀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以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依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二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二年者不在此限 |
00:35:33,827 |
00:35:54,018 |
三、曾經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自處分確定日期尚未屆滿二年。第六條,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亦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第二章,職業。第七條,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執行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 |
00:35:54,898 |
00:36:23,781 |
植物疫病寵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及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業務但機關購醫法規執行前開文件之簽證者不在此限植物診療師除執行前項簽證業務外並得辦理下列事項一、植物有害生物之診斷及鑑定二、植物特定有害生物之監測及調查三、植物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技術藥劑與資材使用之指導及推廣四、植物生理障礙之診斷及 |
00:36:24,822 |
00:36:39,623 |
治療五、其他法規規定由植物診療師辦理之業務第一項所稱簽證指植物診療師一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規執行植物有害生物之診斷鑒定或推薦防治管理方法作成報告診斷書防治意見書 |
00:36:42,967 |
00:36:57,071 |
或證明文件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第八條,植物診療師之職業機構如下。一、植物診療機構。二、設有農業相關科系所學位或學程之大專院校。三、農會或農業生產運銷合作社。四、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五、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六、其他精裝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
00:37:05,734 |
00:37:08,239 |
第九條,植物診療師應則依擬職業之職業機構,向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登記,領有職業執照使得職業。 |
00:37:17,438 |
00:37:46,635 |
植物診療師與取得職業執照後得於全國執行業務植物診療師職業應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及取得積分辦理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登記事項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一定期間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證明文件取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00:37:47,355 |
00:38:06,076 |
第十條,植物診療師有下列情形跡者不得發給職業執照,以臨者撤銷或廢止之。依第五條規定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二、經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職業執照自處分確定日期尚未屆滿一年,但依第十一條規定廢止職業執照者不適用之。 |
00:38:06,917 |
00:38:15,284 |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由客觀事實任不能執行業務經執辖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植物診療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00:38:22,762 |
00:38:39,537 |
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消失後能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執照。第十一條,植物診療師有歇業停業或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有副業者應自副業前三十日內。 |
00:38:40,658 |
00:38:47,162 |
一、歇業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廢止職業執照二、停業或復業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備查三、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變更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許可但登記職業機構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職業者應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植物診療師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廢止其職業執照 |
00:39:09,485 |
00:39:30,535 |
第1項申報廢紙被查申請職業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應檢附文件職業執照註記換發註銷與前項停業時間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2條植物診療師職業應加入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植物診療師公會不得拒絕 |
00:39:32,896 |
00:39:50,930 |
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第13條植物診療師執行業務應製作診療記錄其內容應與植物診療事實相符植物診療師開列之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寵壞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內容應與診療記錄相符 |
00:39:52,771 |
00:40:07,977 |
前項診療記錄應以中文製作並交由職務職業機構妥善保存。第一項診療記錄之應記載事項與前項診療記錄之製作保存方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00:40:08,757 |
00:40:26,304 |
第14條植物診療師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在中華民國未有發生記錄之有害生物除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外並應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
00:40:28,018 |
00:40:54,306 |
第15條,植物診療師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鑒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第16條,植物診療師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第17條,植物診療師不得將植物診療師證書或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第18條,主管機關為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必要時得進入植物診療師職業機構現有或五年內曾有執行 |
00:40:58,147 |
00:41:21,865 |
植物診療師業務及其他與植物診療師業務有關之長所檢查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執行前向植物之人員應向關係人出示有關執行植物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第三章植物診療機構管理第19條植物診療機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領有開業執照使得開業 |
00:41:26,129 |
00:41:38,430 |
前項申請開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登記事項開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植物診療機構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00:41:39,721 |
00:41:47,163 |
第20條植物診療機構應致負責植物診療師一人自然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以其申請人為負責植物診療師對其診療業務副督導之責。第21條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亦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00:42:06,368 |
00:42:20,303 |
第二十二條依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疑臨者撤銷或廢止之依申請人或負責植物診療師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發給職業執照 |
00:42:22,205 |
00:42:49,438 |
或經撤銷或廢止職業執照但有第10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不適用之二、植物診療機構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自主處分確定日期尚未屆滿一年申請人以相同或類似之名稱在同一縣市或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提出申請或由同一負責植物診療師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植物診療機構 |
00:42:50,819 |
00:43:08,904 |
但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廢止開業執照者不適用之第二十三條植物診療機構有歇業停業或原登記事項變更者因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有副業者因自副業前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依歇業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廢止開業執照 |
00:43:13,342 |
00:43:32,114 |
二、停業或復業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三、原申請開業登記事項便跟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許可但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依第19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植物診療機構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 |
00:43:34,685 |
00:44:00,536 |
廢止其開業執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同時辦理所屬職業植物診療師之歇業停業復業或職業登記事項變更第一項申請廢止被查申請開業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應檢附文件開業執照註記換發註銷與第二項停業時間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四條植物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植物診療師職業執照 |
00:44:04,398 |
00:44:05,078 |
第25條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 |
00:44:26,860 |
00:44:40,071 |
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第26條,植物診療機構應提供收費明細表及收據。第27條,主管機關依本法合法植物診療師證書、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等 |
00:44:43,053 |
00:44:56,027 |
因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章法則,第28條,植物診療機構聘任或容留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擅自執行植物診療師簽證業務,處心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還,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
00:45:03,414 |
00:45:17,663 |
植物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五年內再次違反者得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依聘用或容留依第29條第30條第35條第一項規定受一定期間停業處分或廢止職業執照之植物診療師從事植物診療師簽證業務 |
00:45:26,229 |
00:45:51,875 |
二、管理上有明顯疏失致他能冒用職業植物診療師簽章或編造其簽署之診療記錄。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第29條,植物診療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還。五年內再次違反者得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職業執照。 |
00:45:53,820 |
00:46:19,295 |
一、違反第13條第一項規定製作與診療事實不符之診療紀錄或開立與診療紀錄不符之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二、違反第15條規定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三、違反第16條規定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未遵從主管機關之指揮 |
00:46:20,396 |
00:46:37,523 |
第30條植物診療師違反第17條規定將其證書或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心臺幣3萬元以上數萬元下法還並令其獻其改善藉其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職業執照第31條違反第7條第一項規定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 |
00:46:43,786 |
00:47:05,256 |
善自執行植物診療師簽證業務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數萬元以下罰還。第32條植物診療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還並另期限期改善藉其未改善者案次處罰。依違反第9條第一項規定未上登記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業執照而執業。 |
00:47:07,057 |
00:47:32,403 |
二、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為與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或取得積分或辦理職業執照更新。三、為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歇業、停業、復業或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之變更。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未以中文製作診療記錄或未將診療記錄交由職業機構保存或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有關診療記錄應記載事項製作方式之規定。 |
00:47:36,024 |
00:47:45,171 |
第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心臺必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下罰還並令其限期改善藉其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00:47:46,957 |
00:48:10,205 |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非擬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使用植物診療師或一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二、植物診療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加入職業登記處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而職業。三、植物診療師公會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四、職業機構違反 |
00:48:11,966 |
00:48:19,956 |
一、第13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有關診療記錄保存方式或保存年限制規定五、違反第18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六、違反第19條第一項規定為領有開業執照而開業 |
00:48:27,285 |
00:48:50,353 |
或植物診療機構經徹銷或廢止開業執照人開業經營。七、植物診療機構未依第19條第二項鎖定標準設置。八、非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1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或植物診療機構違反依第21條第二項鎖定公告有關名稱使用或變更原則之規定。 |
00:48:50,993 |
00:49:02,998 |
九、植物診療機構違第23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歇業、停業、復業或原申請開業登記事項之變更。十、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4條第一項規定未將開業執照、植物診療師職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十一、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違反第25條第一項規定為植物診療廣告。 |
00:49:14,238 |
00:49:29,964 |
十二、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違反第25條第二項規定對其業務登載或散布需維持廣告十三、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6條規定未提供收費明細表及收據植物診療機構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仍繼續開業者除於前項第六款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負責植物診療師證書 |
00:49:38,607 |
00:49:55,959 |
第34條植物診療師違反第14條規定未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或未於24小時內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通報主管機關者處心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還第35條植物診療師受停業處分而執行業務者 |
00:50:01,764 |
00:50:27,569 |
廢止其職業執照依本法受撤銷或廢止職業執照處分能執行業務者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植物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第36條本法所定法還停業撤銷廢止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00:50:28,809 |
00:50:44,316 |
第五章公會第37條植物診療師公會分為下列二級一直轄市級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二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第38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在同一區域內 |
00:50:45,296 |
00:51:00,929 |
同期之公會以一個為縣,第三十九條之下是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以在該區域申請職業登記之植物診療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公共 |
00:51:01,730 |
00:51:27,007 |
公共組織之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使得發起組織直轄市及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應交互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為會員第四十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00:51:30,909 |
00:51:53,900 |
第41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製理事監事均與周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製理事不得超過15人二、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製理事不得超過35人三、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製監事名額 |
00:51:56,468 |
00:52:25,708 |
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四個級植物診療師公會均致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前向理事監事名額在三分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監事之任及軍委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 |
00:52:26,768 |
00:52:48,776 |
