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0670
范雲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范委員雲:(12時24分)謝謝召委。有請部長。 |
| 1 | 主席:劉部長有請。 |
| 2 | 劉部長世芳:范委員好。 |
| 3 | 范委員雲:部長午安,辛苦了,最近要面對很多在我聽起來很不專業的質詢。我今天是想要為青年、特別是學生請命。我有看過你們今天的報告,在修法上,看起來內政部好像是覺得不需要把青年的部分放在裡頭,因為有各種的部分。我今天想說的是,不管這次的修法你們要不要納入青年,其實有些事情是不用修法,現在就可以做的,希望內政部可以去研議。 |
| 4 | 第一個,其實住宅法第一條講的「全體國民」,當然這包含學生嘛!只是學生的問題是,他可能不是經濟、社會的弱勢,但他有可能因為離鄉就學、本身還沒有穩定的收入,變成在外的結構性弱勢。譬如說在臺北市跟花蓮市,就租金等各方面面對的條件都不一樣,所以我說他可能是階段性、結構上的弱勢。其實監察院這份報告可以讓部長知道一下,裡面也表達目前大概有14%學生想住宿舍,但完全住不到。而且這14%是以全國來看,如果看都會的話更嚴重。根據教育部給我的資料,供給率倒數15名的學校有8所在雙北,我想部長應該很了解,這部分是都會特有的議題,所以監察院講的14%想住、應該可以住但住不到的,其實是不成比例地分布在雙北8所學校。你們在今天的報告中說,青年如果是自己住在外面的話,其實有租金補貼,可是以雙北為例,大家都知道雙北的租金愈來愈高,平均一個學生每個月可能要花7,000元到1萬4,000元。而根據現在租金補貼的單身倍率1.2,每個月其實只能申請到3,600元。甚至還有一些不肖房東因為有這項補助漲了房租,所以,一個在雙北的學生即使每個月得到你們的補助,還是要負擔3,500元到1萬元不等,就看他的學校是否在黃金位置。當然,你們說如果他是中低收入戶等等可以申請社宅,可是如同我們剛剛講的,社宅申請在社救法中目前還是以家庭為單位,要是他的家裡基本上還沒有到中低收入或弱勢、身障等程度,他本人在經濟方面可能就需要打工。我自己曾經在私立大學兼課,就知道學生打工的情況非常地嚴重,因為臺北市的生活費很高。 |
| 5 | 這是一個機會,希望我們來做,雖然在修法上你們認為本席版本中的青年不用納入,但我今天的訴求是部長可以做一些還不需要修法就能做的。第一,內政部應該跟教育部共同了解住宿供給率跟品質,主動輔導學校申請相關計畫,甚至提高補助。第二,就租屋部分,也可以擴大包租代管的民間住宅,鼓勵轉租給學生,納入學生相關經驗,再制定相關政策。第三,既有社宅如果是在雙北地區或某些據我所知有一定弱勢比例的地方,因應每個區情況不同,在可能的範圍內,是不是有可能專案跟學校合作,轉租給學生?我知道這些都不容易,但是今天教育部有高教司賴專委在這,對於教育部這邊,我已在push他們,他們基本上也承諾往你們這個方向移動。跨部會的合作難度很高,但是我很高興在你們今天的結論中提到「涉及學生、原住民等社會褔利事項,本部會積極與教育部等部會溝通」,所以,部長是不是可以承諾我,你們的相關單位近期之內就跟教育部溝通?我也非常願意擔任兩部會之間的橋梁,解決這個問題,特別是雙北高教學生租不到房子、被迫打工,導致影響就學權益這個階段性、結構上的弱勢。 |
| 6 | 劉部長世芳:謝謝范委員對於大專院校學生、尤其是這些北漂學生的支持。對於您所提到的,包括宿舍、租屋或社宅問題,其實我們跟教育部常常溝通。目前為止,我們最有可能處理的是租屋部分,就是擴大包租代管的民間社宅。但是民間社宅的房源,尤其是在幾個比較熱門的大專院校附近,房源不容易找到。如果房源很容易找到的話,其實用包租代管的方式解決轉租學生的問題最快,也不需要修法。至於社宅因為興建就有一定程度的工期,所以比較不容易用社宅轉租學生的方式達到目的,畢竟這個分母還是太少。 |
| 7 | 其他有關宿舍的問題,我想我們可能要跟教育部共同處理,但是相關部分我可不可以請署長跟您簡單回應? |
| 8 | 范委員雲:好,可以。 |
| 9 | 吳署長欣修:感謝啦!在租金補貼的部分,當時其實就是考慮到很多學生說穿了都是住在違法頂加或地下室,所以我們後來的租金補貼項目把這些都涵蓋進來。基本上,可以補助的範圍已經涵蓋學區內,幾乎所有可能的條件都有啦!後來也跟教育部…… |
| 10 | 范委員雲:不過在雙北如同我剛剛講的,自付額還是滿高的。 |
| 11 | 吳署長欣修:對,就這個部分來講,要調整租金補貼的話是結構問題,但年輕人的部分,我們可以再來檢討,因為可能包含學生、年輕人、甚至婚育家庭也有類似情況,因為他們算在一般戶,不算在弱勢戶。所以對於一般戶是不是要另外處理,我們都有向行政院提出一些建議。再給我們一些時間,讓我們跟院方溝通,看看這部分可不可以再做另外的處理。 |
| 12 | 范委員雲:好,謝謝。剛剛部長說二租的可能性比較高,其他部分就謝謝署長的回應。那麼是不是能夠在……譬如說3個月內給我一份初步報告呢?我也會追蹤一下,促成你們跟教育部的積極合作,好不好? |
| 13 | 吳署長欣修:好,沒有問題。 |
| 14 | 范委員雲:謝謝部長,辛苦了。 |
| 15 |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的質詢。 |
| 16 | 下一位請王鴻薇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86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15-13 |
| speakers | ["牛煦庭","林倩綺","蘇巧慧","高金素梅","麥玉珍","羅智強","徐欣瑩","翁曉玲","黃健豪","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李柏毅","吳琪銘","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李坤城","吳沛憶","范雲","王鴻薇","張啓楷","丁學忠","邱鎮軍","黃建賓"] |
| page_start | 181 |
| meetingDate | ["2025-04-24"] |
| gazette_id | 1144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101_00004"]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 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牛 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 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 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蘇巧慧 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徐欣 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 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林倩綺 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 |
| agenda_id | 1144101_00003 |