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次為限。第四十二條,植物診療師公會應定義章程照據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應分報主管機關備查。第四十三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章程應載明項列事項一,名稱二中指三區域, |
00:52:49,276 |
00:53:08,031 |
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之五、會退會及除名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九、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十、會議十一、會員應遵守之公約十二、會員經費及會計十三、章程之修改 |
00:53:08,556 |
00:53:34,957 |
此事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知事項第44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分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二、理監視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會議記錄四、章程變更第45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 |
00:53:37,459 |
00:53:54,861 |
會員代表大會或禮監視會議之決議由違反法令者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撤銷之,前項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第46條之,或者僚事公會會員由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禮監視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之。 |
00:53:56,443 |
00:54:14,186 |
其因受除名處分者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專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第六章負責第47條植物診療師對植物防疫檢疫或其他植物保護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
00:54:15,067 |
00:54:35,432 |
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第48條外國人得益中華民國法律應應植物診療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之外國人施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植物診療師之法令第49條農業原液及林業計師依計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
00:54:36,312 |
00:54:56,327 |
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第五十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十一條本法之公佈日施行。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法案名稱植物診療師法第一章章明同行政院提案第一條除第二具修正為強化植物防疫檢疫目的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一條 |
00:54:57,128 |
00:55:17,513 |
第二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二條第三條除第一具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經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擬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三條第四條同行政院提案第四條第五條依法受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二年內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第六條非擬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 |
00:55:19,033 |
00:55:45,076 |
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名稱或其他類似名稱未取得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執行第七條第五款鎖定植物診療師業務但有下列情形機者不在此限依行政機關或其委任托機關構依相關法律執行業務二、大學植物醫學系或植物保護相關系所學位學成學生或畢業生在植物診療師指導下協助執行植物診療師業務 |
00:55:47,110 |
00:56:05,368 |
第二章章明彤行政院提案第七條植物診療師執行業務如下一植物特定有害生物之診斷及鑑定二植物特定有害生物之監測及調查三植物疫病害蟲綜合防治技術之推廣四植物疫病害蟲防治方法及藥劑與資材使用之指導 |
00:56:06,169 |
00:56:22,498 |
五、植物疫病害蟲診斷書處方及相關證明文件之開具或簽證事項。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植物健康管理有關事項。第八條,除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大專院效,第三款修正為農會及生產、運銷和作色。 |
00:56:25,279 |
00:56:40,205 |
第五款修正為農藥販賣及生產業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八條、第九條植物診療師應向主要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登記領有職業執照後使得執行業務 |
00:56:41,963 |
00:57:05,418 |
植物診療師於申請職業執照後得於全國執行業務植物診療師職業時應於一定期間接受繼續教育第四項第三行具中刪除段號更新末段修正為取得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精確 |
00:57:06,799 |
00:57:31,076 |
經廢止植物診療師職業執照未滿一年但依第11條廢止職業執照者不在此限第四款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第二項手續修正為前項第四款原因消失後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十條 |
00:57:31,897 |
00:57:51,311 |
第11條植物診療師歇業停業復業或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一款歇業後改為冒號第二款停業或復業後改為冒號第三款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變更冒號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核准 |
00:57:55,424 |
00:58:09,014 |
但主要職業機構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職業應依第9條規定辦理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11條第12條第一項第二具修正為應加入主要職業機構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工會 |
00:58:10,515 |
00:58:14,997 |
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12條。第13條,植物診療師執行業務應以中文製作植物診療師診療記錄並將診療記錄保存於職業機構內。前項診療記錄之應記載事項及保存年限 |
00:58:26,162 |
00:58:51,485 |
與本法施行細則定之。第十四條首具修正為植物診療師與執行業務發現在我國未有發生紀錄之有害生物。末具修正為於24小時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同行政院提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首具增加天災事變治生等字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十六條。 |
00:58:52,406 |
00:59:08,979 |
第17條除第一項第二句刪除必要時五年內及後段增加加以等文字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18條第三章張明同行政院提案第18條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植物診療機構 |
00:59:10,916 |
00:59:26,004 |
一、自然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領有職業執照之植物診療師二、公立植物診療機構其代表人三、法人植物診療機構該法人植物診療機構之設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00:59:27,148 |
00:59:50,317 |
得登記、發給開業執照。植物診療機構之設置標準由所在地主管機關定定之。第19條除拒守、增加、公立及法人等字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20條。第20條、第18條,申請人或植物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疑臨者撤銷或廢止之。一、有第10條低效不得發給撤銷或廢止職業執照。二、經廢止開業登記未滿一年。 |
00:59:55,279 |
01:00:18,186 |
但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廢止開業執照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一條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與本法施行細則定之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類似之名稱第二十二條植物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
01:00:18,806 |
01:00:36,568 |
第一款歇業後改為冒號第二款停業或復業後改為冒號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二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三、原申請開業登記事項變更冒號報原方開業執照機關核准但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
01:00:37,970 |
01:00:52,648 |
第二項同行政院提案第二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後段增加開業執照毀損或滅失時應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等字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四條第一項 |
01:00:53,709 |
01:01:15,734 |
第二項植物診療師之職業執照毀損或滅失時應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第二四條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為診療廣告植物診療機構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佈虛偽之廣告第二十五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六條第四張張明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倒數第二具修正為 |
01:01:17,136 |
01:01:41,823 |
受廢止職業執照處分能執行業務者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5條第一項第27條植物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還或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依聘任或容留依前條第28條受一定期間停業處分或廢止職業執照之植物診療師從事 |
01:01:43,644 |
01:02:11,216 |
植物診療師業務二、管理上有明顯疏失至他能冒用職業植物診療師簽章或編造其簽署至診斷書鑑定報告或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植物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數萬元以下罰還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一、聘用或容由未取得職業診療師證書者擅自執行植物診療師業務。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
01:02:12,591 |
01:02:40,118 |
第28條,植物診療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心臺幣三萬元以上數萬元以下罰還因而致植物疫病害蟲擴散或再犯者得病除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職業執照一違反第15條規定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者二違反第16條規定對於天災事變致生植物疫病蟲害防治等事項未遵從主管機關之指揮 |
01:02:41,718 |
01:03:00,639 |
三、植物診療師診療記錄之內容與診療事實不符,開具與診療事實不符之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記錄或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第29條,植物診療師將其證書或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心臺幣三萬元以上數萬元下罰還並命期。 |
01:03:02,661 |
01:03:19,659 |
現期改善藉其未改善者案次處罰。第30條除前段修正為未取得植物診療師證書。擅自執行第7條第5款業務者。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1條。第31條第一項序文第三行修正為並命其現期改善。 |
01:03:20,885 |
01:03:35,793 |
第一款第二行改為未向主要職業機構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32條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二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歇業停業復業或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變更 |
01:03:38,995 |
01:04:07,264 |
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依第11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四、違反第13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業務為製作診療記錄為以中文記載記錄或為依規定保存診療記錄。第三十二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而使用植物診療師名稱或其他類似之名稱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還。 |
01:04:08,484 |
01:04:30,368 |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還並命其獻其改善藉其未改善者案次處罰依植物診療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植物診療師工會而執業二行為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一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查 |
01:04:31,707 |
01:04:54,867 |
三、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18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核准登記或經撤銷或廢止核准登記能開業經營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機構未符合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一第18條第三項所定標準四、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1條第一項規定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範圍以外之名稱 |
01:04:55,788 |
01:05:06,811 |
五、非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1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類似之名稱。六、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2條第一項規定與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未於適時發生之日起30日內依第22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七、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3條第一項規定未將開業執照、植物診療師職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 |
01:05:23,855 |
01:05:36,154 |
或違反第二三條第二項規定職業之植物診療師其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疑失時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巴菲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二四條第一項規定為診療廣告。 |
01:05:39,318 |
01:06:01,678 |
九、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二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其業務登載、緞號散佈虛偽之廣告。十、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供收費明細表及收據。植物診療機構受撤銷或廢止核准登記處分,能繼續開業者除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負責植物診療師之植物診療師證書。 |
01:06:03,419 |
01:06:20,977 |
第34條除第三具修正而或位於24小時以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者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4條第35條第二具改為由直轄市段號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封號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36條 |
01:06:22,358 |
01:06:33,235 |
第五章章明同行政院提案第36條除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直轄市及縣市公會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7條第37條同行政院提案第38條 |
01:06:35,370 |
01:06:58,904 |
第38條除第二行改為該區域工作之植物診療師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9條第39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二條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40條除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各款理事監視名額在三人以上時 |
01:07:00,004 |
01:07:23,658 |
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據號其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41條第41條植物診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申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應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被查 |
01:07:24,398 |
01:07:53,472 |
第42條除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任務或事業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43條除目據修正為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撤銷之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45條第一項第44條第四項修正為其違反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予以除名 |
01:07:54,352 |
01:08:06,949 |
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46條,第六張張明同行政院提案第45條同行政院提案第47條,第46條同行政院提案第48條,第47條同行政院提案第50條,第48條同行政院提案第51條。 |
01:08:12,605 |
01:08:33,703 |
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法案名稱植物診療師法第一章章明同行政院提案第一條除第二具修正為並強化植物防疫檢疫目的植物病虫害防治及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一條第二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二條第三條第一項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三條第一項 |
01:08:34,524 |
01:08:51,591 |
第二項,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名稱或義使人誤認為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第四條,除第二句改為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四條。第五條,除第一項第二款句末 |
01:08:52,112 |
01:09:17,960 |
以滿二年者後刪除逗點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倒數第二行改為簽證事項末段修正為但機關依法執行前開簽證事項者不在此限。第二項首具末修正為專屬業務第五款具首修正為其他依法令。第三項第二具末修正為法令規定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七條。 |
01:09:18,779 |
01:09:40,870 |
第二章章明同行政院提案第七條同行政院提案第八條第八條除第一項第二行刪除逗點項該機構等字第四項倒數第三行文字修正委取得證明文件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九條第九條同行政院提案第十條第十條除第三項倒數第三行註銷後改為斷號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十一條 |
01:09:41,689 |
01:09:56,024 |
第11條同行政院提案第12條。第12條除第一項倒數,第三項修正為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第三項第二項修正為動號前項製作動號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13條。 |
01:09:58,100 |
01:10:14,686 |
第13條至第16條同行政院提案第14條至第17條。第17條除第一項第二具具首刪除必要時外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18條。第三章張明同行政院提案第18條至第20條同行政院提案第19條至第21條。 |
01:10:17,347 |
01:10:34,946 |
第21條除第一項首具修正為第18條第一項之申請第一款第二行修正為一第19條倒數第二具修正為但有第9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第二款倒數第二行修正為但一第22條規定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22條 |
01:10:36,167 |
01:10:47,429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具修正為因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第四項第四行修正為促銷頓點其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三條。 |
01:10:48,717 |
01:11:07,804 |
第二十三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除第一項莫具修正為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其文字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除倒數第二具修正為其收費費額其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七條第四張張明同行政院提案 |
01:11:08,524 |
01:11:28,861 |
第二七條除第一項倒數第二項修正為二十萬元以下罰還第二項序文第二句修正為處心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還五年內再犯者第一款前段修正為聘任或容留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第二款倒數第二項修正為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 |
01:11:30,373 |
01:11:51,763 |
第28條第一項續文第二具修正委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還五年內再犯者第一款前段修正委違反第12條第一項規定目具修正委或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第二款前段修正委違反第14條規定第三款前段修正委違反第15條規定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29條 |
01:11:52,864 |
01:12:17,180 |
第29條第一行修正為違反第16條規定。第4行修正為20萬元以下罰還並命期限期改善。取文自同行政院提案第30條。第30條第一項序文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31條第一項序文。第一款手具修正為違反第8條第一項規定。第二款手具修正為違反第8條第三項規定。第二行改為即取得積分。 |
01:12:17,740 |
01:12:37,506 |
第三款具首修正為未依第10條第一項規定第四款具首修正為違反第12條第二項規定末段修正為或違反第12條第三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記載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2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
01:12:38,266 |
01:12:53,976 |
第31條第一項序文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33條第一項序文第一款所具修正為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二款修正為植物診療師違反第11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植物診療師工會而職業第四款修正為職業機構 |
01:12:55,997 |
01:13:22,276 |
違反第12條第三項規定 違反第12條第三項規定 違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關製作頓耗保存方式或保存年限制規定製作及保存診療紀錄。第五款手具修正為違反第17條第一項規定 第五款手具修正為違反第17條第一項規定 第六款手具修正為非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18條第一項規定 倒數第二句句末文字修正為登記 倒數第二句句末文字修正為登記 第七款修正為植物診療機構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一第18條第二項鎖定設置標準 第七款� |
01:13:24,918 |
01:13:42,772 |
第八款手具修正為非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0條第一項規定。目具修正為或違反第20條第二項規定,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使用及變更原則之規定。第九款具手修正為植物診療機構位於第22條第一項規定。 |
01:13:45,034 |
01:13:53,764 |
第十款手具修正為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3條第一項規定。第十一款手具修正為非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4條第一項規定。 |
01:13:56,994 |
01:14:20,527 |
第十二款手具修正為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4條第二項規定。第十三款手具修正為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5條規定。第二項第一具句末文字修正為登記。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13款及第二項。第32條手具修正為植物診療師違反第13條規定。第三具修正為 |
01:14:20,987 |
01:14:37,164 |
或位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者其文自同行政院提案第34條,第33條至第34條同行政院提案第35條至第36條,第五章張明同行政院提案第35條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36條, |
01:14:38,545 |
01:15:01,455 |
第36條同行政院提案第38條。第37條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38條。第38條至第43條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39條至第44條。第6張張明同行政院提案第44條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48條,合併為一項。第45條同行政院提案第47條。第46條至第47條同行政院提案第50條。 |
01:15:07,138 |
01:15:07,359 |
日第51條 |
01:15:09,997 |
01:15:39,180 |
委員楊瓊瓔等24人提案。法案明稱植物診療師法第一章章明同行政院提案。第一條除第二具修正為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一條。第二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二條。第三條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三條。第四條同行政院提案第四條。第五條依本法授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者自處分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第六條第一項同行政院提案第六條第一項 |
01:15:39,921 |
01:15:57,996 |
第二項序文具首秀認為非靈有。其餘致第一款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六條第二項序文致第一款。第二款具植物病蟲害技師資格者。第三款植物醫學系或植物保護相關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在植物診療師指導下協助執行植物診療師業務。 |
01:16:00,353 |
01:16:19,692 |
第二章章銘同行政院提案第七條植物診療師得執行下列業務第一款至第四款同行政院提案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五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寵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及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事項 |
01:16:21,013 |
01:16:48,840 |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由植物診療師辦理之業務。第八條,同行政院提案第八條。第九條,除第一項第一具修正為植物診療師應向你職業之主要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登記。第三項末段修正為應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並取得積分。第四項第三行據莫刪除斷號更新倒數第三行文室修正為取得證明文件。 |
01:16:49,580 |
01:17:10,541 |
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九條,第十條除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修正為經費指植物診療師職業執照未滿一年第四款修正為有客觀事實任不能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加第三項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四款固定為認定時應為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 |
01:17:14,229 |
01:17:40,327 |
第11條植物診療師歇業停業復業或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因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復業前30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一款及第二款同行政院提案第11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款原申請職業登記事項變更報原發職業執照機關許可植物診療師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職業執照 |
01:17:42,228 |
01:18:03,360 |
第12條除第一項第二具修正為應加入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12條第13條植物診療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診療紀錄植物有害生物堅定報報植物疫病重害之診斷書防止意見書或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英語 |
01:18:04,661 |
01:18:31,762 |
診療事實相符前項診療記錄應以中文製作其內容由中央主管定之並交由職業機構妥善保存第一項診療記錄之應記載四項前項保存方式及保存年限與本法施行細則定之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同行政院提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除第一項第二具刪除必要時及五年內的文字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十八條 |
01:18:32,603 |
01:18:54,191 |
第三章章明同行政院提案第18條至第19條同行政院提案第19條至第20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前項議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這名稱與本法施行細則定之第二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申請 |
01:18:55,851 |
01:19:20,625 |
有下列情形積職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遺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依經撤銷或廢止負責植物醫師職業執照。第二款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二條植物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因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或復業前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
01:19:21,365 |
01:19:30,887 |
第一款至第三款除第三款莫具修正為應依第18條規定辦理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
01:19:32,199 |
01:19:58,915 |
第二項至第四項同委員邱議瑩等提案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三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除第二項莫具修正為不得登載、動號、散佈、虛擬之廣告其餘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除倒數第二具修正為其收費費額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七條 |
01:19:59,835 |
01:20:17,317 |
第四章章明同行政院提案。第27條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26條。第28條同行政院提案第28條第一項。第二項植物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第三項序文倒數第二句修正為五年內再犯者。 |
01:20:18,098 |
01:20:34,896 |
第一款前段修正為拼論或容留一前條第二九條規定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序文及第一款第二款同委員邱議瑩等提案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九條除序文倒數第二具修正為五年內再犯者 |
01:20:35,436 |
01:21:04,354 |
第一款第二具修正為製作與診療事實不符之診療記錄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重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首具修正為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序文及第一款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三十一條序文及第一款 |
01:21:05,100 |
01:21:21,906 |
第二款除木具修正為未於一定期間內完成積蓄交易及取得積分第四款木段修正為或違反第13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施行細則有關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記載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2條第二款至第四款 |
01:21:22,566 |
01:21:47,464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序文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序文第一款所具修正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二款莫具修正為為加入植物診療師公會而執業其文自同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款執業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為依施行細則有關保存方式或保存年限制規定保存診療紀錄 |
01:21:49,878 |
01:22:13,371 |
第五款至第七款同委員邱議瑩等提案第31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八、非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0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義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第九款及第十款同委員邱議瑩等提案第31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第十一款非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二四條第一項規定為診療廣告 |
01:22:14,972 |
01:22:31,227 |
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及第二項同委員邱議瑩等提案第31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及第二項第34條除第三項修正為或未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及關者其餘人自同行政院提案第34條、第35條與守據後增加除第33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罰款 |
01:22:37,133 |
01:22:51,965 |
或第39條所定植物診療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之外其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6條第五章張明同行政院提案第36條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36條第37條同行政院提案第38條第38條同行政院提案第39條第一項 |
01:22:56,428 |
01:23:20,427 |
第三十九條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除第二項手具刪除各款等字其餘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倒數借具起修正為申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因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被查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四十二條 |
01:23:21,670 |
01:23:38,660 |
第43,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呈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二、理監視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決議事項, |
01:23:42,222 |
01:23:52,672 |
第44條至第45條同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43條至第44條第6張張明同行政院提案第46條同行政院提案第48條第47條至第48條同行政院提案第50條至第51條 |
01:23:59,246 |
01:24:18,802 |
委員羅廷偉等18人提案。法案名稱植物診療師法第一章章明第一條至第六條第二章章明同行政院提案。第七條除第一項倒數第二具改為但機關依法規執行前開文件之簽證者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八條至第十八條第三章章明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
01:24:20,063 |
01:24:46,253 |
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五條除第二項墨具修正為不得登載論號散佈區委之廣告其餘文字同委員邱議瑩等提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第四章招明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三條除第一項第十一款手具修正為非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第十二款手具修正為 |
01:24:46,853 |
01:24:55,558 |
植物診療機構違反第25條第二項規定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4條至第36條第5章章明第37條至第46條第6章章明第47條至第51條同行政院提案 |
01:25:01,567 |
01:25:29,125 |
委員賴樂榮等所提修正動議法案名稱植物診療師法第一章章明同行政院提案第一條為全面提升對植物之保護強化植物之防疫檢疫對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第二條至第六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二章章明第七條至第八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九條第一項同行政院提案第二項植物診療師與取得職業執照後得以全國執行業務 |
01:25:32,007 |
01:25:59,225 |
並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及取得積分證明辦理職業執照更新第三項同行政院提案第四項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同行政院提案第十四條除第四行中增加照片、段號等至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三章章明第十九條至第二四條同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五條同委員羅廷偉等提案第二十五條 |
01:26:00,246 |
01:26:17,473 |
第26條至第27條同行政院提案。第四章章明第28條至第31條同行政院提案。第32條除第二款第二具具墨增加證書等字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3條同委員羅廷偉等提案第33條。第34條第三行中 |
01:26:20,874 |
01:26:47,290 |
增加動號照片等字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5條至第36條第5張張明同行政院提案。第37條除第二款具墨增加聯合會等字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38條同行政院提案。第39條除第二項手具修正為全國植物診療師工會聯合會之設立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40條除第二具 |
01:26:48,530 |
01:27:02,719 |
中增加第二條等字及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41條至第42條同行政院提案,第43條除第11款具末增加及專業倫理規範,第12款具首修正為會費, |
01:27:05,809 |
01:27:33,724 |
斷號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44條除第二行刪除斷號分等字其餘同行政院提案第45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處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委之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46條及第6章章明同行政院提案第47條除第二行增加斷號發現新型病床駭等字其餘文字同行政院提案第48條至第51條同行政院提案宣讀完畢 |
01:27:35,942 |
01:27:52,949 |
好,謝謝議事主任,很辛苦了。那我們現在進行協商。先協商法案的名稱,第一章章名總則及第一條的條文。我們依序進行協商。首先我們請提案人羅廷偉委員請發言。 |
01:28:04,073 |
01:28:32,601 |
好謝謝趙偉我想我們希望是植物診療師啦那因為以往植物醫生有一些原因最後導致呢最後停滯那有鑑於氣候變遷貿易往來頻繁的產業形態一個改變使植物保護的問題日漸複雜我想我國植物的一個防治的一個病蟲草以及生理障礙的種類繁多若未適當的一個防治每年將造成可觀的一個損失 |
01:28:33,121 |
01:29:01,948 |
消費者對農產品的安全越來越重視食安的問題不容忽視為提供農民及農企業的相關專業植物保護的建議以降低農民生產的成本減少農藥的殘留我想我在這邊也跟部長曾經探討過農藥殘留的相關問題降低國外有害生物傳入我國的風險使有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制度的必要另為強化植物防疫檢疫的具有防害 |
01:29:02,808 |
01:29:21,275 |
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等高危高風險的一個農藥之使用管理協助業者順利的輸消農產品至全世界有必要建立一個植物診療師的一個專業制度我想將植物診療師納入專業的職業及技術人員的範圍並對其業務責任管理以及植物診療機構設立等加以防範規範以有效的管理 |
01:29:29,838 |
01:29:30,618 |
好,我們謝謝羅景惠委員發言。 |
01:29:52,136 |
01:29:52,336 |
植物診療師法 |
01:30:21,376 |
01:30:38,567 |
各位同仁第一章的部分總則也跟五個版本跟修正動議跟行政院的提案都一樣所以我們就依照行政院提案以及五個版本及修正動議通過接下來第一條各位同仁 |
01:30:50,686 |
01:30:55,995 |
這一個部分陳素月有第三行的目的這個是 |
01:30:58,956 |
01:31:25,410 |
那邱議瑩委員的是木地後面還有植物並從和房子那個人本人的提案有跟行政院版本也有不一樣的地方羅金二委員是跟行政版本一樣那賴任委員他有修正中意是為全面提升對植物之保護第三行的部分增加一個對來請 |
01:31:29,694 |
01:31:37,225 |
行政部門先講好不好?我們的文字大概有一些略有增減其實意義是一樣啦 |
01:31:41,886 |
01:32:08,067 |
報告各位委員我們當初的文字是整個中整所有委員的版本對那個什麼邱委員的部分因為植物病蟲害防治的部分其實在前面強化動物的植物防疫檢疫這個部分就已經包含那對於楊委員的部分我們認為說增加一個高風險的為了農藥的管理使用管理可能會更全面所以我們中整所有委員的版本我們建議還是用行政院的提案的版本通過 |
01:32:09,028 |
01:32:10,869 |
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 |
01:32:33,866 |
01:32:54,142 |
沒有,那我們就如此做決議,謝謝來,第二條各位同仁第二條的部分行政院版本跟委員的版本以及修正動議的版本都一樣那我們是不是就以行政院以及委員提案跟修正動議通過好,謝謝 |
01:32:56,804 |
01:33:23,780 |
第三條我們其中有區有部分跟有部分不一樣我們還是先請行政院來請說說明跟委員說明邱委員的版本的第二項我們是一道行政院版本的第六條然後各委員的版本文字幾乎都是一致但是我們增加了並一本法領有植物診療師法多了並一本法所以呢所以我們還是建議行政院版本通過來各位同仁 |
01:33:26,518 |
01:33:47,490 |
請教一下齁,把它移到因為好像大家都都是另外把它放在第六條寫是不是?沒有放在第三條的第二項嘛就是第三條,委員您的第三條第二項大部分委員的版本都寫在第六條所以一樣的就是底下第二項的部分他們是列在第六條好,那這個請教一下委員齁那再請,還有沒有同仁要發言? |
01:33:53,973 |
01:34:23,376 |
沒有發言之前我請教那個行政院 農業部並依本法有錄這四個字跟沒錄這四個字的意義差別是什麼因為其實我們當初內部討論以後我們認為是說並依本法的植物診療師證書為你看齁植物診療師證書是下面後面第幾章有特別再去描述怎麼去領那個證書職業證書所以我們認為說這個部分把它寫得更精準會更好一點 |
01:34:25,578 |
01:34:36,179 |
關於這個會不會有重複的問題因為你本來就是本法那你現在好像比較少條文裡面寫一個病醫本法是不是那個 |
01:34:37,712 |
01:34:40,654 |
請說明一下有寫病醫本法跟沒有寫有什麼差距嗎?我們還是詳實去討論清楚來請發言 |
01:35:03,109 |
01:35:18,405 |
主席跟各位人報告,個人請見,因為就是說如何去領取植物診療師證書在本法裡面後面都已經有規定了。所以其實如果沒有寫的話也不妨礙法律的明確性原則。所以如果沒有寫也是OK的。 |
01:35:20,475 |
01:35:42,968 |
對阿 各位同仁 那個行政部門因為我們審查這件法案很少說我本來就是我然後你還要告訴人家說依我去做什麼那這個邏輯很奇怪阿但是我們還是有一些法律用語所以阿特別請法務部來說明一下所以沒有寫是跟他們在執行當中不會有 |
01:35:45,990 |
01:36:12,989 |
主席我們是不是就把併一本法四個字把它刪除嗎?這樣是跟那個陳素月委員還有楊瓊瓊那就是依照陳素月的跟我的一樣嗎?那就依照陳素月委員跟楊瓊瓊的版本通過好嗎?那個併可能要留下來喔哪一個字?併一本法就是一本法拿掉就併要留下來 |
01:36:18,055 |
01:36:22,698 |
楊瓊瓔等24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
01:36:35,506 |
01:36:41,288 |
我建議豆浩病靈友植物診療師法草案:這樣比較清楚。這樣是不是更清楚?因為我們經濟委員會大家都是很認識。 |
01:36:52,353 |
01:37:11,025 |
那各位同仁那是不是就依照我們充分討論的文字通過就修正通過就是在格的後面保留行政部門的那個逗號就是格後面一個逗號然後再加一個病這樣子好不好好 |
01:37:13,744 |
01:37:17,666 |
拜託所有的今天參與的與會人士請你們將你們的專業拿出來 |
01:37:35,632 |
01:37:57,575 |
我們要制定一個法案是要可長可久而且要執行之的所以大家拿出你們的專業不用客氣禮貌就好好謝謝第三條我們就依照充分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那第四條的部分我們請行政部門請再說明各位委員除了那個邱議瑩版本有一點點文字不同其他委員的文字都一致 |
01:37:58,435 |
01:38:22,961 |
應填具。然後只有那個邱議瑩委員我們是寫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格的證明文件。只有這個填具並檢附這個文件。那個是你們的版本啊。邱議瑩版本是說應具申請。你不要講錯了。我們是說應填具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這個部分是跟邱議瑩不一樣。所以有可能是漏字啦。我覺得那就照行政院跟各位委員的版本通過啊。 |
01:38:24,241 |
01:38:35,692 |
其他委員版本都一致應該是漏打了一個字那就依照這個謝謝謝謝邱議員委員就依照行政院版本陳素月版本楊瓊瓔版本羅天偉委員版本以及那任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好 |
01:38:43,760 |
01:39:06,715 |
來謝謝那第五條呢這個來請行政部門委員號我們的版本跟邱委員版本柔安委員版本跟那個賴委員版本是一致的那跟陳委員跟楊邱委員的版本不一致的是少了你們少了兩款的資格條件消極的資格條件我們是定在第五條的第一款跟第二款對於你一專業 |
01:39:08,556 |
01:39:33,846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撤銷那個考試及格資格這種人還有另外有故意犯罪行為有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判決確定這種人我們原則上認為他的消極資格也不可以充任植物診療師所以增列了兩款的一個消極資格那其餘的內容其實文字內容實質內容都是跟所有委員的版本是一致的 |
01:39:35,387 |
01:39:38,212 |
好,你就是把...各位同仁,要不要發言?來,蔡議員 |
01:39:42,366 |
01:40:03,959 |
好謝謝主席那我想要請教第五條第一項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那是指說在這個法訂定之前有其他的考試還是單純指我們在今天的這個植物診療師法通過之後的植物診療師的考試 |
01:40:06,710 |
01:40:08,574 |
這個是只要曾經依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去撤銷的都算是? |
01:40:16,864 |
01:40:35,660 |
所以不僅僅只是植物診療師的考試只要是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去拿要證照的這些人他被撤銷考試及格證資格的人一律都沒辦法來擔任植物診療師這是所有專門職業的法規裡面都是這樣定的 |
01:40:40,981 |
01:40:56,493 |
ﻏ﹏﹏﹏ |
01:41:26,275 |
01:41:28,396 |
這都是最新的?難怪念一下 |
01:41:37,403 |
01:41:58,647 |
你是第幾?第25法?什麼法?跟委員說明一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那個技術法裡面79條,19條裡面有規定說比如說你冒名頂替或者是偽造、變造、印考證件去考試,所以就會被取消你的那個什麼 |
01:41:59,087 |
01:42:19,155 |
﹏﹏﹏﹏ |
01:42:23,256 |
01:42:43,204 |
那這個好像沒有一個時效比方說好我他如果有不同的次數比方說我第一次考試是作弊那表示未來他都會不能再充任這個植物診療師嗎?比方說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考試的太陽我知道我正在找法官 |
01:42:45,854 |
01:42:52,599 |
主席,這個我順便提問一下好不好?等一下等一下,再一個一個好不好?現在是參與委員嗎?那你答好,你答好再換下一個,因為前面還有先一方委員 |
01:43:12,711 |
01:43:39,142 |
來剛剛委員說明的部分齁你不可以應考資格的部分齁在他的第19條第二項有規定說第二項冒名頂替的這些事由如果說這發現自日起五年內他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者是委託舉辦的各種考試這時間經過之後他就可以應考那所以這個部分他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但是他後面是寫說經撤銷資格所以撤銷資格跟這個還是有點不一樣 |
01:43:41,144 |
01:44:08,210 |
所以他五年之內不得應考五年之後可以再應考可是你這樣的一個文字的架構就會像我剛剛講的他只要曾經有過被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不管是幾年不管是第一次或第二次只要他曾經有被撤銷考試及格資格那就會回到第五條的法律效果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以充任者撤銷或廢止 |
01:44:09,837 |
01:44:28,806 |
以這樣的法條文字來說會變成說它包含的含涉的範圍很大主席我一併問因為是同樣的問題有沒有其他的相關的法也是用這樣的方式在訂定的可不可以舉一下其他的法的那個例子好不好 |
01:44:31,041 |
01:44:43,691 |
就對於他的這個具有些所謂的診療師或醫師或什麼樣要是有案因為犯了這些東西而他不能夠而不得充任的這個部分有沒有其他再舉其他的法律給我們看一下好不好 |
01:44:49,982 |
01:45:02,712 |
我們當初是參考公共衛生司法第五條、住產人員法第七條、專利司法第四條、計帳司法第四條、會計司法第六條去定這樣的一個消極資格。 |
01:45:04,790 |
01:45:06,471 |
蔡委員提出這條條文因為人民有這個權利 那他的衝擊會衝擊到哪裡 |
01:45:21,696 |
01:45:23,237 |
議員:立法院第1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審議 |
01:45:44,676 |
01:45:46,778 |
法務部跟考選部來 法務部先說明 |
01:45:58,524 |
01:46:04,490 |
主席,考選部也要說明一下。考選部。對、對、對、對。我們保護部先說,然後再來考選部。那我們大家來一起討論。來,請說明。保護部。是。農業部也請注意聽。是。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 |
01:46:20,487 |
01:46:45,661 |
因為那個第五條他的規定是要規定說不得從人而且即使已從人也要撤銷或廢止因此這個是等於說對人民的工作權的一種限制或剝奪那這個對工作權的限制或剝奪因為影響到了這個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個人潛見的話確實在法律上有明明規定是會比較恰當那至於說 |
01:46:46,909 |
01:47:08,886 |
第1款的規定來講的話我不是很了解它的意思啦因為如果說我們參考那個計師法的規定的話它也是會有那個它是有那個規定說以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那換句話說它是因為這一次的考試 |
01:47:09,787 |
01:47:22,961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提供責任:一、繼續審查: sovere�公職委員會提供責任: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提供責任:立法院第3會提供責任:立法院第4會提供責任:立法院第5會提供責任:立法院第6會提供責任:立法院第7會提供責任:立法院第8會提供責任:立法院第9會提供責任:立法院第10會提供責任:立法院第11會提供責任:立法院第12會提供責任: |
01:47:25,003 |
01:47:51,584 |
因為我們如果說要剝奪他的權利的話我們就必須要考慮到說第二十三條的這個比例原則就是說恰不恰當適不適當如果說他因為一次的違規我們就是就剝奪他這一次的資格就可以還是說往後餘生他通通都資格通通剝奪掉了那這樣的話符不符合這個憲法的這個比例原則好謝謝法務部的說明我們再請考選部來請可是這問題我還想問 |
01:47:55,003 |
01:47:55,870 |
來我們方司長謝謝 |
01:47:59,797 |
01:48:24,947 |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那考選部這邊請針對中級考試法第19條做個補充說明。那我們19條規定是考生如果有考試前發現不具營考資格的話,我們都取消他營考資格。那如果說考試時發現的時候,我們就扣考。那如果說考試後榜試前發現者就不錄取。那如果說像今天講的是在考試及格後, |
01:48:27,734 |
01:48:46,873 |
稍後我們發現,我們就會根據這個規定就是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舉辦之考試或者委託舉辦之考試。那情況大概是冒名頂替,因為是委在後並招應考證明。還有一個是致死不具備應考資格。 |
01:48:47,193 |
01:49:16,152 |
ﻷ ﻷ ﻷ ﻷ |
01:49:16,152 |
01:49:34,548 |
議員議員議員 |
01:49:34,688 |
01:49:57,202 |
主席我們必須要說其實即便是剛才法務部的說法是說有可能會涉及到違憲的就是還有比例原則但是我們必須要看從過去以來到底這一條法因為在其他的專業人才的這個相關的考試國家考試裡面也定定的相同的標準 |
01:49:58,243 |
01:50:16,632 |
如果就是說因為其實在我們也知道在國營事業的這個考試規則裡面我們要防止舞弊那導致於後來在修刑法跟國營事業法裡面也有相關的疑義那所以我覺得在這種專業的專職的那個專業的技職人員的這個考試上面應該從嚴來審議 |
01:50:25,196 |
01:50:45,401 |
﹏﹏﹏﹏ |
01:50:45,521 |
01:50:46,142 |
蘇清泉委員 |
01:51:03,066 |
01:51:17,849 |
我請教第五條的第一款你說一專門職業這個撤銷考試及格資格就是說他有冒名體體或者假造學歷等等結果考上了你要把它撤銷嘛 |
01:51:20,977 |
01:51:33,047 |
第二項有問題,業務上有關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什麼叫業務上有關的,這是誰判定啊? |
01:51:35,949 |
01:51:55,022 |
第二款的部分是它執行植物診療師的業務上有關的故意犯罪的行為。如果說它是因為其他比如開車、過失、致人於死那些都不在這範圍裡。這個裡面因業務上有關的故意犯罪是要限於故意而且是跟植物診療師的業務有關。 |
01:51:59,525 |
01:52:21,661 |
責罪行為被受一年以上有期之刑之判決確定才會進來所以這個是要法院判對那你才能給他撤銷對你是撤銷不是委員你要講的是我們前面是說你不可以充任你不可以當植物植物診療師法那如果你當了植物診療師了之後那我會撤掉或廢止你的植物診療師的證書 |
01:52:26,520 |
01:52:41,334 |
這個那醫師法或是中醫西醫這個是很嚴重的問題那我們是有一個委員會來判定因為法院判的是法院判那這裡要不要要給你吊扣執照或者是吊銷執照或者是終身失效這個是 |
01:52:43,134 |
01:52:59,666 |
那個是非常非常的慎重的喔 那我們農業部本身有沒有這個能力跟你沒有有組織成組織一個committee 來做evaluation 來做這個這個怎麼講中文怎麼來來來做評估評核這個是這個是非常簡單喔 |
01:53:06,051 |
01:53:31,963 |
委員我要跟您說明的你剛剛說明的那種是像醫師他有一些倫理規範那需要特別去認定的這個是指犯罪行為其實在醫師一樣如果你是犯罪行為犯罪行為判定只有法院才能做判定判定他犯罪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是判決確定之後我們確認如果跟他執行業務有關這時候才會撤掉他的植物診療師的證書 |
01:53:34,306 |
01:53:48,636 |
法院不會判吊扣,吊扣吊銷執照,它不會判,但是判刑期而已。 就是你們是依據法院有判例一年以上之後,你們才會去裁定是不是要撤銷,是不是這樣子? |
01:53:48,636 |
01:53:57,842 |
是。現在蘇委員的意思就是說,你們要執行的時候,你有沒有這個能力,有沒有這個委員會的,誰去判定啊? |
01:53:58,362 |
01:54:23,741 |
哦,要跟我也報告,這個在所有的施的,所有施法裡面的消極資格都有這樣規定制,差別是說罪名,罪名的差別。像有的是限制說,像那個不動產估價師他寫說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什麼,受有歧途刑以上6個月以上刑之判宣告確定者,所以其實在每個施法裡面都會去框 |
01:54:24,502 |
01:54:48,941 |
他有關的犯罪行為,被判處決定的話﹖ 因為農業部你講的跟基同鴨講﹖ 法院判決的就依法去做﹖ 那你們﹖ 法院不會判他吊銷﹖ 最後是要依據你們﹖ 農事所或者是農改廠有沒有辦法﹖ 有相關的專業人士可以組成這個﹖ 就是依據法院判決﹖ 以後你們有辦法成立一個委員會來徹銷這個植物診療﹖ |
01:54:51,943 |
01:55:05,151 |
包括那個蘇委員這邊提到就是說法院判決是一件事情你要撤銷是另外一件事情那我們法的依據就是說法院判的話我們就直接撤銷了就沒有委員會再去討論了沒有這個空間再去討論 |
01:55:06,550 |
01:55:14,075 |
那如果他是另外其他的案子,跟這個業務上模擬兩可有沒有相關的? |
01:55:14,075 |
01:55:28,065 |
這個業務是植物診療師的業務。對,植物診療師有相關的他的一個業務。我跟你講醫師的處理怎麼處理。醫師如果法院判他三個月啦,緩刑多久啦?緩刑一年啦。 |
01:55:31,147 |
01:55:58,860 |
我們這個衛生部這邊還要再組一個委員會說這個人要不要跟著也是吊扣一年或吊銷一年那個是到時候會用行政訴訟的會審議審議的會在訴願的那個是很漫長喔所以要非常的慎重還是農業部有一個也是有一個委員會可以來處理這個事情因為 |
01:56:01,050 |
01:56:18,080 |
我只覺得這個法我們要慎重,因為這個法很重要也很好啊。我們一屆也不反對啊。好,那就是在第五條的部分呢,大家都有這個共識就是說我們還是資格要嚴格。 |
01:56:19,241 |
01:56:39,019 |
﹏﹏﹏﹏ |
01:56:39,319 |
01:56:54,569 |
我領域法院的判決之後那回到你這邊來你誰去決定要不要撤銷他那你如果你剛剛部長講的是說整理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我直接撤銷但是如果是 |
01:56:56,150 |
01:57:24,421 |
議員雖然他判定這樣子但是緩行的在不在內在不在內那這個第五條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待會再讓他們再去再去討論一下最後我們再緩回來討論那你們也跟法務部跟那個考學部還在討論我建議其實在整個內容上寫的再更明確一點比如說剛剛你第一第一項的部分一專門職業技術等等你把那個再講更清楚一點你是要根據哪一個部分的 |
01:57:24,821 |
01:57:39,891 |
bicy 涉及到這個業務有關的還是說剛剛你講那個部分我覺得要把它定得更清楚。包括第二個業務上我認為你也把植物診療師那個東西在業務上寫得更清楚。我覺得這樣才會我覺得工作權的保障這塊事情還是要用更清楚的去定義比較妥當一點。 |
01:57:42,073 |
01:58:08,320 |
好那各位同仁我們第五條的部分經過充分討論方向有這個方向出來那文字要怎麼樣去修那請行政部門各位我們再思緒一下最後我們再訪回來你們趕快討論好因為這個第五條你有看到第19條跟第23條所以請你們做整體性的一個思考好我們接下來 |
01:58:09,620 |
01:58:28,237 |
先保留齁來第六暫保留來第六條第六條的部分齁那請行政部門請請做說明委員齁那個我們第六條版本其實跟那個楊委員羅委員跟那個所謂的那個那個賴委員的版本是一致的那 |
01:58:28,777 |
01:58:53,284 |
有關於邱委員跟楊委員裡面的第二項的那個部分第二項的部分我們那個部分是一列到第七條有關於植物診療師的業務我們是放在第七條裡面去規範這邊我們只是單純的規範你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這個的部分以上 |
01:58:54,684 |
01:59:14,681 |
這個就是為什麼上一次我們也是很誠意等行政部門來就因為條序有差別那在這個後面的部分是列在第一款第二款是列在第七條行政院版本第七條那請教各位委員 |
01:59:15,862 |
01:59:32,483 |
﹏﹏ |
01:59:32,623 |
02:00:01,655 |
第5條裡面的第1款、第2款、第3款在你們19條跟23條都有相關。好,請教各位同仁第6條的部分有陳素月委員跟楊炯宇委員我們所提的是直接將第7條列在第6條的款裡頭。那有羅廷偉委員跟賴瑞文的修正版本是行統行政院版本。那請教各位有沒有什麼意見?有沒有要發言? |
02:00:02,535 |
02:00:21,312 |
如果沒有本席的同意在第7條我們討論後面的這個第一款第二款那我們第6條的部分是不是就依照行政版本羅廷惠委員版本跟賴瑞榮的修正版本來通過好嗎的文字通過好來第6條然後來第二張 |
02:00:22,853 |
02:00:24,994 |
第7條行政部門請做說明 |
02:00:40,444 |
02:00:56,122 |
第7條部分所有委員其實實質內容幾乎都是一致的實質內容那其實我們第7條第一項是在講植物診療師的專屬業務是放在第一項非專屬業務是放在第二項那第三項是特別去強調簽證的業務的內涵是如何 |
02:00:59,286 |
02:01:14,206 |
跟楊委員齁、邱陳委員剛剛講的你們放在第6條的第二項的部分我們是在第7條的第1項。齁第7條的第1項那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執行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診 |
02:01:14,927 |
02:01:41,960 |
疫病從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及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業務但機關購,特別跟委員強調我們增加了購字依法規執行前開文件之簽證者不再此限這是比較大的不同我們家的購字還有我們的不再重複文件執行前開文件之簽證者文字更精簡一點以上好各位委員 |
02:01:43,783 |
02:02:10,003 |
郭委員在還沒發言以前我是會請那個法務部因為陳素月委員跟本期的提案有不一樣我是跟行政部門是一樣是非啦那這個陳素月委員提的是未是不是說明一下他有沒有什麼差別法律用語有沒有專用的這個這個文字請說說明非領有跟未領有有沒有什麼差別來有沒有什麼差別 |
02:02:15,567 |
02:02:15,787 |
拜託請審查。 |
02:02:38,635 |
02:02:49,890 |
那個法務部啊那個機構的構在機關後面在公安後加一個構它的差別是什麼我先跟委員說明吼像我們的試驗單位就是機構法務部說明一下來 |
02:02:52,334 |
02:03:19,162 |
跟主席報告就是說機關在行政程序法裡面有特別的規定它是那個可以獨立行使資權但是夠的話它會跟機關會不一樣就是說它可能包含了行政法人還有它可能會包含了一些那個不具有機關性質的這種組織所以機構的話它本身跟機關會有一個很大的差別所以說像那個機關的話它的定義是規定在行政程序法裡面 |
02:03:19,582 |
02:03:22,023 |
拜託部長解釋一下。我跟委員說明,就是在農業部下面的所有試驗改良場所都是機構。那三級機關的話就像農糧署那些屬於機關。 |
02:03:44,693 |
02:04:08,381 |
好,那各位同仁我們加上剛剛經過法務部以及那個部長的說明講很清楚因為農業部的也不能講子公司子部門非常的多因為這是所屬單位啦所屬單位才正確因為本期來自這個 |
02:04:13,684 |
02:04:36,596 |
審議會過來那因為以前的農林廳他就是設置很多所以我對於農會部都非常的關心這也是以農立國台灣很重要的好那這個夠我們是不是就依照行政部門加上那另外來請教各位同仁另外在文字方面本期看了我們有包括行政部門的五個版本跟 |
02:04:37,978 |
02:04:50,712 |
本院委員的修正中意是跟行政部門一樣那在這個整個文字包括了在現場邱議瑩等這一些那有沒有其他同仁有沒有要再說明有沒有再發言因為比如說在還沒有 |
02:04:55,851 |
02:05:23,460 |
同學舉手的時候是不是部長你再說明一下因為委員提案也是很用心喔幕僚那就是比如說像邱議員有提到說前項專屬的業務跟你們沒有的這樣有沒有什麼差別如果文字上去是不是會更精準有沒有這個必要以及本席在第五款裡頭你們是直接啦就其他法規規定 |
02:05:24,640 |
02:05:34,707 |
由植物診療師辦理的業務本期是有特別在將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就是在第5條裡頭植物病重害的診療 |
02:05:39,631 |
02:06:02,746 |
直接說明項目、診斷書、防治意見書及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及簽證事項這個明定。然後第五、第六款裡頭我們特別說其他依法令因為你可能會思緒沒有那麼清楚所以如果沒有列在上面的我們就其他依法令規定由這個 |
02:06:04,767 |
02:06:31,852 |
植物診療師辦理之業務。這樣子是不是比較完整?來請行政部委員。那個,呃,趙委員您的詢問齁,我們這樣,因為之前有討論的部分,您,比如您的第五款喔,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重拍診斷書嘛齁,這些東西很多人會認為跟前面我們第七條行政院版本的第一項,齁,我們有一個生物鑑定報告,然後診斷書防治意見書,那個是專屬業務,有人會疑惑說這兩邊的文字有沒有? |
02:06:34,633 |
02:06:51,425 |
ﻏ﹏﹏﹏ |
02:06:55,949 |
02:07:18,006 |
最後第六款的部分呢?第六款的部分就是您寫的是法令嘛,我們寫的是法規嘛。那我們基本上來講我們比較限制是在法規。就是法律加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裡面明定植物診療師可以辦理的業務。那令有人認為說一個行政規則就可以了,那我們認為嚴謹一點還是應該要到法規。 |
02:07:21,229 |
02:07:25,511 |
就是法律跟法律說... 就是法律跟法律說... 那你為什麼要改這樣子呢?我們認為說他執行依法執行職務,我們平常依法執行職務都認為他還是要有法律授權的可以,要明確性才會... 那你法律當然就一定有啊。法律授權啊。 |
02:07:48,520 |
02:08:15,041 |
法律是依職權我訂的行政規則他就可以去執行了那我認為說因為我們後面還是有相關的約束規範比如說他要做開診療宿他後面還有一些相關的法則的規定所以我們認為這個地方還是希望是在法院可是你以前就是沒有法律所以才要訂這個法嘛那你對不對再思考一下來那這第6款再想一下齁跟那個法務部門再想一下來陳立法院委員 |
02:08:16,782 |
02:08:31,014 |
我覺得是不是要再解釋得更清楚就是說我們現在所訂的法規到底我們的層級還有我們所列的可能有到什麼樣的程度跟你所講的法令是比較簡單然後法令比較大比較廣 |
02:08:34,377 |
02:09:00,128 |
﹏﹏﹏﹏ |
02:09:00,228 |
02:09:00,889 |
行政院函請審議 |
02:09:17,387 |
02:09:17,527 |
﹝請勿模仿﹞ |
02:09:35,162 |
02:10:05,162 |
ﻏ﹏﹏﹏ |
02:10:05,162 |
02:10:33,865 |
ﻏ﹏﹏﹏﹏﹏﹏﹏﹏﹏﹏﹏﹏﹏﹏﹏﹏﹏﹏﹏﹏﹏﹏﹏﹏﹏﹏﹏﹏﹏﹏﹏﹏﹏﹏﹏﹏﹏﹏﹏﹏﹏﹏﹏﹏﹏﹏﹏﹏﹏﹏﹏﹏﹏﹏﹏﹏﹏﹏﹏﹏﹏﹏﹏﹏﹏﹏﹏﹏﹏﹏﹏﹏﹏� |
02:10:34,099 |
02:10:34,620 |
就沒有授權? |
02:10:34,620 |
02:10:44,412 |
不用授權,由我們農業部本身一個行政規...行政命令下去就可以了。他會比較寬啦。行政規則不用... 這個其實齁... |
02:10:48,168 |
02:11:14,320 |
因為我們為什麼會這麼慎重因為植物診療師也是有史以來我們大家藍綠白都很關心的因為現在的社會環境變遷生活方式不一樣現在這個植物對於人民來講很重要那所以我們要協助人民那你如果就是說如果是法令當然它是慎重其事 |
02:11:15,060 |
02:11:33,865 |
ﻏ﹏﹏﹏﹏﹏﹏﹏﹏﹏﹏ |
02:11:33,985 |
02:11:58,909 |
第7條跟第1條又有會原來的終止目標精神又有相衝突當然我們立法是必須要行政部門可以去執行之這個當然能夠落實是最重要那是不是請那個法務部法令跟法規在他們的當然執行他現在愛的是法規那跟法令你是不是再說明一下 |
02:12:00,967 |
02:12:02,468 |
檢察院長檢察院長檢察院長檢察院長檢察院長檢察院長檢察院長檢察院長檢察 |
02:12:22,025 |
02:12:38,975 |
稍後依法規,我們會審法規,你會回到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依法規都是依到那個法規命令,沒有到令,沒有到行政規則。但是如果長官,如果業務認為要擴大OK,但是寫到法令,但是令,令是包含行政規則,不是只有法規命令。 |
02:12:40,597 |
02:12:59,033 |
我們平常在寫法令的話是行政規則你們是這樣寫我的理解的話是法規是法律跟行政規則比較過法令是法律跟行政運營我們平常在內部的法制作業事務不是這樣講法制作業事務這樣講主委先保留下來好了最後再處理啦讓他們討論啦讓他們討論一下好不好 |
02:13:00,134 |
02:13:27,940 |
那經過我們委員齁大家想使第七條法令跟法規其他的部分我們就一直把它限縮待會緩為比較那個其他的文字齁只是行政部門的版本齁跟那六個委員的版本就是把我們其他三、四個委員的版本有做調整啦內容方向是一致的齁好那我們第七條齁再保留一下你們就針對法規跟法令的部分請再研討一下待會我們再回來齁 |
02:13:29,180 |
02:13:40,594 |
第8條的部分請行政部門說明委員除了陳素月委員有一些文字差別其他委員的版本都跟行政院版本一致 |
02:13:44,026 |
02:13:58,167 |
內容幾乎是一致的陳素月委員是大專院校我們是寫社有農業相關科系所學位要用行政院這個部分 |
02:13:59,248 |
02:14:02,450 |
農業生產農運銷合作社農業生產農運銷合作社農業販賣農業生產業 |
02:14:29,128 |
02:14:57,555 |
高農那不算大專院校嗎?要校園啊,要校園,要大專的院校,校園。教委應該要用農業相關科技所,學位。對,應該是要用這個啦。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他設定在大專,就是高農的東西啦。就是你高農也是啦。你們行政院版本農業相關的就是了啦。高農的也是嘛。高農不是高中喔,他不是大專院校喔。 |
02:14:59,196 |
02:14:59,216 |
第8條 |
02:15:28,490 |
02:15:40,924 |
經過這樣討論,就是行政院版本跟邱議委員、楊瓊瓔委員、羅天惠委員、賴瑞文委員的修正動議一樣。那我們依照這個行政院相同通過,好嗎?對,好。 OK,好,謝謝。 |
02:15:42,945 |
02:16:03,971 |
好來繼續我們第9條請做說明委員吼我們的版本跟那個邱議瑩版本羅委員版本跟那個賴委員版本是一致的那跟陳委員跟那個楊瓊瑩委員您不一致的部分我們做個說明第一項的部分有關於職業登記的部分我們是擇一而不是用主要你主要的職業 |
02:16:05,111 |
02:16:20,572 |
﹏﹏﹏﹏ |
02:16:20,792 |
02:16:41,701 |
就是於一定期間內完成繼續教育我們加了一個取得積分並辦理職業執照的更新這是我們增加的文字就是說繼續教育之外還要取得積分辦理職業執照的更新然後再來就是第三項的授權大家都大致一致 |
02:16:42,142 |
02:17:03,878 |
只是因為我們前面加了一個執照更新嘛所以我們授權加了一個更新還有一個證明文件的取得那個文字有一點有的人叫取得證明文件有人叫證明文件的取得這樣的差別其餘實質內容大家都是一致的除了第一項職業登記的措手有不同其他的實質內容都是一致的 |
02:17:05,208 |
02:17:23,568 |
各位同仁每一件就依照行政院版本帳啊有 我有一千我請問你一下喔本級的提案那個是病啊你是棋病跟棋有什麼差別沒有差別沒有差別為什麼一定要照你的 |
02:17:24,807 |
02:17:26,629 |
法律文字用語看怎麼樣啦。 |
02:17:43,983 |
02:18:09,221 |
不是,這個大家討論好,因為這個...好,那我們再抽筋唸一下。那另外等一下,另外那位委員的他是有把他定時間。那這個呢?這個什麼差別?第九條。你們行政部門不知道選中人已經列出來的提案的委員,你要說服人家,他的提案哪裡不行,還是他的也是得還是可。 |
02:18:12,143 |
02:18:34,379 |
有阿,於一定期間我們的第三項也有於一定期間阿因於一定期間內完成繼續教育阿第三項植物診療師職業因於一定期間我們也是一定期間阿之一定期間阿因於一定期間阿那是要完成阿我們也是要完成阿完成繼續教育 |
02:18:41,386 |
02:18:43,151 |
他只是多了一個語取的職業執照後。 |
02:18:45,630 |
02:19:12,432 |
對德於全國有沒有執行植物這一段那這個地方我們已經寫在第二項您看一下我們的第二項像植物診療師予取的職業執照後德於全國執行業務這個我們獨立在第二項你獨立在第二項那你那個他的後半段對你把後半段是拿在你的第二項但是你的第一項裡頭這樣有沒有矛盾這一定期間 |
02:19:13,833 |
02:19:25,563 |
課程、內容、積分、什麼什麼的。完全繼續。 稍微瑞蓉沒有意見啦,就照這樣子那個的意思。 不是啦,我們有提出,我們開會就是要討論啦。 對啊。 我們還是要去理清楚有沒有什麼爭議。 委員第1項。 |
02:19:30,246 |
02:19:53,086 |
請說第一項是在說我們要去哪邊做職業登記那賴委員的第二項就是我們行政版本的第二項跟第三項我們把它拆成兩項前半段是第二項可以在全國執行職業務的是在第二項第三項是說要辦繼續教育取得積分辦理職業執照的更新 |
02:19:54,447 |
02:20:22,158 |
這也跟賴委員的版本是一致的你把它調去調啦最後一項我再請教主要跟擇一差別主要要先去判定如果他有兩三個處所怎樣去判定主要比如以前我們內部就討論過他在台北職業兩天在新竹職業兩天那哪一個算是主要所以就很難判定最後大家認為說我們要尊重植物診療師的那個職業自由看他 |
02:20:23,239 |
02:20:33,037 |
選哪一個他要選哪一個縣市他因為他台北新竹都有我們就讓他自己選擇擇一去向那個直轄市縣市主管去做職業的登記 |
02:20:34,440 |
02:20:55,501 |
所以換句話說就是只能夠選擇一個縣市對可是他可以執行全國對他只要職業登記就是不用每一個縣市都登記你只要登記一個就可以全國這個本席在提供一個意見這我是認同這樣子但是可能這往後還是會有這個問題比如說我們現在建築師 |
02:20:58,677 |
02:21:15,384 |
﹏﹏﹏ |
02:21:15,524 |
02:21:15,644 |
拜訪問候 |
02:21:34,849 |
02:21:39,830 |
您現在講的這個部分已經有一點太遠了因為現在植物診療師根本人都還不夠不要講主工會各個地方的農會或者是合作社他們都有這樣的需求 |
02:21:56,474 |
02:22:23,102 |
那我覺得應該讓比如說非常懂稻米的知道在稻米的這個專作區裡頭去協助的懂番茄的懂這些玉米雜糧的讓這樣的診療師在他們的這個主要擇醫的一個農會或者是一個地區去全力的利用他的專業去協助我覺得目前應該是你們的利益農業部的利益應該是先這樣啦 |
02:22:24,464 |
02:22:29,179 |
那你們現在講到說什麼去全國去什麼公會的那個部分有一點太遠了啦。 |
02:22:30,543 |
02:22:53,969 |
我們是不是就照現在的文字上的部分去討論就好了,好不好?不是,這個本席補充一下齁,現在我們這個診療師不是說都約束在農會裡面,不是這樣,這是大家一起來協助。這是大家一起來協助喔,所以為什麼他要承諾去登記可以跨全國去職業喔,這你要弄清楚喔。我知道。 |
02:22:55,149 |
02:23:22,261 |
那個本期只是提醒啦因為其他的有這樣子的內容他不是只有農會喔你要注意喔因為既然有license之後他不是只有礦災農會只是大家合作好來那剛剛所提出的我們也請行政部門喔來做這個這個這個瞭解齁好那第九條的部分請教各位委員 |
02:23:24,363 |
02:23:28,329 |
第九條的部分請教各位委員沒有意見行政部門 |
02:23:34,386 |
02:23:38,710 |
第9條的部分我們就照剛剛所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接下來第10條的部分 |
02:24:01,428 |
02:24:24,967 |
第10條的部分來行政部門請做說明跟委員報告其實所有的所有委員的版本的實質內容都是一致但是有些文字有一點落差跟委員報告一下就是第10條的第二款我們是行政部門是不只廢紙職業診療師職業執照我們還有撤銷因為我們剛剛前面不只撤銷撤銷跟廢紙是在一起的所以我們甄列了 |
02:24:25,888 |
02:24:50,314 |
所謂的經徹銷或廢止這是第二款的那個部分然後再來就是第四款的部分就是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的部分我們的委員跟楊委員的部分就是你的第四款跟第三項去整合怎麼去認定它無法客觀上無法執行去執行業務我們的做法目前是由慈霞市縣市主管機關去邀請 |
02:24:51,134 |
02:25:17,581 |
相關的專科醫師跟植物診療師本人跟學者植物診療師跟學者專家去組成小組去認定用這樣的機制去判定它可不可以有事實上客觀事實上又不能執行植物的形式那這樣的體力是最新的所有相關技師的一個做法都是用這樣的最新的體力去做調整以上好請教各位同仁 |
02:25:20,029 |
02:25:46,746 |
有沒有要發言?你有的時候本席的提案是經主管機關認定資齁那現在行政部門你們是把你的第四款的部分齁這個經執轄市啊縣市啊什麼的跟委員的第三項的部分融合在一起對所以就是說你直接把它就是連地方政府都把它納進來那本席要請教就是說這樣子的細項跟 |
02:25:49,821 |
02:26:06,203 |
﹏﹏﹏﹏ |
02:26:06,945 |
02:26:07,245 |
行政院函請審議 |
02:26:25,839 |
02:26:27,520 |
第11條除了陳委員跟楊委員之外其他版本都一致 |
02:26:41,730 |
02:27:08,626 |
委員版本有不同的地方是因為我們增加了一個授權的規定最後一項對於停業歇業有相關的事項的一個部分我們認為需要一個辦法來定這個相關技術上的問題比如說你要有什麼樣的程序要檢附怎樣的文件需要授權另外定一個辦法來處理這樣的停業歇業的事情以上就最後一項 |
02:27:10,442 |
02:27:32,255 |
好請教各位同仁各位同仁有沒有發言沒有發言本期請教第一本期所提案由主管由主管機關費職那你們是 |
02:27:35,703 |
02:27:39,408 |
由原法執業執照機關被子是誰發的誰來廢 |
02:27:46,082 |
02:28:04,870 |
那現在這個license會誰發呢?原職業執照。剛剛一講不是擇一嗎?對。他不是擇一,他到哪一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去申請職業執照。那有發生這樣的形式是原。那這個什麼差別?有主管機關,不是就是原?主管機關很多,直轄市縣市很多,每個縣市都是主管機關。 |
02:28:06,210 |
02:28:27,659 |
當然啊。對。那我們告訴他原發照的那個資料啊。原發照本來就是主管機關啊。不是。那個主管機關在地方為縣市政府。那我們剛才有一條是說擇一去登記嘛。那擇一的時候就會有不同的縣市嘛。對不對。那就是說原來發照的那個單位就是由原來發照的地方去撤銷。 |
02:28:28,903 |
02:28:43,074 |
發照的地方是在新北市政府那就是新北市政府去撤銷他的執照啊那就是原來發照的主管機關不是隨便所有的主管機關都可以去撤銷啊他發照的地方是在新北所以就新北去撤銷嘛請說明一下 |
02:29:03,773 |
02:29:15,676 |
主席還有委員報告確實就是說他那個主管機關本來是有中央跟地方的差異那如果說只有寫那個地方主管機關的話就可能會比較不夠那麼明確因為主管機關也包含農業部 |
02:29:19,577 |
02:29:20,178 |
﹝中文字幕提供﹞ |
02:29:41,331 |
02:29:44,433 |
第11條各位同仁有委員的提案我們是會經過討論就以行政院版本通過 |
02:29:55,655 |
02:30:23,201 |
來那個蘇清泉委員我請教部長齁您現在獸醫您怎麼管理我看這個植物診療師的法是你們兩大王牌一個會動的經濟動物的你們是用獸醫師來歸紛那個植物診療師我看你們要負他很高的責任包括將來的用藥精準診斷還有農藥的管理等等好像都全部要 |
02:30:27,635 |
02:30:45,275 |
他最主要是只有簽證而已,其他都是在協助,不一樣,不是說農藥一定是由他來管理,這個會誤解。他的開業的地方,一些賣農資材的農藥的一些點,他們都可以登記在那裡呢?他們也可以開業呢?是不是? |
02:30:45,275 |
02:30:45,416 |
沒有。 |
02:30:46,368 |
02:31:07,269 |
如果診療師要開賣農藥的話,他要一、要取得另外農藥的一個販賣的一個辦法。這是兩件事情,不是說你診療師就可以去賣農藥。這不行的喔。那他們做精準的診斷。對,那是來協助我們農民做精準的診斷。那他們要負什麼相對的責任? |
02:31:08,903 |
02:31:14,226 |
他們得到什麼報償?我後面有一些收費的。好,那你現在授意是農業部發證照嘛,發授意是執照嘛,對不對? |
02:31:22,332 |
02:31:23,292 |
農業部發嘛,你發嘛,對不對? |
02:31:23,292 |
02:31:33,616 |
那他們要在各縣市要登,譬如說他開受益的診所。他是在到縣市政府去登錄。職業的執照,那個農業部這邊是發證書,受益證書,然後職業的話是由地方政府在發職業的執照。 所以地方政府農業局農業處來還? |
02:31:48,442 |
02:32:16,510 |
是不是這樣?然後他要加入地方的工會。工會就各縣市不一樣嘛。然後再有一個全聯會嘛。那你這個植物診療師你也要用這個模式來做嗎?植物診療師跟獸醫師法不一樣的地方是我們一個地方來登記以後他是全國可以執業的。這兩個是不一樣的。所以你講的不太一樣喔? |
02:32:17,449 |
02:32:45,268 |
他現在是醫療科的證書要登記在屏東還是在高雄但是全省都可以照喔對那是不一樣的喔對喔這個那醫我跟你報告我們醫師現在以前也是很嚴格喔現在是你如果是拿到醫師證書為何不發的你登記開業是在屏東衛生局然後你加入屏東縣醫師公會 |
02:32:47,199 |
02:32:47,219 |
拜訪問 |
02:33:03,305 |
02:33:03,906 |
這個真的要討論清楚 |
02:33:33,120 |
02:33:35,122 |
陳素月等 17人擬具 «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案 》案 |
02:33:55,200 |
02:33:56,481 |
稍微有病菌 |
02:34:25,340 |
02:34:49,697 |
突然之間,他不喝水。他都沒水。庭館都大雨。所以其實現在是很多樣。為什麼我們認為說植物診療師很重要。所以我也認為說在一開始,我們在還沒有那麼多這樣的一個專業人士來進入這個植物診療師的時候,我們確實需要去過去。可是當如果 |
02:34:50,819 |
02:35:09,938 |
我們到了某一個程度我們鼓勵大家嘛因為我們一定要設很多的這些所謂訓練然後相關的這些學習的這樣的一個包括大專院校這樣的一個機制所以當我們的人才夠的話那當然我們就要希望是分區嘛這樣你也還夠得了 |
02:35:11,179 |
02:35:39,319 |
所以我覺得這有循序漸進,我們要不要把這個寫在我們的立法議席裡面。確實大家會擔心嘛,你一個人要怎麼看故事那麼多,如果我們沒有訂好,未來如果人數多的話,大家還可以到處跑,那是不是會有所謂的有衝撞的狀況。那我們是不是就把它寫清楚,就是說在一開始什麼樣的一個狀態之下,然後未來又是什麼樣的狀態,我們就要做分區的一個所謂登錄的機制。 |
02:35:40,800 |
02:35:50,782 |
是不是可以這樣戰鬥解決大家現在的擔憂啦?因為現在怕法過了之後好像就是這個完全的授權可是這個還要好幾年啊 |
02:35:52,073 |
02:36:19,940 |
﹏﹏﹏﹏ |
02:36:20,040 |
02:36:20,060 |
拜託請審議 |
02:36:39,944 |
02:36:56,672 |
好,那個謝謝那個委員的一個提醒跟建議齁那我想整個的植物診療師以食物來講因為產區的關係一定跨線不管怎麼樣以後可能會有跨線的部分另外一個可能就是很特殊的作物的這些病蟲害 |
02:36:57,432 |
02:37:22,841 |
ﻏ ﻏ ﻏ |
02:37:23,879 |
02:37:44,634 |
我建議是不是部長把剛剛講這些東西也把它放入到立法的議席裡面好不好?就是說這樣的整體的考量是因為植物診療師他的特殊性的需要,所以我們這樣整體考量。那如果未來有產生其他一些變化的時候,我們會再有新的一些好不好?好,我們把它放在那個立法的議席裡面寫,謝謝。好,那針對第11條還沒有委員要發言? |
02:37:46,111 |
02:38:09,902 |
這個就是我們經濟委員會我們所有的委員都很努力而且很理性討論而且要制定一個新法不是看目前你一定要看未來到底是怎麼樣因為這個在哪一個單一選擇登記然後未來是全國22縣市都可以去執業的情況之下的確你行政部門要怎樣去管控 |
02:38:10,502 |
02:38:10,803 |
獲得獲得獲得獲得 |
02:43:33,998 |
02:43:34,019 |
獲批 |
02:44:56,118 |
02:44:57,420 |
好,我們繼續開會請回座請各政黨找委員回來 |
02:45:27,007 |
02:45:48,226 |
現在是第11條啊?啊?啊?11條呢?剛剛那個都可以嗎?好,好,來。我們第11條就照行政院的這個文字。 |
02:45:53,032 |
02:45:54,373 |
通過那立法議席請待會再補上來。 |
02:46:18,339 |
02:46:18,839 |
行政院函請審議 |
02:46:43,782 |
02:47:08,360 |
主要職業機構所在地其實意思都是一樣的因為我們前面已經講說是他擇依據登記職業登記所以我們用職業登記處所的所在地作為他的加入工會的一個依據以上好請叫第12條就針對來針對那個工會那個部分職業登記處所 |
02:47:13,939 |
02:47:24,626 |
獲得多不一樣大家的文字都一樣啊所在地跟職業登記處所在地你是增加增加職業登記處 |
02:47:27,730 |
02:47:44,898 |
處、所,增加這幾個字嘛,是不是?委員其實您的版本也是搭配你前面的版本,因為你搭配前面是主要職業機構所在地,所以那這邊就寫所在地。我們這邊是會寫得更清楚,就是你去職業登記處,你去登記的那個處所。 |
02:47:45,638 |
02:48:14,537 |
是意義是一樣但是請教一下植物診療師職業職業他本來就是在他的所在地那還要再寫這些文字嗎還要再寫職業登記處所這五個字委員因為你職業我們登記一個處所職業是全國職業所以很多人會說你職業的那個時候所以我們要特別去強調職業的登記是登記的那個處所 |
02:48:15,538 |
02:48:15,845 |
審議。 |
02:48:16,327 |
02:48:37,224 |
這樣才不會有誤解那你這樣子的說法就是說如果未來他加入工會他比如說他在屏東職業那他加入工會那他在這個台中職業也加入工會是這個樣子嗎?我跟委員說明齁就是你登記擇一就擇一去登記嘛這個就我剛剛跟您說的齁跟建築師不一樣喔建築師你要加入我的工會你才可以當職業 |
02:48:45,911 |
02:49:11,128 |
我只是告訴你們當然他們是社團裡頭他們自己的約束點現在人家已經有走公會這樣走那未來會不會導致這樣的衝突提供給你們好 來這個第12條的部分各位同仁我們是不是就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
02:49:13,021 |
02:49:28,611 |
還有邱議瑩委員還有羅靜惠委員跟那個賴瑞委員修正動議好謝謝第12條第13條請行政部門請說明跟所有委員的版本其實都是一致的 |
02:49:29,031 |
02:49:58,485 |
那我跟楊委員這個部分特別做個說明您的第二項裡面其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跟第三項說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這個規定我們是把它整合在我們的行政院的部門的第三項第三項所以我們整個所有的授權都集中在第三項然後我們就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們把它用公告的方式來做處理那實質的內容幾乎都是一致的 |
02:49:58,905 |
02:50:23,553 |
以上請教各位同仁沒意見沒意見我請教一個專業比較不是那麼專業問題那個第二項那個診療記錄應以中文製作那所有你們的那個病蟲害的品項你全部都是有翻譯成中文嗎還是怎麼樣 |
02:50:25,288 |
02:50:51,957 |
您們這個寫法是比如說它的診療記錄類似像看病的病歷嘛。醫生有的病歷的病名會是用英文寫的。那你這裡特別寫用中文製作的話是不是它所有的病蟲害的品項名它全部都會應該都有翻譯成中文。我們跟委員說明就是我們未來會相關的病蟲害的名稱我們會用中文但是瓜奧會用他的學名來呈現用這種方式。 |
02:50:55,039 |
02:51:13,695 |
請教本席的提案就請教說我們那個因為現在保存的方式跟以往保存的方式跟未來保存的方式它差距很大所以這個就針對於這個年限的部分你們現在初步 |
02:51:14,929 |
02:51:16,831 |
議員: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提供的資料 |
02:51:39,914 |
02:52:05,952 |
因為他會 戲劇一直變變變 那你要有根源去找 那你們預估你們的保存年限會怎麼做啊?我們內部初步討論大概是五年啦 不過這個部分還可以因為我們在最後一項有寫到就是相關的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嘛 我是定知你是公告公告就是說你要不管你是做實行的細則的話 最後都會公告 所以我們用公告這兩個字去處理 |
02:52:08,099 |
02:52:36,730 |
那我就也建議喔因為我們經常要資料就是沒資料那所以如果是五年我覺得還是太短你們可能可以再去討論看看啦這個是授權你們自己但是我們也就是說現在的方式有很多你們要這個 AI 我想謝謝委員召委的提醒喔那我想因為現在很多資料都是數位化所以數位化以後的時間可以更長可以更長喔所以我們在 |
02:52:37,691 |
02:53:03,353 |
後面在公告的時候我們會再針對委員的建議我們去做一個更詳細的對啦因為我們看到全世界人家的資料他都已經原斷我們自己上去找都有那我們如果定一個法最後你們公告只有5年這可能會被人家覺得邏輯很奇怪所以我特別提點這一點來請教各位針對於第13條有沒有意見文字 |
02:53:05,293 |
02:53:10,255 |
第14條請行政部門說明第14條說委員的部門的委員的版本都是一致的相同 |
02:53:25,586 |
02:53:52,495 |
第14條陳素月的有一個我我國的我那還有一個就是通報中央主管機關那內容的有那個照片那邱議瑩、楊瓊瑩以及羅天鵝委員是跟行政院版本一樣所以行政部門你們不要隨便打因為這裡都有錄音錄影好不好要互相尊重主席是很有耐性的我告訴你們 |
02:53:54,036 |
02:54:19,053 |
好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沒有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邱議委員版本楊瓊委員版本羅庭委員版本的文字通過好第15條第15條來行政部門因為都跟行政部門一樣我們是不是依照五個版本以及修正版本通過好第15條第16條行政部門請說明 |
02:54:22,535 |
02:54:36,453 |
第16條幾乎委員的版本都一致只有大概只有素月陳委員的部分他寫多了一個天災事變那其實我們認為說對於病重害防治的事項都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以上 |
02:54:38,115 |
02:55:05,980 |
好 謝謝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依照因為這個天災勢變現在的社會沒想到都跑出來還是廣泛一點比較好所以我們就依照如果各位有沒有意見我們就依照沒有在發言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邱議員委員版本楊俊明委員版本羅定偉委員版本還有這個賴瑞文委員的修正動議文字通過 |
02:55:08,061 |
02:55:24,989 |
第17條請行政院這個部分就是有提案的委員有邱議瑩委員、羅定惠委員還有賴瑞榮委員跟行政院版本的文字通過各位同仁 |
02:55:26,794 |
02:55:53,659 |
第18條請行政部門說明第18條委員的條文幾乎都是一致有差別是在手具這邊我們加一個必要時的進入植物診療師職業機構加一個必要時這三個字那來請教你還有後面還有一個加以啦好來那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 |
02:55:57,301 |
02:56:18,336 |
苗發言本席請教你那個必要時跟得我們的提案是得你必要時那誰決定必不必要阿你得不是就可嗎那你不是在執行過程更好更彈性嗎有沒有什麼差別對不對你怎麼自己拔自己的啦你怎麼這麼好這麼可愛請教 |
02:56:22,405 |
02:56:44,476 |
我想我們剛才討論吼就是其實就像這如王昭惠所說的得的話其實就是含了必要的時候就可以進去的意思所以我們也可以把必要是拿掉這得嘛吼這個陳素月委員、邱議瑩委員還有本席的委員吼這三個那另外就是你特別要要求一個五年內或五年內 |
02:56:48,700 |
02:57:06,949 |
那這個不是自己擬的。我們的版本委員的版本沒有五年內。有那個邱議瑩委員是五年內。本席跟陳素月委員有邱議瑩委員是五年內。陳素月委員 |
02:57:12,472 |
02:57:22,459 |
那委員是修正版本是跟你一樣的。羅天惠跟你一樣的。我跟陳素月委員是沒有那個五年。五年的基準是為什麼?請做說明。 |
02:57:30,119 |
02:57:48,048 |
來請說明跟委員報告一下齁當初18條在內部討論的時候齁因為畢竟是要進入一個私藏域因為植物診療師職業機構的部分所以那時候為了擔心有太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那時候加了必要時跟五年內這幾個條件這是後來討論認為說要兩個之間做個平衡 |
02:57:53,190 |
02:58:04,120 |
因為畢竟是一個私人場域的部分禁具所以委員如果認為說五年內如果不需要那我們也可以刪除各位同仁因為現有或五年內那個那個法務部是不是說明一下 |
02:58:21,667 |
02:58:34,435 |
我們再次強調就是說在執行方面是要協助人民而且讓你們行政部門得執行你這個五年有沒有什麼依據你不要三年不要六年 |
02:58:36,454 |
02:58:54,672 |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因為基本上主管機關在進行稽查取締的行為本身是一種行政調查行為但這個行政調查行為如果要進入私領域的常域裡面的話他就必須要注意到可能會妨害到私人的隱私權 |
02:58:56,133 |
02:59:22,610 |
市政隱私權是憲法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所以它必須要有相當程度的要件以及相當的節制所以先前在那個警察的臨檢在那個大灣會議四字五二五號解釋也特別有講到就是說我們做這個行政調查或行政檢查要有一定的那個規範限制那這個先前在行政院討論的時候就是會有人會覺得說會有疑慮說這個 |
02:59:23,951 |
02:59:42,090 |
﹏﹏﹏﹏ |
02:59:42,250 |
02:59:58,718 |
拜託立法院提示現場第一線執法人員必須要去審酌有沒有這個必要性,如果有這個必要性我們才可以進去。這個相對對人民也是一種權利的保障,讓執法人員可以更多一層的考慮。第二個就是說, |
03:00:00,801 |
03:00:17,474 |
當時在考慮說為什麼必須要限制一定的時間因為我們假設說某一個場域他可能已經10年前20年都沒有在做了那這個時候可能他已經久遠了這個時候要進去的正當性其實是不太夠的 |
03:00:18,214 |
03:00:18,254 |
﹝竹笠竹笠﹞ |
03:00:39,206 |
03:01:03,217 |
ﻏﻏﻏﻏﻏ |
03:01:03,336 |
03:01:21,971 |
ﻏ﹏﹏﹏﹏ |
03:01:22,688 |
03:01:41,647 |
ﻏ﹏﹏﹏ |
03:01:41,987 |
03:02:09,554 |
考試作弊的話他們現在考試法的規定是五年以內就不能再考試啦這也是他們的專業的判斷為什麼當時不是設三年或是五年像那個大法官的會議解釋對於計程車司機被吊銷執照他當時認為說如果就不准人家再考駕照的話是違憲的所以他認為說三年他認為說三年只能期日三年那我們各位同仁還沒有要發言 |
03:02:11,642 |
03:02:37,048 |
我們再請行政部門,你們那個五年有收入過嗎?因為這個現在還沒有,我們還是要聽聽你們的意見。夠還是不夠?還是怎麼樣?你們如果五年是有保障跟那個必要時,台灣法務部也說明了。主要就是也要尊重人民,但是也要讓你們可以執行。 |
03:02:37,768 |
03:02:41,449 |
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函請 |
03:03:07,628 |
03:03:29,042 |
如此的宣誓就是18條就是等於我們陳素月委員邱議瑩委員跟楊瓊瓔委員那這個我們是列在第17條所以呢我們以行政院版本的第18條就是跟羅廷偉委員跟那個賴瑞榮委員的修正動議的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
03:03:31,049 |
03:03:31,129 |
第18條第3章 |
03:03:51,755 |
03:04:09,514 |
我們第三章的章名呢植物診療機構管理都跟行政部門陳素月委員的跟行政部門都一樣所以我們就以行政部門跟陳素月委員的這個文字通過來我們接續第19條因為我們條序各位同仁條序有有 |
03:04:10,435 |
03:04:10,595 |
行政院函請審議 |
03:04:26,052 |
03:04:53,720 |
第19條的部分除了陳素月委員的版本比較不一致其他都是一致陳素月委員版本的第一項的部分我們認為開業登記的資格直接在授權的執法規定定就可以了所以他是在我們的第二項的前面前項申請開業登記資格以後會涵設直接進去然後他的第三項的部分也是我們後來都是一樣的我們會授權定定標準 |
03:04:54,440 |
03:05:19,223 |
由中央疾管機關定之,其他委員的部分都是一致的。以上。好,那請教各位委員,那這個部分呢,第18條,那我們行政院版本的第19條,一同討論,條序改為第三章,第19條。那這個部分呢,邱議員委員、楊瓊瓔委員以及 |
03:05:20,305 |
03:05:31,399 |
羅廷偉委員跟賴銳偉的修正動議都跟行政院版本的一樣我們是不是就以這些第四個版本的文字通過好,通過來,第20條來,行政部門 |
03:05:35,624 |
03:05:55,170 |
第20條除了陳素月委員的版本有比較不一致其他都是一致陳素月委員版本多了幾個字叫公立級法人植物診療機構那我們認為說不需要再去特別描述公立級法人行政院版本我們依照條序第20條並邱議瑩委員第19條楊瓊瑩委員第19條羅廷惠委員第20條以及 |
03:06:04,572 |
03:06:13,563 |
內瑞倫委員二十條文字與行政院版本一樣我們依照這四個版本來通過有沒有異議 |
03:06:16,950 |
03:06:42,680 |
來我們繼續第21條請做說明第21條的第一項除了陳素月委員之外其他所有委員的第一項的部分的文字是一致的那第二項的部分就是文字我們更精英簡一點我們就寫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那我先說明陳素月委員的部分陳素月委員的部分他是第一項跟第二項剛好跟我們的部分是對調的 |
03:06:44,300 |
03:07:08,182 |
明稱的部分剛好對調公告他只是寫說由施行細則定制我們認為由中央主管公告就可以的那那個跟邱議委員版本是一致的那跟趙偉寧的版本的部分是在第二項的部分就是我們關於有您多的部分就是前項一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與本法施行細則定制我先說明 |
03:07:08,302 |
03:07:10,844 |
議員:立法院第11屆第11屆第12屆第13屆第14屆第15屆第16屆第17屆第18屆第18屆第19屆第18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第19屆 |
03:07:33,021 |
03:07:44,898 |
最後的部分就是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來將本席所提的會讓人家誤認的這個機構的名稱 |
03:07:47,898 |
03:08:04,196 |
直接就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變更原則跟誤認這個會等號嗎?是使用,使用怎樣的名字,然後我有擔心你可能會讓人家誤認,那誤認的使用的能夠使用什麼名稱? |
03:08:05,492 |
03:08:07,635 |
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 來 |
03:08:21,114 |
03:08:47,117 |
所以你們在這正面表列這些名稱應該是在我們法國之後應該在對一定要公告這部分很重要你不要讓人家已經訂了申請了你們說哇這不可以我覺得這個要併同這時間點很重要來我們陳副委員所講的請農業部門在公告的時候一併公告那第二還有沒有要發言 |
03:08:48,138 |
03:09:14,545 |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的部分陳素月委員也是第二條具一樣二十一條,卿議員委員二十條,楊卿議員二十條跟羅定會委員二十一條,跟內陸委員邱正東議的也是二十一條那我們就依行政院版本剛才所討論的文字來通過各位有沒有意見 |
03:09:17,335 |
03:09:39,365 |
好,那接下來我們依照第22條繼續討論請行政部門請提出22條,序文大家援引的條字會有做調整因為大家現在的條字有點不同我們這邊是第19條那各款我跟各位我也在做22條怎麼第19條22條我們依第19條規定有沒有那委員有的用18條是因為大家條字有點不一樣了 |
03:09:44,887 |
03:10:13,197 |
現在我們各位同仁我們現在的條據都以行政院版本的條據所以條字用行政院版本的條字那第一款的部分跟委員說明的部分是我們有增加了一個部分就是說對於那種但書我們增加就是說因為對於但書那種所謂的原因消失比如說監務宣告輔助宣告有客觀事實認為不能執行職務這些原因如果消滅之後我們也認為這些人他是可以在 |
03:10:13,677 |
03:10:37,142 |
ﻏ﹏﹏﹏ |
03:10:37,282 |
03:11:04,134 |
中間增加的一個部分是寫得更清楚的是說自處分確定日期尚未屆滿一年申請人以相同或類似的名稱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提出申請或同一負責植物診療師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植物診療機構我們增加這幾個文字能夠讓事實能夠更清楚才不會有人就是 |
03:11:04,814 |
03:11:28,374 |
用不同的名字然後還是在同一個地方去做職業走這樣的漏洞所以呢我們就特別在這一次的第二款就寫得更清楚以上哪個同仁沒有意見請問一下這個就是說他如果執照未滿一年但是他依照第22條的這個規定那他還是有機會 |
03:11:34,290 |
03:11:50,803 |
這樣解讀正確嗎?我覺得您剛剛講的是說我們的版本其實跟委員您本人的版本是一樣的因為我們的但書是一模一樣的對,是不是這樣的意思?對,而未滿一年這個東西我們只擔心一件事有人用不是用相同名字用相同名字沒問題有人用類似的名字 |
03:11:51,544 |
03:12:15,486 |
ﻏﻏﻏﻏ |
03:12:15,586 |
03:12:15,766 |
﹝蓬勃﹞ ﹞ ﹞ |
03:12:37,745 |
03:13:05,294 |
不是管人啦,你是說名稱,如果相似啊。申請人。機構的申請人。你是管人還是管名稱?沒有,他剛剛是說相似喔。機構的申請人,他有可能會用兩個不同的名字,但是如果未滿一年,即使是用相似的名字,只要是同一個申請人都是不行的。所以他是管申請人。是管申請人喔?不是管名稱喔? |
03:13:07,165 |
03:13:31,540 |
等於說同一個人那可能到時候用不同的名字,這樣也不行啊。對對對,所以你是管人嘛。只要同一個人就不可以,你就是管人啊。我們講快一點清楚齁,好。那如果他在這個縣市,但是他也可以到其他縣市可以嗎?同意只要是啊,可以啊。可以齁,不同區塊就可以喔。 |
03:13:32,930 |
03:13:41,113 |
您現在你特別再訂個但書的是在同一個區塊不行那再不一樣的是可以喔因為還是會回歸過來第22條的原子喔還是可以喔 是不是 |
03:13:48,596 |
03:14:17,579 |
比如說他在屏東的不可以他到台南可不可以植物診療機構對您要看一下齁如果是同一個植物診療師植物診療師會在後半段或由同一負責植物診療師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植物診療機構是不可以的那我們剛剛講說前半部的是在講植物診療機構那個機構本身那個申請人你不可以在同一個直轄室比如說 |
03:14:20,061 |
03:14:31,886 |
同一個名字的機構已經被廢掉了。你不可以在這個縣市出現同一個名字的機構。你就約束在這個縣市啦,這個區啦。好,來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 |
03:14:33,991 |
03:14:56,269 |
沒有意見我們第22條行政部門特別在後面第二款的部分再緩推回來啦好那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第22條依照行政院的文字通過還有羅金惠委員跟戴洛蘭委員的文字通過那就是OK第22條來各位同學有沒有意見 |
03:15:05,122 |
03:15:30,288 |
第二十三條請說明第二十三條所有委員的文字幾乎都是一致的幾乎那只有差比如說像序文的部分吼那個跟跟楊委員您的部分就是差一個有字植物診療機構有歇業的這個這個的變更者我們只是多一個有字吼那其餘的部分像陳素月陳委員他少了我們行政院版本的第三項跟第四項的部分 |
03:15:31,388 |
03:15:52,793 |
關於所謂的授權的執法規他沒有訂定那其他的委員的相似內容幾乎都是一致的各位同仁要不要發言那請教我們的文字不是只有你講的這樣那個副頁你在前面的條文已經有這裡要不要加上副頁你也有副頁 |
03:15:54,923 |
03:15:55,623 |
委員我們的副業是寫在後半段。 |
03:16:12,938 |
03:16:30,528 |
️ 前面的部分是40發生之日起算30日,所以是正在植物診療機構他歇業停業變更,那你在40發生後30日,但是復業我們寫在後半段,有復業者應至復業前30日,你必須在復業前告訴我你要復業。 |
03:16:32,145 |
03:16:57,517 |
好,那接下來就是在這個發生之日起算,你多一個算跟起,這是什麼差別?還是有差一天。委員其實我們這個部分體力跟11條,11條我們那時候也是用起算30日。對。前面是起算嘛,有加好,前面有起算。 |
03:17:00,851 |
03:17:06,816 |
那這個還有一個部分就是說復業前30日這個前面已經復業前30日那你是多有復業者因致復業前 |
03:17:19,837 |
03:17:46,504 |
你是多有副業者你再把它再寫上去有沒有這個必要委員其實他就跟第一他的前半段有歇業者有副業者都是對應的就植物診療機構有歇業者然後有副業者是對應呼應的文字是前後呼應好那接下來就是第三款的部分機關許可跟機關核准 |
03:17:50,253 |
03:17:53,554 |
第二十三條的部分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再發言 |
03:18:17,121 |
03:18:38,249 |
第二十三條的部分呢如果沒有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二十三條那是其他委員是二十二條有三個委員二十二條的條例併案那有羅廷偉委員跟那個賴論委員也一樣是二十三條的文字通過好有沒有意見 |
03:18:51,743 |
03:18:58,227 |
我們中午不休息 謝謝第24條 |
03:19:00,185 |
03:19:27,374 |
第二四條來行政部門第二四條除了陳素月委員的版本之外其他委員版本都是一致的那陳素月版本的部分要做個說明第一項的後半段開業執照毀損或滅屍跟他的第二項的部分我們是整合在我們的第二項就是毀損、滅屍、遺屍我們這三個我們是統統都集合在第二項那陳素月委員只是把它分成兩項在說明而已那我們只是把它整合 |
03:19:33,576 |
03:19:49,700 |
同仁請政院版本第24條有邱議委員、楊瓊瓔委員、羅廷惠委員以及賴若文委員的修正版本都一致。我們是不是依照這四個版本通過?文字通過?同意。謝謝。第25條 |
03:19:53,042 |
03:20:21,367 |
來,行政部門二十五條的部分跟所有委員版本有唯一的差別是我們加了植物診療師在兩項都加了植物診療師這是依據一百一十二年憲判決第十七號的判決他認為說這樣的話植物診療師他本來也就是植物診療師可以做植物診療廣告可以做診療廣告所以我們針對二十五條的部分增加了植物診療師以免以後造成誤解何貴同學有沒有要發言 |
03:20:22,367 |
03:20:48,476 |
就是把機構跟人都放進來了。好,那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跟內陸委員的修正版本通過。有沒有意見?接下來我們第26條,26條的條序跟委員的25條,那文字都一樣,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沒有意見? |
03:20:50,114 |
03:21:19,093 |
好沒有我們再通過第27條請做說明第二七條唯一有不同的叫做有我們認為說定期收費標準定法規命令那委員有的是寫收費費額喔指這個差別所以我們建議還是依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費額委員有沒有要發言如果沒有請教法部門收費標準費額跟標準什麼差別標準是法規命令就跟辦法一樣 |
03:21:21,515 |
03:21:29,440 |
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法規的名稱,然後這個是規費。我們一般規費依照規費法第10條,我們都是訂收費標準。那費額呢? |
03:21:34,217 |
03:22:01,216 |
稅額就是實施法規命令。以後如果...我支持行政院的版本啦。就依照一般法律用語都是寫收費標準。就照這個。建議主席我們是就照...就是邱議員同意行政部門。那法務部,我們今天是法律面欸。那稅額有問題嗎?我們是法律的。我們今天是通過植物治療師的法欸。他要授權定職法。 |
03:22:02,357 |
03:22:13,970 |
拜託主席按照那個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那個標準是六種法規命令的名稱之一那用那個標準的話應該是比較妥當的 |
03:22:17,984 |
03:22:39,506 |
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法規命令的名稱有六種嘛那那個費額不在這個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名稱裡面好來各位同仁那針對於第27條是不是依照這個行政院版本還有羅天惠版本跟賴樂龍委員的版本齁通過 |
03:22:40,578 |
03:22:52,178 |
有沒有意見沒有來接下來我們第四章第四章的章名法則的部分都跟行政院版本一樣所以我們依照行政院版本有沒有意見 |
03:22:54,208 |
03:23:16,608 |
來第28條來請說明委員跟委員報告就是原引的條字內部處罰的原引條字就是依照行政院的版本的條字那跟楊委員委有不同的是楊委員您的第二項植物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我們是定在我們行政院版的35條的第二項 |
03:23:18,430 |
03:23:19,372 |
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 |
03:23:30,390 |
03:23:30,410 |
拜託請審議 |
03:23:53,240 |
03:24:12,915 |
來,3萬到20萬跟3萬到15萬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發表我沒有意見我可以支持行政院的版本3萬到15萬好,邱議員同意支持行政院版本那第28條請教各位同仁還有沒有要提出寶貴意見 |
03:24:16,693 |
03:24:34,715 |
但是我想瞭解就是說,那個張偉波老師,就是說未來要去做這個處罰的是由誰去?是由地方政府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那你們要怎麼處罰?然後依據是什麼?你們會再另訂一個? |
03:24:36,136 |
03:24:59,292 |
稍微標準嗎?否則未來這個會有爭議喔,因為這個是新的法上路,那到底哪些樣態會處罰到什麼程度,我覺得這可能要很清楚喔。否則這個到時候因為我們這個任局這個新法上路要有一些規範,否則這個地方政府會有,有些鬆,有些 |
03:25:00,273 |
03:25:10,020 |
拜託提醒後續的那個財閥基準的話我們會針對相關的一個跟各不同的地方政府我們也擔心說不同地方政府財閥基準不一樣所以您所提的財閥基準我們會開會去統一一個一個 |
03:25:24,349 |
03:25:45,159 |
對,這很重要,否則我看你新法上路,你當然不知道怎麼去處理啦。你訂了這個原則之後,到時候萬一這個縣市這樣處理,那個縣市這樣處理,你到時候最後問題會在你們身上。而且他在做一個行政,要求一個行政處理的時候,你們更麻煩了。好,謝謝。 |
03:25:47,320 |
03:26:03,549 |
提出那第28條因為這個的確像那個都計法它的容積要怎麼加中央政府內政部它一定營建署會訂一個訂一個版本出來然後給各縣市政府依照這個版本自行去調 |
03:26:04,729 |
03:26:33,453 |
當然這個是因為處罰的部分,因為你在一個地方那你可以到所有各區都去執業所以這個部分可能就要請農業部這邊要訂定一個版本這樣子各縣市政府才有所議規啦好不好好那現在呢第28條我們就用行政院版本的這個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
03:26:34,653 |
03:26:37,855 |
第二十九條請做說明第二十九條請做說明 |
03:27:07,412 |
03:27:30,368 |
好來來29條請做說明29條吼跟楊委員您有部分的序文的部分有不同的是五年內再犯者我們是五年內再次違反者那再來就是第一款的部分違反第13條第一項規定我要說明跟委員說明跟您有一些不同是我們要回到我們剛剛通過的第13條第一項的構成要件我們是依照原先第13條第一項的構成要件去 |
03:27:31,269 |
03:27:33,811 |
請教各位同仁差別有錢就是剛剛我們同意已經15萬了 |
03:27:48,817 |
03:27:50,138 |
再犯跟再次違反者,什麼差別? |
03:28:02,981 |
03:28:24,136 |
我們比較傾向的是說我們平常大部分都是再次違反因為它是行政的違反你如果再犯很多人以為是再次犯罪那個刑法的犯比較傾向於刑責那一塊當然我兩個文字的意見是差不多意思一樣只是我們文字因為我們還是要審慎怎樣符合法律用語 |
03:28:25,838 |
03:28:43,232 |
再犯跟再次違反者,這個再次違反者就變成行政法而已啊。可是你這個也有那個法部,再犯跟再次違反者有什麼差別? |
03:28:46,482 |
03:28:54,511 |
法律用語是什麼?一般來講我們在法律用語上面來講會用範字的話大多數是指觸犯刑事處罰規定而言 |
03:29:03,261 |
03:29:28,379 |
例如商業會計法第74條那行為若是抵觸行政法歸屬規範的義務的話多數都是以違反來稱呼比如說飼料管理法32條三綱法62條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8條二項飼料管理法第41條等所以一般來講違反行政法是違反的那這個本席了解意義是一樣只是我們的 |
03:29:30,060 |
03:29:47,388 |
我們這個法就是也有法案也有那個行政法規的部分我們是行政法規的成分多一點母法就法所以這兩個相通然後好各位同仁針對於第29條我剛剛所講的就是說我提的那個附帶決那個部分是針對所有的沒有就是那個我們裁法我們剛才討論28條的時候我不是有提到 |
03:29:59,394 |
03:30:03,057 |
來回歸29條請教各位同仁依照行政院版本有沒有意見 |
03:30:25,295 |
03:30:41,182 |
第29條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我們來第30條請做說明。第30條跟楊昭惟寧的版本有不一致的地方,我們是特別把它強調是違反第17條規定,多把條字給續名了。還有第二個最 |
03:30:42,239 |
03:31:08,635 |
分別最大是情節重大者並得廢紙及植物診療師證書及職業證書我們家的情節重大也可以廢證這個部分以上做個說明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發言支持行政院吧情節重大者是由原發證單位還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誰認定 |
03:31:13,029 |
03:31:13,429 |
命跟令什麼不一樣?都有 |
03:31:38,044 |
03:31:57,644 |
啊?都有用過,都有法治體力這種體力去搜尋各法規都有,那所以併令或併命只是說有曾經法規委員有提過一個意見他說併命有點像是上面命令下面他說現在是比較民主國家比較少用這樣的字眼用命所以他大部分後來我們都會改成併令 |
03:32:01,035 |
03:32:29,100 |
因為委員的提案都是併命。你剛才講說命是上對下這樣嗎?併命有點像過去的從上對下去命令。威權時代的時候用命。這種說法。令也是上對下。你哪有令是下對上。所以委員我們不堅持。你要改命我們也可以。但是我們過去我們這個法律用語長期都是用哪一個?我覺得這比較重要啦。到底是命還是命? |
03:32:30,589 |
03:32:33,611 |
法治體育上的意義其實含義都是一樣的 那在法治體育上也確實這兩種都有 |
03:32:56,187 |
03:32:57,148 |
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 |
03:33:15,759 |
03:33:16,339 |
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 |
03:33:44,424 |
03:34:03,652 |
拜託請審理一下農業部,因為我們這部也有條序不一樣的,然後也有上下,我們還是統一,如果你們前面都是用令,我們就通通令,如果前面都是命,你就通通都是命啊,你不要一家一名一家令啊,那是什麼? |
03:34:10,336 |
03:34:15,818 |
因為最近修法都是令了。那我們第三十條就依照行政院文字跟羅廷和委員跟內陸委員修正版本通過,有沒有意見? |
03:34:33,564 |
03:35:00,341 |
好,那30條就如此喔,搜尋一下喔,不要不一樣的喔。好,來,第31條請做說明。三十一條其實跟楊委員您的版本幾乎都一致,只有原理的條次不同而已,其他內容都是一致的。好,各位同仁不要發言。第31條我們依照總和齁,行政院版本跟條序調整的文字通過,好不好?有沒有意見? |
03:35:01,974 |
03:35:27,571 |
好,那我們第32條。第32條委員的部分就是第一項的部分就是那個序文令期改善、令期限期改善跟命期限期改善我們已經決定都用令了。那第一款、第二款跟第四款有的差別是原因的條次。我這邊要說明從現在開始到後面的罰則都會因應前面的條文的構成要件去做調整。 |
03:35:28,812 |
03:35:56,006 |
所以第九條第一項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未向登記的職業機構這個因為我們第九條叫登記職業機構那就不會稱呼叫主要那第二款的部分是說完成繼續教育那時候我們有條文是寫說辦理職業執照的執照更新所以這個部分也必須續名執照更新然後第四款的部分就是有關於說像楊超雲委員是寫說後半段說說 |
03:35:57,086 |
03:36:11,629 |
為於施行細則有關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記載,那因為我們現在已經規定用公告了,所以我們就違反一第13條第3項所定公告有關診療機構應記載事項製作方式之規定,那以上做個說明。 |
03:36:21,203 |
03:36:31,930 |
因為剛剛我們就是依照剛剛如果有的比如說主要就改為登記這一些可是你當時是寫原登記欸 |
03:36:34,707 |
03:36:55,315 |
你沒有向登記的職業機構所在的職療師、縣市主管機構申請職業執照而職業是沒有登記職業。你剛剛圓的是因為我要費政。要費政要呼應前面發政的機關才圓。那在這個地方是你應該登記卻沒登記就職業了。 |
03:36:58,217 |
03:37:11,326 |
好,那等於是你把你的第三款跟我們邱議員委員跟楊瓊瓔委員的第四款你是把它提來第三款嗎?對不對?依依講的是一樣嗎? |
03:37:16,980 |
03:37:42,228 |
第3款是歇業、停業。我們第3款也是停業、歇業。第4款,第13條的這個部分,那位移適應細則那個部分呢?位移適應細則,委員回到13條第3項,我們已經改成用公告,不是用適應細則了。公告是不是?對,是改成公告。好,來請教各位同仁,針對於第 |
03:37:44,949 |
03:38:04,269 |
行政院版本的第32條因為這一條條文稱之很大有31條文提案跟30條跟32條還有文字不一樣的那經過詳細討論是不是依照行政院版本來通過請教各位好依照行政院版本來接下來 |
03:38:06,147 |
03:38:07,509 |
第33條的部分跟委員報告一下 |
03:38:21,124 |
03:38:49,732 |
他基本上來講所有的原引的條字剛剛有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原引的條字不同那如果跟那個楊瓊研委員您講的你的第四款齁第四款您寫衛一適應細則那我們現在這邊叫因為13條已經是衛一公告了所以這邊適應細則要改成公告那再來第六款的部分齁那我原則上原引的條字我們是把18條改成19條齁那個文字內容是一樣的 |
03:38:50,652 |
03:39:12,798 |
另外一個第8款的部分來講的時候有關於違反第20,您這邊是20條,我們這邊是21條啦,然後呢我們因為21條的第二項有一些違反,那楊委員您漏了20條第二項的部分我們把它補起來,就使用那個有關使用名稱的原則,您也不可以違反。 |
03:39:13,798 |
03:39:43,150 |
所以我們的第8款文字為什麼比楊委員的版本多一點是這樣那原理的條式有不同其他的內容都是一樣的那比如說剛剛我們講的廣告的部分11款跟12款剛剛我們有甄列不是只有植物診療機構因為植物診療師也是可以的所以有關於11款12款我們都增加了植物診療師這幾個文字那後面的條文第二項的部分有甄列的部分大家都是一致的 |
03:39:46,597 |
03:40:02,868 |
請教要不要發言來就是等於行政部門你也將第13款的部分植物診療師機構的這個部分呢續名吼那還有一個部分就是說最後 |
03:40:04,796 |
03:40:23,095 |
將植物診療師的證照可以廢止這個部分,就是併剛剛那個前兩條的條文,把機構跟植物診療師兩個都併在廢除的這個部分嘛,是不是如此?好請教各位同仁 |
03:40:26,260 |
03:40:38,956 |
我們經濟委員會今天應該要開拍手了我要謝謝大家我要謝謝大家因為這個也是等一下我們節目都交叉來 那請教各位同仁他們要發言針對於第30 |
03:40:42,259 |
03:40:45,181 |
行政院版本的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
03:41:10,536 |
03:41:13,502 |
楊瓊瓔等24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 案 》案。 |
03:41:22,004 |
03:41:45,640 |
來繼續34條行政部門請說明第34條我們把位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的內容寫得更仔細一點因為畢竟是要處罰的我們要增加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通報的內容我們做個明確的一個說明跟文字的調整那以上 |
03:41:46,820 |
03:42:13,223 |
好,各位同仁,針對34條的部分呢,那...這條序齁,跟...這是他寫得更清楚齁。那立法院委員特別還提了一個照片,需不需要?需不需要?對啊,那你們認為需不需要? |
03:42:15,390 |
03:42:42,689 |
委員長,我們現在在修法,就是說針對這個照片,需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照片。因為我們尊重每一個委員所提案拿出來討論。好,請叫各位同仁針對於34條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本跟羅廷偉版本以及各委員提案的討論文字通過,好嗎? |
03:42:45,130 |
03:43:09,328 |
有沒有意見沒有來我們繼續第35條請說明第一項的部分吼那因為我們不是只有廢紙職業執照我們還有撤銷所以撤銷的部分我們是把它補足就是撤銷或廢紙職業執照的處分的部分那我們有針列我們的第二項的部分那楊委員您剛剛的部分是在28條第二項我把它移過來這裡 |
03:43:12,028 |
03:43:13,789 |
各位委員有沒有要發言? |
03:43:13,789 |
03:43:30,780 |
沒有請第35條的部分加上行政院版本的撤銷有邱議瑩委員、羅廷輝委員以及賴任委員的修正版本我們依照這些文字通過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
03:43:30,780 |
03:43:32,862 |
沒有我們通過第36條請說明 |
03:43:38,851 |
03:43:56,577 |
第3跟楊委員的部分是因為你有加一個除外的規定齁除外的規定那除外規定那因為我們現在的部分的整個體力裡面來講不管是開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都是指甲式縣市政府去去做發證的所以基本上來講我們認為那個部分 |
03:43:57,837 |
03:43:58,758 |
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發言? |
03:44:14,947 |
03:44:32,984 |
所以這個目的,真正就是希望說你們在落實法令的時候,因為不是只有中央去執行,你要22縣市去執行,所以我還是具體我們剛剛共同有提了一個附帶決議,你們公告的時候一併公告,但是要公告前我個人還是認為建議你們 |
03:44:35,106 |
03:44:52,537 |
你們還是要找二十二縣市來先開一下,他們同意之後你們來公告,才不會大家以後麻煩,好嗎?好,第36條請教各位委員,依照行政院版本、建議委員版本、委員會版本跟內陸委員的修正同意通過,有沒有意見?沒有。好,來我們通過第37條。 |
03:44:55,609 |
03:44:57,872 |
第37條,我也有差別是第一款,我們家的植物診療師公會在植牙師縣市的部分 |
03:45:13,968 |
03:45:14,449 |
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
03:45:37,386 |
03:45:45,850 |
內政部這邊代表說明依據賴瑞榮委員的部分他是建議在公會後面增加聯合會那這個部分這樣子是比較精準的 |
03:45:56,395 |
03:45:56,736 |
農業部請出說明 |
03:46:15,913 |
03:46:40,678 |
我們把公會後面再加一個聯合會吧公會聯合會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聯合會跟沒有聯合會有什麼差別請做說明地方的部分叫公會那個全國性的中央的部分是地方的公會組起來那成為聯合會 |
03:46:43,558 |
03:46:44,639 |
國際植物診療公會聯合會公會聯合會 |
03:47:00,367 |
03:47:24,280 |
我再確定一下,第一個部分是屬於比較地方的嘛,自家式跟縣式的,第二個是全國性的工會聯合會,所以如果加聯合會也是更清楚。一般的那個全國性的工會聯合會,它就是叫公會聯合會。第一個是地方的啦,自家式跟縣式,第二個是全國的,他們加聯合會會更清楚。 |
03:47:24,720 |
03:47:49,671 |
那如果大家同意我們就依照這個賴樂隆委員的修正版本在第二款裡頭增加那個聯合會三個字。就中間跟地方分開啦。是不是如此?講清楚。我們地方的部分就是一般的那個直轄市及縣市公會。然後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後面再加一個聯合會這樣子。 |
03:47:57,222 |
03:47:57,242 |
第38條 |
03:48:06,912 |
03:48:24,227 |
三十八條的條序不一而已文字一樣所以我們是不是依照三十七條委員的提案三十七條跟委員的提案三十八條跟行政院版本這個三十八條的內容文字通過好來三十九條請做說明 |
03:48:25,680 |
03:48:50,228 |
九條齁,如果依照內政部剛剛的意見齁,我們必須在第二項跟第三項齁,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後面都加聯合會三個字。好,OK。再來還有什麼?然後跟委員版本有不同的是,因為委員版本當初都只有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的組成,那我們第二項第三項針對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的組成,也在這邊做一併規範。 |
03:48:52,281 |
03:49:16,053 |
我們第二項跟第三項都是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的聯合會的組成。那那個委員的提案邱議瑩委員跟大西素月委員有加兩個字工作在該區域工作是差別嗎?在該區域工作之 |
03:49:17,386 |
03:49:32,855 |
植物診療師19人以上花錢的組織之。你們沒有工作。我們是寫申請職業登記。我們原則上前面都是在講職業。我們不會特別去強調工作。 |
03:49:33,874 |
03:49:56,113 |
植物診療師我們都在申請職業的職業在各位同仁那針對這個部分呢是不是依照來39條依照行政院版本吼那邱議瑩委員跟那素月委員的是37跟38條本期的是38條文字內容跟行政院版本一樣 |
03:49:57,454 |
03:50:17,581 |
羅廷偉委員是第39條的條序,文字內容跟行政部門一樣,但是賴論委員的是39條有一個,就全國聯合會剛剛38條我們都加入,全國的後面都加聯合會,是不是依照我們所有的版本修制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
03:50:17,581 |
03:50:17,821 |
沒有意見。 |
03:50:18,681 |
03:50:24,082 |
第39條就照剛剛主席台所宣告的通過第40條請做說明第40條差別是我們行政院的版本是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主管那其他委員版本是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
03:50:46,607 |
03:50:56,850 |
那我們建議說還是依最新的體力用職業團體主管機關 那我們建議說還是依最新的體力用職業團體主管機關 那有差在哪裡啊?為什麼行政主管機關跟職業團體主管機關?為什麼行政主管機關跟職業團體主管機關?為什麼行政主管機關跟職業團體主管機關?為什麼行政主管機關跟職業團體主管機關?為什麼行政主管機關跟職業團體主管機關? |
03:50:56,850 |
03:50:58,451 |
為什麼行政主管機關跟職業團體主管機關? |
03:50:58,451 |
03:51:00,311 |
為什麼行政主管機關跟職業團體主管機關? |
03:51:00,311 |
03:51:02,192 |
為什麼行政主管機關跟職業團體主管機關? |
03:51:02,192 |
03:51:03,552 |
為什麼行政主管機關跟職業團體主管機關? |
03:51:03,552 |
03:51:04,173 |
為什麼行政務 |
03:51:05,453 |
03:51:06,554 |
第二條主管機關指導監督這個第二條要不要列上來請說明 |
03:51:29,824 |
03:51:53,313 |
各位委員報告因為那個原來裡面的像社會行政的這一個部分在我們那個直系裡面考試直系裡面我們都改為社老行政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建議那個依行政院的版本就由那個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對因為工會是職團的一種就依職業團體不是不是不是在地方政府工會的主管機關是社會局 |
03:51:54,633 |
03:52:17,585 |
﹏﹏﹏ |
03:52:17,907 |
03:52:25,938 |
所以 公會 公不一樣 公會 用台語講 公會 跟 公會 那不一樣喔 公會 是 我們這個團體是 勞工 |
03:52:31,906 |
03:52:59,256 |
你的公會是所謂社會教所以你現在你要講好清楚因為你這個會有混淆當然如果診療師你用診療師為主體那當然是職業可是你又後面是公會那個公會啦齁他就變成就是社會教所以你這個要講清楚未來到底是誰否則你地方我告訴你兩個會打架球他來他去 |
03:53:01,997 |
03:53:18,667 |
會踢來踢去喔對這是不一樣的喔所以你到底要以誰診療師當然以師他是職業可是公會又是社會局這才有兩個不一樣阿 |
03:53:20,660 |
03:53:44,878 |
那這一個部分我們可以尊重委員的意見因為我們原本是怕那個原來用的用語是社會行政會被人家感覺上是跟原來那個社會行政的直系會牽扯在一起但是如果就剛才委員所說的那他其實這樣子的解釋其實是就是針對社會主管的那個單位就社會行政的主管單位那大概就是社會局就會跟原來剛才那個委員講的跟港會 |
03:53:45,879 |
03:53:48,780 |
目前現行的法例會寫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主管的是109年新制定的公共衛生司法 |
03:54:14,365 |
03:54:37,402 |
一百零九年新制定的公共衛生司法它就是寫公共衛生公會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是要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看起來文字是類似看起來是一樣所以這個部分給大家做參考 |
03:54:38,174 |
03:54:59,032 |
所以109年新制定的法例是這樣寫公共衛生司法這個是針對於但是這個是有一點就是特別是針對於醫務人員的那你有沒有適應在一般性喔好第41條請你們去查清楚好不好 |
03:55:00,414 |
03:55:26,573 |
今天講了很謝謝他剛才提供的那個是專門為衣物衣物的部分專屬的喔所以還是要查清楚來這個還是建議整個把它查清楚你不查清楚不行第41條我們先保留先把因為前面都是前面都是公司的公啦好請去查清楚先保留來第41條 |
03:55:30,092 |
03:55:39,328 |
第41條跟委員的版本大致都一致那一個部分就是第二款的部分聯合會公會聯合會這是要加進來的 |
03:55:42,508 |
03:55:58,434 |
第41屆,41條,各位有沒有要發言?沒見,就加了那個聯合會就好了。有很多啦,怎麼會這樣隨便沒有。你那個前項理事跟前項各款的理事, |
03:55:59,554 |
03:56:17,011 |
加上各款委員的版本都有各款有沒有什麼差距這個請提出說明那麼同時我們在這個監視名額在三人以上者三人以上時跟者 |
03:56:17,992 |
03:56:18,132 |
拜託請說明 |
03:56:32,042 |
03:56:58,390 |
委員您剛剛講的所謂的各款有跟沒有結果文字是一樣的因為委員的版本就是委員那個誰啊所以委員這個都有各款那沒有這兩個字意思也是一樣的因為本期沒有這兩個字但是我還是尊重我們所有委員的提案所以你們在說明的時候必須要尊重一下不要說都一樣誰跟你一樣啊 對不對 |
03:56:59,170 |
03:56:59,310 |
請做說明。 |
03:57:16,267 |
03:57:40,645 |
還有那個在三人以上者 三人以上十 這個因為你們是者 一個人 那者就是三個人啊 這者啊 啊怎麼還要還要再者 那個數字的三人就是者嘛 我們的是委員的版本都是十啊 三個人以上就已經講三個人以上十 |
03:57:41,926 |
03:58:01,827 |
委員,那兩個的文字是一樣的意思,所以委員若認為詞比較妥當,我們也尊重。那後面德﹖ 那個因跟德這個比較重要。跟委員一下講,他也可以不互選常務理事,因為他在三人以上的話,他也可以不選擇常務理事的選任,也可以有。 |
03:58:02,841 |
03:58:28,831 |
ﻏ﹏﹏﹏﹏ |
03:58:28,951 |
03:58:29,771 |
議員懷疑議員懷疑議員懷疑議員懷疑議員懷疑 |
03:58:54,953 |
03:59:22,922 |
總統有五人擬一個理事監事,三個人尤其是監事嘛,三個人就擬一個監事啊,常務監事團體,團體自治,所以文字沒有必要,沒有一定好,那這個各位同仁是不是,如果這個我們先暫定啦齁,因為這個好像回覆到40條的如果是在社會局的歸管單位,我們就把 |
03:59:24,520 |
03:59:36,131 |
就是依照行政部門的這個這個德啦是不是這樣子各位同仁請教在第第41條 |
03:59:38,618 |
03:59:57,808 |
是不是41條是不是如此是不是41條裡面就是則改為實那因這個還是依照行政院版本的德這樣子的文字經過五個版本的修正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
04:00:01,530 |
04:00:02,230 |
兼顧委員會兼顧委員會 |
04:00:22,688 |
04:00:22,708 |
第42條 |
04:00:35,064 |
04:00:56,350 |
第42條行政部門第42條剛剛就是跟第47條的問題一樣就是職業團體主管機關這個部分那另外後半段兵役報分報主管機關被查那楊委員您寫說兵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被查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這個法裡面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農業部跟指甲師縣市政府 |
04:00:56,730 |
04:00:57,011 |
關於職業團體主管機關請說明 |
04:01:10,371 |
04:01:31,557 |
內政部說明跟各位委員報告剛才我們查了一下結果大概原則上在以前的那個司法裡面相關的一些司法裡面其實都是用那個社會行政機關那就是在上次那個在109年的公共衛生司法在公共衛生司法裡面是因為那時候就是我們考量說可能啊 |
04:01:31,877 |
04:01:50,380 |
﹏因為社會行政的直系被改成社勞行政那會不會有所誤解那時候才建議改成那個職業團體但是如果橫卓剛才那個陳委員所講的因為他確實在地方機關兩個都是職業團體在崗會跟工會之間他很有可能因為他分屬不同勞動局跟社會局他有可能會造成誤解 |
04:01:51,061 |
04:02:17,132 |
那這個部分因為社會行政機關不管它是社會行政機關反正它社會局就是社會行政機關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建議把它改為那個那個委員的建議的版本就是以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來對啦這樣就對了這樣你就很清楚告訴人家你不然你到時候到地方鎮樓你就亂去誰誰跟那個他都說踢皮球踢籃球都踢出來我跟你講不是用打的啦對不對謝謝委員的建議好 |
04:02:20,373 |
04:02:39,101 |
我們還是繼續討論42條 42條我們的文字是清楚的給你寫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請教農業部門你們覺得是不是依照委員的這個版本這樣子是不是比較清楚內政部是不是這樣子的版本比較清楚來你們講一下 |
04:02:46,448 |
04:03:11,263 |
問這第42條是不是依照陳素月委員、邱議瑩委員、楊瓊瓔委員的版本通過?是不是?問這看清楚後半段後半段後半段對啦後半段啦就是把它署名啦那他講的這個造冊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還要寫那個選任嗎?要嗎?職員就職員出來了還要管他怎麼 |
04:03:14,146 |
04:03:29,337 |
所以像我們社團法人,你的理見室也可以拍拍手,也可以用選的,也可以怎樣啊。你這理見室就好了,你要還要選嗎?農業部?要嗎?要不要選?選證要有,有的是騙的,因為理見室是選的。 |
04:03:31,274 |
04:03:57,754 |
不是不是,職員吶委員吼要為什麼要選任你如果是職員有人會誤解是工會裡面任職的一般的職員那我們這邊的選任職員選任職員是選任的那些剛剛講的理事監事所以選任兩個字還是應該要存在以避免誤解在內政部是同意這樣子嗎對因為那個在我們的那個團體法裡面其實也有用到是選任職員的這樣子的用法 |
04:03:58,424 |
04:04:24,900 |
好那各位同仁那這個部分呢42條齁選任職員依照行政部門後面的申請所在這一些申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應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來那另外還有一個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要講清楚來主管機關備查 |
04:04:31,983 |
04:04:55,091 |
對,所以就是本席的這個部分來看一下本席的文字後面申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有核准兩個字喔要不要核准立案並運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來請 |
04:04:59,318 |
04:05:01,479 |
主管機關被查,併應分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不用,就是農業部 |
04:05:23,834 |
04:05:48,032 |
主席,我建議就是把那個行政院的版本把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改成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就可以。是不是就簡單一點。用行政院的版本去改比較快。來。好,那這個文字剛剛所念的就很清楚了齁。就是行政院的部分前面都一樣一直到送勤。 |
04:05:50,157 |
04:06:11,372 |
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只要把職業團體改成社會行政就可以了行政院的版本改成社會行政就好了主管機關對社會行政OK嗎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 |
04:06:13,719 |
04:06:39,542 |
那就依照剛剛五個版本所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好來43條第43條就是委員的第五款的部分我們只有任務那委員版本或事業有的委員有三個委員版本是加或事業那我們覺得只要寫任務就可以了請問因為我們現在是有師也有機構機構也是一個行為 |
04:06:41,758 |
04:06:47,483 |
公會只在他的章程只要定他的任務是什麼就好了。他要做什麼事情,他的任務。內政部。 |
04:07:02,415 |
04:07:12,278 |
依據我們承認團體法裡面其實在他的章程裡面只需要訂到任務就可以好,那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第43條我們是不是依照歐盟內的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內 |
04:07:32,404 |
04:07:59,347 |
有沒有意見沒有我們就如此第44條請做說明第44條序文的部分我們剛剛講職業團體要改成社會行政對就依照我這個社會行政目的事業打差目的事業打差入會退會跟出會有什麼差別不一樣退會跟入會來那個內政部退會跟入會有什麼差別 |
04:08:01,903 |
04:08:02,023 |
跟委員說明 |
04:08:29,276 |
04:08:50,977 |
關於我們平常的退會,就是自願性的。比如說他可能換一個職業的縣市搬家了,那他這邊就要退會。那我們平常的出會是因為他做錯事情,違反法令規定,被退會,被出會。出會當然都是基於不名譽的事情。 |
04:08:54,162 |
04:09:21,020 |
這個不是我們工會就是這樣嗎?對啊跟我們工會就一模一樣嘛沒有什麼差別嘛對啊所以我覺得就是就這樣那個主席因為他這個工會其實就是都是這樣都是都是這樣的一個執行方式啦對啊所以我覺得就這樣沒有意見啦有他們就工會都是一定的執行方式啦 |
04:09:23,434 |
04:09:36,100 |
對,自願。對。我們出名的是叫做出匯。是退。因為如果他有違反章﹖ |
04:09:40,253 |
04:09:55,022 |
因為你有陸會嘛。啊你怎麼有陸會讓他自由陸啊要自由退。啊應該是自由陸啊你們要有規管要讓他你們要有權利去給他退啊。沒有對不對那個那個一般公會就是說 |
04:09:55,882 |
04:09:56,903 |
請聽內政部你的意見 |
04:10:25,253 |
04:10:40,639 |
你們一般你們團體要怎麼用?一般的那個這個寫法其實就是一般我們團體的那個寫法大概大概大家都一致的就是退位?對對入退位好來退位那最後你那個第三款裡頭決議事項跟你寫的是會議紀錄會議紀錄喔那是哪一個?依照你們的工會台灣怎麼怎麼那個?是會議紀錄嗎?還是決議事項? |
04:10:57,466 |
04:11:06,493 |
會議記錄我們都是收會議記錄好來各位同仁針對於第44條因為我們也知道我們的這個其實我們團隊很自主 |
04:11:11,397 |
04:11:33,612 |
這是很自主只是說我們還是把它討論清楚所以第44條就職業團體我們統一待會有條序的都是依一切都是改為社會行政對這個部分就自動改了依並改那其餘的我們就依照剛剛討論的文字通過好嗎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 |
04:11:35,659 |
04:11:52,555 |
第45條第一項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改成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跟委員版本不同的是第二項我們加了前項處分易得由主管機關為之就是意思說不是只有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也可以做主管機關也可以做 |
04:11:55,052 |
04:12:21,166 |
主席請說這個我建議啦因為當然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來撤銷啦齁但是你的主管機關為之的話我建議是不是就是前項處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為之就是還是有一點點的那個當然兩者都可以作為啦齁但事實上還是有一點點的這個會不會來得更 界定得更清楚一點OK尊重來第45條阿妹委員要發言 |
04:12:23,424 |
04:12:48,944 |
那剛剛所討論齁...欸...你...你...必要時你是不是要給...給...給...給這個行政部門...他兩者都可以為之啦齁但是我們還是以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要以他啦但是如果主管機關要做的時候他還是可以做事實上跟他們的講法...事實上我覺得這樣的文字寫法會比較順一點啦我覺得會比較順一點那個...要不要講...講一下好不好那個... |
04:12:53,011 |
04:13:21,486 |
農業部要不要講一下就是說委員的說法意思是說基本上原則上還是由社會行政主管居然去撤銷那必要時是說有主次的概念就是說如果我們家的必要時的時候就是說我們發現說社會行政主管居然可能覺得沒必要可是目的是在管理上認為還是有必要的話那我也可以來做撤銷就讓他主次也能夠有分別能夠層次也能出來那這個意見我們尊重我們同意 |
04:13:24,006 |
04:13:39,541 |
你們看啦,因為你處分的喔,越簡單越好啦。啊你如果必要,你中央政府沒意見喔,你地方政府喔,你那個彈性可能會比較...沒有,只寫個必要而已啦,事實上一樣啦,兩個效果都是一樣。對啊,啊你就... |
04:13:40,492 |
04:13:42,733 |
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 |
04:14:09,784 |
04:14:34,397 |
市長,剛才立法院所提到的就是說如果加了一個必要它有主從的概念就是平常的時候是由那個社會行政的一個主管機關那如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不為之而我們農業部也覺得說應該要處理的時候就是變成必要時我們農業部來就是主管機關來處理 |
04:14:35,418 |
04:14:38,261 |
所以加個必要詞應該可以這樣你會有爭議啦不會有爭議啦部長你這裡你剛剛有講職業團體你現在這是社會行政社會行政團體 |
04:14:47,389 |
04:15:13,813 |
主管機關阿實在是跟我說可以阿主協定的件事你會說這樣他現在說他有意見你會聽到嗎我們當然是大家一起討論阿對不對從早上討論到現在那個部長你再講一下啦就是說對這整個委員的提案對所有你最好整合你覺得怎麼樣是比較好的可以相容的可以處理的你要不要一次說清楚就不要保留了啦我知道沒有沒有我沒有說要保留齁就是 |
04:15:14,333 |
04:15:41,732 |
基本上就是剛才委員在討論的過程裡面那特別內委員所提到的齁就是最後一項裡面加一個必要詞那這樣子的話可以凸顯它的一個主...行政部門你同意這樣嗎?同意用必要詞好那我們第45條齁就依照...他們兩個的都一樣嗎?哪一個部分?好那就是職業團體的部分我們統一照剛剛所說的社會行政 |
04:15:43,063 |
04:15:48,247 |
第46條的部分職業團體主管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改成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
04:16:09,761 |
04:16:36,964 |
那另外就是跟楊委員版本有比較不同的部分是有關於中間這一段第四行的部分您有加了一個其文翻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那我們這邊只有寫說其應受除名處分者差別只在這裡那為什麼是這樣呢是因為委員您可能要看一下第43條第43條有關於除名的事由是會在他的章程裡面去明定 |
04:16:37,424 |
04:16:45,870 |
所以這邊我們只要去續明說。好,謝謝。那最後那一個目的事業是刪除。對。好,那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針對於第46條照剛剛行政院版的內容除了將職業團體改為社會行政這樣子的修正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沒有。 |
04:17:02,180 |
04:17:30,827 |
好第46條來繼續第六章的章哲章銘負責大家都一樣我們就依照大家所提案的通過有沒有意見有沒有來第就通過第47條說委員的版本一致沒有那個他修正冬季有一個那個要不要我們發現什麼新型病害沒有關係啦尊重那個農業部的意見好那就如此我們就依照 |
04:17:32,160 |
04:17:39,408 |
這一個行政院版本跟陳素月委員第45條、邱議瑩第45條、羅廷偉第47條的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
04:17:46,008 |
04:18:05,663 |
第48條,大家問委員的是一致的。那邱議員委員可能一二項是把它結合在一起。其實他第二項應該是要拉上來。第48條大家文字是雷同,只是條序有所做偵檢。那第48條是不是依照 |
04:18:06,403 |
04:18:17,965 |
行政院版本陳素月委員第46條、楊瓊瓔版本第46條以及羅丁委員第48條以及拉蘭委員第48條的修正動議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
04:18:19,246 |
04:18:42,412 |
沒有,好,來第49條第49條的部分有羅金惠委員跟行政院版本的提案文字沒同那我們是不是依照這三個版本通過文字有沒有意見有沒有意見第50條 |
04:18:44,773 |
04:18:52,119 |
五十條文字都一樣。條序陳素月第47條、邱議瑩第46條、楊瓊瓔第47條、羅天緯第50條還有一個賴論委員的第50條修正版本我們依照 |
04:19:03,841 |
04:19:22,391 |
共同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沒有好第51條並同所有的條文喔那麼文字同一同那我們並所有的條文也就是陳素委員48條邱議員47條楊瓊瑩委員第48條還有羅天惠委員第51條以及這個誰 |
04:19:29,195 |
04:19:43,445 |
來論委員第51條條句不同但是文字內容一樣的文字通過為第51條有沒有意見沒有好我們再返回部分我們現在處理第5條來 |
04:19:45,826 |
04:19:51,194 |
委員我們第一款的部分這樣修正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尚未屆滿三年 |
04:20:01,089 |
04:20:23,337 |
我們剛剛有講,忘了。應徹銷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甚至資格尚未屆滿三年。這是第一款。那第二款我們讓他更清楚一點,應執行植物診療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後面都沒有改了。 |
04:20:24,670 |
04:20:52,838 |
那現在各位同仁現在就是第五條的部分原先是沒有年限那現在年限改為三年第一款三年第一款的部分改為就真定也不是真定還沒定啊就是第一條的部分就是直接入法三年請教各位委員意見還有限制是植物診療師的那個機格考試機格資格請教各位委員這樣子的 |
04:20:54,278 |
04:21:05,369 |
年限定路請到各位大家的意見第五條那如果同意我們就照修正文字通過我們還有第七條來請第七條 |
04:21:10,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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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法規嘛,第五款的法規是不是?對,那法務部,我們建議還是維持法規啦。剛剛協調的結果。本來是法規,另外一個是什麼?法令。法令。好,那第七條的部分是不是照法規?好。文字通過。好。好,最後一條,第四十條。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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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已經說明我們的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有社會行政機關主管各位同仁第40條我們就是職業團體那個不依照109年我們全部就是以社會行政所有的條序全部調整為社會行政那第40條我們就正本全部社會行政請教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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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照修正文字通過保留的部分我們已完成現在我們還有一個附帶決議請宣讀委員楊瓊瑩等人所提附帶決議請農業部於本法公布後應就罰則部分訂定一致性質裁罰基準以供各縣市主管機關遵行宣讀完畢有沒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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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沒有意見我們會在決議照文字通過也請行政部門一定要加油我們剛剛有說了沒有給你寫在裡面但是你們要公布前一定要先跟22縣市大家討論過好嗎?大家有一個共識再公布好,現在我們請宣讀協商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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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植物診療師法》結論法案名稱照案通過第一章張明照案通過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條照案通過第三條修正通過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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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第五條修正通過。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二張張明照案通過。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九條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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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均照該條行政院提案及各該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15條照案通過。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均照該條與行政院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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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各委員提案含修正動域跟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三章章明照案通過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均照該條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動域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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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賴瑞榮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第26條照案通過。第27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4張張明照案通過。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均照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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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的通過委員陳素月等人所提第32條不予處理第33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34條照行政院提案與委員羅廷偉等人所提通過第35條、第36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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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行政院提案與各該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的通過。第五章張明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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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修正通過趙委員賴若榮所提修正任意第三十八條照案通過第三十九條修正通過第四十條修正通過第四十一條修正通過第四十二條修正通過第四十三條趙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均修正通過第六張張明照案通過第四十七條趙行政院提案與各委員所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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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48條照行政院提案與各委員所提與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所提內容相同通過第49條照行政院提案與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50條第51條均照案通過通過附帶決議項宣讀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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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請問各位同仁,照剛剛議事組人員所宣讀的協商結論通過,請問有無異議?好,謝謝,沒有異議,我們通過。那討論事項所列的植物診療師法草案並按審查完略凝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需不需要經過黨團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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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黨團結商號謝謝通過的條文相關的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組人員整理那麼我們本日議程處理完畢謝謝大家辛苦了散會謝謝所有的議事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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